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又見到職業股東遭逮捕並羈押起訴之案件,職業股東已經縱橫我國 股東大會最少十餘年歷史,從以前以治平專案、檢肅流氓條例移送,職 業股東感訓處分出獄後仍持續招兵買馬,對上市公司為恐嚇等惡行,職 業股東在我國,似仍無根絕之時。
每年至各公司股東大會開會時,財經報章雜誌多有報導股東干擾股 東大會進行之情形,或為市場派股東想藉由股東大會股東權行使獲得利 益,或為公司派股東藉由替公司護航而獲得利益,其股東權濫用結果,
造成公司經營決策無法在股東大會充分討論,甚至背後有不法集團利益 掛勾掏空公司資本之情形。
原本我國職業股東存在情形在政府掃蕩至尊盟等犯罪組織及陳前 總統宣示打擊後,已有衰微之勢,惟近來似已死灰復燃,不斷有職業股 東干擾議事進行,甚至又發生如同至尊盟集團恐嚇情事,不得不令人憂 心忡忡。
職業股東可區分為協助公司壓制一般股東發言之公司派及利用股 東權不當行使,欲從公司處獲得利益之市場派,而綜合我國職業股東案 例,我國現行法治面對應職業股東之問題點有,1、以雜誌或顧問等方 式與恐嚇取財罪間的關聯性不明確,犯罪事實難以證明,2、誹謗罪與 善意真實原則間之衝突,3、組織犯罪難以證明,4、公司或經營者有不 可告人之事,無法與檢警合作,5、檢肅流氓條例多有違憲之處,現已 廢止,6、議事手冊及警察權與強制罪等問題。
就社會問題面而言,使我國股東大會撞期、形骸化及檢警到場監 控,造成寒蟬效應等畸形之處1,就經濟層面而言,公司負責人如支付職 業股東財物,則造成公司資產的虛耗,如不支付職業股東財物,則造成 股東大會時間的虛耗、議事規則之延宕,甚至遭職業股東興訟。綜上所 述,我國現行實務,尚無法有效對應職業股東,而仍存在上述問題點,
是以本文就此爭點提出上開質疑及解決之道,希望能引起共鳴,共同商 討一勞永逸解決職業股東之對策。
1請參閱邵勇維,臺灣職業股東之現狀與問題點,萬國法律雜誌,財團法人萬國法律基金會,第 165 期,2009 年 6 月,第 106 頁。
相對於我國情形,鄰國日本原本職業股東氾濫之情況較我國有過之 而無不及,甚至與暴力團結合,惟最近幾年職業股東之情形已有收斂跡 象。關於職業股東我國學術就此部分尚缺乏專門論著,實務上亦缺乏有 效率對應方式,而日本學術及實務就此部分,積數十年慘痛經驗,就法 治面及技術面而言,多已有系統對策。
第二節、研究方法與範圍
日本立法例,有單位株(後修正為單元株)制度、贈收賄罪及利益 供與罪、議長之議事指揮權、整理權、命令退去權等方式對治職業股東,
並獲得相當成效。職業股東一直係我國難解習題,就此本文擬從實務操 作之技術面及法規制定之法治面著手,參酌鄰國日本經驗,敘明我國職 業股東解決之道。
是以本文先分析我國實際現況及困境,擬參酌日本改善經驗,比較 兩國國情異同,截長補短,融合本人擔任檢察官之實務經驗,提供本人 不成熟意見,作為我國實務此方面處理對策,以期能減少職業股東發 生,避免股東大會形骸化,健全公司經營發展。
本文研究方法以實務處理為中心,希望以簡潔明瞭有效率之方式,
解決職業股東肆虐問題,又孫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是以本 文先就職業股東先予探討傳統定義是否允當,介紹我國職業股東由來、
演進及案例,現行職業股東手段,及我國現行對策,現行實務引發之困 境,進而比較日本國情,分析該國原本職業股東猖獗,為何現已很少發 生職業股東案例,該國政策及修法,及股東大會實務操作方式,有無值 得我國借鏡之處,比較中、日國情不同,並討論中、日二國著名職業股 東案件,其成因結果與對策,日本修法演進。最後就我國實務發生之各 種情況,依現有法律條文上,尋找有無解決之契機,進而討論有無修法 必要,及應如何對應。
第三節、研究架構
本文之研究架構如下:
第二章先就職業股東傳統定義予以探討,並將其分類。
第三章介紹我國職業股東歷史,以瞭解我國職業股東演變及相關著名案 例。
第四章介紹職業股東參與股東大會類型,以便分門別類瞭解職業股東型 態,以便針對其型態尋求對治之道。
第五章介紹可能須擔負之責任,亦即依我國現行法律,形式上可作為職 業股東對策者。
第六章介紹引發爭議問題及困境,亦即介紹上開我國現存法律,為何實 際上仍無法完全對應職業股東。
第七章介紹日本制度比較,先介紹日本職業股東歷史,而後日本於對治 職業股東發生之困境,而分析日本修法方向,及該法構成要件及學說理 論,並說明日本現行對策是否有可行之處。
第八章綜合上開中日國情,就職業股東問題說明可能解決之道,並提出 建議。
第九章提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