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被害者復興運動
第一項 被害者復興運動的內涵
在國家掌握犯罪追訴權的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者一般被認為是被剝奪了 在家族復仇制下擁有的權力。此外,由於現行刑事訴訟程序及犯罪處遇方式聚焦 於犯罪事件乃至犯罪行為人及其矯治,相形之下被害人受到的關注較少。這些因 素在在都使被害人感到自己在自己的案件裡成了局外人,而試圖要求程序上的地 位保障。
一、互助團體
被害者復興運動的開始,約在 1960 年代。最早的被害者復興運動,是以被害 者互助的形式出現,例如以犯罪被害人為志工成員而組成的團體,進行對其他犯 罪被害人支援計劃等308。
在那之前的被害者,即便被學界或實務機關關注,也是以「與犯罪事件的關係」
的方式出現,而做為理解犯罪的一環--亦即被害者學的研究。例如 1948 年 Hentig 觀察犯罪行為人及其被害人間關係的經典著作《犯罪人及其被害人(The Criminal and His Victim)》,在書中, Hentig 將被害人進行不同方面的分析:一般 層次的、心理類型。在一般層次分析中,是氏將被害人分類如幼年、女性、老人、
心智缺陷、結構性弱勢(如移民、少數民族)等309;再依心理類型將被害人分為抑 鬱的、貪心的、淫蕩的、寂寞傷心的、煩惱的、無助的310。最後, Hentig 認為我 們應該用更廣的角度看待被害人,亦即觀察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他 用「主動受難(Activating Sufferer)」來形容這個狀態311。類似的觀察視點如 1958 年 Wolfgang 對於謀殺案被害者的研究《謀殺案的模式(Patterns in Criminal Homicide)》
308 Wallance, H. (2007). Victimology: Lge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Perspectives (2nd ed.). Boston:
Pearson A&B,頁16
309 Hentig, H. von. (1967). The Criminal & His Victim. Hamden: Archon Books,頁404以下
310 Hentig, H. von. (1967),頁419以下
311 Hentig, H. von. (1967),頁438以下
一書,亦認為加害人是犯罪行為的一端、而被害人是另一端,需要同時研究雙方 始能對犯罪案件有全面的理解312。
這樣的研究雖然讓被害者被「看見」,但卻也免不了責怪被害人的副作用,也 因此, Hentig 被認為是「責怪被害人(Blaming the Victim)」概念之父。可以說,
這些研究非但沒能使被害人的地位提升或協助脫離被害陰影,反倒使被害人受到 二次傷害。特別是在性犯罪事件中,被害者學的焦點多置於被害人的穿著打扮、
抵抗程度,而使被害人更形受挫313。
在這樣的氛圍之下,最早的被害人復興運動中,女性主義者也佔了很大的角 色。例如 Griffin 在 1971年的短文〈Rape, The All American Crime〉中,將性犯罪 從個人對個人的傷害層次,提升到國家社會階級對階級的集體傷害層次,進而主 張對性犯罪的恐懼不是單純的犯罪問題,而是社會控制的手段之一314。而
Holmstorm & Burgess 則是從傳統的和當代的觀察性犯罪的角度變化出發,主張在 個人的層次預防性犯罪的方式,不過是把性犯罪被害者從「這個人」變成「那個 人」,並沒能真正解決性犯罪問題,她們更進一步指出,預防性犯罪的手段--而 非性犯罪本身--把全體婦女都被害者化了315。除了性犯罪外,家庭暴力問題也在 此際被女性主義者提出,在個人即政治的口號下,強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應該要 被看見、被重視、被處理,而非僅止是私領域的問題。
此階段的被害者運動看似蓬勃發展,不過,在美國全面性的被害者互助會多半 在 1970 年代末期到 1980 年代初期,遇上資金不足而不得不停止活動的困境316。 除了資金問題之外,被害者互助會內部亦面臨了專業分化的問題。由於不同類型 的被害人需要不同的協助,試圖幫助「一般」被害人的作法,雖然立意良善,卻 不符需求。隨著被害者協助專業度需求的提升,被害者支援團體即必須進行分工,
著力於各自專精的領域317。於是,不同類型的被害者團體在此際漸漸成立,例如聯 合對抗性犯罪組織(National Coalition Against Sexual Assault),就是專注於服務性犯
312 林山田, 林東茂, & 林燦璋. (2002). 犯罪學 (增訂三版.). 台北: 三民書局,頁250
313 這樣的二次傷害在性侵害類型的犯罪特別嚴重。在我國論著可以參見張甘妹(1979)《刑事政策》、
在外國可以參考 Mendelsohn(1940) 〈Rape in Crimiology〉。
314 Wallance, H. (2007),頁7
315 Holmstrom, L. L., & Burgess, A. W. (1978). Rape Victimology: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Research. The New and the Old Crimiology (p. 223~240).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頁231
316 Wallance, H. (2007),頁16
這個時期國際上面臨著石油危機的影響和新自由主義的崛起。後者如何影響司法,請參見第五章 第六節。
罪被害人,提供其所需特別協助的團體。除此之外尚有創立於 1978 年的謀殺被害 人父母互助會(Parents of Murdered Children),提供痛失子女的父母親情感上支持,
以繼續其人生318;另又如創立於 1980 年的反酒駕母親聯盟(Mothers Against Drunk 得到資訊,會使被害人感到相當挫折323。而 Shapland(1996)的實證研究亦顯示,
在刑事程序中,越被告知程序細節的被害人,對於刑事程序的滿意度亦越高324。
318 Parents of Murdered Children 官方網頁,http://www.pomc.com/whyhere.cfm,最後到訪日:2012/05/08
319 Mothers Against Drunk Driving 官方網頁,http://www.madd.org/about-us/mission/。最後到訪日:
2012/05/08
320 Kuo, S.-ya. (2011). EMERGING PROCESSES AND CONCEPT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ITS IMPLICATION TO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犯罪與刑事司法, (16), 1-45,頁24、25
321 Strang, H. (2002). Repair or Revenge: 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頁28
322 Strang, H. (2002),頁9、10
323 Strang, H. (2002),頁10~11
324 Shapland(1986), Victims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轉引自Strang, H. (2002),頁10
325 Strang, H. (2002),頁12
其四,被害人希望能被尊重地、公平地對待。被害人多半在刑事程序中感到自 己被二次傷害,這個二次傷害的來源不止包括法院的審判程序,早在向警察報案 之際,被害人即可能因警察的態度而感到被貶低、被質疑,因而感到二次傷害326。 例如有的被害人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後抱怨道「警察一而再再三再地質問我細節,
彷彿我才是罪犯」。另外, Tyler(1988)的實證研究中指出,影響被害人對於刑 事程序滿意度的最重要因素,也許不是擁有正式程序地位,而是被尊重地對待327。
其五,被害人需要實質回復。對於被害人的物質賠償可以追溯到漢摩拉比法典
328,時至今日,犯罪行為人除了被國家處罰而為金錢支出(如罰金)外,對被害人 賠償的金錢支出也成為刑事程序上重要的一環,並且與被害人對刑事程序的滿意 度直接相關329。雖然許多國家設有被害人補償制度,但是,對於被害人來說,直接 從加害人那裡得到賠償,仍是比較撫慰心靈的一種方式330。
其六,被害人需要感情上的修復和道歉。除了物質上損失外,被害人常常也有 情感上精神上的損傷,比如感受到被背叛、被羞辱、被貶低等等331。是以,除了物 質方面的補償,在情感精神層次,被害人亦需要被補償。而一個能達到修復功能 的道歉,必須要建立在對於行為人造成的傷害有所認知的前提上,承認自己的錯 誤和責任,並表達出後悔和自責332。當然,道歉不可能讓已經造成的傷害一筆勾銷,
它只是能讓情感上的修復成為可能。
第二項 被害者復興運動與修復式司法的交會
在被害者支援和被害者權利爭取的兩條路線上, Strang(2002)認為歐陸的被 害者運動較重視前者、而美國較重視後者333。不過,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在歐洲
326 Strang, H. (2002),頁13
327 Tyler(1988), What is Procedural Justice?: Criteria Used by Citizens to Assess the Fairness of Legal Procedures,轉引自Strang, H. (2002). Repair or Revenge: 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頁14
328 Wallance, H. (2007),頁343
329 Strang, H. (2002),頁16
330 Strang, H. (2002),頁17
331 Strang, H. (2002),頁18、19
332 Strang, H. (2002),頁21
333 Strang, H. (2002),頁29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