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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輸入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一節 中華民國

三、 重要措施

1. 仲介公司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人力仲介業為特許行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核發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又依據其仲介對象、地區分為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從事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就業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經 行政院勞動部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勞動部 統計,2017 年 9 月底,經許可之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現有家數為 1,524 家,

經認可之國外仲介公司現有家數為 606 家。

根據 2016 年第 2 季資料,國內仲介許可家數 2,829 家,其中 1,289 家終 止營業,36 家被廢止許可,5 家目前停業中,期滿未換證有 1 家,全台仍在 營業的仲介有 1,498 家,其中分布台北市有 241 家、新北市有 196 家、桃園市 210 家、台中市 268 家、台南市 89 家、高雄市 190 家、金門縣 2 家及其他縣 市有 302 家。

目前仲介停業有 5 家,違法處分停業有 3 家分別在新北市、台中市與台 南市;自行暫停有 2 家分別在台南市與其他縣市;期滿未換證僅 1 家位於桃 園市。至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目前登記在仲介公司服務有 2,959 人,分別是新 北市 403 人、台北市 593 人、桃園市 430 人、台中市 535 人、台南市 182 人、

高雄市 310 人、金門縣 2 人及其他縣市有 504 人。

另外,6 個主要外勞來源國中1,被認可的仲介共有 2,284 家,其中廢止認 可的有 67 家,因為期滿未續予認可家數的則有 1,641 家,現有外國仲介共有 576 家、較上一季家數相同。

其中印尼仲介家數最多有 238 家,菲律賓有 115 家,泰國有 87 家,越南 134 家,馬來西亞仲介有 2 家,蒙古 0 家,以越南仲介家數成長最明顯,其餘 國家仲介家數略有減少。

1 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蒙古。

仲介公司為雇主提供之服務如下:

(1) 熟悉政策、法令、規章,提供諮詢並協助外籍勞工行政及處理事故之「法 律顧問」。

(2) 代辦手續,填寫文件、用印、認證文書之「代書」。 (3) 蒐尋勞工供雇主選擇,並協助媒合聘僱之典型「仲介」。

(4) 協助雇主作勞動規劃、管理計劃、勞資溝通、行為輔導等之「管理顧問」。 五、若提供外籍勞工入、出境服務,則機票護照、居留證之掌握,計薪、

完稅、交通、託運、出關之辦理,或入境接機、體檢、報到等,環環相 扣,有如旅行業之「領隊、OP」。

2.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為保障外勞權益,減輕外勞來台工作負擔,政府於 2007 年成立「直接聘 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重新招募同一外勞、相關申請文 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外勞來台工作仲介費 用、減輕來台工作之經濟負擔。

(二) 招募流程及聘僱方式

為了穩定社會及經濟發展,我國制定外籍勞工聘僱及管理之相關法令,

包含《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根據不同職業的外籍勞工,有不同的招募規範及 申請辦法,本研究根據法律將聘僱流程及辦法整理為以下圖表,製造業及營 造業(圖 2-1)、家庭看護(圖 2-2)、家庭幫傭(圖 2-3)、養護機構(圖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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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 營造業雇主經主管工程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辦理離境備查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外國人剩餘效期逾6個月,且 離境、死亡或通報行蹤不明滿 6個月後6個月內申請

工業局認定函效期 3 年 營造計畫證明效期 60 日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審核獲准

外勞入國後 3 日內辦理 入國通報、健康檢查,

入國後 15 日內辦理聘 僱許可。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申請

外勞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

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 服務資訊網刊登 21 日,或同時登報 3 日 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 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機構於外勞離境前 60 日或於 外勞離境後 6 個月內申請。

核發招募許可函

被看護者為年齡未滿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年齡滿85 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或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薦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雇主檢附文件向勞動部辦理招募許可

核發招募許可函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辦理離境備查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1. 外國人出國、死亡、入出國機場或收容 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3.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 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 聘僱或出國者。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醫療機構開具 60 日 內有效之病症暨失 能診斷證明書或當 地主管機關開具之 身心障礙證明。但符 合重新招募,免經評 估資格者得免附。

遞補招募許可效期6個月

無法推薦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審核獲准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外勞入國後 3 日內 辦理入國通報、健康 檢查,入國後 15 日 內辦理聘僱許可

招募許可效期6個月

於聘僱屆滿前 4 個月 內或中途解約提前出 國者,預定出國日前 4 個月內申請

外勞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 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應向當地 主管機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3 胞胎、累計點數16 點、外國人受聘僱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之家庭幫傭雇主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辦理離境備查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1. 外國人出國、死亡之情事。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 不明情事滿 6 個月仍未查獲。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於前 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請。

3 胞胎、累計點數 16 點家 庭幫傭應附戶口名簿影 本,外國人受聘僱來我國投 資或工作家庭幫傭應附投 資或所得證明文件

無法推薦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審核獲准

外勞入國後 3 日內辦理 入國通報、健康檢查,

入國後 15 日內辦理聘 僱許可。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申請

外勞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

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應向當地主 管機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 務資訊網刊登 21 日,或 同時登報 3 日且國內招募 本國勞工 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遞補招募許可效期 6 個月

圖2-3 家庭幫傭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核發招募許可函

圖2-4 機構雇主申請聘僱外勞作業流程圖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勞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募許可

辦理離境備查 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1. 外國人出國、死亡之情事。

2.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 不明情事滿 6 個月仍未查獲。

所餘聘僱效期逾 6 個月以上,於 前開事由發生日起 6 個月內申 請。

遞補招募許可效期6個月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審核獲准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內申請

外勞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後 30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應向當 地主管機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核發招募許可函

申請取得 入國引進許可函

機構於外勞離境前 60 日或於外勞離境後 6 個月內申請。

入國引進許可效期 為 6 個月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 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 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

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 科醫院

社會福利機構等應附 收容人名冊,護理或醫 療機構等應附床位數 證明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 服務資訊網刊登 21 日,或同時登報 3 日且 國內招募本國勞工 14 日

外勞入國後 3 日內辦理 入國通報、健康檢查,入 國後15 日內辦理聘僱許 可。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第二節 韓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