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樫村志郎指出,依著宗教背景, Eglash 提出了「創造性補償」的概念,並試 圖用於犯罪處遇的領域,是氏從其心理學背景出發,認為創造性補償可以協助於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128-131)

害者從自身經驗出發,進行創造性補償,可以使其提升自我評價,進而也有和被 害者關係回復、重得後者尊敬的可能372

其次,創造性補償的實踐過程,應該要有以下幾個要素。(1)加害者主動承 擔責任,努力進行;(2)加害者的努力產生有社會價值、有建設性的結果;(3)

這個結果與加害行為有一定關連性;(4)損害與努力間,有補償關係存在(例如 令砍倒公園樹木的少年在公園裡種植樹苗);(5)這個補償的努力可以超越修補 或報復的論爭373。Eglash 認為這幾個特徵說明了健全的創造性補償的實踐。

其三,創造性補償的修復性必須在團體裡尋求、捕捉。Eglash 曾經參與酒精成 癮者的戒癮活動,而在匿名者戒酒協會裡觀查到團體支援對於酒精成癮者的重要 性。因而 Eglash 認為,在犯罪處理的部分,團體支持也將扮演重要角色:在進行 創造性補償的過程裡,加害者自身和其家族成員、友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加害人 間相互援助建立自信一事將成為可能,團體的存在使得創造性補償能發揮去汙名 化進而達到社會復歸的效果374

其四,創造性補償改良、結合原有的補償制度。Eglash 以其心理學家的身份,

結合精神醫學、宗教、法律中的補償,而提出創造性補償的概念。精神醫學方面,

補償是的概念是自發性的選擇;在宗教層次,則是自發與權威指導二者共同的組 合;在法律層面,則是非復仇非應報的法律實現方式375

樫村志郎指出,依著宗教背景, Eglash 提出了「創造性補償」的概念,並試

圖用於犯罪處遇的領域,是氏從其心理學背景出發,認為創造性補償可以協助於 刑事司法程序,使犯罪人的社會復歸之路更為順利。

二、聖經中的應報與修復

除了樫村志郎之外,其他理論家也試圖在基督教裡尋找修復式司法的根源,強 調修復式司法並不是新的理論產物,而有著深厚的宗教淵源。例如 Burnside(2012)

即指出,聖經中存在著應報和修復併存的思想。有些理論家認為聖經(特別是舊

372 樫村志郎. (2012b). 修復的正義の概念のキリスト教的起源. 正義女神的新天平-修復式正義、

人權與和平教育,頁6

373 樫村志郎(2012b),頁7

374 樫村志郎(2012b),頁7~8

375 樫村志郎(2012b),頁8~9

約部分)為純粹的應報;另一些理論家則主張聖經中的司法是徹徹底底的修復。

而他則認為聖經中的正義同時存在著懲罰和修復二個部分,也許某段經文看起來 像純然支持應報思想、另一段又像是完全支持修復思想,但聖經中的每一段經文 都不能獨立看待,而必須把它當成一個整體詮釋376。Burnside 試圖打破的是應報與 修復的二元對立觀點,然而可惜他的論述中充滿著先驗神學的預設,並認為教會 在現世進行的應報式懲罰,最終是為了使信徒能在彼岸的天堂重新復歸377。這種詮 釋方式使得所有的懲罰(甚至死刑)都有了修復性,可惜凡夫俗子如吾等重視的 仍是現世的實踐,至於在天堂復歸的論點,還是讓「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 帝」吧。

最後,Burnside 並試圖說明在聖經裡的修復,並非以「金錢賠償」為主,而是 以「回復原狀」為核心。例如舊約聖經中的經文:「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 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 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出埃及記,21:

18~19)」。Burnside 認為「用錢賠補」一詞的含意,不只是現行資本主義邏輯下的 支付賠償金,例如,倘使被害人是農夫,則合理的解釋是加害人應該自行或讓自 家人照看被害人的田地,方能真正彌補被害人的損失378

Zehr 亦指出聖經中早有修復的意涵在內。相較於 Eglash 從新約裡找尋修復理 論根基, Zehr 則把修復理論基礎更往前推到舊約時代。著名的經文「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在 Zehr 的詮釋裡,成為「損害賠償方式的規範」,而非傳統解釋中 的「應報式規範」。 Zehr 認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真意是:如果你受到 了相當於一隻眼睛的損傷,那麼你所能索要的,不能超過一隻眼睛的價值;如果 你受到了相當於一顆牙的損傷亦同379。透過這個詮釋380, Zehr 成功地將修復式司

376 Burnside, J. (2012). 《聖經》經文中的報應與恢復. 恢復性司法手冊 (p. 139~184). 北京: 中國人 民公安大學出版社,頁164

377 Burnside, J. (2012),頁175

378 Burnside, J. (2012),頁171

379 Zehr, H. (2003). 修復的司法とは何か. (西村春夫, 細井洋子, & 高橋則夫, Trans.). 東京: 新泉 社,貢147、148

380 附帶一提,筆者2005年左右有幸參觀台北清真寺,聽聞馬教長介紹幾個對伊斯蘭信仰的誤解。

其中一項誤解即是認為伊斯蘭信仰提倡暴力、推崇應報式懲罰觀。馬教長對於古蘭經上「以牙還 牙、以眼還眼」經文的解釋,和 Zehr 完全相同。

另外亦有論者指出,佛教思想中也藏有修復式司法的種子,如「眾生皆有父母子女因緣」的主張,

即有成為修復式司法根源的可能。惟然佛教團體未在台灣推動修復式司法的理由,可能並非教義

法的理論依據回溯到四千年之前,進而主張修復式司法並非新的理論,只是遺失 在歷史的滾滾長河之中,如今人們有能力將其拾回,重新實踐。

三、基督教精神與修復式司法

至今,理論家們所主張的修復式司法,較諸 Eglash 的理論更為全面。例如 Johnstone 從犯罪的定義本身出發,提出了不同傳統意義的犯罪概念,同時也試圖 推廣以非懲罰式司法方式處理犯罪問題。又如 Braithwaite 提出的金字塔理論,在 在都是試圖建立一個全新的看待犯罪的方式。

而在 Eglash 、 Burnside 等人的想像裡,修復式司法可說是平行於正式刑事司 法程序而存在,在正式刑事司法程序為懲罰之後,再進行修復關係的工作。

相較之下,現今的修復式司法則是做為正式刑事司法程序的小型替代制度,案 件從正式刑事司法程序裡轉向出去,修復完畢後再向法院報告,甚少有進行刑事 審判後又再為修復關係的情形;反之,進行修復式司法的案件亦甚少會再受正式 刑事程序的審判。

是以,雖然宗教精神在修復式司法實踐上出了一份力,但修復式司法的政策化 卻也與其構想不全相同。再一次,我們無法從政策化的因素裡尋找實踐落差的原 因。

問題,而是其出世性格。基督教相對而言屬於入世的宗教,故而始有在此岸世界推行制度改革的 可能。

關於基督新教的入世性及其對世界的影響,請參見Weber, M. (2001).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 (于 曉等, Trans.). 台北: 左岸文化.

第六節 政策化歷史回顧小結

就修復式司法的政策化過程,我們檢視了四個影響因子:被害者復興運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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