態度面對,進而使個人自身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人於是自願投入這一場殘酷遊 戲,並以為在其中得到了自由。
Foucault 認為,這種強調個人自我管理的新自由主義,即是現代國家進行治理 的一種型式。新自由主義下的人民自以為擁有自由,但那個自由是在框架內的、
被給定好的自由。當人們越以為自己擁有自由的時候,他們反而是越被規訓著的
452。而正由於個人對於自由的追求,他們事實上是越依賴於群體的存在。因為群體
(亦即國家)確保了他們追求自由的可能。
對於個體化的需求和群體的依賴性又成了新自由主義底下的另一個矛盾性。人 們必須集合起來,但是,是以不會挑戰到國家統治權威以及新自由主義順利推展 為其前提。於是,人們的結合將傾向展現為沒有強制力量的慈善機構,而非強而 有力的工會,當然更不會是政治理念相左的政黨453。被認為有自由意志的人們,在 此卻只會組成溫和的團體454,不會對統治者進行挑戰,新自由主義如何規訓人們使 其以為自己有著自由,在此可見一般。
新自由主義即是這樣一個矛盾政濟經濟學實踐:我們希望政府出面干預,但又 不希望它太過干預;我們自認為在其中得到無比龐大的自由,但這個自由卻全是 被給定好的自由。
第三項 新自由主義與修復式司法的交會
在新自由主義的實踐下--一如個人本身--,政府的每個層面都沾染上了理 性計算的經濟學特色。在刑事司法的領域,如何分配資源處理最大化的案件量,
如今已成為思考主流。雖然打擊犯罪一直都需要資源,但是這種對於成本與成效 的追求,以及它在政策考量中所佔的地位,卻是前所未見455。
這種成本效益分析的經濟學家式的思維,如今被刑事司法官員所採用,並成為 規劃矯治政策時的必要邏輯。修復式司法亦未能脫離此脈絡。透過修復式司法的
451 佐藤嘉幸. (2009),頁49
452 Foucault, M. (2008),頁65以下
453 Harvey, D. (2010),頁79
454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當問及人們:你有何理想時,在許多人會回答道去做志工幫助窮人,但卻
幾乎沒有人想過要從源頭改變財富分配規則,讓貧窮結構有機會改變。
相關實踐,國家得以在刑事程序初期即轉介案件,以迅速快捷的方式處理掉爭議 性較小的案件,而將司法資源留給較大的的案件。
在個人的層次,這樣的經濟學邏輯一樣成立。對於被告來說,理性計算在刑事 司法程序裡如同企業上商業往來決策一般重要456。被告被教導著考量每個抗辯增加 的程序成本,以及認罪減少的程序成本和刑罰寬待。甚而,除了程序成本的考量 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自己被劃規在「值得修復」的那一邊,而得受惠於寬 容政策。乍看之下,犯罪行為人現在有了更大的自由,可以透過修復式司法進行 處遇。然而這個自由不過是被給定的自由,依賴著整個制度存在,行為人以為的 自由,不過是他被規訓為一個「有理性、有道德、值得修復的人」的結果罷了。
而新自由主義在人的群體上的溫和傾向,也與上一小節談到的社會凝結力相互 映證。在修復式司法底下,國家需要民間團體的力量助其執行,是以,國家召喚 前資本主義時代殘餘下來的民間力量,並收編之。國家並未期待民間力量再一次 復興團結,只是使其能為己用。相類於此,在新自由主義下,人民對於社會共同 體的依賴,被投射於鬆散的組織,不會對國家統治進行任何挑戰。藉由這些鬆散 的組織,國家穩固了自己的統治,讓可能反對自己的力量被規訓在安全的範疇457。 修復式司法的實踐方式,使得國家得以在最小限政府的理念前提下,擴大其控制 之網。而新自由主義的理念,則鼓勵人們加入此類團體,提倡著溫和而省錢458的司 法改革。
於是,政治經濟學上的新自由主義實踐,影響於國家的各個面向,刑事司法制 度自然也無法置身事外。在國家的層次,司法制度必須考量資源的合理分配;在 個人的層次,犯罪人必須考量程序與實體成本的理性計算。新自由主義與修復式 司法聯手,在犯罪行為人--不,是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心底放置一個小小 CEO,使個人自己監督自己。修復式司法在此成為新自由主義的實踐環節,正當化 經濟學下的冷酷邏輯,從而使得國家對人民的全面控制成為可能。
455 Garland, D. (2006),頁251
456 謝煜偉. (2005). 寬嚴並進刑事政策之省思. 月旦法學雜誌, 126, 131~157,頁151
457 Harvey, D. (2010),頁79
458 不溫和、不省錢的司法改革如下:落實被告權利保障,確實要求國家舉證義務(包含檢察官蒞
庭辯論的要求、司法警察蒐證及證據管理責任的提升、跡證檢驗實驗室的設置等等),促使最高
法院自為判決而不得一再發回等等。
第六章 結論
從第一章開始,本文爬梳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史,從詞源學以及理論角度,勾勒 出修復式司法的理論論述。至於在政策實踐上是否真有實現理論的理想,從第二 章和第三章的比較介紹分析裡,我們不得不遺憾地說,不論是在我國被冠上修復 式司法名義的刑事司法制度、抑或是世界諸國實踐的修復式司法政策,都沒能達 成其理論所期待的目標。更明確地說,在我國的制度上,修復式司法的政策,不 僅沒能提升被害人地位或推動非懲罰式司法價值,反而還成為寬嚴並濟刑事政策 的合理化外衣。
而在第四章爬梳修復式司法的發展歷史,並觀查其理論論述與政策論述的流變 時,即可發現政策論述已然與原先理念有了不同,在不穩固的歷史條件下,修復 式司法的實踐達成不了原先的目的,也就不是太令人意外的事了。那麼,修復式 司法的實踐既然並非原先期待的樣貌,它的真實樣貌又給我們帶來了什麼樣的影 響?在第五章本文試圖從純粹制度上的影響,一路推展到政治經濟學對於人的控 制可能。修復式司法使得國家可以繞過長期以來限制它的刑事訴訟原則,並與寬 容的刑事政策融合,安撫不認同重刑化傾向的人們。在此,被害人並未受惠,因 為修復式司法愛用的金錢賠償不會給被害人買來尊嚴和修復,同時其預設的平等 對話條件也並不存在。相對地,加害人也並未受惠,而是被放進一個更細緻的控 制之網。最大的受惠者反而是國家,它得以壓低刑事司法成本、收編民間力量、
深化對個人的控制,修復式司法在此意外地與新自由主義相互強化。
於是,在第一章我們提到的修復式司法兩軸線:提升被害人地位和推動非懲罰 式司法價值,在經過檢驗後,發現實踐上幾乎都沒有被落實,當然也就更不存在 孰先孰後的衝突問題。實踐上真正的問題是:修復式司法價值根本沒有被推動,
而只是做為政策的美化工具而已。
在此,或有論者質疑,本文所指出的修復式司法在政策論述上與實行上的流 變,不過是實踐修復式司法理想的中間過程。亦即,是現在執行中的修復式司法
「還不夠好」,而非實踐和論述有所落差。
對於這樣的提問,本文的回應是,不論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在將來是否有可能 變得更好,都不能改變現在的的確確存在實踐和理論不一致的狀態。本文僅是試
圖描述並捕捉這個流變的狀況,並指明之。不論現狀是理論的副作用抑或只是過 渡階段,都不能否認現狀真實存在,亦不能抹除實踐現狀造成的影響。我們不能 夠用主張「現狀的這些困境只是實踐得不夠完全」的方式,迴避掉這些問題。
至於有支持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家,如 Johnstone(2012)進一步指出,實踐上的 這些問題固然存在,但不能據以指責修復式司法理論有重大缺陷,只要抱持改革 信念,最終我們仍會朝向美好的未來前進。
對於這樣樂觀的宣言,本文以為,樂園不會憑空降臨在人世。一個改革若欲成 功,除了憑著推動者的滿腔熱血之外,仍需要考量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外在客觀 條件,才能竟全功。而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在未來是否能夠朝向理論論述的美好方 向前進,本文實在沒有太多樂觀的理由。在整體政治經濟局勢已經走向最小限政 府、個人為自己負責的新自由主義思潮下,期待刑事政策方面能採取重視社會關 係、修補被害人傷害、回復被害人加害人與社群關係的修復式司法,無異於緣木 求魚。
Weber(2001)曾經描繪過資本主義理性如何從修士的斗篷轉化為大眾的鐵牢 籠,由宗教動力支撐的制度,在宗教熱情消褪後,不但沒有分崩解體,反而成了 更難以逃脫的囚牢。同樣是由宗教熱情推動的修復式司法,在進入國家體系、慢 慢遠離宗教因子後,恐怕也不會解體,而會以更細微的方式控制人們的生活。這 點在根本沒有類似宗教背景的我國和日本,只會更為明顯。
基於此,本文以為,與其不斷強調修復式司法的理論如何地美好、實踐如何地 可以加強,並把一切問題的成因歸諸於其信念尚待宣揚教育,倒不如正視修復式 司法的實踐瓶頸、正視它與寬嚴並進刑事政策合流後產生的效應、以及在新自由 主義盛行下所扮演的角色。從而避免淪為遮羞布的命運,而真能向原先設定的目 標邁進。
本文並不期待背負著新世紀司法改革希望之星的修復式司法,能夠在一篇小小
本文並不期待背負著新世紀司法改革希望之星的修復式司法,能夠在一篇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