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項 台灣與泛泰雅族原住民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118-122)

二、 Māori 與紐西蘭的修復式司法

至今, Māori 族的民族自決或其他政治上權利未見實現,但是其用家族會議方 式處理犯罪事件的做法,則悄悄地走進了紐西蘭刑事程序中的修復式司法方案。

原住民復興運動也許確實使得 Māori 族的文化被主流社群看見,但是能否把家族 會議模式被採納一事,當作是復興運動的成效,卻值得三思。

首先,修復式司法的採用是為了改革紐西蘭官方刑事司法體系的無效率,並不 能直接連結到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343。其次,紐西蘭的修復式司法實踐中,官 方與民間合作密切,被認為適合的案件透過刑事程序中的官方單位轉介到民間團 體進行對話,而民間團體的背景乃係以宗教團體或公益團體為主344,並非由Māori 族自己的宗族會議(如:泛血親氏族的 whānau 、 hapū)執行。可以說。在修復 式司法的大旗下,乍見或以為 Māori 族人的文化確實受到重視,然而細查之後,

卻可以發現,在刑事程序中採行的原住民精神,不過是一個被馴化了的片段罷了。

最後,由於紐西蘭的修復式司法方案仍限制在非重罪案件始得適用,難認原住民 族的司法精神對其造成什麼根本性的影響。

而修復式司法的實踐,也沒能改變 Māori 族人受監禁比例過高的事實。觀察紐 西蘭的監禁人口比例,不論在採行修復式司法前或後, Māori 族人都佔了受刑人 口的一半以上345,可以說,修復式司法的實踐一事,並沒有改變 Māori 族是監獄 常客的事實,從而,對於 Māori 族的整體處境並無助益。

第二項 台灣與泛泰雅族原住民

而在我國,亦有學者嘗試效法泛泰雅族346原住民的司法精神,用於改革傳統刑 事司法,而成為修復式司法之基石。許春金等(2008a)的研究中,即介紹泛泰雅 族原住民的世界觀,強調泛泰雅族人沒有「犯罪」的概念,只有「衝突事件」或

342 Alves, D. (1999),頁41

343 Pratt, J. (2005). The Dark Side of Paradise: Explaining New Zealand’s History of High Imprisonment.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6(4), 541-560

344 詳細請參見第三章第二節第一項。

345 詳細數據請參見第三章第二節第一項。

275~299,頁291

這樣的實踐方式在接受 Gaga 行為規範的原住民部族或可被接受,然而欲套用 到全國的司法體系中,不免有忽略被害人自主意願的問題,而有造成二次傷害的 可能356

向原住民請益的做法,是否對我國的修復式司法實踐有所助益,不無疑問。雖 然外國實踐--例如加拿大和紐西蘭--不乏這樣的例子,但是仔細觀察,修復 式司法的精神本源,其實仍是受在該國文化中佔優勢的基督教精神影響,原住民 文化只是提供實踐時的技術性細節。這個部分在加拿大和紐西蘭等地,實踐修復 式司法的團體幾乎是出於宗教團體一事可以得到佐證。

然而在我國,連核心的修復精神都要向原住民借用,這樣的「請益」能達成多 少效果,實在令人疑惑。試想,一個在漢民族儒家文化中的應報式世界觀薰陶下 成長的人士,如何能在成年後,讀了幾篇介紹泰雅族 Utux、Gaga 概念的文章,聽 過幾場演講、接受十數個小時的訓練,就打從心底理解領悟泰雅族的修復式世界 觀,而能應用於生活中呢?泰雅族這種把犯罪理解成對整體部族的侵犯,並且重 視族人之間的和協關係,是以族人必須一同贖罪的想法,只能透過日常生活的積 累、潛移默化,而深植入人們心中。

因此,如果希望泰雅族的修復精神,能成為我國實踐修復式司法的基石,即必 須用潛移默化的方式,在社會的各個層面推展其修復世界觀,深植於大眾心中,

始有可能達成目的。然而,我國並沒能提供這樣的環境。這一方面是由於泰雅族 在人口上為少數,如此少數的族群,光是維繫自己文化的傳承就已非常艱難,更 遑論發揚、影響於大眾。另一方面,在台灣,原住民文化相較於漢人文化實為弱 勢,事實上,除了在九族文化村和定期的原住民特展外,很難看到其身影。在這 種只有在遊樂時期才有機會接觸到原住民文化(更何況泰雅族是台灣原住民的其 中一族,被分配到的關注時間更少),如何能期待它發揮潛移默化的功效,影響屬 於優勢文化的人們呢?

在欠缺認同基石的前提下,於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修復式司法領域內,推崇屬於 弱勢文化的原住民信念,因而變成一種雙重安全措施:一方面,它可以宣示政府

355 許華孚, & 卓雅苹. (2011),頁291

356 許華孚, & 卓雅苹. (2011),頁291

對原住民(雖然只是其中一族)的重視;另一方面,則可以把原住民的司法相關 請求,安全地放置在刑事司法程序的一嵎(而且還是專門處理小案的角落),而不 須在整體司法程序的層次進行太大改變。

所謂在整體司法程序層次的改變,比如原住民專業法庭的設置。早在 2003 年 政府即宣稱將設原住民專業法庭,甚至派員至紐西蘭進行相關考查,然而,就法 庭之設置,至今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還有與原住民日常生活習習相關 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其中與原住民傳統文化 衝突的部分,國家機關每稱即將檢討,卻總是沒有下文。

小結

在回顧原住民復興運動的主要訴求後,可以發現主張原住民復興運動影響了修 復式司法的說法,似乎不那麼理所當然。修復式司法向原住民學習的部分,僅是 實踐上的技術性細節,亦即量刑圈、家庭圈等部分。究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及主要 活躍的實踐團體,仍是以基督教文化精神及相關公益團體為主。原住民犯罪觀僅 是以一個馴化了的版本進入國家司法系統。

原住民復興運動也許使原住民對犯罪的理解被「看」見,但是在修復式司法的 實踐底下,卻是將其鎖在一個安穩的小角落,而對於整體刑事司法制度沒有太大 影響,對於原住民的權利運動亦無助益。

第四節 社區司法精神

第一項 社區司法

社區司法(Community Justice)所指為何?有認為只要是發生在社區裡的、而非 發生在傳統刑事司法審判矯治(如法庭和監獄)裡的犯罪處理程序,即為社區司 法。亦有將社區司法與修復式司法結合,只要涉及到被害人服務(例如性侵害被 害人心理輔導、謀殺被害人遺族支援等)者,即認為屬社區司法的一環。亦有認 為只要與社區有關,不論是社區犯罪預防、被害人協助、修復式司法實踐、受刑 人復歸等等,都可認為屬於社區司法357

至於社區司法的萌芽,在美國最早約可回推到 1960 年代,它是對當代刑事政 策的改革方案,認為必須回歸社區才能解決犯罪問題358。社區矯正、社區警政、社 區內懲罰、社區犯罪預防、社區檢察官、社區正義,社區成了所有刑事司法問題 的萬能良方(Garland,2006:166)。

社區司法的實踐理論中,可以再區分為過程及結果。過程部分,強調體系易接 近性、社區參與、賠償過程、再整合過程;而結果部分則包含修復、整合、社區 接受能力、社區滿足能力359

第二項 社區司法與修復式司法

關於修復式司法和社區司法間的關係,雖然有論者主張社區司法影響了修復式 司法的政策化,陳祖輝(2004)則是認為,並非是在社區司法裡滋長出了修復式司 法,而是修復式司法提供了社區司法的理論架構360

357 Kurki, L. (2000). Restorative and Community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Crime and Justice, 27, 235-303,頁236

358 Garland, D. (2006). 控制的文化. 台北: 巨流出版,頁166

359 陳祖輝. (2004). 淺談社區司法的理念與實踐:復歸式正義取向. 社區發展季刊, (107), 445~458,

頁453以下

360 陳祖輝. (2004),頁445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11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