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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罰制度的思考

第二章 幫助行為的處罰正當性

第一節 對於刑罰制度的思考

第一節 對於刑罰制度的思考 第一項 刑罰對於法益保護的功效甚微

論者常說刑罰是用來保護法益、預防犯罪發生,但刑罰對於法益保護的功效 其實是很低微的。在個別預防方面,施加痛苦只會讓人學到報復,期待受處罰的 人在刑罰當中學會體諒、為他人著想,無異於緣木求魚。誠如涂爾幹所言,道德 約束才是規制人們行動的真正約束,刑罰的使用越頻繁,便越沒有效果,因為反 而破壞了個體原本的羞恥心與道德情操。如果犯罪者已經欠缺「健康的」道德良 知,那麼刑罰頂多只是種監督機制,也無助於改變個體的反社會傾向。就如尼采 所言,懲罰是冷酷與無情的,只會強化疏離感、增進抵抗,人們是如野獸一般受 懲罰所馴服,而非改善2

另外,關於一般預防方面,每件事情發生的成因其實都很複雜,人的行動不 是只受簡單的賞罰邏輯制約而已,否則,公權力根本沒有能力時時刻刻盯著每個

1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2005 年 8 月,16 頁。

2 David Garland 著,劉宗為、黃煜文譯,《懲罰與現代社會》,2006 年 5 月,121-122 頁。

國民,應該只要取締不到之處都會充斥著犯罪,但現實上卻沒有如此3。一個人 之所以不犯罪,與其說是因為懾服於刑罰惡害的威脅,不如說主要是由於所受到 的教養、所處的社會生活脈絡沒有將他的行動導往犯罪的方向4。刑罰對於犯罪 預防、法益保護所能發揮的功效,只是作為規訓(discipline)的後盾而已,即在國 家透過各種管道及方式教育國民如何行動時,若同時讓他們知道違反規範會伴隨 現實上的不利益,將可使「應當遵守規範」的訴求更具說服力,並令國民更加信 賴規範的有效性。

不過,國家如果只單單制定處罰規定,而未加宣導,刑罰也不會自動發揮引 導國民行動的作用(反而是對國民不教而殺),故重點其實在於「教」而不在於

「罰」。並且,就如 von Liszt 所說的,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國 家其實可以統籌運用各種資源、協調各個社會部門,透過政策的研擬及推動,用 合理的制度設計、資源分配、生活環境安排來預防犯罪發生,以這樣的方式來保 護法益,毋寧比刑罰更確實、有效、經濟得多。

第二項 刑罰制度為何必然存在

刑罰其實只是一種耗損社會資源、沒有建設性的惡害,對法益保護沒什麼功 用,但卻因為一些現實上的因素,到現代仍不可能被撤廢。

第一款 刑罰與社會

按刑罰是一種複雜的文化人造物,廣泛的文化心態與感受影響著刑罰制度。

3 其實,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指對社會成員施以某種壓力,使其行動符合一定之型式。或稱 社會統制)非但不限於以使用物理性的強制力作為壓力,並且心理統制的作用往往更屬重要。例 如古代埃及、希臘、羅馬等的奴隸社會中,明明奴隸人數眾多,稍微集結一下便可輕易壓制過主 人,卻能長久維持由少數主人統治多數奴隸的局面,即是心理統制的效果:一方面,用少數的物 理性制裁,製造出恐怖、威脅的感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方法,是利用神話、宗教、道德等將 此種關係正當化或神格化。參楊日然,《法理學》,2005 年 10 月,76-77 頁。

4 類似意旨,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06 年 9 月,38-39 頁。

政治、經濟或組織的形式等也屬文化的面向之一,形成了社會行動賴以發生的意 義架構,故傅柯、馬克斯主義者、涂爾幹、韋伯等人的作品,都討論了現代社會 特定的文化特徵(個人主義、合理性、世俗主義或「資產階級」價值…),並從 特定的社會結構與社會變遷理論來說明刑罰制度5

而除了是由所處的社會形塑其樣貌,另一方面,刑罰也發揮著維繫社會存續 的機能。當社會大眾面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時,會產生情感上的波動,但事件既已 發生、無法挽回,此時便需要進行一個儀式,摧毀某個象徵此一犯罪的替代品,

來平復民眾的悲憤,回復社會秩序,這就是為犯罪「負責」的本質6。就此而言,

刑罰制度必然伴隨著社會存在。至於什麼是「犯罪的象徵物」,在現代似乎一定 是「人」,但這只是基於今日吾人的世界觀罷了,並非亙古皆然。就像是在中世 紀的西歐,曾經有很長一段時間盛行「動物裁判」,以類似今日公訴制度的方式,

煞有介事地對殺傷人畜、破壞田園的動物進行審判及執行刑罰;而文獻中也零星 發現處罰植物、無生物的案例7

社會的情感需求,使得刑罰必然伴隨社會而存在,並且以反映該社會生活方 式之特色、價值觀的形式存在。在中央集權的國家尚未出現時,以部落、家族等 為單位,也會自動地組織起處罰的制度,但當國家組織成熟、並有足夠的掌控能 力時,便不再允許私刑,而由國家壟斷刑罰權。

第二款 刑罰與國家

刑罰能夠帶來統治上的便利性,各種型態的國家對於刑罰的使用都有很大的

5 David Garland 著,劉宗為、黃煜文譯,前揭書(註 2),314-315 頁。傅柯等關於刑罰制度的論 述見該書第 2-8 章。

6 Paul Fauconnet, La Responsabilité - Étude de sociologie, Paris: Alcan, 1928, p.234. 轉引自小坂井敏晶,

《責任という虚構》,2008 年 7 月,191 頁。

7 例如當死者從樹上墜落而亡,死者的親族便將樹砍倒並「挫骨揚灰」,或是死者死於戰鬥之中,

親族便將殺人的武器「處以」焚燬。參小坂井敏晶,前揭書(註 6),188-189 頁。併參池上俊一,

《動物裁判:西欧中世‧正義のコスモス》,2006 年 3 月,30、52-53 頁。

誘因。在獨裁國家中,利用刑罰剷除異己、鎮壓反對勢力,對於政權的鞏固具有 立竿見影的效果,固不待言;但在法治國家當中,利用刑罰來鞏固權力的現象也 依然能夠發生,只是手法比較隱晦(從威壓轉為規訓)而已。

按法律只是一種形式,就連在古代君主專制的體制中,也懂得先頒佈法律再 依法執行,而非全然的專斷。但一方面,法律的形式無法擔保實質內容的良善,

執政者對國民的引導,可以出於促進社會永續發展的考量,也可以只是為了統治 的方便(而培養馴從、守紀律、服膺主流價值的國民),故刑罰即使退縮到僅作 為規訓的輔助,也仍可能繼續為鞏固執政而服務;另一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 若執政者將法律視為管理人民的道具,而不是用來約束國家自身,那麼,以符合 執政者自身的利益為原則,選擇性、借題發揮、小題大作、或鑽文字漏洞地適用 法律,對人民的危害其實與獨裁國家也並無二致。

尤其,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執政者是經由民主程序取得統治的正當性,

遂使得「統治者的利益」與「人民的利益」巧妙地結合在一起。充滿壓力的現代 社會生活方式及環境,製造出懷抱強烈不安感、情緒纖細脆弱的公眾,刑罰誕生 的原始動力本即來自公眾的情感宣洩需求,每當有令人不樂見的事情發生,伺機 而動的處罰慾望便被挑起。公眾既然期待刑罰帶來秩序回穩的安堵感(如釋重負 的感覺),國家也就能順水推舟、藉機取悅民眾,於是,刑罰不只能夠用來威嚇 及規訓,還能用來獲取民眾的認同。尤有甚者,當「找人負責」已成為社會對於 各種事件的共識性的回應模式時,執政者將取得極大的方便,因為只需要豎立標 靶、供民眾發洩怨氣,便能夠輕易掩飾自身治理失敗的過錯,也可逃避找尋及解 決真正問題癥結的職責。

刑罰制度的存在可說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執政者的護身符,使其進可攻、

退可守,可為善也可為惡,甚至也可僅享受權力而不用負責。如此好用的道具,

現代國家自然不會將它撤廢。

第三項 集體不思考(thoughtlessness)的弊害―「平庸之惡」的效應

單順從慾望而怠於反思的民眾,遂能造就集體的「平庸之惡」(the banality of evil)9

8 Hannah Arendt, Eichmann and the Holocaust, Penguin, England, 2006, p.117(按:此書是對"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一書的摘錄,詳註 9)

9 語出政治理論家漢娜‧萼蘭(Hannah Arendt)1963 年《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關於平庸之惡的 報告》(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一書的書名,其實譯為「惡的平庸」

較接近原意,但「平庸之惡」已成為論者一般指稱此概念時的固定用語。按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是納粹時期執行對猶太人的種族滅絕計畫(所謂的「最終解決方案」)的主要負責者,

這本書是身為德裔猶太人的萼蘭受"The New Yorker"雜誌委託報導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受審過程 而作成的報告。透過對事件背景與艾希曼生平之瞭解、法庭上辯辭的探究、及對此人言行細節的

「這種對現實的隔漠(remoteness from reality)、不思考,比人類所有與生俱來的罪惡本能加在一起 所能引發的浩劫還要多。」以上摘自 Hannah Arendt,前揭書(註 8),114-115 頁。

艾希曼值得吾人注意的特點有二:一是「自我中心」:這與「自私自利」不同,「自私自利」是經 過計算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別人,但「自我中心」是沒有經過計算的,是根本未意識到 有人被自己犧牲。因而「自我中心」可能比「自私自利」還可怕,因為不去意識到別人的犧牲,

做事就不會猶豫、也不會考慮,事後也不會感到歉疚。二是順著社會規訓行事:這與順著「本能」

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罪惡也不過是這樣誕生的,而只要繼續不思考、無自覺地依 循既有的路徑前進,我們的社會也將走上毀滅之途。

如前第一項所述,刑罰無法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案,反而容易模糊焦點。在事 件中處罰違反規範的個人,僅是用來加深規訓、鞏固主流價值而已,但問題並不 會這樣就獲得了解決。只是,當整個社會都只看眼前的現象、持續關注取締及怪 罪的活動,便養成短視近利、不理性深思的習慣,資源也永遠無法被投注在長遠、

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根源的改革活動上。犯罪的病灶不消除,犯罪便會不斷發生,

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根源的改革活動上。犯罪的病灶不消除,犯罪便會不斷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