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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輸出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二節 越南

第二節 越南

介費、服務費、保證金和權利義務均有詳細規範。移工部分則詳列其各種權利 義務,像是繳納海外移工基金、支付仲介費、服務費、強制培訓、提供優惠貸 款、安全保險等;甚至移工在回國後,勞動、榮軍和社會部負有輔導就業的責 任(第 59 條)以及提供創業優惠貸款(第 60 條)。

上述法令的重點即在明確規範勞動出口市場活動,除了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之外,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越南,勞動出口政策更負有社會發展意涵。總理府 在 2009 年 4 月 29 日頒佈了第 71/2009/QD-TTg 號決議(Phê duyệt Đề án Hỗ trợ các huyện nghèo đẩy mạnh xuất khẩu lao động góp phần giảm nghèo bền vững giai đoạn 2009-2020),旨在 2009-2020 年大力推行貧窮地區勞動出口的數量和質量,透過 創造就業機會、增加勞動者收入藉以達到消除貧窮的目標。在 2011-2015 年階段,

預計輸出貧窮地區 5 萬名勞工到海外工作,其中約有 90%屬於清寒和少數民族 家戶,80%必須經過職業訓練,此舉有助於減少 45,000 貧窮家戶(約佔全國貧窮 地區家戶的 15.6%)。

二、 輸出情形

越南國外勞工管理局的數據顯示,2016 年全年越南輸出勞工共 12 萬 6,296 人,超過政府所設立輸出 10 萬名勞工的目標,越南勞工輸出人數已連續三年突 破 10 萬人,其中赴台就業人數最多,高達 6 萬 8,244 人,占 54%,日本輸入 3 萬 9,938 人,南韓輸入 8,482 人以及阿聯酋輸入 4,033 人等。產業類別則以家庭 看護工及漁業勞工為主。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一) 移工的培訓課程

移工的培訓課程(越南盾 105 萬約臺幣 1,387 元,最多三個月),其主要目 標有二:一是灌輸移工有關越南法律和接受國法律、風俗習慣、生活方式、工 作型態等必要知識,使其儘快適應國外生活和工作條件。二是讓移工養成依法 生活和行事的習慣,自動自發地遵守勞動法律和紀律;為提高越南移工在國際市

場上的質量和信譽做出貢獻。

(二) 仲介費用之規範

凡從事輸出及引進越勞來台工作的人力仲介公司,須簽署「遵守履行越南 和台灣輸出及接納越南勞工赴台灣工作規定」切結書,台、越雙方仲介公司須 承諾遵守越勞赴台收費規定,2014 年 2 月 1 日以前入境台灣工作的勞工,應遵 守越南勞動部 2012 年 2 月 15 日頒布的規定,越勞從事製造業工作,3 年契約所 應繳交費用不得超過美金 4,500 元(約臺幣 13 萬 5,000 元),仲介費不得超過美金 1,500 元(約臺幣 4 萬 5,000 元)。2014 年 2 月 1 日以後入境者,製造業工作 3 年 契約所應繳交費用不得超過美金 4,000 元(約臺幣 12 萬元),仲介費不得超過美金 1,500 元(約臺幣 4 萬 5,000 元)。

從事養護機構工作者,3 年契約所應繳交費用不得超過美金 3,300 元(約臺幣 9 萬 9,000 元),仲介費不得超過美金 800 元(約臺幣 2,400 元)。

仲介業者與其越南合作對象,應對所引進的越勞加強管理,妥善處理問題。

對於越南政府 2013 年實施第 95/2013/ND-CP 號議定,須向勞工宣導逃逸相關行 政處分,共同努力降低越勞行方不明的比例。

前述收費金額除仲介費外,另包含越南仲介服務費、來台機票費美金 300 元(約臺幣 9,000 元)、簽證費、學習外語學費、來台前須知培訓費及期間膳宿、

參加海外協助基金費用、來台前體檢費、護照、良民證,以及文件、服裝、接 機等其他雜項。

越辦處勞工管理組長阮氏雪絨(2014 年 2 月 17 日)表示,越南勞動部已在 2014 年 2 月 1 日實施新的收費規定,因此要求台灣仲介與合作的越南仲介簽訂切結 書,確認已了解最新的費用規定。切結書一式兩份,一份送至越辦處勞工管理 組,一份由越南仲介送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仲介與每一家國外合作對象只須 簽署一次即可。

(三) 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外勞仍要驗證勞動契約等程序

越南有驗證程序並須繳交驗證費約臺幣 1,000 元,但是目前流程仍在規劃,

擬以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函後驗證,應備文件(聘僱許可函正本及影本、雇主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勞工居留證影本、勞工護照影本、勞動契約影本、雇主聘僱 聲明書與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影本等相關文件)與泰國相同。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越南仲介公司遵循越南人力供給協會所(Viet Nam Association of Manpower Supply)於 2010 年制定之執行準則(Code of Conduct (COC-Viet Nam)),並且與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ILO))之目標吻合。仲介公司 須包含行銷、招募、訓練、越南勞工赴海外工作之合約簽訂、勞資糾紛調停、

協助往返越南等。

目前,根據 2012 年勞工法案及 95/2013/ND-CP 號議定,政府規範其海外勞 工之合約期限、工時、休息時間、工資及獎金、給薪形式、加班補貼及工作環 境等,皆有相應之規範。並且,對於違反規定之企業處以 5,000 至 8,000 萬越南 盾不等(折合約臺幣六萬至十一萬元)。

第三節 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