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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國人大專委會制度化的探討

第三節 委員會制度化的指標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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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不熟悉人大業務,相關經驗也無法傳承,限制了全國人大及專委會制度的發 展(周偉,2002;2005:243-248)。

其次,基於專委會專業分工的特性,選任組成人員應當具備相當的專業背 景,但是專委會專業化面臨成員年齡過大和教育程度不足的挑戰,許多待退幹部 即使具有立法熱誠和相關工作經驗,也因為年齡界線和教育程度不足而影響立法 品質,這個問題在 1980 年代專委會組建初期尤其嚴重。第六屆法律委員會工作 報告(劉政、于友民、程湘清,1999:625)雖然讚賞待退幹部的工作態度,卻 指出專委會成員高齡化的嚴重問題:「法律委員會不少同志年事已高,仍然按時 出席會議,認真地提出意見,有時還日以繼夜地工作。這種革命精神和嚴肅的工 作態度是值得學習的。」

最後,毛澤東時期全國人大委員會制度未曾實際執行其功能,相關法令規範 對於委員會應盡的職責並未明文規定,各委員會的工作劃分並無明確標準,也無 明確對應的政府部門,不但容易出現管轄權的衝突,也削弱了立法和監督的功 能。因此,制度化的提升,應是專委會所亟欲解決的問題。

第三節 委員會制度化的指標建構

制度化概念原本是以議會為主體提出,並非針對委員會制度而設計,但有鑑 於委員會制度的特殊性,有必要重新建構符合委員會制度的制度化概念。奧爾森 與克勞瑟(Olson and Crowther, 2002)對於後共產國家國會制度化的研究,強調 委員會制度對於議會發展的重要性,羅列了 7 個觀察後共國家立法機關委員會制 度化的指標,包括委員會結構、成員組成、政黨比例、委員會與政黨的關係、委 員會自主性、院會對於委員會的控制、委員會與政府的關係。兩位學者固然從制 度化的概念探討,委員會制度發展的重要性,然而,他們的研究並未結合杭亭頓

(Huntington, 1965; 1968)和波士比(Polsby, 1968)所發展出來的制度化內涵,

二種研究方法之間無法銜接,因此,本文擷取兩種研究途徑的部分內容,重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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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制度化的概念(寇健文,2004;趙建民,2002),以觀察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專 委會的發展。

依據波士比(Polsby, 1968)對於制度化的界定,本文從周界、繁複性、普 遍規則三個內涵,進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制度化分析,但在指標方面,則針 對全國人大的特殊性,有所修正。在周界方面,波士比認為周界使內部成員易於 彼此辨認,不易受外力介入,因此,當議會當中新人越少、領導階層中的資深議 員比例高、議員平均任期越長,代表組織成員的甄補較能依照內部規則運作,組 織與環境呈現明顯區別,不易受外力影響,能夠維持國會穩定性和持續性,也有 助於解決議會與行政部門之間訊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一個組織的周界是否能堅 定守護,可由成員任期長短、領導階層是否為資深議員等指標進行測量。

但也有學者認為,單從任期的測量似乎過於簡化外力對於議會的干擾

(Judge, 2003: 504-505),因此,本文參考奧爾森與克勞瑟(Olson and Crowther

(2002)的研究,加入政黨比例作為測量周界的指標。西方議會對選任委員會成 員的考量,有政黨競爭、專業背景和選區利益等多種因素(Deering and Smith, 1997:

2-5; Groseclose and King, 2001; Maltzman, 1997)。不言可喻,中國大陸全國人大 專委會組成的關鍵因素是中國共產黨,保持絕對多數的中共黨員是全國人大組成 的決定性要件,但民主黨派和無黨籍人士的比例是否增減,對於人大專委會制度 發展仍有其意義(周偉,2005:247-248)。據此,本文有關專委會的周界部分,

將由成員任期、領導階層資深制、政黨比例等三項指標加以詮釋。

內部繁複性指的是組織內部發展出常規化的分工結構,使得成員能夠經由分 工產生專業知識,相關指標包括委員會數目增加、議會黨團的專業領導、輔助性 措施的增加,但這些指標將委員會視為封閉體系,無法說明專業化、權力集中化、

形式化等繁複性的意義(Judge, 2003: 505)。

緣此,本文從專委會人數、常委比例、專業化三個指標觀察專委會的繁複性。

首先,本文觀察專門委員會總人數和各委員會的成員是否增加,以因應日益繁重 的立法和監督工作。其次,本文分析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專委會當中所占比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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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於西方國會議員多為職業政客,議員的薪資與福利來自議會,中國大陸人大代 表由黨政機關轉任,屬兼職性質,其薪資和福利仍由原單位負擔,至於人大常委 會,雖然憲法第 65 條規定其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 機關職務,使得常委會專職化的制度得以建立,但是部分專委會委員仍然只具備 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並非常委會委員,因此,專門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常委會 委員身份的比例,便常被用來作為制度化的判準(趙建民,2002:103-104;蔡 定劍,2003:246)。14最後,本文參照 Hamm 等人(2011; Chao and Chang, 2012)

的研究,分析專委會成員是否具有與委員會業務相關的專業背景,進一步檢驗專 委會的專業化程度,鑑於制度化和專業化是兩個相互緊密關聯的概念(趙建民,

2002:88),當法案依照類別被分配到不同專委會審議時,委員是否具有相關專 業知識和經歷,就顯得格外重要。

普遍規則指的是決策不以個人意志為依歸,波士比以違反資深制的比例降低 和選舉競爭程度的升高,作為普遍規則的指標,但實際上這兩個指標與周界有相 當部分的重疊,也因此 Hibbing(1999)改以委員會質詢政府官員的次數,展開 普遍規則的討論,考慮到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和黨國體制的特 性,質詢次數和選舉競爭程度,皆不適合作為普遍原則的檢驗內容。

專委會工作的成文化趨勢,使其運作方式得以透過規則或法令形式加以確 立,不但使得專委會的運作有規可循,也將降低人為因素的影響。因此,本文自 委員會職能在政治系統中的法規化,以及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訂定兩方面,分析專 委會的普遍規則。相關制度化指標見表 3-3。

14 在目前 175 位常委會委員中,約有 50%到 60%為駐會委員,駐會與非駐會委員均為專職,但 非駐會委員薪資仍由原單位負擔,也可以在人民團體中,擔任兼職工作。學界對於專職化有不同 的定義,在此使用趙建民、蔡定劍對於專職化的看法,另可見鄒平學(2008)、尹中卿(2010:

資料來源:相關指標的建構修改自波士比(Polsby, 1968);奧爾森與克勞瑟(Olson and Crowther, 2002);趙建民(2002);寇健文(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