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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輸出國文獻資料蒐集與分析

第六節 緬甸

2. 受僱合約

3. DOH 官方認可之健康檢查 4. OWWA 舉辦之離境前訓練證明 5. OWWA 舉辦之進階離境前訓練證明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為保障外出務工的菲傭權益,菲政府積極與外國及地區進行交流,在有眾 多菲律賓勞工工作的國家和地區設立一些海外勞工辦事處,如:菲律賓在香港設 有海外勞工辦事處,與香港勞工管理部門共同監督和協調兩地的勞務中介公司 和機構。菲政府還嚴格審查女傭代理公司資格,以更好地保護其海外勞工在薪 金、福利及安全方面的利益。菲律賓駐馬來西亞大使館官員艾西莉亞·桑托斯說:

「不是任何申請的人都能獲得許可。我們對代理公司的資格審定變得更加嚴格。」

在談到菲律賓作為「女傭出口國」的國家形象問題時,卡克達克說:「這是一個 非常敏感的話題。目前,我們更關注的是確保所有國外菲傭能夠合法、體面和 有尊嚴地工作,政府的責任在於保護她們的權益。」

第六節 緬甸

緬甸並與日本取得共識,目前已實行研修生之制度,輸出緬勞至日本。1990 年 起,緬甸已核發 182 家海外就業仲介公司許可,其中包括 1 家國營仲介公司。

二、 輸出情形

自 2009 年起,儘管緬甸之海外移工已有越來越多正當管道能夠申請,然而 絕大多數來自緬甸的移民仍然採取非法打工而非通過這些正當渠道進入鄰國工 作。如以泰國 2016 年移工註冊資料顯示,約有 160 萬緬甸移民在泰國申請註冊,

然而只有約 20 萬人藉由兩國簽署之備忘錄程序而進入泰國工作。此外,根據 2014 年緬甸人口普查,約 70.2%的緬甸移工是在泰國工作,而在馬來西亞,中國和 新加坡工作的移工人數相對較少。另,新加坡已逐漸成為一個受歡迎的移工目 的地,根據緬甸駐華大使的統計,截至 2016 年,已有超過 20 萬緬甸人居住在 新加坡(包含非勞動移民),而這個數字在過去十年中急劇增加。根據就業機構 行業代表,家庭傭工佔新加坡之緬甸移工的三分之一以上,其餘則集中在建築 業和海運業(造船廠和維修業)。

緬甸海外勞工主要以亞洲國家為目的地,其中以泰國為大多數,其他國家 包括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韓、日本及孟加拉(見下表 3-7)。

表3-7 2016年緬甸之海外移工國家統計(單位:人)

移工國家 人數 移工百分比(%) 男性 % 女性 % 全體國家 2,021,910 100 1,233,168 61 788,742 39 泰國 1,418,472 70.2 812,798 57.3 605,674 42.7 馬來西亞 303,996 15 245,772 80.8 58,224 19.2 中國 92,263 4.6 53,126 57.6 39,137 42.4 新加坡 79,659 3.9 39,078 49 40,581 51 其他 127,520 6.3 82394 64.6 45126 35.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其他國家包括韓國、日本、卡達、沙烏地阿拉伯和阿聯酋) 三、 赴海外工作就業服務流程與服務成本

類似於柬埔寨海外勞工的處境,緬甸勞工需面對不清楚及繁冗的申請過

程。不僅是需要長時間等候之護照申請,以及無標示清楚之申請費用及其他 繁雜文件,增加合法出國供作之困難度。若勞工想透過仲介管道,仲介公司 往往會索取一筆高額的仲介費、對工作環境說明也含糊不清,令勞工頭痛不 已。

國際移民組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IOM)與緬甸政 府正努力促進安全的跨境勞務移民,並採取全面系統性的方法來應對不斷增 長的國際和國內移工所帶來的挑戰。IOM 對於緬甸勞務移民和技能發展的工 作訂有雙重目標:確保勞務移民之安全; 通過加強工作技能和培訓相關能力,

大幅度增加勞務移民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聯繫。而在推動這些目標之外,

IOM 和緬甸勞動部亟欲改善其政府層面的移民管理能力,並擴大雙邊和區域 層面的合作。IOM 與緬甸勞工、移民、人口部 (Ministry of Labour, Immigration and Population, MOLIP)以及緬甸部級海外就業監督委員會密切合作。相繼規 劃出一系列輔助緬甸移工服務之原則及保障,例如(i)協助緬甸勞動部門 之建設,以確保緬甸移工在國外的權利,並最大限度地發揮勞務移民之利益

(ii)支持政府建立移民資源中心(MRC),作為安全移民和投訴機制信息 的中心。

四、 海外勞工安置、保護及權益保障之重點措施

對於海外就業的部分,緬甸成立海外就業管理委員會,確保勞工前往海外 工作過程中是快速及無需擔心,且所花的費用是最少的。緬甸勞工在輸入國當 中亦受到相同的勞工法令權利,且委員會使用各種方式來協助返回緬甸勞工。

委員會中亦成立 3 個子委員會:勞工行政、勞工安全及保障及勞工利益子委員 會,其目的在於審核、協調及監督現有及派遣至海外緬甸移工情形。緬甸提出 2013 年到 2017 年的國家級計畫包含:移工的管理、移工的保障及就業、移工的 發展及蒐集及分析資料。另外海外就業管理委員會亦於內比都及仰光設置抱怨 機制中心,海外移工可以告訴政府,他(她)所遭遇到的問題及其需求,中心提供 全年無休的服務。另外設置移工通報中心,負責保障透過官方模式到海外就業

者、減少非法移工情形、移工擁有基本權益、蒐集及分析資料等。緬甸自從 2012 年起,指派勞工秘書駐點於泰國、南韓、馬來西亞 3 個國家,處理及監督移工 就業情形,勞工秘書目的在於保障移工、提供移工必要性協助及與 NGOs、INGO、

UN 合作等。

第七節 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