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 台灣
第一目 制度介紹
在修復式司法的思潮下,法務部在 2010 年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以 小規模試驗之方式,嘗試修復式司法在我國推動的可能性並希望能建立將來全面 推行修復式司法制度時的參考。
此試行方案主要以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簡稱VOM)
為主,不同於前述之調解委員會制度, VOM 計劃以使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 庭、社區充分溝通,最終達到相互理解、修復社區關係為目標。如同美國理論家 Zehr 的論述,修復式司法是以「被害人」、「加害人」、「社群」三者為核心,是以 在 VOM 計劃中,即係欲使被害人、加害人、社群一同協商,以期修復原先之關 係。
在我國制度中182, VOM 計劃之參與人員即是被害人、加害人、社群三者。然 而「社群」--一如國家--乃係一抽象概念,並不能實際加入任何計劃程序,
故實須由「某人」在這個制度中扮演其角色,以其立場發話、促使修復發生。在 本計劃中,「社群」的角色是由「修復促進者」擔任,後者需協調被害人與加害 人雙方,使其皆能為充份溝通陳述,並達到 VOM 計劃目標的相互理解與修復。
以下簡單由各個參與者及進行流程的角度,介紹我國 VOM 計劃183。
一、修復促進者
在 VOM 計劃中,修復促進者等同於著扮演「社群」角色,代表社群協助被害 人與加害人雙方修復關係,是以並不適合由國家機關(如檢察官等)刑事訴追色 彩太濃之人士擔任。故在本計劃中,乃係由試辦之地方法院檢察署選任適合人選 擔任修復促進者之職務。
何謂適合人選?法務部認為應具備以下特質:
182 整理自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劃,下載處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54851&ctNode=30843&mp=001
183 以下各個參與者介紹及流程部分,整理自黃蘭媖. (2011). 「 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 度之探討」成果報告書. 法務部
1、認同且充分了解修復式司法之理念、價值及進行程序。
2、具有真誠溫暖、同理心及良好溝通能力的特質。
3、有參與被害人或加害人或其他助人工作之經驗。
4、具備法律、心理、諮商輔導及社會工作等知識、技能及經驗。
5、可全程參與本方案之訓練及實習課程。
6、能遵守保密責任、例外之預警責任及注意事項。
而最後在實行 VOM 計劃時,修復促進者的來源十分多元。簡單可區分為另有 專職之促進者以及志工之促進者。前者可能為專職律師、社工、心理師、大專院 校相關科系教師及精神科醫師等,他們可能是第一次以修復促進者的角色參與此 類刑事矯治計劃,也可能本即為法院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委員、監獄教誨志工 及非營利組織的協談志工或是長期投入加害人與被害人輔導工作的志工。至於後 者則多為教育或司法界退休人員,或是宗教界的長期志工184。
依照計劃要求,修復促進者們需要經過國際復和機構(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Restorative Practice,簡稱IIRP)的訓練和認證,訓練為期兩天。訓練內容為何,在 法務部資料中並未言明,但參考 IIRP 官方網站185,該機構提供碩士課程(Master of
Science in Restorative Practices & Education、Master of Science Restorative Practices &
Youth Counseling) 、
結業課程(Certificate in Restorative Practices)、彈性課程(Flexible courses)三種修復實踐訓練課程。我國制度應係採第三種之彈性課程,蓋結業課程 授課時間尚需四個全天,而我國訓練僅兩天,故推測應為彈性課程。而在彈性課 程中, IIRP 提供者,主要以能立即實用之概念與實踐行動者為主,並介紹修復式 司法的基礎技巧及思想186。此外基於實際需求,訓練課程中亦包含按照腳本模式主 持 VOM 會議的程序與技巧187。兩天的訓練是否足以讓準修復促進者們完全了 解、熟悉修復式司法的相關理念及技巧,而能適切應對當事人,並擔任修復促進 者一職,在此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除了訓練課程以外,修復促進者們本 身的專業背景、個人經驗歷練與價值信念,在接觸當事人時也十分重要188。
184 黃蘭媖. (2011). 「 修復式正義理念運用於刑事司法制度之探討」成果報告書. 法務部,頁325~326
185 http://www.iirp.edu/graduate-education.php。最後到訪日:2012/04/03
186 http://www.iirp.edu/iirp-courses.php,最後到訪日:2012/04/03
187 黃蘭媖. (2011),頁326
188 黃蘭媖. (2011),頁326
附帶一提,在某些地方的實踐裡,除了修復促進者的角色外,尚有「修復陪伴 者」的設計,其責任在於陪伴當事人(含被害者和加害者雙方),與當事人建立信 賴關係,協助其進行整個 VOM 對話過程。修復陪伴者在本計劃中雖因此扮演一 定角色,但其並不為前述「社群-被害人-加害人」關係中之一部,故不在本文 關注範圍,就修復陪伴者與修復促進者間的分工與合作方式189,在此暫按下不表。
二、被害人
VOM 計劃中,原則僅限以被害人本人參與會議之進行。只有在經過修復促進 者的同意下始得令被害人之家屬或陪伴人員一同出席。被害人參與本計劃應出於 其自由同意,以免形成二度傷害。而若被害人尚未成年,為確保其最佳利益,應 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參與。
參與之被害人需有一般溝通表達之能力,未因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成癮而有影 響對話之虞。
就無被害人之案件,雖亦有修復之必要,本試辦計劃先暫不列入。若為兒童虐 待案件,亦暫不列入本計劃中。
三、加害人
參與 VOM 計劃之加害人,除需有修復、對話、承擔責任之意願外,尚需無重 大前科,始得參與。而若加害人為未成年人,為保護其最佳利益,亦應經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參與本計劃。
此外,參與之加害人需未因罹患精神疾病而影響表達、或無藥物成癮至難以溝 通對話。
四、 VOM 計劃進行流程
189 在法務部報告中,許多參與者都提到修復促進者跟修復陪伴者角色分工的問題。甚至發生修復
陪伴者忿忿然表示自己努力了半天、好不容易讓被害人答應參加修復會議,不料被修復促進者判 定為不適合開啟對話,努力全付東流的抱怨。參見黃蘭媖. (2011)
VOM 計劃之實施流程依序為申請或轉介、開案、評估、對話前準備、對話、
後續追踪及轉向措施、結案。
(一)申請/轉介
VOM 計劃之開始,可以由被害人或加害人任一方親自提出申請;亦可以由相 關單位(如檢察官、監所、觀護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等參酌 當事人情況轉介,以參與本試行計劃。
(二)開案及評估 1、第一階段評估
首先由試辦機關(即各地方法院地檢署)成立之方案小組受理,並評估加害人 是否真有對話與承擔責任的意願、有否正常對話的能力、確認其有否重大前科,
必要時須與加害人面談。以決定是否開啟修復之程序。
若決定不宜開啟修復程序,則方案小組需在告知被害人後註記結案。若決定適 宜開啟修復程序,則應將案件及必要之資料轉交修復促進者,以繼續方案之進行。
所謂必要之資料,包含犯罪事件經過、當事人基本背景資料等等,相關人員有保 密義務,又若案件仍在偵查階段,需特別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
2、第二階段評估
案件由試辦機關之方案小組評估為適宜進行修復程序時,即將案件交由修復促 進者,進行下一階段之評估。此時修復促進者應分別與加害人、被害人、及有必 要參與的人士見面,確認其參與意願,以決定是否適宜進行。
若評估結果,認為不適宜進行對話,則本案即應終結,並應將終結之結果分別 轉知當事人、回報試辦機關之方案小組。反之,若評估結果認為適宜進行對話時,
即可進行對話程序。
而若評估結果,係認被害人、加害人雙方「暫」不適宜面對面對話,則修復促 進者應先安排信件接觸或其他間接方式互動,俟評估適宜後,始試行安排見面會 談。
(三)對話前準備
此為修復促進者之責任,修復促進者需於被害人、加害人雙方面對面會談前,
分別與雙方見面、談話,以了解雙方當事人之情況及需求,以使會談有所基礎。
同時修復促進者亦應向雙方解釋本計劃之內容及程序,例如對話之流程、雙方權 益以及可能潛在的危險,並回答其問題疑慮,以使雙方對於見面對話一事本身及 對對方之狀況等等有所了解。
在被害人、加害人雙方直接見面會談前,修復促進者並應注意雙方身體及精神 狀況是否適合對話,同時也應評估是否讓被害人、加害人之親屬、友人或其他支 持人員陪同出席,以助於對話之進行。
(四)對話
VOM 計劃中的對話部分以面對面對話為原則,但得視情況採書信或電話的方 式,以配合矯治機關作業。而對話的參與成員,原則上以被害人及加害人為主,
家屬親友及其他支持人員,須經修復促進者的同意始得參與。
而對話內容,則是分由被害人、加害人雙方描述犯罪事件之發生,及其後續結 果、造成之影響(包括情感上之影響及實質損害)。最後則是修補傷害的方式。對 話流程沒有制式規範,蓋需考量每個案件中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心理準備、修復意 願、進行狀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對話場地部分,則由試辦機關提供適當之場地為之。此場地需要能夠使參 與之雙方感到和善、安全、平等、不受干擾,以助於雙方之對話。
最後,修復促進者有義務觀察記錄每次對話過程,以便討論及評估後續對話之 主題,俾往修復和解之方向邁進。
(五)後續追踪及轉向措施
對話結束後,針對雙方同意的修補方式的履行實踐部分,需由修復促進者進行
對話結束後,針對雙方同意的修補方式的履行實踐部分,需由修復促進者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