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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在文檔中 職業股東之問題與對策 (頁 101-104)

第五章、 職業股東與公司負責人可能發生的責任

第三節、 結論

職業股東也是股東,而且可能是股東中少數會去真正研究公司每季 財報的股東,公司亦無權拒絕任一股東於股東會發言討論公司狀況。相 對於國外重視公司治理,國內小股東才是最弱勢的一群,參加股東會時 還要檢查身分證,發言時可能會被痛斥,甚至被請出場。如今在這種職 業股東將遭受查辦的氣氛下,使得小股東參與監督公司的管道受限。職 業股東破壞經濟活動與金融秩序之不法行為,使公司經營不善,最後甚 至倒閉收場,其所作所為應符合流氓行為與職業股東構成要件時,應予 檢警查辦。為保障上市公司經營權之正常行使及順利舉行股東會等活 動,應採取嚴密防範措施,對開會時在場以不法手段惡意鬧事、鬧場影 響合法集會之犯罪行為人,依現行犯逮捕究辦既已足。

專案嚴辦職業股東只是解決了企業公司治理其中一部份問題。但卻 未同時要求企業主在召開股東大會讓股東能行使股東權益。對職業股東 的認定應限於以暴力干擾、脅迫股東會進行的違法情形,如觸犯恐嚇、

傷害、毀損、組織犯罪等罪嫌,如果只是一般小股東本於股東權益發言,

雖然也會延滯股東會大進行,檢察機關不能干預,否則違背了公司法中

153李禮仲,有股東投資才有公司,經濟日報,2003 年 5 月 17 日。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2/FM-C-092-062.htm。2010.6.8.

154李禮仲,有股東投資才有公司,經濟日報,2003 年 5 月 17 日。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2/FM-C-092-062.htm。2010.6.8.

155 王志仁,要辦職業股東前,請先辦職業董事,數位時代,第 37 期, 2002 年.7 月 1 日,第 78 頁。

股東大會原意。陳前總統的一句嚴辦職業股東,這一句話實在不適當,

以後股東會沒有人敢發言,讓經營者為所欲為,變成一言堂,有負面效 應156。股東大會提供了經營團對接受所有股東檢驗,若未能通過檢驗則 此經營團對則需換人做做看。

放諸國外,在日本、香港及東南亞等自然人股東比例較高國家,也 有職業股東猖獗情形,但多以法制面和執行面來防範職業股東並建立股 東參與監督企業活動機制。對於防範職業股東,我國公司法修正後,於 第182條之1第2項明文要求公司訂定股東會議事規則。對於職業股東或 特定人士在股東大會鬧場,發表與公司經營無關之言論內容,企圖擾亂 議事,股東會主席可據議事規則規定行使主席職權,加以制止。另外,

證期會制訂了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可申請警察維持秩序辦法後,希望藉由 公權力,能消弭職業股東鬧場念頭,期望給其他股東提供監督公司環 境。鼓勵公司採行公司治理確保股東權利才是根治職業股東之道。

股東大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且除有臨時重大事由外,1年 僅召開1次股東會,對於股東於股東大會當日提供正面意見及良性建 議,公司應積極鼓勵並虛心接受,落實公司治理,保護小股東權益股東 才會持續投資企業並將台灣企業才有能力推向國際化、及成就百年化的 事業157。職業董事欺負小股東?不過,遭職業股東突襲的,通常都是營 收衰退、出現虧損、或內部營運真有問題的公司。至於業績迭創新高、

每股盈餘亮麗的公司,鮮少聽說有職業股東鬧場。如果職業股東欺負公 司該被法辦,那公司欺負小股東時,是否也該被法辦?畢竟,公司存在 的目的,是要幫股東賺錢,台灣的股市結構中,超過8成是散戶,更凸 顯這件事的重要性158。。

要防止職業董事,應注意下列事項159: 一、首先是資訊的透明度

許多公司一心上市,掛牌後卻吝於對外發布營運訊息,還強調是專 注本業,不喜對外經營關係,殊不知定期揭露資訊是上市公司義務,否 則乾脆不要上市。此外,有些公司只對外資或投信發布訊息,不接受媒 體採訪,讓一般讀者了解,造成資訊不對稱,是標準的欺負散戶。美國 的證管會(SEC)已著手研究,上市公司對法人公布資訊時,要同步在 網站公開。

156李禮仲,有股東投資才有公司,經濟日報,92 年 5 月 17 日。

157李禮仲,有股東投資才有公司,經濟日報,92 年 5 月 17 日。

158王志仁,要辦職業股東前,請先辦職業董事,數位時代,第 37 期, 2002 年.7 月 1 日,第 78 頁。

159王志仁,要辦職業股東前,請先辦職業董事,數位時代,第 37 期, 2002 年.7 月 1 日,第 78 頁。

二、其次是資訊的正確度

許多公司在年初發布財測時,放出各種利多拉抬股價,年中從不調 整,等到年底做帳時才大幅下修,坑殺投資人,這種爛戲年年有。更扯 的是,把貨先出到海外子公司,帳面上創新高,年底編合併報表再認列 海外虧損,結果賺錢變賠錢,又是坑殺投資人。證管會應主動調查,問 題公司的股票應暫停交易,如確定是做假則強迫下市,並追究相關人員 刑責。

三、最後是配股的合理度

台灣上市公司(特別是電子業)中,員工配股已成慣例。公司付給 員工較低薪水,再配以10元面額認的股票,做為補償,絕大多數員工都 樂於接受。問題是:外頭股東卻得用市價來買,而將來員工將手中持股 賣到市場,中間差價一樣是由股東吸收,怎麼看都不公平。公司老闆可 以說,如果不這樣就吸引不到好人才,但如果吸引人才得靠犧牲股東權 益,那競爭力也太薄弱。台灣股市只有一成投資人賺到錢。在上市公司 中,存在不少職業董事,危害了投資人權益。要辦職業股東前,請先辦 職業董事。

是以本文認為職業股東如不為謀求私利,要求公司供與利益,其監 督公司,防止不法,實應以正面態度觀之,此時以股東為職業,身為專 業投資人又何妨。且不法的職業股東畢竟是少數,企業這樣的做法是否 也抵觸公司法設立股東大會的目的與精神,剝奪股東出席多家公司股東 會的權利,值得各界討論。是以本文擬於探討日本相關法規制度後,以 衡平之觀點,兼顧一般股東與上市公司利益,試擬可行之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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