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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訪談及專家座談會結果彙整

第四章 深度訪談及專家座談會執行與資料分析

第三節 深度訪談及專家座談會結果彙整

類別 人員代表 職稱 單位 務相關單位

政府外勞事

務相關單位 李世偉 外勞查察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政府外勞事

務相關單位 林俊雄 科員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政府外勞事

務相關單位 郭耿華 科長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二)實施方式

1.會前聯繫

首先聯繫各分署場地租用及日期確認,隨後遞送邀請函為核定名冊的專家 學者代表、就服機構代表、政府外勞事務相關單位代表,由於座談會日期擇於 上班日舉辦,專家學者代表及就服機構代表大多業務繁忙不適合請假,因而影 響出席會議意願,執行團隊為舉辦座談會達到規定出席人數標準,在核定名冊 中採取重新隨機取樣與聯繫。

2.會議進行方式

3 場專家座談會會議由本計畫主持人擔任主席,座談會開始前由執行團隊先 行簡報說明計畫執行概況,簡報結束後,分別由專家學者代表、就服機構代表、

政府外勞事務相關單位代表針對議題討論,執行團隊則記錄會議討論結果,並 於會後彙整併入結案報告。

第三節 深度訪談及專家座談會結果彙整

同,以市場價格計算,但有配額限制,只有在聘僱人數額滿後,才會回到最低 薪資,其基本薪資比台灣高約 1,000 元美金(約臺幣 3 萬元,不含加班),且有 投保勞健保、意外險等,並提供免費就業訓練(電腦、美容、修理機車),韓國 會與海外語言推廣教育部合作,例如南亞部分國家前往韓國工作前要先學習韓 語,並且通過語言檢定方可進入韓國工作。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阮春造表示,在韓國,在同一個雇主工作 滿三到五年沒逃跑的外籍勞工稱之為忠心勞工、忠誠勞工,通常在韓國工作時 間為四年 10 個月就稱為「滿籍」,出境之後可再回韓國工作。「滿籍」外勞再進 入韓國工作時,若非在同一僱主下工作,則需進行韓語考試。韓國法定工時為 一週 40 小時,每週至少一天為例假。

2.香港

香港以社福外勞需求為主,並未對外勞有語言條件規範。香港對外籍勞工 採開放制度。國立政治大學勞工所所長張其恆提及,香港社會保護制度較不健 全,無退休金,而使用儲蓄制度,對外籍勞工而言,缺乏保障。工時方面,香 港未明定法定工時,每 7 天期間予以 1 個例假日。

3.新加坡

新北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官文傑表示,新加坡政府對於外勞採較開放的 態度,只要工廠有需求,就會提供外勞名額,但對於可申請的名額視產業不同 而調整比例,例如:營造業請個本勞可請五個外勞,工廠請一個本勞可以申請 一個外勞。從申請外勞到引進所需時間約十天,故能夠快速的解決勞工需求。

此外,新加坡對於外勞會收取就業安定費,而外勞的薪水並無最低薪資管制,

主要透過市場機制來平衡外勞供需。新加坡的就業安定費因工作性質不同而有 所差異,翻譯人員約為臺幣 8,000 元、內勤人員 12,000 元,甚至還有 30,000 元 的就業安定費,目前台灣對於營造業外勞,每月收取 2,000-3,000 元就業安定費,

社福外勞收取 1,500-5,000 元就業安定費。新加坡有專責管理機構,機構裡有工 業單位、社福單位,也有移民署在內合署辦公。新加坡法定工時為一週 44 小時,

每週應有 1 個全天為無薪休假日,以星期日為原則或由雇主決定一個整天的時 段。

4.日本

日本方面,台灣師範大學徐美教授表示,日本對於外國人很嚴苛,不太喜 歡外國人,將外國人分成白人及非白人,對白人友善,但對非白人會有歧視,

對於外籍勞工之態度較為排斥。日本引進外勞之方式為「技能實習生」,並不適 用日本勞動法,技能實習生於實習結束之後,能夠回到母國之日本企業為其服 務。另一方面,日本外籍看護引進後,統一任職於機構,較無散居各地家庭之 逃跑問題。此外,日本更要求外勞語言能力,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需在五年內考 到證照,薪水與日本人為同質同酬。

(二)其他外勞輸入國對我國的影響

就薪資層面而言,許多學者提到,日本、香港、韓國、新加坡之薪資水準 較台灣高,容易吸引到外勞的輸入,銘傳大學劉士豪教授認為,即便日本目前 尚未大幅開放外籍勞工進入,香港及新加坡的胃納量較小,但若韓國和日本願 意引進勞動者,外勞輸出勞動力會急速地往這些地方發展,對台灣引進外勞之 困難度會增加。

以外勞輸入國而言,語言的限制及技能的要求,會讓勞工的移入條件增加,

然而,若以薪資而論,台灣相較其他輸入國,薪資屬於較低,反而是台灣的弱 勢。

(三)其他外勞輸入國值得借鏡之政策

據永恆人力仲介公司董事長江民煌所述,台灣對於外勞缺乏制裁力,全台 目前逃跑的外勞約有五萬多名,然而,被逮補我們卻沒有相關的懲戒措施,還 要負擔相關成本,對雇主缺乏保障。此外,我們目前對於外勞的資格審查過於 嚴苛,手續繁雜,江民煌進而舉例,台灣雇主若要聘僱一名泰籍勞工,政府要 對他們查驗資格,還要透過當地的鄉村去做驗證,別的國家只要核對身分證,

行政的條件攏長,時常缺工的狀況急迫,卻因為人力派遣等候時間過長而無法

即時回應需求。

韓國的「滿籍勞工」及日本的「技能實習生」,均能在越南之辦事處登記,

在當地韓商或者日商工作。目前台商在越南的數量越來越多,若能發展相關體 制,對於台商在當地之發展能有更大的助益。

官文傑建議,台灣政府應要有類似新加坡的專責管理機構,保護本國國民 權益;此外,其他國家在管理外勞上,有訂定管理政策,明訂補助項目,例如:

補助收容團體、外勞安置費、訴訟費、陪同費、翻譯費。

二、我國現行外勞來源國(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

我國現行外勞來源國主要有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以往東南亞 各國勞工選擇來台,多因我國工資高,如今東協十國 2017 年 GDP 成率預期可 達 4.9%,雖然新加坡、泰國與我國相當,但印尼、越南、菲律賓都有 6%左右,

緬甸更達 8%,加以當地經濟好轉後,國內消費支出增加,基礎建設也會需要本 國勞工,故輸出國的政策不再總是鼓勵國民出國工作,因此台灣必須根據目前 之外勞來源國進行相關調查與分析,作為未來我國在外勞引進方向之奠基,在 此悉分為下:

(一)各國概況 1.泰國

泰國國內因需進行多項大型建設,故在勞動力方面則較為缺乏,目前其政 策上主要是採大量引進緬甸外勞來補充不足的勞動力,此外,對於台灣來說,

桃竹苗分署賴家仁表示,泰國家庭看護工的薪資與台灣並無價差,因此泰國在 此方面的輸出動機薄弱。而近期內泰國的勞工緊縮則可能反應在台灣的產業外 勞上,因其國家的經濟興起,對於我國的產業外勞供給面影響較大。

2.越南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管理組阮春造也提及,近年來越來越多外 商在越南投資之情形,從而增加了當地的就業機會,所以越南勞工出國工作意

願明顯地降低,此外,越南政府會以勞工輸出至台灣之平均利潤作為根據並進 行評估,主要評估標準為,三年工作期間內平均每年能賺取 1 萬 5,000 元美元(約 新臺幣 45 萬)才會選擇輸出外勞。桃竹苗分署賴家仁亦表示,越南為了要增加更 多外勞輸出已有計畫降低其仲介費,依人力仲介所提供資料,目前仲介費約為 每人 4,000 美金(約臺幣 12 萬元)。而在勞工輸出前,越南當地勞工出口公司在 做語言培訓時也訂定了相關的訓練課程表,同時比照出口工作法規定辦理,譬 如說語言訓練須滿 84 小時、輸出國的法律、當地的風俗習慣、勞動權益以及如 何當個好移工的觀念等等。

3.印尼

印尼方面,除了女工逐漸減少以外,目前也已禁止輸出廠工,政策距今約 實施四個月。另外,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Indonesia’s Bureau for the

Pla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Foreign Workers)為貫徹停止幫傭赴海外工作的政策,

第一階段就是在 2017 年開始停止輸出幫傭至中東地區國家。並逐步停止輸出幫 傭至包括台灣、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澳門等亞洲地區及國家。不過,印 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表示,印尼政府深知台灣對於印傭的需求,因此提出 可能的解決方式,只要台灣能落實三項條件,印尼將持續對台輸出幫傭。三項 條件分別是,台灣應比照法律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全面調漲印傭薪資;印傭 的工作時數需比照正規部門勞工加以規範,如果印傭超時工作,雇主必須支付 加班費;印傭不應和雇主同住在同一個屋簷下,應要有自己的宿舍。

4.菲律賓

菲律賓方面,由於近年來許多「菲傭」都轉往加拿大工作,原因有四:相 同宗教、相同語言、福利較佳、在加拿大工作滿 2 年,然後利用 Live-in Caregiver Program(LCP)移民加拿大。而在台灣,菲揚國際有限公司曾國住提到,儘管菲 律賓對於女傭這名詞較不滿意,但不代表他們將會停止輸出女工,我國對於這 類型工作名稱目前稱為看護,未來將可以更改為家事服務管理員以利提升外勞 之權益。加拿大外傭聘僱政策措施如表 4-3。

表4-3 加拿大外傭聘僱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

(1)住家佐理員(Live-in Caregiver)工作滿兩年後可以申請轉為綠卡居民,也可 申請配偶及子女隨遷加拿大。

(2)每週工作 5 天,總計 44 小時,超時工作要徵求本人同意,並每超時一小時 付 1.5 倍工資。

(3)住家佐理員要在雇主家食宿,食宿費用得從工資中扣除;在保證食宿條件良 好的情況下,加拿大政府規定在工資中扣除的食宿費用不能超過每週加幣 85.25 元(約合新臺幣 2,300 元)。住房條件是一人使用的獨立住房,有冷暖 空調、電視及其他基本生活設施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我國外勞輸出政策緊縮

目前台灣的外勞主要以印尼為大宗,許多產業皆需要外籍勞工作為替代性 的勞動力,其中家庭看護工則是以印尼及越南為主,由於近幾年印尼經濟已逐 漸發展成熟,儘管還是有部分從貧窮鄉鎮來台工作的勞工,但受限於低廉的薪 資已有一定程度的縮減。再者,在海外工作之印尼勞工仍不斷發生非法打工、

行蹤不明、遭雇主、仲介剝削、虐待、甚至遭殺害之案件,特別是家事勞工部 分,迫使印尼政府不得不採行必要手段來保護印尼海外勞工。2014 年,印尼政 府表示打算未來全面停止輸出女傭,但卻對台灣提出條件,若能調漲印傭薪資、

限定工時並提供宿舍,印尼將持續對台輸出家庭幫傭;2016 年 5 月,印尼政府 又再度表示原則上,印尼明年不會再輸出新的幫傭到外國,並將從 2017 年到 2019 年,逐步減少輸出印尼幫傭赴海外的人數,最終目標是實現「印尼移工零幫傭」

的目標。

三、開發外勞來源國

(一)有機會成為我國外勞輸出國之鄰近國家及其原因

柬埔寨、印度、緬甸、斯里蘭卡、寮國等鄰近國家,經濟仍在發展,國內 勞工需求量大,並且,對於以上國家,亦需考量宗教文化信仰、生活習慣等不 同面向。目前南亞的勞動力非常充沛,印度約 13 億人,平均年齡 26 歲,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