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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我國的社會勞動役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40-43)

而在此,社會勞動役之所以被認為展現出修復式司法的特質,乃是由於修復式 司法本即將「犯罪」定義為侵害人和社群關係的行為,又以社群為解決紛爭、重 新整合的場域94。因此,使受刑人於當地社群中,進行環境清理、弱勢關懷等勞動 服務,藉以修補其在犯罪後損傷的人與社群間關係,自被認為屬修復式司法的一 環。

二、制度介紹

(一)適用情形

依刑法第 41 條、第 42-1 條,可適用易服社會勞動役的類型,為以下兩種:

1、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役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之人,在以下兩種情況得聲請易服社會勞 動:(1)得易科罰金案件中,若無錢繳交罰金、不願易科罰金、或聲請易科罰金 未獲准;(2)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2、罰金易服勞役再易服社會勞動

除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應執行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或因身心健康 關係執行社會勞動役顯有困難者外,可易服之。

(二)實施方式95

依主管機關規定,社會勞動役的執行原則在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每日以不超 過八小時為原則;但在經過執行機關及易服社會勞動者同意下,得於夜間為之、

或得超過八小時,但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至於聲請流程,係由受判決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檢察官准駁。若允准,

則交付觀護人規劃社會勞動內容、安排勞動機構,並由觀護佐理員進行後續追踪。

94 佘青樺. (2011). 從修復式正義理構築我國社區處遇制度(一 ). 法務通訊, (2573), 4 ~5,頁4

95 盧映潔. (2010). 台灣刑罰執行與變更中的問題與改革. 法學新論, (20), 31~48,頁37以下

得為社會勞動役的內容有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 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 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96等。

至「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之判斷,前者如罹患結核病、愛滋病或其他法定傳染病尚未 治癒者、不能自理生活者、有身心疾病或障礙、年老、體衰或健康狀態不佳,致 難以勝任勞動或服務者;後者則如三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 告之累犯、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 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三犯以上施用毒品者、數罪併罰,有四罪以上因故意 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因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而於執行時仍在押者,或另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執行時仍在 押者、前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 畢,致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或拘役者、前經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

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有不執行所宣告之 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其他事由者97

第二項 實踐與檢討

第一目 實踐情形

依法務部統計報告, 2010 年度中,未聲請易科罰金者有 29.2% 聲請易服社會 勞動役98。然由於本制度之執行尚在起步階段,目前並未有整體實施的相關調查報 告。社會勞動役多是強調成效斐然的個案99

96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要點三

97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要點五之(六)(七)(八)(九)

98 《法務統計年報99年度》,頁23。

99 如彰化地檢署每個月介紹三個成功的個案,參見

http://www.chc.moj.gov.tw/lp.asp?ctNode=28107&CtUnit=9213&BaseDSD=7&mp=016,最後到訪日:

2012/06/01

在文檔中 修復式司法:實踐與反思 (頁 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