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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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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研究發現,本研究對於我國整體反毒政策提出以下建議:

一、去任務化的專責組織設立

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組織設計與運作複製目前中央反毒機制的運作模 式,以任務編組作為組織運作的主要形式,這樣的組織設計與中央部會反毒措施 面臨同樣的困境,在人力、經費資源短缺之下,反毒任務的變革與進展有限。地 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法制化成為目前中央政府即欲推動與改善的方向,不過深 入來看,法制化僅能改善中心組織的人力與經費資源兩項困境,仍未解決各單位 的專業分工與權限議題的問題,例如本研究所提到的各單位就其法規與職權有其 專業與職掌,主責衛生局想要發揮綜合規劃的功能有其侷限,甚至規劃的反毒政 策措施能不能由地方政府來負責與管轄都是一大問題,這些在在暴露出地方毒品 危害防制中心扮演毒品防制政策的前瞻性規劃角色有其侷限,就地方組織單位而 言,並不適宜也不可能有足夠的能力與資源來研擬我國毒品政策的方向與創新。

目前的執行方向應該把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角色定位在整合性的功能發揮 上,強化地方政府的毒品防制資訊交流與組織間的互動連結,將交流重點擺在毒 品趨勢交流與人員教育訓練的功能上,而非目前的成果報告彙總,如此才能藉由 專業資訊的交流提升各單位反毒措施的執行成效。至於最重要的反毒政策措施的 規劃與研擬應交由中央部會級的單位來做,讓地方政府單位維持上級政策的執行 者角色。

我國反毒政策方向與措施的研擬就目前中央部會的運作方式來看,仍是各單 位就其任務分工的部分來負責,以現有的人力、經費規劃毒品防制措施,這樣任 務形式的作法的問題本研究已提及,容易使反毒事務成為部會「邊陲業務」的推 動,而且分工的方式亦使反毒業務部門化與破碎化,國家整體的反毒政策難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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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的主軸目標與方向。鑑於目前運作的困境,本研究建議宜設立毒品防制的專責 組織,專司毒品防制的業務規劃與政策執行,一來擺脫現今資源不足的困境,讓 人力、經費能持續性的投入,二來宣示國家對於反毒業務的重視度,三來由單一 專責組織負責較能推動我國反毒政策的前進與整合,而非現今各自分工的停滯不 前。至於專責單位的設立由前述中心運作的討論,以及參酌反毒業務的涉及度與 相關性,本研究建議在法務部之下設立反毒署或反毒局,以既有的網絡運作與中 心的整合資訊作為運作基礎,由專責人員進一步深化各部會的網絡關係與地方反 毒措施的研擬與推動,讓反毒措施推動能更加完善與周全。

二、擴大民間的政策參與

從本研究的討論中可以了解在中央部會的網絡互動過程中,其實民間力量的 參與程度有限,大部分是政府部會的行動者參與,民間仍維持弱化的參與角色。

雖然在最高層級的中央毒品防制會報中已有納入民間專家學者與團體,不過目前 還看,參與的人數偏少,而且防制會報的召開一年大概只有兩、三次,在政策的 規劃與執行參與程度有限。依據第一項建議,本研究是將我國整體毒品政策的規 劃放在中央的反毒專責機構,因此在專責機構的組織設計亦必須納入民間專家學 者與團體的參與,將民間行動者納入中央反毒互動的網絡,擴大反毒政策思考的 多元性與整合性。本研究建議可仿效個案討論中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作法,在專 責機構的組織設計中納入「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委員組成由專家學者與目前在 反毒業務協力的民間團體人員組成,透過不定期的開會協商毒品防制政策措施的 規劃與執行,納入民間的政策參與機制,此一參與機制一旦變成常態與頻繁的互 動,不僅相關政策研議可以尋求民間的意見與建議,還可以尋求民間資源的政策 協力,更可以在互動的參與中了解目前的民間反毒情形與困境,讓政策的研擬與 執行更全面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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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派專門負責毒品政策協調與仲裁的政務委員

從本研究所討論的中央部會網絡互動可以得知在現有各部會承辦人員的參 與網絡中其實欠缺爭議解決的仲裁機制,現有的互動仍是以各單位的專業意見與 觀點來討論與協商,這在共識度高的議題上沒有爭議,不過若遭遇參與行動者的 信念差異度大時,網絡的互動即會陷入僵局。以第四章討論的宗教戒毒團體的業 管單位爭議為例,在相關部會人員各有專業的堅持下,宗教戒毒的行為仍處於法 律的真空,造成政策的參與與作法的推廣都遭遇障礙。更有甚者,宗教戒毒行為 欠缺法律規範,致使政府所要求的心輔專業人員的流入遭受阻礙,而且這類戒毒 收容團體的品質也參差不齊,造成現有民間自力發展的困境與亂象。再者,現有 的爭議解決機制大體放在毒品防制會報之中,一來單一會議的討論無法納入、解 決所有的爭議點,而且開會的間隔時間亦造成緩不濟急,因此本研究建議在執行 網絡的互動中即納入高層協調人員的參與,此一作法必須先由行政院長指派熟悉 毒品政策或具相關專業的人士擔任政務委員,並讓此一政務委員參與平時工作小 組的會議與協商、討論,如發現部會間有爭議或衝突時,即可扮演仲裁的角色。

四、將焦點從社區輔導轉向監獄輔導、職訓功能的強化

目前反毒措施的施行不管從第四章歷史縱貫性的討論與第五章現有地方毒 品危害防制中心的反毒業務推動,可以看見目前政府想要推動的病人觀點醫療戒 治措施有施行的侷限性,不管是資源限制與戒治成效部分,要全面的推廣不僅不 切實際,而且也達不到所謂的毒品吸食再犯率的降低。以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現有關注的吸毒更生人社區追蹤輔導與減害措施為例,其實降低吸食毒品再犯率 的效果有限,無法改變吸毒者對與毒品的心理依賴。因此本研究建議應正視政府 資源有限與目前措施的成效不彰,放棄花費大量人力的社區追蹤輔導作法,將地 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任務重點放在反毒教育宣導、諮詢與資源協助、轉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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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至於吸毒者的輔導部分,應將重點放在監獄輔導、職訓功能的規劃與創新,

挹注人力於目前司法矯正機構,並著力吸毒者出獄前的職業訓練功能強化與社會 轉銜機制的建立。

舉例而言,職訓的部分目前監獄輔導措施在這一塊的功能發揮有限,本研究 建議參採新加坡的作法151,建立一套職訓與就業的完整規劃,與企業進行合作,

讓這些更生人能循序漸進的學習謀生技能,並實際進入工作現場,縮短出獄後的 社會適應時間。至於社會轉銜機制的建立部分,本研究建議扶植、培養民間的戒 毒收容與安置機構,讓吸毒者能有更多元、完善的收容機構輔導,或是作為吸毒 更生人出獄之後的延伸輔導場所,深化心理輔導措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