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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鐵系統分類

1.在來線

早期日本東京到大阪間的交通要道從江戶時代即非常繁忙,明治維新後,

日本開始接受西方文明進行鐵路建設,東京到大阪的鐵道路線即大抵沿東海道 興築,稱為「東海道本線」與臺鐵同均採窄軌系統(1,067mm),該路線運量很 快即達到飽和。

「在來線」指原來就存在的幹線,即指傳統的窄軌系統,如我國的臺鐵。

而自 1960 年起,日本為建立全國一日生活圈,並提升鐵路相對於其他公路、

航空等交通運輸工具之競爭能力,研究如何提高在來線速度、並考量興建新幹 線、討論不同鐵路系統換乘對策等,而後日本取得 1964 年東京奧運主辦權,

開始著手進行建設新幹線。

2.新幹線

圖3-14 日本新幹線全國路網

資料來源:日本運輸省(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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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發現舊有路線之傳統的鐵道因為運量過大、負荷過重,造成營運上的 困難,亟需新路線建造,於是有別於舊有路線的 1,067mm 軌距,發展新的鐵 道系統,改以 1,435mm 鋪設,全線採專用路線無平交道,軌距加寬可把行車 速度提高也可加大旅客運量,全線於 1964 年通車,沿東海道本線行駛,為了 與在來線之「東海道本線」區隔,而後發展的這種新鐵道系統稱「東海道新幹 線」,即稱為「新幹線」(圖 3-14)。

新幹線因行駛高速電車,後來便逐漸成為高速鐵路的代名詞,如我國的高 速鐵路。營運初期屬國鐵國營,1987 年日本國鐵民營化並分割為「JR 東海」、

「JR 東日本」、「JR 西日本」、「JR 北海道」、「JR 四國」、「JR 九州」等六公司,

新幹線所有權移由日本鐵道建設公團所有,並依地域分別租借或轉讓予 JR 各 公司營運維護。

二、 財源籌措與開發營運

日本許多地鐵線包括 JR、東海線等,都由政府出面採區段徵收沿線土地,再由取 得特許營運權的企業負責規畫地鐵交通路線、開發、營運、和土地開發,並從土地開發 的獲利彌補地鐵的營運。

(一)新幹線建設開發方式

日本新幹線鐵路建設計畫之推動有其獨特體制,建設主體與工程合約主體 為日本鐵道建設公團(以下簡稱 JRCC),鐵路業主(營運主體)則為日本 JR(Japan Rail)各公司,組織架構如(

圖 3-15)

所示。

「鐵道建設公團」簡稱 JRCC,1964 年 3 月依據日本鐵道建設公團法成立,

2003 年 10 月 1 日根據「特殊法人等整理合理化計畫」與「運輸鐵路施設整備事 業團」合併而成一獨立行政法人機構:鐵道建設運輸施設整備支援機構(Japan Railway Construction Transport and Technology Agency,簡稱 JRTT),主要在建設鐵 路及促進或支援運輸設施之整備並進行運輸技術之研發,並成為日本鐵道建設 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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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地鐵路線規劃初期,JRTT 依據日本運輸大臣(相當於我國交通部長) 指示,制定鐵道路線施工計畫與方案,並與營運之鐵路業主協商之後,向運輸 大臣申請批准認可。

JRTT 於建設計畫獲認可後,委託外部顧問公司或自行辦理工程發包之詳細 調查與研究,以及細部工程設計,由 JRTT 統一製作合約、指示書等合約圖面文 件、編列工程預算、進行招標並辦理合約手續及進行資金籌措。工程承包合約 簽訂後,由 JRTT 依承包工程監督規定要求派遣監督員進行施工監督。工程完工 後,JRTT 須會同鐵道事業機構(JR)進行竣工監查與綜合監查,合格後將鐵路管 理權移交鐵路事業機構(JR)進行下一階段之檢測與訓練。而工程驗收完成後,

JRTT 即可將設施租借或轉讓給鐵路業主營運及維護管理,鐵路業主亦同時承繼 施工期間有關 JRTT 與承包商簽定之合約上所規定之權利義務(包括瑕疵擔保責 任),其餘推動事項與建設程序依日本「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規定。

圖 圖 圖

圖3 33 3- -- -15 15 15 15 日本新幹線建設計畫推動組織 日本新幹線建設計畫推動組織 日本新幹線建設計畫推動組織 日本新幹線建設計畫推動組織

註:1.鐵道建設運輸施設整備支援機構(Japan Railway Construction Transport and Technology Agency,簡稱 JRTT)

2.1987 年日本國鐵民營化,新幹線所有權轉為日本鐵道建設公團所有,並依地域租 借或轉讓予 JR 各公司營運維護

資料來源:新幹線建設研究調查報告(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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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