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其他實踐
第一項 美國
第一目 背景簡介
美國的修復式司法,如同加拿大,最初亦是由民間宗教團動推動,直到 1990 年 代才漸漸為官方採用。與此同期,美國的刑事政策剛巧面臨到對於社會復歸論的 揚棄,而改採如「三振法案」等嚴罰政策,而 1991 年的監禁人口比例大約是每十 萬國民中有三百一十名受監禁,不僅較 1980 年代為高,與其他各國比較亦為較 高。在美國,採行三振法案的二十六個州中,有十六個州(即近三分之二)將修 復式司法納入刑事司法體系之中。
至於修復式司法的相關實踐細節、調解人選任、資金來源等部分,各州規定不 盡相同。在規範密度部分,大多數州對修復式司法進行全面性規範,從調解人的 訓練、監督、責任、機構資金來源、保密義務、參加人權利、費用、調解會議運 作方式等;也有少部分州只就監督方法為規範,並未觸及如何執行部分。目前仍 有幾州尚未正式立法將修復式司法方式納入正式刑事司法體系,而僅由民間推動 之281。
不過,這並不表示在那些立法將修復式司法納入刑事司法體系的州,是由政府 部門主持被害人加害人的修復會議。不論在哪個州,被害人加害人調解會議的進 行以及其他修復工作部分,皆是由民間組織進行。不過,雖然是由民間組織進行,
但是政府仍然會給予一些補助,有時直接補助於該非營利組織,有時則是以補助 訓練調解人的間接方式協助之282。
而就調解人的選任部分,各州要求不一,但最低應接受十六小時的訓練,此外 也須具備紛爭解決技巧、中立性、倫理性、相關法律知識等283。以 Texas 州而言,
281 鮎田実. (2004). アメリカ合眾国における修復的司法の現状と問題点. In 藤本哲也 (Ed.), 諸外 国の修復的司法 (1st ed., p. 363~398). 東京: 中央大学出版社,頁369
282 鮎田実. (2004),頁374
283 鮎田実. (2004),頁376
擔任調解人的志願者沒有特別資格限制,但必須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訓練284。此外 亦明列詳細的志願者應行注意事項,例如不得替不同加害人傳遞訊息、禁止私下 與被害人或加害人會面、嚴禁直接經手金錢(含現金、票據、債券等)往來及接 受當事人的饋贈等等285。
在案件類型部分,有些州限制在少年案件中始有適用,其他州則可擴張到成人 案件。絕大多數州限於一般案件或非重大犯罪案件,始可適用被害人加害人調停 方案。對於為何有把修復式司法限縮於輕微案件的傾向,研究者認為可能是出於 嚴重犯罪(如謀殺及性犯罪案件)較難修復--耗時甚久且需要極佳的技巧。在 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優先處理較易解決的事件,是完全合理的考量286。
在美國的實踐上,論者指出幾個問題。首先,越來越多的被害人加害人調解會 議模式中,調解方在召開會議前,並沒有進行與被害人、加害人雙方各別面談的 工作。這使得調解人無法掌握被害人、加害人的狀態,而影響於會議的進行287。其 次,會議過於強調達成協議,使得修復式司法變得功利化,效率--而非被害人 加害人本身--變成最優先的考量。平均而言,每次被害人加害人對話會議只進 行十五至二十分鐘,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並沒有辦法好好對話、相互理解、療癒傷 痕,相反地,所有的時間都被用在如何(迅速地)達成賠償協議288。再次則是對於 犯罪事件本身漠視的危險。如同前述修復式司法會議中過於著重對被害人的補 償,對於犯罪事件本身反而不那麼重視,使得法院方也有不仔細調查證據的危險
289。最後,承襲過於著重被害人賠償部分的問題,修復式司法本來應該發揮的功能,
例如使被害人有機會發言、提供被害人支援、協助加害人復歸等等,卻未能發揮。
於是,美國的修復式司法,雖有著遠大理想,在實踐上卻因過於將重心放在賠 償被害人,而失去原應擔負的責任。
284 Handbook for Volunteers. (n.d.). Texas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Volunteer Service,頁19
285 Handbook for Volunteers. (n.d.). Texas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Volunteer Service,頁7~11
286 Kuo, S.-ya. (2011). EMERGING PROCESSES AND CONCEPT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ITS IMPLICATION TO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犯罪與刑事司法, (16), 1-45,頁26
又,資源分配的理由乍聽之下合情合理,但是其背後隱藏的核心考量,參見第五章。
287 鮎田実. (2004),頁384
288 鮎田実. (2004),頁385
289 鮎田実. (2004),頁386
第二目 實踐模式
一、社區賠償協議模式
整體而言,修復式司法的實踐在美國相當多元,除了被害人加害人對話模式、
家族會議模式、量刑圈模式外,還有社區賠償協議(Community Reparative Boards)
等290。社區賠償協議係使行為人與代表社區的市民志工進行對話,並賠償損害的模 式,其被歸類在修復式司法乃係因採取對話方式進行、且皆係處理輕微案件291。但 是,社區賠償協議仍與一般修復式司法方案仍有以下兩點不同:其一,絕大多數 案件中沒有被害人參與。這是由於社區賠償協議模式主要處理無被害人的犯罪如 酒駕等,故沒有被害人的存在。其二,「社區」由市民志願者代表,且其在此的角 色,與前述方案並不相同。社區不是處於協調者的地位,而是犯罪行為人對話的 對象,社區亦可以要求犯罪行為人為特定的賠償行為。
二、被害人影響小組
被害人影響小組(Victim Impact Panels)是由反酒駕母親聯盟(Mothers Against Drunk Driving292)組成,促使酒醉的駕駛與酒駕被害人對話。這個計劃裡特別的是,
並非使特定個案的被害人與其加害人對話,而是使酒駕案件中的被害人,向參與 計劃的醉態駕駛們對話。由於這個計劃提供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自願、面對面溝 通管道,故被認為是修復式司法實踐的一種樣態293。不過,這個實踐方式並非由特 定案件中的被害加害雙方對話,而是讓兩方都做為抽象群體存在。
三、生命之橋
290 Kuo, S.-ya. (2011),頁18~24
291 Kuo, S.-ya. (2011),頁23
292 對於這個組織的相關狀況,請參見第四章第二節。
293 Kuo, S.-ya. (2011),頁24、25
生命之橋(Bridges to Life)是 Texas 對在監受刑人的一種修復實踐模式。它試 圖在不讓被害人與自己案件的直接加害人面對面的情況下,進行修復工作。生命 之橋計劃係非營利宗教團體主持,由志工們向監獄受刑人提供十四週的課程,主 題環繞著同情、信念、義務、責任等,目標是幫助受刑人社會復歸。在課程中,
即有一部分是邀請被害人志工對受刑人分享自己的被害經驗,希望能一方面助於 被害人培力、一方面激發受刑人的同情心。至 2009 年,約有三百位被害人志願到 監獄分享他們的故事294。
四、整體數據
以 2006 年的調查中,全美國有 773 個民間團體進行修復式司法的實踐活動,
其實踐方式以被害人加害人對話模式為主(佔 51.1%),其次依序為社區賠償協議 模式(29.3%)、家族會議模式(12%)、量刑圈模式(2.1%),以及其他未被歸類的 模式295(5.5%)。
294 Kuo, S.-ya. (2011),頁25
295 細井洋子. (2006). アメリカ合眾国. 修復的司法の総合的研究 (p. 580~589). 東京: 風間書房,頁 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