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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被害者復興運動與修復式司法的交會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114-117)

其四,被害人希望能被尊重地、公平地對待。被害人多半在刑事程序中感到自 己被二次傷害,這個二次傷害的來源不止包括法院的審判程序,早在向警察報案 之際,被害人即可能因警察的態度而感到被貶低、被質疑,因而感到二次傷害326。 例如有的被害人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後抱怨道「警察一而再再三再地質問我細節,

彷彿我才是罪犯」。另外, Tyler(1988)的實證研究中指出,影響被害人對於刑 事程序滿意度的最重要因素,也許不是擁有正式程序地位,而是被尊重地對待327

其五,被害人需要實質回復。對於被害人的物質賠償可以追溯到漢摩拉比法典

328,時至今日,犯罪行為人除了被國家處罰而為金錢支出(如罰金)外,對被害人 賠償的金錢支出也成為刑事程序上重要的一環,並且與被害人對刑事程序的滿意 度直接相關329。雖然許多國家設有被害人補償制度,但是,對於被害人來說,直接 從加害人那裡得到賠償,仍是比較撫慰心靈的一種方式330

其六,被害人需要感情上的修復和道歉。除了物質上損失外,被害人常常也有 情感上精神上的損傷,比如感受到被背叛、被羞辱、被貶低等等331。是以,除了物 質方面的補償,在情感精神層次,被害人亦需要被補償。而一個能達到修復功能 的道歉,必須要建立在對於行為人造成的傷害有所認知的前提上,承認自己的錯 誤和責任,並表達出後悔和自責332。當然,道歉不可能讓已經造成的傷害一筆勾銷,

它只是能讓情感上的修復成為可能。

第二項 被害者復興運動與修復式司法的交會

在被害者支援和被害者權利爭取的兩條路線上, Strang(2002)認為歐陸的被 害者運動較重視前者、而美國較重視後者333。不過,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在歐洲

326 Strang, H. (2002),頁13

327 Tyler(1988), What is Procedural Justice?: Criteria Used by Citizens to Assess the Fairness of Legal Procedures,轉引自Strang, H. (2002). Repair or Revenge: 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頁14

328 Wallance, H. (2007),頁343

329 Strang, H. (2002),頁16

330 Strang, H. (2002),頁17

331 Strang, H. (2002),頁18、19

332 Strang, H. (2002),頁21

333 Strang, H. (2002),頁29以下

或美國,都有著修復式司法,而也都展現出了類似的實踐流變。被害人復興運動 以什麼樣的方式推動這個修復式司法的政策化流變呢?

首先,我們觀察在被害者復興運動中,佔重要角色的女性主義者們,對性侵害 案和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視,似乎沒有延續到修復式司法制度上。修復式司法在大 多數國家的實踐裡,排除掉了性侵害案件(因為其為重罪)和家庭暴力案件,只 有少數的實踐334裡包含之。明明是被害人復興運動中的要角,但在宣稱受其影響的 修復式司法中卻成了邊緣角色,這使我們不得不懷疑,被害人復興運動到底如何 推動了修復式司法的政策化流變,為什麼會變得連自己重視的東西都不存在了呢。

再者,如果說被害人復興運動在修復式司法裡真的佔了那麼重要的角色,我們 也很難理解為什麼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幾乎都是針對輕微案件進行,重大案件的 被害人不是更應該被保護嗎?更難理解的是,絕大多數修復式司法實踐都在案件 初期即試圖進行修復工作,此際被害人尚在犯罪事件影響下,憤怒難息,試問要 如何修復?

仔細觀察現行的修復式司法實踐方案,其設計上仍然脫離不了以加害人為核心 的想法。不論是被害人加害人對話模式也好、家族會議模式也好、量刑圈模式也 好,加害人受到的矚目仍然比被害人多得多。被害人最終發現,他們自己依舊被 排除在外335。國家機關念茲在茲的是加害人的再犯問題,對於被害人的創傷,卻甚 少追踪調查,彷彿沒有那麼在意。而英國和美國的被害人協會甚至主張,修復式 司法中的被害人加害人調解會議之所以被採行,乃是被關心犯罪人處境的研究者 推動,這些研究者擔心傳統刑事程序中犯罪人被不當對待,故推動司法改革336。於 是,在修復式司法的政策化過程中,被害人仍然是程序邊緣角色,更糟的是,還 被當成是美化政策的口號。

最後,如果再回溯到古老的刑事程序來看,被害者學認為在人類早期的年代,

刑事追訴權是由被害人及其家族掌握,亦即所謂的血親復仇制度,由被害人做為 追訴主體,這個權力其後為國家所壟斷337。然而,修復式司法在回溯古老的刑事程 序時,卻強調在國家出現以先,犯罪事件即是由族內長老調解、仲裁以為決斷,

334 雖然我國的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中,包含家庭暴力案件,但其原因與其說係出於被害者運動的

影響,倒不如說是出於法不入家門的傳統思維。詳細論述參見第二章。

335 Green, S. (2012). 被害人運動和恢復性司法. 恢復性司法手冊 (p. 217~244).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 大學出版社,頁227

336 Green, S. (2012),頁227

並且早具修復而非懲罰的精神338。對於歷史的理解有如此天差地別的兩種思想,為 何還能認它們為攜手合作的伙伴,實在值得玩味。

小結

修復式司法雖然打著與被害人站在同一陣線的口號,但是回顧其發展歷史,卻 會發現與被害者學的脈絡不甚相符。而在實踐上,也不如其理論所宣稱的那麼重 視被害人的需求。

在這個情況下,與其說從被害者復興運動裡長出了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倒不如 說修復式司法在與被害者復興運動合流,一同推動對話會議、家族會議、量刑圈 等刑事司法改革。

337 Wallance, H. (2007),這幾乎是被害者學ABC了。

338 Zehr, H. (2003). 修復的司法とは何か. (西村春夫, 細井洋子, & 高橋則夫, Trans.). 東京: 新泉 社,頁101以下、陳祖輝. (2004). 淺談社區司法的理念與實踐:復歸式正義取向. 社區發展季刊, (107), 445~458,頁446以下

第三節 原住民復興運動

第一項 紐西蘭與 Māori

一、復興運動的發生

修復式司法中的原住民運動基礎,主要係指向紐西蘭原住民 Māori 人師法家族 會議模式或向加拿大原住民學習量刑圈模式的部分。

然而,從紐西蘭原住民 Māori 人的角度而言,「原住民復興運動」一詞的意義 更為深遠。 Māori 人從十九世紀開始受到歐洲人的殖民統治, 1840 年,在許多 政治和軍事考量下, Māori 的幾個族長聯合與來自英國的殖民者簽訂了懷唐依條 約(Treaty of Waitangi),這使得英國王室得以合法統治紐西蘭的 Māori 人339。然 而,合約的兩個語文版本--英文和 Māori 文略有不同,甚至可以說,由於當代 英語和 Māori 語間存在太多沒有相對應概念的詞彙,使得 Māori 族人不完全明白 自己究竟放棄了什麼權利,致使後續糾紛不斷。於是,簽署條約時所寄望的和平 不但沒能到來,取而代之的,是來自英國的軍隊和鎮壓戰爭。英國人挾著先進兵 器大獲勝利,而 Māori 族人則被血腥鎮壓,人口數量大減340

直到 1960 年代,新左翼運動開始關懷反種族主義、為同性戀和婦女權益進行 抗爭之時, Māori 人的復興運動,才開始蓬勃。在這個階段,首先被關注的是 Māori 族人在教育上的不利地位以及居住歧視的部分341。 其次則是反省在簽署懷唐依條 約時,利用兩個語言版本不同--特別是因為文化差異而沒有對應概念的語彙一 事--所進行的形同欺騙原住民 Māori 人的行為。1970年代,對於懷唐依條約的 反省慢慢促成了 Māori 族人爭取政治權利的契機,特別是在同一時期美國黑人民 權運動的發展,更是使得 Māori 族人受到鼓舞,進而試圖爭取民族自決權利342

(Self-determination)。

339 Alves, D. (1999). The Maori and the Crown: an Indigenous People’s Struggle for Self-Determination.

London: Greenwood Press,頁19~21

340 Alves, D. (1999),頁22~25

341 Alves, D. (1999),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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