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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二節 韓國

第二節 韓國

韓元(約臺幣 37,200 元)。新標準實施後,韓國將有 332 萬勞動者的待遇得 到改善,約占全部勞動者的 17.4%。享受最低工資待遇的外國勞動者也將因 此受益。

2. 強制加入社會保險:對外籍勞工而言,須加入一般意外險、全民健康保險 以及符合對等待遇的國民年金等保險。

3. 禁止差別待遇:強調不得因勞工之國籍而有不同以及不正當的工作條件與 待遇。

4. 工作期限:外籍勞工在韓國工作不得超過 3 年,且工作期間不得攜眷。工 作期滿後必須回國停留 6 個月之後才能再申請赴韓國工作。但如果外籍勞 工的雇主願意於期滿回國前與其續約,則可以再延長 2 年,但目前最長不 得超過 5 年。

(二) 外籍勞工的合法義務

1. 外籍勞工必須於抵韓後參加並通過韓國政府舉辦的職業訓練。

2. 外籍勞工必須於受訓期間接受體檢,第一次未通過者有第二次複檢機會,

但若複檢未過,則必須回國且無法於韓國工作。

3. 外籍勞工必須於訓練期間即加入社會保險,包括離職保證險與一般意外 險。

4. 勞動契約延長與居留展延:當勞動契約到期並與雇主延長契約,勞工必須 至當地移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延期。

5. 工作場所變更:外籍勞工必須於指定之工作場所工作,如無適當理由不得 於其他工作場所工作。外籍勞工欲申請變換工作場所(亦類似於轉換雇主)

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三) 外籍勞工的社會保險

職業傷害險 加保對象:正式員工 1 人以上公司營造 業之職業傷害險與就業險以工程金額超 過韓幣 2 千萬以上之公司。

公司規模小於 4 人之農林漁牧產業以及

家事工則不適用。

就業保險(自願原則)

健康保險 限於韓國國民健保法允許加入的公司勞 工;例如(1)受雇於以外國政府為雇主之 事業勞工,就健康保險與外國政府達成 和意者;(2)依韓國總統所定之以外國人 及在外國居住之國民為對象,對國內居 助之外國人得認亦適用健康保險者(邱 駿彥,2009)。

國民年金 加保對象:限於政府間雙邊協定,且以 該國亦有相對國民年金險的國家。須加 保國家: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泰 國

免加保國家(已在來源國依協定加保): 中國、烏茲別克、蒙古。

不適用國家:越南、柬埔寨、巴勒斯坦、

孟加拉、尼泊爾、緬甸。

三、 重要措施

韓國係自 2004 年起正式承認該國有低技術勞動力的需求,因此實施僱用 許可制度。為避免過去臨時性移工政策的諸種缺失,韓國採取與來源國建立 雙邊協定模式,並對於過去滯留於該國的無照外勞來源國優先協定。為避免 私營就服機構所可能引發的不當仲介行為,韓國採取透過公立就服機構直接 招募的方式。而為了確保移民勞工的權益,韓國規定外籍勞工與本國勞工均 享同等法律保護。韓國的聘僱許可以三年為限,三年屆滿後,外籍勞工須離 境,如要再申請工作許可,須有半年的等待期,藉以排除移民與歸化的可能 性。儘管韓國於法制上對於外籍勞工有非常明確具體的保護,且外籍勞工亦 可組織工會,甚至無照外籍勞工也可以透過工會發聲,但值得探究的是,有 些重要國際工會組織與人權團體對於韓國的「就業許可系統 (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EPS)」均持否定的態度。且韓國的外籍勞工仍會遭受剝削,逃 逸數字比台灣更高。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主要觀點為:儘管 韓國政府宣稱外籍勞工可獲得與本國勞工同等待遇,但這種短期性工作簽證

的機制同樣會導致與多數移工制度的外勞剝削結果。而全球工會聯盟(Global Unions)則認為這種短期移工制度代表的是「韓國政府提供中小企業廉價、易 致剝削之勞動力之策略。」(Wickramasekra, 2011),國際工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則認為「(韓國)當前的僱用許可制度導致外籍勞工 處於弱勢,使其容易受到剝削與壓迫。」(Wickramasekra,2011)

而為解決產業實習生及非法外勞的問題,韓國因此在 2003 年通過「外籍 工作者就業法案(Act on Foreign Workers’Employment, etc)」,並於 2004 年實 施「就業許可系統(Employment Permit System, EPS)」,其實施的主要目的在幫 助特定產業(製造業、建築業、近海漁業、農牧業)之中小企業,而每年可引進 的 外 籍 勞 工 數 量 由 外 籍 勞 動 力 政 策 委 員 會 (Foreign Workforce Policy Committee)事先預估,藉由與外國政府簽訂 MOU,決定各國之引進數量,2010 年與韓國簽定 MOU 的 15 個國家主要以亞洲為主,其中包括越南、菲律賓、

泰國、印尼、斯里蘭卡、蒙古、烏茲別克、孟加拉、柬埔寨、巴基斯坦、吉 爾吉斯坦、中國、尼泊爾、緬甸和東帝汶(2010 Employment and Labor Policy in Korea)。

2016 年,韓國政府通過了《2017 年外國人力引進計劃》。2017 年,韓國 將引進一般雇傭許可制勞務人員(E-9 滯留資格)5 萬 6,000 人,比上年減少 2,000 人。主要考慮替換滿期回國人員 4 萬 2,000 人,替換非法滯留者出境 10,000 人,各行業新增勞動力缺額 4,000 人。該引進計畫初次在各行業的分配 如下:製造業 3 萬 200 人;農畜業 5,870 人;漁業 2,450 人;建築業 2,390 人;

服務業 90 人;有 2,000 名機動名額,可根據各行業對外國勞動者的需求情況 進行調配。本次共分配 4 萬 3,000 人,剩餘 1 萬 3,000 人將在引進過程中逐步 分配。

第三節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