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幫助行為事例判斷
第三節 提供業務性服務
以下挑選三種工作方式不同的業務分別探討:第一項中影印店所提供的服 務,其性質屬民法上的承攬行為;第二項中報紙廣告記者所提供的服務,是民法 上的居間行為;第三項中挖土機駕駛所提供的服務則算是民法上的委任行為。不 過,這些事例都只是對案型的例示而已,實則是否為幫助行為的判斷結論並非跟 隨這樣的分類,而是仍視個案而定。
第一項 承攬行為
例一:經營影印業務之人甲,受經營大家樂簽賭之乙的委託影印簽賭卡等賭博道 具。(法務部檢察司 78 年 8 月 19 日法檢(二)字 1137 號23)
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各種印製品無所不在,如果依照與一般日常事務相同的 標準,簽賭卡也就和其他的各種表單一樣,只是從事活動的道具而已,一般根本 不會認為對於活動的成敗有何作用。若類比於生活當中的其他經驗,就像餐廳的 點菜單也是由影印業者所承印,但吾人也不會認為影印點菜單的行為對於菜好不 好吃、或餐廳生意好不好有任何影響。故如果用一樣的邏輯思考甲為乙影印簽賭 卡的行為,則應該已欠缺對賭博罪保護法益的前類型法益侵害傾向,而無庸討論 有無幫助行為性。
23 轉引自洪兆承,《中性行為與幫助犯》,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7 月,13 頁;
林育駿,《從「中性行為」論幫助犯的成立要件―以幫助因果性與幫助故意為中心》,台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 年 6 月,9 頁。實務上對影印店業者以詐欺幫助犯論處的案例,如臺 灣高等法院 93 年度上訴字第 3116 號。
第二項 居間行為
例二:丙在報社擔任工商記者,亦從事招攬報紙廣告之工作,受丁委託刊登用以 詐騙的假中獎訊息廣告。(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7142 號24)
廣告能夠招來顧客,在本事例中則是招來受害人。依吾人一般的日常生活經 驗,對於一個需要有人參加才能夠辦成的活動來說,通常會承認「廣告」會影響 成敗、具有因果方面的作用,即本例與例一不同,丙的行為對於詐欺罪的保護法 益具有前類型的法益侵害傾向並無問題。
而在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方面,報紙廣告記者同業間的規範,也不是只顧 刊登,而是要求應稍作審查。按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25中關於廣告的部分,規 定:「一、廣告內容所宣稱者,應真實可靠。」、「五、報紙接受委刊分類廣告,
應負查核、過濾之責,其證件不全或內容不明確者,應拒絕刊登。」不過,這兩 點所要求的查核義務程度其實是互相矛盾的,因為如果依「一」,即要求業者須 查證確定廣告所宣稱的內容為真,這在現實上往往難以達成;如果依「五」,將 應該拒絕刊登的情形作反面解釋,則寬鬆許多,即大致上只須證件齊全、內容明 確便可刊登。究竟應採什麼標準存有疑義26,報紙廣告記者同業間所遵循的似乎 是較寬鬆的「五」之標準27,甚至從吾人實際上可在報紙中看到的分類廣告以觀,
24 本案經上訴二、三審均駁回。二、三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438 號
(95 年 5 月 9 日)、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142 號(96 年 12 月 13 日)。對於這個案件的精闢 分析評釋,參黃榮堅,〈幫助犯之不法與故意—評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第 7142 號等判決〉,法令月 刊 62 卷 3 期,2011 年 3 月。
25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於民國 90 年組成,成立「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 制頒此處所引用的「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
26 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規定:「本規範如果有疑義,由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解釋。」但 目前似乎也尚未發現關於廣告刊登查核標準的解釋例。
27 例如蘋果日報分類廣告刊登辦法:「…2.本報社不代委刊人校稿;委刊人授權稿件依網路刊登 系統上之委刊內容由蘋果日報編排,不需回傳委刊人校稿;有關刊登事宜均由蘋果日報處理。蘋 果日報並保有拒絕刊登的權利(如:交友、色情、猥褻、賭博、借貸、徵信...等內容)。3.委刊人
業者可能在內容明確方面也根本沒有把關28,即連「五」的標準都未達到。
行為規範的存在若影響行為有無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必定是該行為本身 是符合一般規範要求的,才有可能主張一般人立於行為人的立場時,都會因信賴 規範之故而無法預測到遵守規範的行為會遭受刑罰,因而辨識不出行為的犯罪意 義、欠缺刑罰預測可能性,如果該行為本身已經不符合規範,自然也就無法產生 這種信賴。而到底怎麼做才算是已經遵守了規範,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道廣告 內容的真假是無關的,因為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影響的是構成要件當中「行為」
要素之有無,而非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或罪責的問題,故即使主觀上知道廣告內容 虛偽,但如果遵守一般規範一事已導致行為不具備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那麼 便已因客觀上行為要素之欠缺而無法處罰了,也毋須進入主觀要素的討論。
本例所依據的實際事實中,丙受委託刊登的廣告內容是:「遠東科技金猴迎 春贈獎活動各項獎品、中獎序號公告如下,各中獎人得憑身分證、印章、兌獎卡,
親臨公司現場領獎或洽客服部」、「公告:恭賀遠東科技劉安東(桃縣)、呂燕芬
(苗壢)、李明宗(嘉縣)、邱雅惠(高市)等 4 名會員中彩,特此公告」。這樣 的文案其實沒有明顯不合理之處,內容也尚稱明確,應已符合中華民國報業道德 規範中「五」之標準及報紙廣告記者同業的慣行。即使這則假公告是丁所設計的 詐術的一個環節,甚至丙也知情,但只要在丙之行為周遭所呈現出的法益侵害情 勢尚不顯著,加上行為符合一般規範,一般人立於丙的立場,其實仍會很容易忽
提供之身分資料均為真實;所提供之廣告內容如違反相關法規或造成損害,概由委刊人自行負 責,與蘋果日報無涉。若因廣告而造成蘋果日報損害,委刊人同意賠償蘋果日報一切損失及費用
(含律師費及訴訟費)。」資料來源:http://tw.classified.nextmedia.com/ncs/service/jcnav_04.cfm(造 訪日期:2012/8/5)
28 例如蘋果日報 2012/8/5 的分類廣告,其中有些文案內容只有「利息低 可分期 09XX-XXXXXX 吳小姐」、「掌握創業時機 技術領航時代 習得一技之長 輕鬆易學 男女皆宜 09XX-XXXXXX 廣 告勿擾」、「蘆洲 誠徵 機車族 or 司機 男女皆可 月入七萬起 自備小發財 貨廂型車 or 機車 09XX-XXXXXX」等,似乎都暗藏玄機,稱不上內容明確。
視行為的法益侵害傾向而覺得事不關己29,即該行為會因欠缺一般之刑罰預測可 能性而不屬於刑法上預定處罰的行為。
第三項 委任行為
30例三:戊受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規定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 可的己雇用,開挖土機將砂石車運來的拆屋土方予以整平,埋入土地。(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39 號31)
29 但是,如果丁是明確告知丙刊登這則廣告的用途,則會使丙之行為周遭的法益侵害情勢變得顯 著。這並非是用行為人知道與否或知情程度來決定行為的性質,而是「委託人主動告知」這個客 觀事實本來就也是行為周遭情勢的一部分,至於若是丙自己查出或猜出廣告的用途,則不會影響 行為的性質。而行為周遭的法益侵害情勢顯著化一事,其實只影響刑罰預測可能性,而不影響行 為的法益侵害性,故依本文所設計的判斷流程,「被明確告知」這個因素必以行為已具備前類型 的法益侵害傾向為前提,才會發揮作用(作為判斷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時的一個考量因素)。
例如若換做是計程車司機搭載乘客前往犯罪現場,則就如前第一節第一項中已分析過的,一般人 都不會認為開車搭載之行為對於乘客所從事的活動有什麼影響、稱得上一種因果作用,即欠缺法 益侵害傾向,就算乘客主動告知司機欲前往犯罪,此事實也無法使司機的搭載行為就變得有法益 侵害傾向。相形之下,本案中丙之行為在丁的詐欺罪當中的因果作用大致清楚,只是法益侵害傾 向還沒有高到難以忽視的程度(雖然丙之行為如果在刑罰預測可能性方面過關,進入類型性要件 判斷時,會由於已是詐術的一部分,甚至可認定為實行行為,但屬於哪種參與類型的行為,與因 果作用的強弱本無必然關係,也不是說實行行為的因果作用就必定高於幫助行為。只是實行行為 既有直接引起犯罪結果的能量,至少必定表彰明確的法益侵害性),而還有討論一般之刑罰預測 可能性的空間(參前第三章第三節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故「被明確告知」一事只是有可能削 弱「遵行規範」一事的作用,而使一般人立於行為人的立場時,變得無法忽視行為本即具有的法 益侵害傾向、可能作為犯罪行為的意義,因而產生刑罰預測可能性。
30 本事例不是僱傭關係,因為戊非固定為己一個雇主服務(己通常會找戊來做,這只能算是常客 或一種特約關係);至於委任與承攬本即不易區分。委任是以處理一定之事務為任務,承攬則重 視成果、要求一定工作之完成,本事例中戊是依己的指示整理土方,砂石車運來多少就填埋多少,
故認為其性質偏向委任。
3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
31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