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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統治權和法治的延伸-比較法史觀點的導入

第三節 日治時期台灣法制

二、 帝國憲法和台灣

明治 28 年(1895)5 月台灣割讓,既然統治權在內地已受到帝國憲法的限制,

尤其有關統治的第 4 條(天皇大權應受憲法的限制)、第 37 條(帝國議會的立法 權)、第 57 條(司法權的獨立)等在台灣是否具有同樣效力,在台國家行為應不 應該受到憲法的限制,發生此等的憲法施行問題是理所當然。94日治台灣的統治 法制至少到昭和 20 年(1945)4 月的國政參政權賦予為止,在憲法(即在權力分 立)的層面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95「台灣島上的人民,既未曾以自主國之姿

93 大正 3 年(1914)9 月佐久間左馬太總督「太魯閣蕃討伐」後上京,向大正天皇提出 上奏文:「於是全島蕃族十二萬莫一不受羈縻,霑天朝雨露之恩」。台灣救濟團,《佐久間 左馬太》(台北:台灣救濟團,昭和 8 年(1933)),頁 814

94 關於有關台灣的法制之變遷,參見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 63-127;

同,《台灣法律史的建立》,頁 101-130;同,《台灣法的世紀變革》(台北:元照,2005 年),頁 45-49;同,〈台灣憲法的故事:從「舊日本」與「舊中國」蛻變而成「新台灣」〉,

《同》,同,頁 273-321;同,〈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以文本分析為中心〉,《台大 法學論叢》,第 36 卷第 3 期,頁 5-15;同,《台灣法律史概論 第三版》,頁 127-155;

同,《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頁 246-249;同,〈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 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 1 期,2010 年,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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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日治最末期的昭和 20 年(1945)4 月 1 日,以詔書的宣言和眾議院議員選舉法的修改

(延伸),法制上台灣人已有國政參政權,即參與制定修改法律的權限。既然帝國憲法的 基本原理是法律保留,並且當局過去以法律保留概念正當化在台灣的權利保障的限制,

筆者以為這可稱是根本性的變化。當局亦在帝國議會表明,台灣人首次參與眾議院議員

獲得完全的自治,亦未被一視同仁地吸納入殖民母國的政治體制中,使得『殖民 統治』關係一直持續著」,96因此形式上的憲法施行與事實上的權利保障上的限制 之間,一直存在著理論上的曖昧模糊與事實上保障的不確實。

領有第一年在台灣施行軍政期間,對於此問題內地社會上並無多意見,但明 治 29 年(1986)3 月底軍政將結束,當局須要新的統治法制,在東京進行擬定作 業。當時問題的焦點是,台灣將來應不應該施行憲法。憲法若要延伸到台灣,理 論上:(一)有關統治權或權力分立的架構的規定,即司法權,立法權的分立,要 延伸到台灣,(二)臣民權利義務的憲法規定,尤其憲法第二章,應該延伸到台灣。

關於(一),立法權的獨立意味著帝國議會會介入台灣統治。尤其立法形式須 有法律‧命令的區別(憲法第 5、37 條),政府以命令當然不能修改法律,並且有 關台灣的立法,若是帝國議會的權限(所謂的立法事項)的範圍之中,立法權並 不會受到任何的限制。預算審議權(第 64 條)亦是重要的權限,政府為能拿到總 督府的經費,每年須要通過議會的預算審議。司法權的獨立意味者,總督府不能 介入裁判,法官須有身分保障(第 58 條 2 項),法院須由法律構成(第 57 條 2 項)。尤其重要的是,天皇行使統治權必須經國務大臣的輔弼之規定(第 4 條)亦 須要延伸。

此憲法施行問題並非僅僅學理上的觀念,而是與在台灣的統治權有密切的關 係。中村哲在昭和 12 年(1937)到台北帝國大學赴任時,憲兵立即來訪而確認中 村的對於憲法施行的看法。中村提及,「…從內地延長主義而言,外地應有憲法施 行此主張似乎是當然,但一方面政府對於住民到最後為止不賦予參政權,設置享

選舉時(預定在 1946 年),委任立法(六三法以下的律令制度)和總督政治須要廢止。

若若推測其法根據,應該是因為帝國議會的權能包含修改或廢止在台灣的委任立法,總 督的立法權(律令權)若仍然存在,與住民的立法權(國政參政權),要發生矛盾。實際 上由日本戰敗不能行使。小金丸貴志,《大日本帝國憲法と台灣》,(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7 年),頁 271-311

96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頁 188

受權利上的差別,未確保司法權的獨立,繼續威權統治,因而他們迴避公然討論 憲法外地施行的問題。因此對於外地之憲法施行不僅止於學者的議論」。97

為能建立思考的結構,關於日治台灣的法治,應該注視的重點在何處?宏觀 而言,關於日本統治可探討是否具備「依憲法行使國權之原則」、「權力分立之原 則」、「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的特徵,98前二者屬於憲法施行問題,後者屬於法 律保留原則及其破壞,即委任立法問題。99公法學者佐藤功亦認為,六三問題畢 竟有兩個重要論點,即(一)憲法是否有施行於台灣;(二)委任立法:憲法上的 立法事項能否由法律向命令委任。100台灣總督府「調書(報告書)」的有關台灣與 憲法的關係的憲法學說論題,事先分類到(一)憲法施行,及(二)具體法制上 的各個論點。後者包含三個重要論點,即(1)委任立法;(2)在台灣司法制度;

(3)台灣議會的合憲性。101

本文如下分別地討論,(一)上述在台灣憲法問題,即權力分立會否延伸向台 灣的問題,尤其跟人權保障有關係的憲法第二章的延伸問題;(二)委任立法及法 律保留,即權力分立和憲法上的法律命令的區別,在台受到何種限制或改變。在 此可看出外地或殖民地特有的統治權與憲法之間,憲法統治與權利保障條項之間 的某種緊張關係。

(一) 統治:在台灣的憲法施行

如上述,已有成文憲法典之歐陸法系國家,若開始領有即與本國不同的法制

97 中村哲,〈植民地法(法体制確立期)〉,頁 179

98 王泰升,〈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頁 6、7、13

99 佐藤功,〈我が憲法史上に於ける憲法爭議(二)〉,《國家學會雜誌》,第 56 卷 8 號,

昭和 17 年(1942),頁 93

100 佐藤功,〈我が憲法史上に於ける憲法爭議(二)〉,《國家學會雜誌》,頁 93

101 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日本統治下五十年の台湾(「外地法制誌」第三部の三)》,(東 京: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1964 年),頁 33-49

度統治之領域時,須面對實定憲法條文之對於殖民地可否施行之問題。102換言之,

在台灣的立法權若是應該根據憲法的話,有關憲法上的立法事項(憲法第二章為 其代表例)的立法,皆須要有議會所制定的法律上的根據。若在台灣的立法權的 來源不是帝國議會,政府應該以命令(「官制」等的敕令)得以授權總督等的在殖 民地的立法者。然而帝國憲法無領土規定,103因此至遲到民政的明治 29 年(1896)

4 月 1 日為止,統治制度上此問題須要解決。如所周知,日本剛開始領有台灣時,

政府內部找其他國家先例時,即英國式:殖民地主義、及法國式:內地延長主義。

從法觀點,此問題的核心畢竟是殖民地立法應不應該受立憲主義‧法治主義的限 制。

然而領有一年後的明治 29 年 3 月政府向帝國議會提出台灣統治法律案後不 久,制定「應於台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六三法)104。然而,為何政府提出「法 律」案而不提出「命令(敕令)」案?為能解明整個日治法制,此疑問屬於最根本 性的問題,因為正如公法學者中村哲提及,「若台灣未受到憲法的適用,就不必要 經過法律六三號的形式,委任於台灣總督」。105實際上,在當時日本內地伊藤首相,

原外務次官等擬定草案檔案內,看到有法律授權的法律案,加上由敕令賦予總督 一部分的命令權的敕令案,106但政府似乎在提出六三法案以前,已有憲法施行說

102 檜山幸夫,〈台湾統治基本法と外地統治機構の形成―六三法の制定と憲法問題〉,台 湾史研究部会編,《日本統治下台湾の支配と展開》(名古屋:中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2004 年),頁 155、157

103 擬定帝國憲法草案的樞密院會議,關於第 1 條案無領土規定的理由,井上毅曾說明,

在擬定草案作業時候檢討荷蘭‧比利時、普魯士憲法有領土規定的前例,發現荷蘭‧比 利時國家成立時有國土分裂,後者小國集合而成,甚至對法的國境界有時會變動。「然而,

我邦二千五百年間連綿不絕未曾發生過疆土之變更,因此我們認為現在並無將此以明條 列舉之必要,決定要刪除」〈憲法草案樞密院會議筆記〉,《樞密院會議文書》,國立公文 書館,JACAR: A03033488000,第 12 畫像

104 「台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明治 29 年 3 月 31 日法律第 63 號)

105 中村哲,〈植民地法(法体制確立期)〉,(東京:勁草書房,1958 年),頁 187

106 檜山幸夫,〈台湾統治基本法と外地統治機構の形成〉,頁 155、175、178、184、195、

的傾向。107然而,「台灣統治法制為何以六三法制定,幾乎皆未被解明」,因為「有 關六三法的制定過程之資料不足」、「無法知道制定的過程當中的決定要素」,因此 為何帝國議會的立法權,甚至帝國憲法本身,在台灣有效力,108對於此疑問仍不 能提出回答。政府早已在明治 31 年(1898)6 月 24 日即在閣議中決定,而於明 治 32 年(1899)2 月 24 日正式向帝國議會提出,109採用憲法施行說。其根據解 釋是,帝國議會所制定的六三法等的法律與預算議決是,在表達台灣統治應基於 憲法的意志之國家的行為。110之後明治 30 年(1897)3 月,在台灣針對法官的憲 法上身分保障,發生「高野事件」。

開始領有台灣以後,在帝國議會與報紙的的媒體上馬上出現不同的見解的對 立,但憲法學界對於新領土問題的討論並不活潑,前期學說一直追隨現實的行政,

對於六三法體制的成立學說並無貢獻。如下簡單地說明各個學說的立場。

根據春山明哲的分析,參加憲法爭論的是,(一)帝國議會議員、(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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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小金丸貴志,〈日本統治初期の台湾における刑法適用問題-依用慣行の起源と総督

107 小金丸貴志,〈日本統治初期の台湾における刑法適用問題-依用慣行の起源と総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