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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在文檔中 職業股東之問題與對策 (頁 62-68)

第五章、 職業股東與公司負責人可能發生的責任

第一節、 民事責任

第一項、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派職業股東之責任

第一款、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無效或不成立之訴

例如經營者利用職業股東協助或控制股東大會進行,以鼓掌通過,

或將一般提出質疑之股東驅逐出場,使股東大會依經營者意願快速(例 如才10分鐘即結束)、無事終結,使一般股東無法就公司經營相關事項、

決策等提出質詢,此時股東可提出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或無效之訴(即 不成立,如根本不能算是股東大會之情形所為之決議)。如日本窒素事 件,公司利用公司派總會屋壓制市民運動之一股股東,而議長於決議之 際,無視股東之一切質問,逕行表決,迅速終結,一審判決認為該瑕疵 重大,認同股東之理由,而撤銷股東會決議,二、三審亦支持(最高裁 第三小法庭昭和58年6月7日判決)。

我國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 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又 同法第189條之1規定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 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又第190條規定決議事項已 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 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又本條規定,應受民法第56條第 1項但書之限制,換言之,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不得為之85

是以一般股東如遇公司經營者以上開方式阻擾一般股東之發言、行 使股東權,以致決議方式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使得公司法設立股東大會 就經營決策方面討論、交換意見,行使股東權立法意旨落空時,即可提 出上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第一目、得撤銷之決議

在我國職業股東實務上案例而言,如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字第 755 號民事判決,對於職業股東以反表決之方式計算票數,認為違法,

應撤銷股東大會決議為由興訟,認為如不影響股東大會決議結果時,撤

85梁宇賢,公司法論,三民書局,2006 年 3 月增訂 6 版 1 刷,第 421 頁。賴源河等,新修正公司法解 析,元照出版,2002 年 1 月初版一刷,第 253 頁。

銷股東大會決議,即非法之所許,其理由略以:

一、按公司法第 189 條所謂決議方法之違反,係指非股東參與決議,特 別利害關係人加入表決,或出席股東不足法定之定額等,對決議結果有 影響之情形而言,股東會不採原定之表決方式,而採其他表決方式,僅 屬決議行使方式之違反,對決議結果並無影響(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 第 2034 號判決參照)。又表決權乃股東對於股東會之決議事項得參與決 議權利,即股東對於股東會議決事項為可決或否決之意思表示,藉以形 成公司意思權利。有關其行使方法,公司法並未明定或限制須以投票或 其他何種方式為之,「鼓掌」亦屬合法正當方式(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 第 2763 號判決、75 年度台上字第 2034 號判決、87 年度台上字第 2453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茲查,被上訴人 2000 年度股東常會承認及討論第 1 案進行表決,

係依該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議案之表決,除 公司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主席得徵詢不同意者之人數,並計算不同意者之表決權,若未達到 半數時,該議案即為通過」辦理,此即所謂之「反表決方式」。上訴人 雖主張該會議規則規定違反法令,應為無效;惟查,現今經濟急速發展,

許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動輒數十億股之鉅,股東亦常 達數百人至數萬人之多,本件被上訴人公司全部股東即已超過 10 萬 人 ,召開 1 次股東常會,勞師動眾,費時費力費金錢,可想而知。設 若就進行所有大、小議案均要求明確地一一計算同意股份,勢必因僅極 少數股東對某特定議案有異議,嚴重妨礙並拖延議事順利進行,影響其 餘多數股東權益。是以,上開議事規則規定之「反表決方式」較為簡便,

有助於議事順利進行,對決議結果並無影響;且對少數不同意股東表決 權數予以確實計算,顯較「鼓掌方式」更尊重少數股東權益,揆諸前開 判決意旨,尚難認有何違反法令章程之處,自為合法有效表決方式。從 而,被上訴人股東會進行承認事項第 1 案時,依上開議事規則規定計算 反對者表決權數為 46 萬 7228 權,僅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的 10000 分之 3,通過上開議案,於法自無不合。至上訴人另稱出席表決權數扣除異 議權後,所剩權數,必含棄權及有利害關係人權數云云;惟所謂利害關 係人,不得加入表決,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各項表冊時,係以各該董監 事自身與該表決事項,有無利害關係及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斷,非指 董監事對於該表決事項均應迴避,(經濟部 1991 年 3 月 11 日台商(五)

發第 205526 號函參照) 上訴人主張全體董監事對會冊表冊之表決,無 論自身有無利害關係,均不得加入表決,實不足採;上訴人復未能舉證

證明棄權者與不同意表決權之總和超過半數,則上開決議方式,亦不影 響決議結果至明。

是以縱市場派職業股東以反表決違法,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 之訴,在顯然不會影響表決結果之情況下,其訴訟亦會遭法院駁回,惟 公司因此亦要派員出席訴訟,亦不便利,職業股東亦達成其干擾興訟的 目的,亦可作為下次恫嚇上市公司題材。

第二目、無效或不成立之決議

至於,股東會決議之內容,如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我國公司法第 191 條)。其具體事例如前述所言,如形式上根本不能認定有股東大會成 立之股東會決議,或其決議內容當然違反法令或章程,皆應歸於無效,

但亦有認為係不成立者,如未召開股東大會卻虛構開會及作成決議紀錄

86,如公司經營者利用職業股東將一般股東擋在股東會大會門前,在無 人到場情況下,自行召開股東大會並迅速終結情形。

第二款、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義務

例如公司經營者使用公司資金交付職業股東,使股東大會順遂終 了,如經董事會決議動用資金,則參以議決董事,如無在場表示異議,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我國公司法第193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 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 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又其動用公司資金,虧空公司資 本,復使股東在股東大會無法行使股東權,使公司法設立股東大會立法 目的無由成立,其違反忠實業務及善良管理義務甚明,我國公司法第23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 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執 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 責。故上開經營者及未表示異議之董事,均應依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 責。

第三款、法律效果

86採不成立者,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2005 年 8 月 2 版 1 刷,第 304 頁。梁宇賢,公司法 論,三民書局,2006 年 3 月增訂 6 版 1 刷,第 425 頁。又學者柯芳枝僅將決議之瑕疵區分為得撤銷 及無效,並援引最高法院民國 28 年上字第 1911 號判例,認為無照集權人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 無效,請參閱柯芳枝,公司法要義,三民書局,2005 年 10 月增定 5 版 1 刷,第 128 頁至第 131 頁。

又上開從公司處取得利益之職業股東,其所得應屬不法(違反公司 法),可對其要求不當得利之利益返還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又 股東可對行為之董監事提出訴訟,其方式茲敘述如下87

一、提起訴訟

為保護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公司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執 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因此,若董事會決議,違反法 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除繼續 1 年以上持有股份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 止其行為外(公司法第 194 條),如致生損害於公司時,參與決議董事,

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同樣地,如監察人於執行職務時,亦違反法令、

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此時,股東 會即得決議對於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 提起之(公司法第 212 條、第 225 條第 1 項),概因對董事訴追責任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乃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或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 訴訟之人。而公司對監察人訴訟,原則上由董事長代表公司,但股東會 亦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適當人選 88

二、少數股東訴權

除此之外,公司法亦容許少數股東訴權,「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3 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 起訴訟 89。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30 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 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唯 少數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 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 責(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後段)。而且,提起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 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 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或提起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

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 害,負賠償責任(公司法第 215 條)90。少數股東訴權,股東為公司利益

87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2005 年 8 月 2 版 1 刷,第 329 頁至 332 頁。楊君仁,教育部第二梯 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大學校院通識教育巡迴講座第三年度全國性通識教育巡迴講座不當「職業

87王文宇,公司法論,元照出版,2005 年 8 月 2 版 1 刷,第 329 頁至 332 頁。楊君仁,教育部第二梯 次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大學校院通識教育巡迴講座第三年度全國性通識教育巡迴講座不當「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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