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一節 個案背景與發展

一、 我國毒品政策的轉向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6

一、我國毒品政策的轉向

40

我國於 1949 年政府遷台時,在毒品防治的法律上,沿用 1946 年公布的「禁 煙禁毒治罪條例」,以特別法的方式對於毒品犯罪者給予峻罰41(蔡奇秀,2006), 然而適用期間僅至 1952 年,前述特別法於期滿後失效,相關的法律規定又回歸 到刑法分則中鴉片罪章的適用。由於刑法鴉片罪章的處罰較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為 輕,使得毒品犯罪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依司法機關統計,煙毒犯罪案件 1952 年 147 件,1953 年 160 件,至 1954 年增加到 457 件(柯雨瑞,2006),毒品問題有 漸趨嚴重的趨勢。基於此,政府於 1955 年頒行「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恢復 特別法的法律形式,加重毒品犯罪的懲罰力度,以遏止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長。

在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的法律規範上,對於毒品吸食者有明顯的「犯罪觀」

思維與作法。在該法條中的第九條規定中,對於施打毒品、吸食毒品或鴉片者,

直接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累再犯的懲處更屬嚴苛,再犯者加重 本刑至三分之二,三犯者處死刑42,由上述規定可知該法條主要是以犯罪的思維 看待毒品吸食者,對於毒品吸食者直接判以坐牢來懲罰毒品施用行為,雖有坐牢 前先處以勒戒的醫療處遇,不過其處理方式往往偏重消極面的管理,在吸毒者身 理依賴戒斷之後,依法施以教化與管理措施,除此之外僅加強生活管理與防止毒 品流入(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1999),整體作法仍是偏向懲罰的對 待方式,以嚴刑峻法禁止毒品吸食。

在法律中對於毒品吸食者採取刑罰嚇阻觀點,在我國的持續了相當長的一段 時間。以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的施行期間來看,該法律條例的適用從 1955 年 到 1992 年,施行的時間長達將近 40 年,且該條例在施行期間的法條內容變動不

40 本文檢視的我國毒品政策的發展,主要是以 1949 年(民國 38 年)至 2009 年(民國 98 年)

作為探討的主體,並以法律規定作為政府政策的主要方向。

41 該法律的前身為 1935 年中央會議決議下訂定之「禁煙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 1941 年合併為「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於 1946 年又修正為「禁煙禁毒治罪條例」(韓忠謨,

1980)。

42 法條內容參閱朱文原(2003:273-278)編載的組織法令史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大,僅在 1973 年針對於第四條關於自動投戒之期限予以放寬,不加時間之限制

43,以及第九條關於原先勒戒的法條內容微幅修正,整體的法律精神以及對於毒 品吸食者的處遇上,仍維持嚇阻的刑罰觀點。在 1992 年時為了因應當時解嚴之 後,動員戡亂時期宣告終止,原先法條的標題即有修改的必要,因此將「戡亂時 期肅清煙毒條例」改為「肅清煙毒條例」,至於吸毒者的刑罰處遇上,延續原先 的刑罰嚇阻思維,仍採嚴刑的禁絕措施,僅略增加勒戒前的觀察程序44,對於吸 毒者的對待觀點上,變動不大,刑法的懲罰仍是政府機關解決毒品問題的主要策 略。

醫療觀點的出現直至 1990 年代的國內客觀環境轉變下,才有了相關的討論 與思考。在 1989-1990 間出現的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因為價格便 宜,加上政府於一開始未加以禁止,使得甲基安非他命於學生之間廣為流傳,氾 濫的地區與人數大幅攀升,毒品問題的嚴重性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45。1993 年 5 月 11 日查獲當時台灣史上最大宗海洛因走私案,隔日當時行政院院長即宣布「向 毒品作戰」,對於政府內部的毒品防制上,訂定「行政院肅清煙毒執行計畫原則」, 而在政府單位內部的反毒組織架構上,行政院核定由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組成跨 部會的「中央肅清煙毒協調督導會報」,從「斷絕供給」與「減少需求」兩方面 訂定反毒策略46,將反毒工作分為「緝毒」、「拒毒」、「戒毒」三組,由各相關部

43 原先條文規定:「吸用煙毒成癮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自動向法院或司法警察機 關請求於六個月內戒絕,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當時早已超過法規制定之期限,該條 文時有修正之必要,故將法規修訂為:「吸用煙毒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法院或司法警 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相關法律條文之規定與修法理由,

參閱立法院法律系統之檢索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454762061200.htm 查閱日 期 2010/01/19。

44 當時的條文規定為:「法院或檢察官於前項裁定勒戒前,得先將犯罪嫌疑人送勒戒處所觀察。

其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增加之理由是鑒於若當事人已經冉有毒癮,不只造成戒護上的困難,而 且判決程序往往耗時,這段期間將增加勒戒者之痛苦,故有「勒戒前觀察」之處遇措施。相關的 法規及立法理由,參閱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ason2/0454781070300.htm 查閱日期 2010/01/19。

45 李志恒(2003)指出當時粗估國內吸毒者約占人口的 1%,因甲基安非他命的濫用使得物質濫 用問題才逐漸獲得重視。

46 兩個面向的反毒策略,從反毒報告書的查閱中,最早可見於行政院衛生署於 1991 年 11 月發 表的「我國藥物濫用之現狀」,其中公告指定辦理藥物濫用勒戒治療機構名單,提供藥癮者戒治 及諮詢服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會研擬對策(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部,1996)。後來毒品問題漸趨嚴重,

毒品氾濫問題有嚴重惡化之趨勢,行政院院長即於 1993 年 12 月 24 日將該督導 會報提高至行政院層級,並於 1994 年 2 月更名為「中央反毒會報」47,確立前 年所規劃的反毒策略與相關分組,將政府部門劃分為「緝毒」、「拒毒」、「戒毒」

三組,從事反毒相關業務(李志恒,1997),以斷絕供給、減少需求為國家具體 反毒策略,定期開會討論反毒策略與方向;至於政府外部的作為上,於同年 6 月 2 日成立全國性反毒大會,集合國內外專家商討反毒策略與反毒工作(駱宜 安,2000)。在召開反毒大會之前,醫療界與司法界對於反毒工作進行多次協商,

最後達成毒品犯兼具病人特質的認知,認為吸毒犯的處遇上應採取「治療勝於處 罰」、「醫療先於司法」的思維與作法(蔡奇秀,2006:39),毒品犯戒癮處遇的

「醫療觀」逐漸獲得重視,換言之,關於長期受到忽視的毒癮戒治的醫療處遇,

成為政府解決毒品問題的策略選項之一。

不過醫療觀點的作法雖然納入了政府的反毒分組與工作項目,但是相關的法 律修訂付之闕如,從法律條文規定與立法紀錄來看,肅清煙毒條例仍持續適用至 1996 年,在這段期間的毒品吸食者的處遇上,就法條規定來看,仍未有重大變 革,醫療觀點仍未介入司法體系的毒品吸食犯的處遇措施上。1997 年的修法算 是 1994 年會議討論醫療觀點的確立,法務部將原先的「肅清煙毒條例」大幅修 正,並將之改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對於毒品施用者的處遇上結合犯 罪觀與醫療觀的思維,將毒品犯定位為「病犯」的角色,對於吸毒者仍訂有刑責,

不過已大幅降低法定刑48,再加上執行的原則以戒治措施為主49,吸毒者的處遇

47 參閱謝立功(2003)。反毒十年總體檢。國政評論,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閱覽日期 2010/01/21,

閱覽網址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2/CL-C-092-137.htm 。該反毒會報其後也歷 經了轉變,2000 年因故停辦,2001 年將中央反毒會報提升至「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

運作,至 2005 年政府為了貫徹反毒決心,強化反毒工作的推行,於 2005 年 11 月 14 日成立「行 政院毒品防制會報」(教育部、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2006)。

48 刑度的減輕以鴉片為例,原先法規規定刑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的「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刑度減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關法律條文參閱立法院法律系 統之檢索)。

49 駱宜安(2000)指出該立法修正的基本精神為「除刑不除罪」,雖設有刑事制裁的規定(不除 罪),但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為執行的原則(除刑)。換言之,對於施用毒品者從科刑判決之處 置,轉變為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處分(黃俊棠,200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

上已趨向「醫療觀」為主的思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然立意良善,但是在政策執行中卻是困難重重。在該法 律條文中,對於毒品吸食者有初犯、再犯與三犯等處遇方式的區隔,在戒治程序 中又有觀察勒戒、保護管束,以及撤銷戒治處遇,另判徒刑等作法,相關行政程 序可說是多而繁雜,造成職掌機關的業務量與公文量大增,負責人員的業務壓力 龐大。再加上毒品意圖吸食與犯罪的判定、偽證與誣告等追溯時效與法律賠償等 問題,以及觀察勒戒與戒治時間不足等,都使得政策施行面問題叢生,更重要的 是新的毒品處遇模式並未降低毒品成癮者復發的問題,此皆使得政府重新省視原 先「醫療觀」為主的政策思維,並於 2003 年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政策進行修訂,

其中與吸毒者有關的法條修訂內容主要有三點(蔡震邦,2006):1. 取消三犯的 戒治制度,將吸毒者僅作初犯、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的區分,而且戒治出所 後亦無須再進行保護管束,簡化戒治程序,減輕行政機關業務壓力;2. 延長觀 察勒戒與戒治處遇的時間,將勒戒觀察期延長為兩個月,可聲請停止戒治處遇的 時間,由原來的 3 個月改為 6 個月,並取消了強制戒治得延長一年的規定;3. 對 於 5 年內再犯的吸毒者,刪除原先接受強制戒治處分的規定,直接交付審判,回 歸刑事懲罰制度,此點可說是法律方向的再次修正,從原先「醫療觀」為主的修 法方向轉變為「醫療觀」與「犯罪觀」並重,不只重視戒治處遇,更對於五年內

其中與吸毒者有關的法條修訂內容主要有三點(蔡震邦,2006):1. 取消三犯的 戒治制度,將吸毒者僅作初犯、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的區分,而且戒治出所 後亦無須再進行保護管束,簡化戒治程序,減輕行政機關業務壓力;2. 延長觀 察勒戒與戒治處遇的時間,將勒戒觀察期延長為兩個月,可聲請停止戒治處遇的 時間,由原來的 3 個月改為 6 個月,並取消了強制戒治得延長一年的規定;3. 對 於 5 年內再犯的吸毒者,刪除原先接受強制戒治處分的規定,直接交付審判,回 歸刑事懲罰制度,此點可說是法律方向的再次修正,從原先「醫療觀」為主的修 法方向轉變為「醫療觀」與「犯罪觀」並重,不只重視戒治處遇,更對於五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