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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的運作(判決分析)

第四章 匪徒刑罰令的名與實-日治前期委任立法的暴力

第一節 匪徒刑罰令

二、 實際的運作(判決分析)

在如下的各章節,本文使用《日治法院檔案》系統上能參閱的台灣總督府法 院判決文件,試圖把我匪徒刑罰令的實際的運作。分析作業的重點分為:(一)判 決法理論之分析。法院在適用構成要件曖昧模糊的該令時,對於何等行為如何,

或者以何等解釋彌補規定愛美的部份。經過其分析能推測,即能夠觀察在台灣實 際運用頗有非法治性之該令時,法院的角色如何。(二)對於被告等統計分析。因 為以前的研究不能利用台灣總督府法院的檔案,所以無法十分把握匪徒罪被告們 之情報。經過其分析能開始把握匪徒罪被告的人物背景或生活狀況如何。

此次調查,本文在《日治法院檔案》上,以「匪徒」之單詞進行檢索,試圖 儘可能發現依判決書的表記加總等項目(被告,判決,認定事實等),對象被告數 目前高達 2,664 人。15系統上僅看到台北‧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可惜系統內的 資料尚未包含台南地方法院的檔案,且上級法院(高等‧覆審法院)的判決文書 僅能偶爾在地方法院判決書之中看到。仍是初步調查,尚待詳細分析。

14 台灣總督府總務局法務課,《台灣法務十年統計》,明治 39 年(1906),頁 5

15 《日治法院檔案》系統上的刑事判決檔案之內,在項目「案件內容」之中包含「匪徒」

之單詞(例:「匪徒」「匪徒刑罰令違犯」、「匪徒及阿片令違犯」、「匪徒,竊盜」等)之 判決書,找到 1,796 件(被告數 2,664 人),為在這次調查的對象(下載日期:2010 年 10 月 1 日)。判決記錄號之一覽在本文卷末〈參考文獻〉中「六、《日治法院檔案》系統上 之匪徒罪判決」。相關檔案來源分為(一)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原本;(二)司法官訓 練所 刑事判決原本。前者的大部分為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後者的大部分為台中地 方法院的判決書。

首先依統計要看的是,由匪徒刑罰令的死刑判決,執行全體狀況。關於執行,

http://www.ipss.go.jp/;台灣人口 292 萬 5072 人,參照「第 17 現住戶口累年比較」上的 現住人口。台灣總督官房調查課編,《台灣總督府統計書》第 5 回明治 34 年(1901),頁 77-78

表 四—4:匪徒的司法處分(明治 28-39 年)

M28 M29 M30 M31 M32 M33 M34 M35 M36 M37 M38 M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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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8-30。通算、人員、適用法令不明。不包括明治 31 年(1901)所設置 的臨時法院。關於匪徒的死刑,參照二、 ,表 三—1,圖 四—1

表 四—5:匪徒罪,刑法内亂罪的科刑

令是與兇徒聚眾罪同樣,因此我亦聽過以前有提出匪徒刑罰令以替代刑法如此的 議論。因此有如此的議論,在那邊〔註:台灣〕亦的確有認為這些是同樣的內容

〔註:法令〕,如此的看法,但之後成為與這次的兇徒聚眾罪皆不同的罪,以此個 看法加以處罰之…」20等,再三強調匪徒刑罰令與刑法互相毫無關係。換言之,

後藤特別強調匪徒罪並非此等犯罪的特別法,透過這個立場試圖規避在帝國議會 的法律律令之間的優劣之爭論,或與台灣大赦衝突之批判。

另一方面,森田茂吉內務省台灣課長,對於法律與律令的關係,「詳細調查的 之後觀察,總之律令亦是法律,並且是刑法亦是法律。因為對於台灣為應對台灣 的特別的事情以法律制定特別刑罰乃是沒問題〔中略〕,因此從法律上觀之,依當 地事情,以同樣的法律效果加以制定的話,這即是一個特別法因此不會有問題,

如此的是政府的看法」,21如此姑且視為表明將律令看作法律的特別法之立場,但 關於匪徒罪與兇徒聚眾罪的關係,「此個所謂的兇徒聚眾與匪徒刑罰令,其性質上 的關係,果然是不相同,如此的問題極需研究」,如此保留曖昧模糊性。實際上,

如下述匪徒罪的事實,該機能大部分是當作在台灣對於集團強盜的加重規定,且 其作為內亂罪‧強盜罪等的特別法的定位,應該是普遍一致的看法。

事速記錄》,第 1 號,頁 7,明治 31 年(1898)12 月 12 日;台灣總督府,《台灣ニ施行 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其ノ沿革並現行律令》,([台北]:台灣總督府,大正 10 年

(1921)),頁 46,JACAR: A06032527600;台灣總督府編,《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 スル法律(六三法,三一法及び法三号)の議事録 外地法制誌第三部附属》,(東京:

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1966 年)(重印本)。

20 《第 13 回帝國議会貴族院、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號中改正法律案特別委員會議 事速記錄》,第 2 號,頁 4,明治 31 年 12 月 13 日;台灣總督府,《台灣ニ施行スヘキ法 令ニ關スル法律‧其ノ沿革並現行律令》,頁 50

21 《第 13 回帝國議会貴族院、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號中改正法律案特別委員會議 事速記錄》,第 2 號,頁 3,明治 31 年 12 月 13 日;台灣總督府,《台灣ニ施行スヘキ法 令ニ關スル法律‧其ノ沿革並現行律令》,頁 49

(三) 第 1 條本文(匪徒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