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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功績主義下的專業發展:土法煉鋼的再生產與交錯發展的運動科學 . 25

一、 成為學生運動員:台灣體育選手的培訓體制

在歷經1964 年東京奧運的挫敗之後,教育部提出發展國民體育五年計畫,

試圖加強在學校中體育的投資;而後在培育運動選手的過程中,希望能夠透過體

育資優班的設立培養選手的興趣和發掘人才(體委會,2011c)。1968 年,行政院 提出「發展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運動人才實施方案」,其中提到學校體育優秀學生 免試保送升學要擴大辦理,隨後台灣省教育廳則在 1971 年配合訂定〈台灣省公 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畫〉,透過集中訓練的方式陪有具有潛能的體育人才,

此為國內體育班成形的開始。隨後開始進入競技化的體育思潮,直到 1997 年,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發布「台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施計畫」,體育班開始明 確且有系統性的發展。2006 年教育部重新定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體育班設置要點」明確規範三級學校體育班的設置,此後,國小至高中的體育班 養成系統焉然成形。

體育班的設立是國家體育政策的競技化時期的產物,所謂競技化的體育思 潮,是指透過身體競爭、追求運動家精神,並維繫社會和平與公正的運動養 成。在經歷過前一段體育軍事化養成的階段之後,此時國內的運動選手培育著 重在能夠培育出參與國際賽事的青年選手(體委會,2011a)。為了能有效從國 民中選拔出為國爭光的選手,目前國內的運動人才培訓政策主要以「選、賽、

訓」為政策方針,其中學校是選拔與發現人才的重要節點,從基層開始深植人 才。所謂深植人才指的是一套金字塔式的菁英培訓藍圖(圖一),必須從最底層 的「選材」開始,中小學培養選手興趣、體力與基礎戰術;第二層的「育才」

則在高中時期培養全面性以及專項性的體力和技術,為之後的專項訓練作準 備;第三層則是在大專院校培育專項的體力、技術等;最後在國家隊訓練中心 培訓的特優選手。而這樣的制度邏輯用意在於選拔出同年齡中最優秀的運動 員,並菁英化、集中化的管理,而體育班的制度便由此因應而生(王俊權、李 昱叡,2009)。

圖 1:運動選手四級培訓體制16

現行體育班的設立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課程綱要」、「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還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 立辦法」等法規。定位國小體育班為「早期發掘運動潛力人才」,而國高中則為

「專業培養優秀運動員儲備人才」。高中排球的甲組選手往往從國小開始就是體 育班學生,17他們一路以體育績優學生的身分從國小到高中申請保送入學,18但 也有些選手是高中才加入球隊。大體而言,這些選手的求學生涯多半是以體育班 學生的身分為主。19以教育部的觀點來看,國中小所培養的體育選手多為後續高 中體育班的入學進行鋪路,而後進入高中體育班後則為國家栽培體育選手的重點 對象,進入體育相關科系,我們現在所看到出國比賽的體育選手,幾乎是這一套 體育班制度所培訓出來的。

16 監察院,2010,〈政府對於傑出運動員培育與輔導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27。

17 以歷年晉級 HVL 八強的隊伍來看,男排除了建國中學、成功高中、大成商工、屏榮高中 外,皆設有體育班;女排則僅有屏榮高中未設立體育班。

18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

供前一教育階段運動績優學生繼續升學,施以專業體育及運動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培育運 動專業人才。」這也說明了國小體育班在於多元培育並發掘人才,而國高中則銜接這些被發掘 的人才並加以培育為運動專業人才。

19 根據 105 學年度學校體育統計年報,國中體育班畢業生進入高中職體育班的人數為 2540

(42%),進入高中普通班,但繼續訓練者為 1327 人(22%)進入高中職普通班,未繼續訓練 者為2175 人(36%);高中職體育班畢業學生,以獨招、甄審、甄試進入大專院校體育相關科 系為1130 人(46%),依循正常考朝管道進入大學院校體育相關科系為 264 人(11%)(247)。

而為了鞏固體育人才繼續進入高等教育場所,並能持續在更高運動賽場比賽,

教育部在1966 年頒布了「各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成績優良學生保送升學辦法」,

20將體育績優的學生保送進入體育大學以及師範體系的體育學系;另一方面,為 了準備參加1984 年奧運選手培訓,1981 年教育部訂定「中華民國準備參加奧運 選訓計畫」其中對於選手學業支援則規定:「在訓練期間以訓練為主,學業為輔,

自1984 奧運比賽完畢後,政府依其志願及智能就學業或專業訓練以利其前途發 展;如中途不適繼續訓練時,亦比照期已達之運動成績與已輔導就學,或受專業 訓練並根據其運動成績給予相當獎助。」(體委會,2011b)。其後續的規定還包 括減修學分、公假可逾學期三分之一、公假期間學期考試得單獨補考等,21而選 手升學可以免保送體專或依規定准予參加甄試輔導升學。

由於這個保送辦法的制度性效果,使得體育班學生得以花費更大量時間於訓 練上面,同時又不會因為荒廢課業而有升學的問題,在一連串的政策支持之下,

運動選手被期望能將全部的心力投注在為國家付出的運動項目上。政府的政策方 針中強調不再是明確的要以軍事化目的表現國力的方向,實則轉向為國爭光為目 的培訓選手。在這樣的政策轉型之下,乍看國家介入的成分減少,並提供以選手 為主的升學、就業管道,然而卻只是改以更隱晦的政策手段將選手侷限在運動生 涯之中。換句話說,這些運動選手在無課業的後顧之憂雖然可以投注更多心力在 訓練之上,然而,政策所給予的自由反而限縮了選手的出路,他們不得不在這樣 的政策優惠之下刻苦訓練,但也因此,這些選手除了運動員這條路,別無選擇(江 柏緯,2014:108)。在體育專業的養成路徑上,成為運動員意味著之後不是成為 職業選手,就是成為體育老師。然而在台灣的職業運動環境一片荒蕪的條件之下,

20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1974,《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10。

21 教育部體育司,1990,「參加奧運選訓選手及教練有關問題處理規定」。《體育法規選集1990 年版》,431。

大部分的運動員除了體育老師之外,則往往另尋非體育相關的出路(洪煌佳、唐 慧媛,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