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以制度化為主題的行為途徑研究
第五節 研究方法和研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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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本文研究結果的說服力。
第五節 研究方法和研究限制
1960 年代之後美國國會委員會研究興起,沿襲社會學研究方法,學者利用 訪談資料探討單一或數個委員會內部運作,奠定委員會研究的基礎;1970 年代 理性選擇理論興起,學界針對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偏好和目標建立形式模型;1980 年代中末期之後,隨著委員會記錄和資料的不斷完備,學者利用統計及其他多種 研究方法,建構利益分配、資訊效率、主要政黨主導等委員會理論,說明委員會 組成、運作及政策產出(Evans, 2011)。
1990 年代西方學界對於中國大陸人大興起一股研究熱潮,針對改革開放以 來人大制度創新有許多學理上的討論(Cho, 2004; O’Brien, 1990; 1994b; O’Brien and Luehrmann, 1998; Xia, 2000)。此時期外國學者多採用田野調查的研究方法,
這是因為人大制度恢復時間尚短,不但先前研究缺乏、相關資料也難以取得,研 究者尚未對人大研究有詳細認識之前,必須進入研究場域尋找研究議題,屬於開 拓性研究(exploratory analysis)(O’Brien, 2006)。
此時期中國大陸本土的人大研究者多數曾經任職於全國人大或地方人大,人 大工作經驗賦予他們進行訪談或田野調查的優勢。例如知名憲法和人大研究者蔡 定劍教授,在 1986 年至 2003 年任職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和秘書處,2004 年離開全國人大至中國政法大學從事人大研究工作(蔡定劍,2007)。這些研究 者由於與人大機構關係密切,容易取得內部資料,也容易與人大代表或工作人員 進行訪談,因此多採用質化研究方法。
2000 年之後量化分析逐漸流行,學者採用描述性統計進行現象的概括與分 類,周偉(2005)進行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數據分析,尹中卿(2003;2010)
作為全國人大內部的資深工作者,針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組織結構進行描述性 統計說明。然而,描述性統計難以進行因果關係的檢證(Gerring, 2001: 11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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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新進學者使用電腦軟體進行因果關係的推論,豐富了人大制度研究的內涵,
例如何俊志、王維國(2012)曾利用 fsqca 軟體對於北京市 13 個區縣的鄉鎮人 大,檢驗人大代表背景和行為之間的相關性。
台灣學者相較於西方學者具有文化和語言的優勢,在進行訪談或觀察的過程 當中產生溝通障礙或誤解的機率較低,但受限於兩岸關係的敏感性,以中國大陸 高層政治為題的研究仍面臨進入研究場域和尋找訪談對象的困難,因此多數研究 仍以量化方法為主,例如趙建民(2002)曾以量化研究方法探討全國人大的制度 化發展。緣此,本論文主要採取量化研究方法,進行委員會制度化的探討。
然而,量化研究常會面臨過度詮釋的質疑,是否統計結果只是研究者神入
(empathy)的想像,抑或極度簡化(simplification)之後的結果 (King, Keohane, and Berba, 1994: 34-43)?此問題在中國大陸研究領域當中特別突出,由於中國 大陸決策系統不透明,量化統計結果可能僅為「虛假相關」的呈現,因果關係實 際 上 並 不 存 在 ,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因 素 對 假 設 關 係 造 成 影 響 ( Neuman, 2000:
228-231)。本文運用 Creswell(2009: 203-225)所謂的「鑲嵌」(embedded)策略,
結合作者與人大工作者和研究者的多次訪談資料,進行統計結果的補充說明。4換 言之,雖然本文以量化研究為主要方法,但仍將結合訪談研究的資料,驗證和詮 釋統計分析的結果,以提高本研究的可信度。
本研究使用 SPSS 統計軟體,建構專門委員會成員結構和立法表現兩個資料 庫,並進行統計分析的工作。第一個是有關成員結構的資料庫,沿襲中共菁英甄 補的研究傳統,針對委員會成員的資歷和條件進行統計。西方學界通常從社會背 景、理性選擇、過程三個面向討論立法者的甄補過程(Matthews, 1984; Moncrief, 1999),本資料庫之建構依循社會背景途徑,符合中國大陸黨政體制之下,中共 利用幹部職務名稱表(Nomenklatura),依照個人條件和經歷挑選專委會成員的 思考邏輯(Manion, 1985; 2008)。
詳細而言,本論文所建立資料庫之範圍涵蓋第九屆至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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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以 1998 年 3 月第九屆人大一次會議、2003 年 3 月第十屆人大一次會議、
2008 年 3 月第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所選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名單進行資 料庫建構,總數為 680 人,相關資料取材自中國人大5、人人通6、China Vitae7等 網站。必須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 35 條:「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 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 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 過。」本文統計未納入屆期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補充任命的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 委員,這是因為屆期中新增補成員並非依照常規進行甄補,其甄選標準和考量因 素與歷屆人大一次會議所選出的成員有所不同。8
資料庫以專委會成員為單位,針對個人特徵、委員會職務、工作經歷等三部 分進行資料蒐集和編碼,所有資料輸入 SPSS 統計軟體,進行委員會成員結構的 量化分析。個人特徵包括年齡、教育程度、黨籍等變項,年齡是計算人大代表被 選入委員會時的年齡,也就是以歷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召開年減去出生年;教育程 度依照最高學歷進行分類,分為國小以下、初中、高中(職)、大專、大學、碩 士、博士;黨籍分為中共黨員、民主黨派、無黨籍人士,其中有少部分委員兼具 中共和民主黨派的黨籍,有鑑於中共黨籍是領導幹部在晉升過程中的優勢因素,
許多職務僅能由中共黨員出任,因此我們將兼具中共和民主黨籍者納入中共黨員 部分進行計算。
委員會經歷包括委員會職務、任期、資深程度等變項。委員會職務有主任委 員、副主任委員和普通委員三種分類;任期是統計曾經擔任委員會委員的時間,
以任期為單位,一屆任期設定為 1 個單位;資深程度延續委員任期的討論,設定 僅擔任一屆以下任期者為新進委員,擁有兩屆任期以上經驗者為資深委員。
5 全國人大,<www.npc.gov.cn>。
6 人人通,< www.renwuonline.com >。
7 China Vitae, < www.chinavitae.com>。
8 受訪者 L,北京,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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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包括職業路徑、專業背景、中央政府領導經歷、地方領導經歷等變 項。職業路徑探討委員會成員在進入委員會之前曾經擔任的職務,綜合多位學者
(Shih, Shan, and Liu, 2010; 劉政、于友民、程湘清,1999:160;趙建民,2002;
趙建民、張鈞智,2006)對於職業路徑的分類,本文將職業途徑劃分法學專業、
人大工作、中央政府、中共中央、地方領導、教育工作者和專家、銀行和企業、
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軍隊等九個職業路徑進行觀察。必須說明的是,由於黨政 幹部交叉任職和職位輪調狀況頻繁,判別專委會委員的主要職業路徑有所困難,
若具有兩個以上職業路徑者,則根據是否與委員會工作有關、接任委員會職務之 前的職位等兩個標準為優先順序進行選擇。另外,本論文根據曾萍(2004)所提 出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聯繫的政府部門及機構為基礎,交叉比對委員個人是否具有 相關專業經歷,建立是否專業背景的變項。9本論文亦建立中央和地方領導職務 兩個變項,中央領導職務是根據是否曾經在國務院擔任副部級以上職位進行判 別,地方領導職務則是檢驗是否曾在地方政府擔任副省級以上職務。
此外,為了評估九屆全國人大以來制度化的成效,本論文建構第二個資料 庫—全國人大法案資料庫,藉以測量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立法表現。此資料庫 是以全國人大網的中國法律法規信息系統為基礎,此系統詳載全國人大審議法案 過程的相關文件,包括起草單位的草案說明、法律委員會在初步審議之後對於草 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等。以中國法律法規信 息系統為基礎,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統計 2008 年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 工委立法規劃室,2008)所記載的法案審議記錄,本文設計了幾種類型的變項,
包括參與起草部門、法案類型(新草案、修正、修訂)、審議次數、法案從草案 介紹到法案通過的審議時間、參與審議過程的委員會等,本文統計了從 1998 年 3 月 0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經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的法律案,總 共 185 條。10
9 見第三章,表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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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本文強調九至十一屆全國人大專委會制度化的意義,不可諱言,未能廣 泛蒐集改革開放以來專委會人事與立法資料,將造成本論文兩方面的研究限制:
第一,制度化差異較不顯著。中國大陸人事資料甚少揭露,尤其是長期以來 人大研究並不被重視,現有中國大陸政治研究之資料庫大多未針對全國人大的相 關資料,進行有系統的蒐集與整理。本論文以九、十、十一共三屆全國人大為觀 察範圍,時間跨度為十五年,藉由蒐集相關零散的資料,建構專委會的人事和立 法資料庫,以檢視此一中國政治發展的重要進程,雖然研究的時間範圍較短,制 度化的差異可能較不顯著,但這也是台灣學界首次針對全國人大專委會作全面而 系統性分析的論作。
第二,通過法案的數量稀少。九屆人大以來經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查通 過的法律案,總共 185 條,通過法案數量稀少,在詮釋實證結果時容易遭受批評。
事實上,相較於其他國家法律案的數量,中國大陸許多規範是以行政法規、部委
事實上,相較於其他國家法律案的數量,中國大陸許多規範是以行政法規、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