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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三節 香港

第三節 香港

臺幣 16,535 元),但家事勞工是被排除在最低工資法的適用範圍,故不能用法 定的最低工資。並且須指定支付工資的日期、須指定外勞的休息日、須與外 勞協調伙食給付,如由雇主提供,則伙食為免費,如折抵現金,須支付外勞 每月不少於港幣 775 元(約臺幣 2,973 元)。此外,雇主須根據雇員工傷補償條 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為外勞投保工傷補償險,否則將面臨 罰款與監禁的處罰。針對勞雇間的糾紛,香港勞工處設有申訴渠道,以解決 外勞和雇主之間的糾紛。主要為透過自願斡旋以及付費的仲裁機制。為了保 障雇主和當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外籍勞工不可從事任何其他工作,亦包括兼 職工作。

且香港勞工處於 2017 年 9 月 29 日宣布,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簽訂的所 有外傭合約,外傭工資將由現時每月 4,310 港元(約臺幣 16,535 元)增加 100 港 元,至 4,410 港元(約臺幣 16,918 元),加幅為 2.3%;同時膳食津貼亦將由現 時每月不少於 1,037 港元(約臺幣 3,978 元)增加 16 港元至不少於 1,053 港元(約 臺幣 4,040 元),增幅為 1.5%,如表 2-6。

表2-6 2017年香港外勞每月聘僱之規定最低工資(單位:港元) 項目 2017 年 5 月 1 日 調漲比例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 規定最低工資 4,310 2.3% 4,410

膳食津貼 1,037 1.5% 1,053 資料來源:香港勞工處

然而,儘管法律的規範與保護無分本勞與外勞,但實際做法卻與理想有 相當之差距(2006, Lee and Peterson)。主要的關鍵為外籍勞工與雇主所簽訂的 合約以兩年為限,原則上外籍勞工不轉換雇主,亦即原則禁止,許可例外。

若欲申請轉換,僅限於不可歸責於外勞或特定的理由,因此外勞受制於雇傭 合約,可能擔心聘約問題而不敢申訴。另一個關鍵的因素為香港政府的移民 政策中有所謂的兩星期規定(Two-week rule);亦即外籍勞工在港合約期滿後可 被允許延長停留的時間,僅限兩星期或合約規定可停留的時間,兩者以較短

的期限為適用。依據這項兩星期規定,雇主若主動提出終止外勞合約,除依 法須給付資遣費與根據年資所計算的服務費用外,外勞僅能夠在港停留兩星 期,兩星期後必須回到其母國。由於停留期限非常短,迫使外勞不敢提出申 訴,即使外勞獲得換雇主機會,亦會擔心無法於短期間內順利找到新雇主。

三、 重要措施

香 港 的 外 籍 家 事 勞 工 與 當 地 勞 工 一 律 適 用 雇 傭 條 例 (Employment Ordinance)與雇員工傷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勞工處 分為勞工事務行政與勞工職業安全健康兩個部門,再由勞工事務行政部門分 為五項業務單位,其中與外勞有直接關係的為勞資關係(Labour Relations Division),由助理處長掌管業務。勞資關係業務中,有提供工資與勞動條件爭 議的自願斡旋服務。另外有負責就業申訴調查單位,負責有關違反雇傭條例 的實情調查,並進行行政裁罰。儘管法律保障適用本勞與外勞,尤其關於苛 扣工資的違反事項,如果雇主被舉證擅扣外勞工資,該雇主得遭處 35 萬港幣 的罰鍰以及 3 年的刑期。如果雇主以不實資料欺騙勞工主管單位,情節等於 罪加一等,最高可以處罰有期徒刑 14 年。(參考勞工處的雇傭實務指南)。

此外,在入境條例的限制中,其中最重要的要算是所謂「兩星期規則」。 外籍勞工的聘用合約被任何一方提前中止後,其工作簽證就自動轉為訪客簽 證,只可在香港逗留最多兩星期,之後便須回原居地。如果想再次在港工作,

便必須在原居國家再行申請新的工作簽證。入境處在批准移民勞工有很大的 酌情權,但勞工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遭雇主苛待。由於要在兩星期的短暫 時間內尋找新雇主幾乎是不可能的事,不少遭雇主剝削或虐待的外勞也只能 啞忍,因尚要支持本國家人生活和靠工資還債,生怕遭雇主藉故解僱後便要 被遣返回國。兩星期條例明顯地違反了國際勞工公約有關移住勞工的「逗留 權利不應單純因合約終止而遭取消」的規定,並且充滿了種族/階級歧視的意 識,甚至連聯合國人權委員亦曾指「剝削了她們(外籍勞工)的經濟、社會和文 化權利」,建議香港政府廢除。但直到最近特區政府仍然以防止「黑市勞工」

為理由堅持繼續實施此規定,不理會此規定的影響與它想要達成的目標適得 其反。

第四節 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