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本圖書價格與協議再販制度

第伍章 亞洲地區:中國、日本與韓國 †

第二節 日本圖書價格與協議再販制度

日本和德國是施行圖書固定價格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兩個國家,

不過,此兩國圖書固定價格制度的內涵、執行、適用範圍都大為不

16 張養志/葉文芳(2014),《圖書價格管理制度研究》,大陸:知識產權出版社。

第伍章 亞洲地區:中國、日本與韓國

同。日本屬於採協議制,德國則是採法律強制,不過,從歷史沿革 中可看出德國也是不得已才以法律規範圖書固定定價這個制度,絕 非單一政策使然。從德國的經驗與歷史沿革中看,可以窺見德國出 版商和書商公會所扮演之重要角色,並且已經在出版商和零售通路 之間建立了相當有秩序的商業規範,再透過法律賦予他們合法的地 位,這套制度即可持續運行。例如:德國出版商至今仍維持向公會 登記圖書定價,而所有零售商仍是到公會網站去查詢書種、定價等 資訊。德國,對於全世界想實施圖書固定價格制度的其他國家來說,

都是成功範例。

至於日本,早從 1953 年開始實行二次銷售價格維持制,即二次 銷售制,又稱再銷售制、再販制等(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System)。

出版社通過圖書批發公司把圖書批發給書店,是“第一次銷售”;書 店把圖書賣給讀者,是“第二次銷售”。二次銷售價格維持制指的是

“由出版社或銷售主體確定零售定價,經出版商、經銷商、書店達 成《二次銷售價格維持協議》後,最終按零售定價銷售的制度”。

這個規定是來自日本反壟斷法第 23 條,其中二次銷售的商品有:

著作、其他書籍、雜誌、報紙、唱片、音樂磁帶、音樂 CD 等。

與世界其他國家的圖書零售制度相比,日本圖書再銷售制度的 特點在於:圖書的價格由出版社制定;出版社通過批發公司監督書 店執行;書店既無權漲價銷售,也無權減價銷售。所以,再銷售制 度是一種圖書定價銷售制度。再販制的合理性在日本出版界備受爭 議,關於其存廢問題引發日本出版界的舉國論戰。

在日本,出版物在公開銷售之前,警察等國家權力機關是不能 對出版物的内容進行檢查和閱覽,不能對出版物做出停止銷售的決 定,相較於新聞和廣播電視,出版業在日本可以說是三者中最自由 的行業。但為何日本不是採用圖書自由定價制度,而是所謂《再販 制》呢?

其實,從 1953 年開始到 1980 年之間,早期所實施的《再販制》

備受爭議與質疑,所以 1980 年以後重新更改舊制,實行《新再販 制度》,允許出版社指定部分圖書和期刊爲“非再販品”,書店可以 任意降價銷售;另,1998 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再販制彈 性運用公告”(Flexible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RPMS),其中指 出:出版物再銷售制度可以繼續存在,但與此同時,爲了確保消費

者的利益,必須在維持出版物再銷售制度的基礎上,有所創新,要 靈活地彈性運用再銷售制度;2001 年,日本《關於出版物定價制的 運作》也指出:“出版物定價制度從競爭策略觀點出發理應廢除,

但當前廢除出版物定價制尚未與國民形成共識,因此維繫現行出版 物定價制較爲恰當。”

不可否認,出版物固定定價制度曾是日本出版發行產業的基石。

從 20 世紀 50 年代至 90 年代中前期,作爲“經濟槓桿”,再販制度 維繫了日本出版行業近半個世紀的繁榮;從 1997 年至今,作爲“救 命稻草”,再販制度在 10 多年當中不斷扮演緩解日本出版行業頹勢 的角色。如果取消這種固定價格制度,決定價格的主體就要轉移到 零售書店,必將引起委托銷售制度的衰退,還會使大批小型書店面 臨倒閉。

但是隨着時代變遷,傳統圖書出版業面臨着以網路科技產業爲 首的挑戰,例如:網路書店、電子書等,再銷售制度產生的弊端一 再顯現。例如:日本再販制度,並不適用於電子書 17,但德國的圖 書固定價格制度,其適用範圍早已包括電子書。所以,日本公平交 易委員會也曾三番兩次宣布廢除再銷售制度,但迫於日本出版界的 壓力和日本國民的壓力,只好每次都是不得不認可繼續暫時保留再 販制度。再販制度實質上把出版行業限制爲“保本微利”行業,成爲 出版業取得突破性發展的障礙。此外,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

再販制度的彈性運用,在實際操作中使發行行業陷入一盤散沙的狀 態,圖書固定價格已名存實亡,日本的業内人士認爲,制度的廢除 只是時間問題。

若再深究日本為何採取協議式圖書固定價格制度呢?簡言之,

這就是日本政府在固定價格與自由定價之間的妥協。誠如上述文章 所敘,日本的出版社被定位是屬於保本微利行業,需要政府制定政 策保護發展,所以,日本初期的政策精神,確實偏向於固定價格制 度;但,隨著日本經濟發展,這種保護政策對於自由競爭市場的日 本而言,根本違背其自由競爭原則。所以,為兼顧自由競爭與保護 出版產業雙方,圖書固定價格制度,只好採許協議制,與德國以法 律規定的方式截然不同。

17 請參考後文說明。

第伍章 亞洲地區:中國、日本與韓國

換句話說,日本再販制度主要精神,就是上游出版商可以透過 協議去控制下游書商、發行或者零售商店可以販售圖書產品的價格,

而這種制度的成功,就是所謂的協議方式 18。透過上游出版商和全 國圖書中盤商(或中盤商與下游書店)所訂立之契約,要求書店必須 以出版商所訂定的圖書定價出售該圖書產品;這種作法雖然在日本 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出版商必須以定價出售圖書,但是,在實務上出 版商都會跟下游簽訂圖書再販契約,這就是協議精神。在日本,反 壟斷法將圖書再販協議列於法定例外,但只限於已經採用的圖書、

雜誌或者報紙等,並已明確表明不希望將再販協議適用範圍擴大,

這也是為何日本的圖書固定價格習慣沒有被擴大到電子書的原因 之一。不過,日本的再販協議,還是有其他不足之處,說明如下。

1.因再販協議的簽約方只限於出版商和圖書中盤商、或中盤商與 書店,一旦第三人(如讀者)購得出版物,協議便無約束效力。

因此,二手書店得以自行決定圖書價格。

2.因外國出版社與日本圖書進口商並未簽訂再販協議,故再販制 度不適用於外語出版物。

日本再販制度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從 1919 年起,著 作、其他書籍、雜誌、報紙、唱片、音樂磁帶、音樂 CD 等出版物 便是以固定價格進行販售。但,日本的反壟斷法卻在 1947 年實施,

比圖書再販協議還晚。1953 年,日本公正取引委員会,其實就是台 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 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宣布,將圖書再 販制度列為法定例外,原因為圖書市場所推出之出版物數量繁多,

種類多元,加上消費者也知道圖書雜誌等乘載的內容是其他產品所 無法提供的,故有不可取代性。若取消圖書再販制度,出版物的種 類會減少,內容會變狹隘,價錢會變高,出版社只會出版暢銷書,

以賺取利潤,而無法兼顧文化傳遞功能。

若取消再販制度,全國書價會不一致,城市地區的書店可以賣 得比較便宜,鄉村地帶的書店因為運輸成本的緣故,定價會比較高。

若取消再販制度,書店會大打價格戰,賣書零售通路會因此減少。

因此,這這種的時空背景下,日本再販制度確定合法地位。不過,

但在一九六零年代末、七零年代初的時候開始有不同的聲音出現。

18 資料來源:http://www.jbpa.or.jp/en/pdf/bookmarket.pdf

例如:有些出版百科全書套書的出版社開始送出贈品和高額回饋金 給大量訂購套書的書店;或者西元 1972-73 石油危機過後,紙張和 印刷成本上揚。出版社的因應之道是把書店的退書標上更貴的新價 格,再出貨給書店販售。這些看似為出版社促銷或者推廣所使用的 行銷手法,卻造成消費者嚴重不滿,僅而引發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 介入調查。調查結果,該委員會主張,以促進市場競爭的立場判斷,

再販制度必須廢除,進而引發再販制度爭議,公正取引委員會與出 版業界和各界輿論的拉鋸戰於茲開始。19

正因如此,為彌平這種爭議,1980 年出版界提出更具彈性的“新 再販賣價格維持制度”。其中規定幾項原則:

1.出版社有義務在出版物上明碼標價;

2.允許個別出版社根據自身需要實行部分定價制;

3.對於出版超過一段時間的出版物,允許作為非再販產品出售。

2001 年三月,公正取引委員會讓步,再販制度保有合法地位至 今。公正取引委員會聲明表示:「從公平競爭的政策來看,再販制 度應該廢除。然而,由於大量反對的意見湧入,擔心廢除會對文化 和公益造成的影響,同時社會公眾也缺乏廢除再販制度的共識,我 們因此宣布,就目前而言,現行制度可以繼續保持。」20同時,公 正引取委員會要求出版社、經銷商、書店等籌畫讓制度「更加有彈 性、實際」的方法。不過,日本幾乎所有圖書雜誌仍依據再販制度 販售。

經過長時間改革發展,日本出版物再販制度的實施物件與內容 主要包括:圖書、雜誌大部分實行再販制度,但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這一制度的實行結束了日本圖書業惡性競爭的混亂局面,使得日本 的文化產業得到充分發展,有效地為其戰後經濟崛起提供了智力支 援和知識保障。但是,隨著日本文化、出版產業的發展變化,該制 度形成了許多違背效率原則的交易習慣,於是日本國內要求取消該

這一制度的實行結束了日本圖書業惡性競爭的混亂局面,使得日本 的文化產業得到充分發展,有效地為其戰後經濟崛起提供了智力支 援和知識保障。但是,隨著日本文化、出版產業的發展變化,該制 度形成了許多違背效率原則的交易習慣,於是日本國內要求取消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