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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實踐模式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58-63)

第二項 日本

第一目 背景

日本近年來開始重視修復式司法之領域,並以提升被害人地位方面之努力為 重。與本章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日本並非基督教143國家、同時在民間又存在以謝罪

(即賠償、道歉)解決糾紛的傳統,後者被 Haley 氏認為有著實踐修復式司法的 絕佳土壤。

Haley 認為日本人從小就被教導著重視社會關係,犯了錯應勇於道歉彌補,在 此,父母師長扮演的角色更像一個協調關係的調解人,而非判斷對錯的法官144

在日本沒有被害人加害人的調解計劃、沒有調解人的訓練、沒有統計數據 或研究。調解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犯罪被害人進行調解也許是一件 繁重的工作,然而也是被害人的近親或友人或社群期待承擔的責任。修復 模式和其所需要的全部要素都自然地存在於日本文化中(Haley,1998:856)。

然而,日本是否真如 Haley 想像的,是修復式司法是天堂樂園?我們必須在研 究修復式司法實踐後再來回答這個問題。由於日本的修復式司法主要由民間團體 進行,以下介紹近年來較大規模進行的幾個團體。

第二目 實踐模式

一、岡山仲裁中心

143 本文的基督教泛指舊教(天主教)、新教(基督教),及後者之各個支派。

144 Haley, J. (1998). Apology and Pardon : Learning From Japan.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41), 842~867,頁856

非法院的紛爭處理仲裁方式,首先是從日本律師公會(日本弁護士連合会)開 始發起。最早在 1990 年,第二東京律師公會仲裁中心即開始運作145。之後在 2001 年六月裡進行設置 ADR 中心(ADRセンター,ADR 乃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之縮寫)的相關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在全國各地律師公會設置仲裁中心 的可行性、管理問題、與外部相關團體的連繫、處理流程方法的建構等事項146

然而,在 2001 年之前,做為 ADR 計劃的前導, 1997 年岡山律師公會即設 置了「岡山仲裁中心(岡山仲裁センター)」,以 ADR 為其核心價值,亦即「透 過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的自律紛爭解決能力,而迅速地得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 決方法」。要達成這個目標,除了律師外,尚須不動產鑑定師、建築師、稅務師、

諮商師、土地房屋調查師等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共同仲裁。此外,進行方式不 同於法院的公正第三人高高在上,而是以平等互動的方式進行。同時,與仲裁人 的專業判斷相比,毋寧更重視和解斡旋的部分,並導入「小心地帶入仲裁人判斷、

接受當事人情感需求」的技能147

這樣的制度設計原先並非本於修復式司法理念而出發,但在實行上卻與修復式 司法的基本信念相當相似。於是,以前述岡山仲裁中心的實踐經驗,加上修復式 司法中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計劃148(VORP,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

之概念,岡山仲裁中心亦開始進行犯罪被害人加害人間的調停。對於此調停的目 的,高原(2006)指出,調停應是「被害人與加害人二者間,以被害人的需求為中

心進行對話、合致於被害人的需求而成立的合意

149

」。亦即,被害人的需求是一切

的重點。

高原列出了十六件接受岡山仲裁中心調解的案件,申請案中有七件由加害人提 出、九件由被害人提出;此外,其中十件案件的加害人是少年150。其中四件案件因

145 高原勝哉. (2006). 紛争処理仲裁センターにおける試み. 修復式司法の総合的研究 (p. 125~139).

東京: 風間書房,頁125

146 高原勝哉. (2006),頁125

147 高原勝哉. (2006),頁126

148 VORP計劃最初是由 Zehr 提出的一種修復關係的方式。然而由於名稱中逕以「和解」為名,有 給予當事人太多壓力及期待之危險,故後多改稱 VOM計劃(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將重點 放在會談。

149 高原勝哉. (2006),頁127

150 高原勝哉. (2006),頁128以下。

必須說明的是,這十六個案件只是高原氏選擇列表的案件,不具對全部案件的代表性。本文亦僅 是就被列舉的案件做介紹。

故(被害人拒絕或加害人否認罪名等等)中止,餘下十二件成立調解的案件,「全 數」都以支付和解金的方式達成協議。

不過,在談及對被害人的幫助時,岡山仲裁中心強調其調解提供的幫助,並不 止於上述之損害賠償的和解金。調解會議還可以(1)使被害人得以提出疑問並被 回答的機會、(2)能夠表露出自己的感情,且使被害後的情感得到認同的機會、

(3)重建被害人做為人的自律感和信心、(4)可以得到對方「不會再犯」的保 證,並對再犯防止策略有所知悉151

在調解計劃當中,很可能面臨到的一個問題是被害人的怒氣。經歷過了犯罪事 件,而受有傷害的被害人,往往對於加害人充滿怒火,對其人格進行全面非難也 是常有的事,在這種情勢下進行的對話是否有修復的可能性呢?岡山仲裁中心即 面臨了這樣的質問。對此,高原主張犯罪被害人對加害人充滿怒意是可以理解的,

甚至,被害人的怒火還可能指向加害人之家族、整體司法制度、周圍的鄰人等等,

這樣的情況在所多有。為了幫助被害人,最好的方法並不是要求他們抑制住這股 憤怒,相反地,應該包容這樣的怒氣152

如何應對被害人的怒氣,涉及調解人的專業能力,比如說不要要求憤怒的被害 人抑制怒氣,也不要為加害人的行為辯解,承認令被害人憤怒的事實,並協助探 尋憤怒的理由。此外,還可以用換句話說的方式確認當事人對事實的認識,並釐 清誤解(如果有的話),同時試探當事人的需求且用換句話說的方式確認之,在 這個過程中,調解人尚須一併考量各種能滿足當事人需求的方法153

因此,調解其實是一種專業能力,而欲擔任調解人的律師,應該具有以下的能 力:(1)熟悉調解技巧,(2)熟知刑事審判程序、民事審判程序、少年事件處 理程序、被害者保護制度等,(3)了解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和民間團體能提供的支 援。大部分情況下是由有上述能力的律師一位進行調解,因而這位律師必須經過 專業的調解訓練(如透過角色扮演練習),諮商訓練等等,始能擔此責任。有些 案件(如喪子之事件)會請求民間被害人支援團體協助進行,這是再好不過的了154

最後,岡山仲裁中心提供的調解服務並非免費服務,每個案件申請時即收取 10500日圓(以下同,一日圓約是 0.36 新台幣,故折合約近三千五百元新台幣)

151 高原勝哉. (2006),頁132

152 高原勝哉. (2006),頁133

153 高原勝哉. (2006),頁133

154 高原勝哉. (2006),頁134

的費用,之後每開一次會議則收費 5250 日圓(約一千七百元新台幣),若調解成 立再依協商內容收取手續費。案件原則上會在三個月內、二到三次的會議內結束,

仲裁中心方即表示,自己提供的與法院程序相比較為迅速155

二、千葉對話中心

異於岡山地區,千葉縣以非營利法人團體(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被害 者加害者對話會議中心(被害者加害者対話の会運営センター,下稱對話中心),

負責主持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調解對話。除了服務完全免費之外,千葉對話中心 的案件以少年之非行行為為限156,與岡山呈現完全不同的風貌。

對話中心的成員約一百五十多人,理事長為律師,成員除了律師外還有少年之 友協助會的成員、學校教職員、普通上班族、小店店主、以及家庭主婦等各行各 業的人們。至於其營運資金則是來自於會員的會費或捐款。對話程序中的主持人,

乃是由營運委員選出,候選對象主要是來自於自願參與計劃的市民。自願市民沒 有特別的資格限制,自願者在參與對話中心的訓練課程(包含講授、角色扮演訓 練)後,即可登錄成為對話主持人,目前對話中心有約七十名的對話主持人157

至於對話進行程序,則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由參加者雙方各自發話;第二 階段則讓參加者相互提問並回答問題;第三階段進行討論,內容在於如何使被害 人回復以及非行少年更生;第四階段則總合前面的討論158

在實踐結果部分,對話中心自 2010 年成立至 2011 年間,總計接受六十件案 件的申請,其中二十五件對話成立,成立比例為 41.67%159 。其中,由被害人方申 請者為二十二件,對話成立者十三件,成立比例為 59.09% ;加害人方申請者三十 八件,對話成立者十二件,成立比例為 31.58%160

即便千葉的對話中心在組織形式、調解人身份、費用收取、服務對象等方面都 與岡山仲裁中心有很大的不同,但透過對話達成的協議,仍然是以金錢賠償為主,

155 參考岡山律師公會網頁,http://www.okaben.or.jp/active/arb.html,最後到訪日:2012/04/29

156 千葉被害者加害者對話會議中心官方網站,http://www.taiwanokai.org/top.html,最後到訪日:

2012/04/29

157 細井洋子. (2012). 日本における民間レベルの修復的司法の実践. 正義女神的新天平-修復式 正義、人權與和平教育,頁2

158 細井洋子. (2012),頁2

159 細井洋子. (2012),頁2

幾乎所有的案件都要求加害人給付賠償金,或分期、或一次性給付161。細井介紹了 總計五十六位加害人的三十件犯罪案件162中,只有一件不要求給付賠償金、另兩件 在賠償金外附加其他行為要求。不要求賠償金的該案件,是非行少年們在貝㙇公 園的日式草屋(竪穴式住居)附近生火取暖,意外燒燬草屋,負責管理的博物館 館長會談後不要求賠償(損失額約四百萬日圓,折合約一百三十餘萬元新台幣),

但要求非行少年們參與修繕工作163。另外兩件在賠償金外附帶其他行為要求的案 件,其一是殺人既遂案件,被害人的雙親要求加害人在賠償之外,每年須到死者 墳前掃墓164;其二是強制猥褻案件,被害人母親擔憂加害人出獄後的狀況,在對話 中心協助下,達成雙方各自劃分生活區域,萬一不小心遇到了也要裝不認識的的 額外行為要求165

三、兵庫縣對話中心

兵庫縣的律師公會在 2009 年,基於修復式司法的理念而設置犯罪被害人加害 人對話中心(犯罪被害者‧.加害者対話センター),是全日本第一個由律師公會

兵庫縣的律師公會在 2009 年,基於修復式司法的理念而設置犯罪被害人加害 人對話中心(犯罪被害者‧.加害者対話センター),是全日本第一個由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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