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家庭協助、青少年支持、社區親善等服務223。可見在紐西蘭實踐裡,修復式司 法脫離了純刑事程序領域,而成為社區服務及至於社會福利的一部分。
第二目 實踐情況
一、個案實踐介紹
對於紐西蘭的實踐,我們可以參考以下的一個實踐實例224:
Margaret 是某安養院的病患,而 Rebecca 是一位極受信任的看護,後者因為自 己的賭債問題而盜領前者存款,金額達 6590 紐幣(下同, 1 紐幣約值 24 元新 台幣,故損害總額折合台幣約近 16 萬元)。由於 Margaret 事實上處於失智狀態,
不完全了解發生了什麼事,故係由其姐妹 Denise 、 Laurie 及 Denise 的丈夫陪同 參與;在加害人方,則由 Rebecca 的姐妹 Lorraine 陪同出席。另外,由於本案涉 及到安養院管理問題,安養院院長 Cynthia 及受害人 Margaret 的現任看護 Marion 亦在會議之列。
修復會議過程中,最先即是由 Rebecca 向 Margaret 及其家屬表達歉意,其後 則由 Margaret 的家屬發表意見,她們質問 Rebecca 行為的動機、發洩被信任的看 護背叛的不滿。安養院院長的角色則比較有趣,她將自己及安養院定位於受害者 的立場,認為自己也是 Rebecca 不當行為的受害人,但同時,她也隱誨地提醒 Margaret 的家屬,在 Margaret 失智後進入安養院的十年內, Rebecca 及其他員工 們是如何盡心照顧 Margaret 。不過,正是以 Margaret 的健康和照護狀況為核心,
雙方建立起了修復關係必要性的認同感。
然而,修復關係的細節,亦即賠償金額的部分,雙方卻有很大的落差。 Rebecca 提供每週 10 元的賠償計劃,直到還清債務為止(亦即二十年左右)。 Margaret 的 家屬不能接受,他們認為每週 50 元的還款計劃,約三年還清較為合理。這樣的 落差成了爭執焦點,協商因而一度瀕臨破裂,雙方各自一度主張:最壞不過進監
223 http://www.saferashburton.org.nz/cms/services.html,最後到訪日:2012/04/27
224 以下案例整理自:Crime and Justice Research Centre. (2005). Evaluation of the Court-Referre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Case Studies. Mininstry of Justice,頁55~64,Case Study F
獄。幸而在協調促進者 Valda 的協助下,雙方最終同意以每週彈性還款 10 到 25 元之間,附帶 Rebecca 必須參加賭徒匿名互助會(Gamblers Anonymous),監視其 開支並戒賭的條件,得到會議共議。
會議結束後每位參與者感想各有不同, Rebecca 對會議抱持正面的態度,並且 感謝修復式會議使得她有機會再見 Margaret 一面,十二個月後的追踪調查中,也 仍然抱持正向態度,認為修復式會議對加、被害雙方都有利。 Rebecca 的姐妹 Lorraine 在會議中的態度比較強硬,在後續訪談中亦直接表示會議進行過程壓迫感 很大,主因是被害人方有六人,己方只有二人,讓她覺得處於不對等的狀態。她 用「狗搶骨頭」來形容會議,雖然她的姐妹 Rebecca 覺得在會議中被療癒了,她 本人倒是憤怒難息。
至於 Margaret 的姐妹則各自有不同想法。 Denise 覺得自己在未被充份告知並 準備的情況下就參與會議,對機構和流程皆有不滿,她也對於安養院院長主張自 己是受害方的說法相當不以為然。而在十二個月後的追踪調查中,她表示後悔參 與整個會議,覺得會議過程對於所有參與者都有著壓迫性。不過即便如此,她仍 然覺得會議應該對加、被害雙方都有好處,只是希望能確知原先的協議是否有達 成,特別指的是在金額賠償外的其他條件。 Laurie 則表明她在會議進行時即不太 能接受 Rebecca 的道歉及所謂的誠意,但覺得透過協商會議達成共識至少比讓 Rebecca 去坐牢來得好些。然而在十二個月後的追踪調查裡, Laurie 表示回想起 來她覺得修復式會議制度的設計其實是對加害人比較有利的,不過她本人倒是在 協商過程裡學得了一些溝通的課題。
藉著這個實際案件,可以看到紐西蘭在修復式司法方面的實踐模式。其中也可 以觀察到幾個與制度設計原則有所出入的部分。首先,修復式程序強調必須在雙 方都被充份告知並完全準備好的情況下始能召開,但至少有一位參與者覺得自己 未受告知,也未能充分準備。而在後續協商方案的履行上,被害人方也並未獲得 完全資訊,她們雖然按月收到賠償支票,但無從得知其他協議是否履行。至於程 序進行部分,即便有修復促進者的協助,加害人方仍然覺得自己處於多對少的不 利情勢,因而感到不安。最後也是最為嚴重的,修復式司法必須建立在加、被害 人雙方完全且自由的同意之上,但本案中真正被害人 Margaret 卻因失能無法表達 自己意思,進而由其姐妹代理,是否符合這一大原則,實有可議之處。此際究竟 是修復了什麼,誰和誰之間的關係達到了修補,我們不得而知。事實上, Margaret
的姐妹 Laurie 即對於這點發出疑問:「加害人失能時不會進行修復,那麼被害人 失能時呢?」
最後,這個會議中最有趣的是,除了協調促進者 Valda 外,尚有一位見習中的 協調促進者 Miriam 以共同協調促進者(co-facilitator)身份出席。由這個小細節可 以觀察到,紐西蘭的修復式司法制度中,對於協調促進者的訓練尚包含實踐觀摩 的部分,使得協調促進者能在充足準備的前提上主持修復會議,同時也使協調促 進者們的經歷得以傳承。
二、統計資料
紐西蘭官方對於修復式司法的實踐追踪非常關切,除了在會談完畢後進行一次 意見調查外,案件結束後十二個月亦有追踪調查。此調查一方面包含針對參與人 的意見進行開放式調查,二方面也包含整體修復式司法進行的相關統計資料。
比如,在 2005 年就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的調查中,就達成協議比例部分,接 受訪問的被害人中有 89% 、加害人中有 93% 表示確實透過會議達成協議;其中 有 91% 的被害人和 96% 的加害人表示贊同會議中達成的協議。而就觀察人
(observer)回報的數據,則有 89% 的會議達成協議,而從會議記錄觀察, 98% 的 會議中有達成協議,比例非常地高225。
至於那些沒能達成協議的會議,觀察人回報其成因可能是被害人不接受加害人 提出的道歉或賠償、或被害人太恐懼或太憤怒以致不願見加害人並希望他被於隔 絕於社區、或是在重大傷害事故(例如車禍過失致死)案件中,被害人遺族不願 談論這件事。不過就一位觀察人指出,只要有開啟會議,即便沒有達成協議,對 於被害人、加害人雙方來說,都還是會有一些正向的影響226。
225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6.2 Reaching agreements,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6-agreements-from-court-referred-rest orative-justice-conferences,最後到訪日2012/04/26
226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6.2 Reaching agreements,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6-agreements-from-court-referred-rest orative-justice-conferences,最後到訪日2012/04/26
會議中達成的協議可分四大類型227:回復損害(Restorative or reparative)、移除
(對加害人的)限制(Reintegrative)、(加害人)社會復歸(Rehabilitative)、限制性 措施(Restrictive)。回復損害的協議如:口頭道歉、金錢賠償、書面道歉、為被害
227 分類整理自: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6.4 The agreements reached,表6.2,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6-agreements-from-court-referred-rest orative-justice-conferences,最後到訪日2012/04/26
228 以下數據來自: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6.4 The agreements reached,表6.1,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6-agreements-from-court-referred-rest orative-justice-conferences,最後到訪日2012/04/26
由於協議中使用的方式不限於一種,所以百分比相加會超過一百。
229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6.4 The agreements reached,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6-agreements-from-court-referred-rest orative-justice-conferences,最後到訪日2012/04/26
230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8.8 Issues for discussion,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8-satisfaction-scores-5,最後到訪日 2012/04/26
231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8.5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satisfaction,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8-satisfaction-scores-3,最後到訪日 2012/04/26
232 Ministry of Justice, Court-refferrd Restorative Justice Pilot: Evaluation May 2005,8.8 Issues for discussion,
http://www.justice.govt.nz/publications/global-publications/n/new-zealand-court-referred-restorative-justice-pilo t-evaluation-may-2005/part-2-description-of-the-pilot-process-findings-1/8-satisfaction-scores-5,最後到訪日 2012/04/26
議進行中沒有感覺到不安全、被尊敬且公平地對待、加害人能夠彌補犯行並負起 責任且道歉,理解被害人的感受,表達自己的悔恨及羞愧、被害人能夠好好理解 為什麼犯行發生、加害人方有支持者可以為他的利益發言、會議過程中,被害人 和加害人雙方都有人支持著他們。最後,不可忘記的是修復促進者的角色,修復 促進者是這一切的關鍵,必須持續監督其實踐情形,特別是在於是否有良好溝通 能力部分。
三、再犯率研究
如前所述,紐西蘭引進修復式司法會議乃是著眼於改善犯罪率節節上升、監獄 人滿為患的狀態,是以必須確認修復式司法會議是否能夠有所助益。
紐西蘭政府對修復式司法會議的加害人進行了再犯的追踪研究,包含對參與 2008 年計劃的加害人的十二個月追踪、二十四個月追踪,及參與 2009 年計劃的 加害人的十二個月追踪三部分。並以相似條件的、未參與修復式司法的其他加害 人為對照組,再犯率部分並經修統計修正風險(risk-adjusted),以避免取樣偏誤233。
其中 2009 年的十二個月追踪結果,發現修正風險後,有經過修復式司法會議 犯罪行為人(即實驗組),再犯率234為 33.2% ,而對照組則為 41.3% ,降低了約 20%235 。至於 2008 年的十二個月追踪結果,實驗組中再犯率為 43.9% ,對照組 則為 46.6% ,降低了 5.7% ;而二十四個月的追踪結果裡,實驗組中的再犯率為 53.7% ,對照組則為 55.7% ,降低了 3.7% 。雖然不如 2009 年的降低率那麼驚 人,不過似乎可以說明修復式司法會議在降低再犯罪上的助益。本調查的人數中,
實驗組人數 580 人、對照組 1807 人,不至因樣本過少而影響佐證能力,可惜的
實驗組人數 580 人、對照組 1807 人,不至因樣本過少而影響佐證能力,可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