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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線下世界中女同志的隱現

1.2 女同志現身與社會處境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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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櫃中,或者重入暗櫃,基本上都是有道理的(Sedgwick, 1990,轉 引自朱偉誠,1998,頁 42)。

而許多研究更不約而同指出,同志在面對污名時,特別值得關注的焦點在於 與家人的關係。相較其他受到污名化的族群而言,同志與家人的關係尤其緊張(劉 安真、程小蘋、劉淑慧,2004)。同志和其他被污名化者一樣,在與他人互動時 擔心被拒絕與歧視,但許多被污名化的族群,其最主要的情感支持來源是家人,

或至少家人不是主要的壓迫者,然而同志不僅較少得到家人的支持與保護,反而 常因同志身分受到家人的指責與迫害(Meyer & Dean, 1998)。Crocker 和 Quinn

(2000)指出,個人的污名屬性如果被視為是不可控制的,如種族或先天的疾病 與肢體殘缺,社會對此屬性較為寬容;然若社會認為此屬性是可控制的,如肥胖,

則對此屬性易更為排斥或不接納,甚而認定帶有此種屬性全因自我放縱與缺乏自 制。同志污名偏向後者,易被視為是不道德的行為而強迫要求改變,常見論述諸 如「變成」同志,或是成為同志都是「被其他人帶壞」3。因此,同志在面對家 人時,這份污名標籤常被視為可透過改變而除去的身分標誌,同志性傾向被視為 可預防與避免,或是後天可矯正,因而家人會希望或甚至以強迫的方式要求同志 改變其性傾向。同志在日常生活中,不論家庭內外都需面對污名所帶來的結構壓 迫。

1.2 女同志現身與社會處境的探討

同志污名使得同志在日常生活中,因結構的壓迫,選擇隱藏自身的同志身分。

同志常常是社會與家庭「不可說的秘密」,力求同志取向成為眾人「看不見的大

3 時任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的施文儀提出同志婚姻合法化之論述,收到許多反彈聲浪,施文 儀提到許多人認為自己的孩子變成同志,都是被其他人帶壞。詳見:李樹人(2012.08.21)。〈提 同志婚姻合法化。施文儀:同志不是〝被帶壞〞〉,《聯合晚報》(生活醫藥版),A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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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ain(1991)曾引用 Goffman 承繼污名(courtesy stigma)的概念,說明 西方社會男同性戀者向家庭現身的污名處境。Goffman 認為承繼污名使得與受污 名者產生關聯的人需承擔不真正屬於他們的重擔,被迫分擔與受污名者有關的恥 辱。Cain 以同志父母面對親友在假設其兒子為異性戀的前提下詢問婚姻狀況,

面臨該說謊還是揭露兒子性向的窘迫情形,指出同志如何因其污名成為家族中不 可明說的秘密。

在台灣的研究中,除了污名造成同志現身的困難外,華人社會因緊密的親族 關係而強調的面子文化,更形成了出櫃上的困難。台灣社會「面子文化」作祟,

當同志選擇現身時,因同志污名會令與其相關之人顏面盡失,被視為是「丟臉」

的存在。黃怡妙(2004)比較台灣與美國女同志現身情況時指出,亞裔同志的出 櫃,牽涉到其他親戚如何看待整個家庭,以及家人如何向其他親戚「出櫃」的問 題,非亞裔同志因文化差距,難以理解亞裔同志何以不論年齡有多大,生活多獨 立,皆難輕易向家人出櫃。鄭美里在針對台灣女同志家庭與圈內生活的研究中便 直接提到,即使父母本身並不強烈反對同性戀,人際關係中的面子文化卻是父母 家人難以接受自己兒女為同志的重要原因:因為同性戀污名影響到父母面子問題,

損及人際關係中的聲譽(鄭美里,1997)。

然而在台灣男同志與女同志所需承受的現身壓力並不相同,以婚姻議題為例,

相較於不結婚的男同志,處於適婚年齡卻未結婚的女同志易陷入單身污名。同樣 是未婚,男性在社會上常被視為有價值的單身漢,女性卻是嫁不出去的老女人(劉 安真、程小蘋、劉淑慧,2004)。女同志不但需承受傳統父權對女性的制約,同 時需面對社會對同志的污名歧視,處於異性戀霸權與父權制度作用下雙重弱勢的 境況(謝文宜,2009)。在鄭美里的研究中更直接指出,比起男同志,女同志更 易面對家庭內權力關係的不對等。她認為漢人親屬體系有著一套規範性別角色的

4看不見的大象衍生自英文成語「大象在房間」( Elephant in the room),隱喻被忽略或未得到解決 的明顯事實,也適用於形容沒有人願意討論一個明顯的問題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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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家庭內的親屬霸權能夠合法化身體暴力的施行,例如:兄弟可以輕易的佔 據父親、族長的主體位置歐打姊妹的女朋友。張娟芬(2011a)也指出女同志受 到更多來自家庭對其經濟與行動上的限制。因此女同志在父權家庭裡的現身困境,

比起男同志有著物質上與生理條件上的雙重弱勢情形。

黃玲蘭(2005)指出因同志運動的發聲與網路網絡的普遍,近年來同志在現 身過程中,已較能感受到同伴群體支持的力量,但面對家人現身卻仍有困難,易 產生單打獨鬥、孤立無援之感。家人對同志的情緒與態度反應,仍是同志現身最 大的壓力來源。而在同志向家人現身的策略中,女同志常以「不說破」為準則,

採用年紀、個性、學業、社會地位作為理由,以離家或逃避相關話題轉移父母的 注意(鄭美里,1998;林欣憶,2002;黃玲蘭,2005)。莊瑞君、陳慶福與劉安 真(2011)的研究亦指出,女同志向母親現身後彼此迴避同志議題,時間與距離 成為彼此的緩衝劑。有別於男同志向母親現身的歷程,文獻中男同志的母親對男 同志現身出櫃的反應幾乎都是負面的,有很多的不理性情緒與反應(張國珍,2003;

蘇俊丞,2007;D'Augelli et al., 2005)而在莊瑞君等人(2011)的研究中卻發現,

女同志的女友影響女同志母親能否接受她們的同性戀情。在主流異性戀文化的薰 陶下,母親會期待女兒是被照顧的,故而若女同志的女友具有照顧人的特質,母 親會感到放心,因此對同性戀情的排斥會減少許多。

女同志戀情除了是家庭裡難以公開的議題,也是台灣校園中不可說的秘密。

羅菁敏(2011)便提到,校園裡老師們仍有著恐同情結與異性戀思維,再製父權 異性戀主流價值。研究指出青少年女同志被認為不適合有情慾,或因社會對女性 特質的定義,女孩之間的親密與相互依賴得以被接納,女女戀情常被認定為一般 的女性情誼,是「假的」同性戀,是一種「過渡」(張娟芬,2011a;羅菁敏,2011)。

而因同志污名的影響,台灣校園在處理校園內的同志議題時,校方典型的處理方

兩人的同班同學亦投書報紙指責大眾不該懷疑與揣測兩人的關係。詳見:姜炫煥(1994.07.26)。

〈北一女兩學生留下遺書告別人〉,《聯合報》(焦點版),3 版;北一女高三良班(1994.08.03)。

2015.07.23 取自:http://news.tvbs.com.tw/old-news.html?nid=3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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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除了有這個不講就不算是同性戀者的特殊情況,他們還要 遭遇一個更為弔詭的「衣櫃言論」糾察,也就是說,社會大眾要求同性 戀者不可講,講了就要撕破臉(林賢修,1997a,頁 17)。

趙彥寧(1998)曾指出,台灣第一個正式的同性戀組織為 1990 年成立於台 北的女同性戀社團「我們之間」,當時活動重點多為內部成員之聯誼,極少與外 在社會產生互動。許多大專院校當時亦紛紛成立類似的同志組織,也極少與其它 非同性戀的社會組織互動,影響範圍大抵就在校園內。然而當「同志空間行動陣 線」(簡稱「同陣」)於 1996 年企圖以集體行動,爭取保留新公園(亦即現今 228 和平紀念公園)作為同志歷史記憶的空間,在與國家權力代表進行抗爭及對話時,

「同陣」便面對了早前台灣同性戀組織不需面對的「現身」問題。在此事件中可 發現同志族群的空間使用不在城市規劃者的計畫內,同陣的現身並未能解決同志 族群空間使用上的匱乏,台北市政府更亟欲消除新公園中同志族群的使用痕跡,

並試圖以劃定特定區域與特定時間的方式,要求同志族群於紅樓內使用空間,管 理與監控同志族群的空間使用(丁乃非、黃道明、倪家珍、謝佩娟,1997.06)。

倪家珍(1997)與陳錦華(2001)皆指出同志運動早期具有嘉年華式的歡樂 氣氛(舉行校園同性戀日、彩虹情人週等),軟性訴求、無強烈抗爭意圖,所以 在不涉及權力結構改變與政治資源的分派等政治議題的前題上,人們對同志作為 文化現象或文化表演的包容度可說是高的。然而當同志族群要求發聲,爭取自身 權益時,卻立即成為「看不見的大象」,主流異性戀社會體制刻意忽視同志族群 的需求。同志族群因為同志污名而躲藏在衣櫃中,卻又同時面臨林賢修所說「不 講就不算是同性戀者」的困境,一旦聲張便掉入弔詭的「衣櫃言論」糾察。當代 民主社會之基礎,若說一個人頭一張選票,不被看見的同志能否成為被點算的人 頭?林賢修便曾直指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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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志運動是個平權運動的話,那麼就應該在公領域與國家機器 裡面進行討價還價的運動,因此同志就非得現身不可,我們不可能去要 一個給隱形人使用同性婚姻權,我們也不可能去抗議資本家開除隱形的 同志員工,我們也不太可能在最高法院中向異性戀法官爭說,同性戀雖 然是不存在,但是他們的公民權也要獲得相對的保障。(林賢修,1997b,

頁 65)

在當代民主社會「不被看見」便難以成為被人們承認的權利主體,因此「被 看見」是同志族群爭取政治權利的必要條件。台灣第一屆同志大遊行的訴求為「看 見同性戀」7,2013 年舉行的第十屆同志大遊行,更以「看見同性戀 2.0」強調弱 勢性別族群的權益雖日漸提昇,但各式壓迫與排擠仍未消除,不論同志族群內部

在當代民主社會「不被看見」便難以成為被人們承認的權利主體,因此「被 看見」是同志族群爭取政治權利的必要條件。台灣第一屆同志大遊行的訴求為「看 見同性戀」7,2013 年舉行的第十屆同志大遊行,更以「看見同性戀 2.0」強調弱 勢性別族群的權益雖日漸提昇,但各式壓迫與排擠仍未消除,不論同志族群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