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司派職業股東
所謂公司派(日文稱与党),即是為公司服務,使股東大會能圓滑 進行至終了,而協助公司處理股東大會程序事項事宜78,也有因其協助 公司而稱為防禦型79,就我國案例而言,如前述高興昌公司僱用至尊盟 控制股東大會股東發言,又如城山三郎的總會屋錦城,即係描述所謂防 禦型之大物總會屋故事80。
第一項、 僱請公司派職業股東之原因
公司經營者寧願交付相當之代價予總會屋,甚至直接僱請總會屋控 制股東大會,例如日本各上市公司利益供與事件(詳如後述),及前述 高興昌公司負責人僱請至尊盟案例,均為此一方式代表,其不外乎以下 幾種原因:
第一款、公司或經營者有把柄
公司或其經營者有醜聞或犯罪事實,為總會屋或市場派股東所查 知,例如公司有假交易,或內線交易或公司經營者有緋聞等情況,公司 經營者如向檢警請求協助,有可能自己犯罪事實遭檢警發覺,而不願與 檢警聯繫,或縱與檢警聯繫,事後逮獲散布緋聞者,然緋聞已透過媒體 報導而眾所皆知,傷害已造成,而不願與檢警聯繫,故單純支付總會屋 款項,或僱用總會屋與該總會屋談判、斡旋等方式解決,較為簡便。
第二款、為牽制市場派
公司遇到一些黑道或暴力團組成之總會屋,意圖以暴力方式阻撓股 東大會進行,藉以獲取利益,公司也有可能僱請平日與其友好之總會 屋,主導議事程序,藉以反制。
78夏木通利,特殊株主の實體とその問題點,ジュリスト,有斐閣,1966 年 2 月(通号 340) 第. 62 頁。
星野孝,株主總會的實狀とその問題點─東洋電機カラーテレピ事件に關連して─,ジュリスト,
有斐閣,1966 年 2 月,(通号 340),第 48 頁。商法‧金融罰則研究會編著,新しい商法‧金融罰則 Q&A,社團法人商事法務研究會,平成 10 年 6 月 7 日出版一刷,第 4 頁。
79矢沢惇等 ,総会屋--東洋電機カラーテレビ事件判決を中心に,ジュリスト,有斐閣,1966 年 2 月,(通号 340),第 25 頁。
80矢沢惇等 ,総会屋--東洋電機カラーテレビ事件判決を中心に,ジュリスト,有斐閣,1966 年 2 月,(通号 340),第 25 頁。城山三郎,總會屋錦城,佐藤亮一、新潮社,昭和 63 年 11 月 10 日 43 刷。
第三款、單純為股東大會進行順利
公司經營者雖縱橫商場,但是股東大會時所有主管齊聚一堂,接受 所有股東輪番質詢,有時提問尖銳,有無力招架之窘境之虞,有時恐公 司負責人年邁,時間冗長,致體力不堪負荷(如上述之裕隆公司負責人 吳女士),或因公司鉅額虧損,股東合法質詢,檢調亦無從干涉,此時 直接給予金錢或僱用總會屋以拍手或大聲喧譁干擾通過等干擾其他股 東發言方式縮短股東大會之時間,即是不二法門。
第二項、公司派職業股東控制股東大會之方式
利用鼓掌或主席台防護等方式控制股東發言權,主導議事進行,或 以數十人身穿黑衣,理平頭,面貌兇惡的年輕男子,在現場充當糾察隊,
讓股東心生恐懼,無法發言提出質詢,使股東大會流於形式,迅速通過 公司議案後結束。
第二節、 市場派職業股東
所謂市場派(日文稱野党),相對於公司派,基於少數股東地位,
濫用權利,假藉權利之名,於股東大會妨害其他股東發言或議決權行使 等不正行為,而為破壞股東大會行動81,即是屬於攻擊公司方面,亦有 稱之為攻擊型82,現行臺灣大部分職業股東均以此為典型。職業股東在A 公司是公司派,也可能在B公司是市場派(東京高判昭和42‧10‧17判 例時報501號34頁)83。
第一項、市場派職業股東控制股東大會之方式
利用公司或經營者有醜聞或犯罪事實,以雜誌、顧問、研究會等方 式要求金額,如不從即在相關報章雜誌上刊登相關傳言,或登載不實事 項,以動搖公司股價或名譽。或收購委託書,以爭奪經營權方式為之,
81星野孝,株主總會的實狀とその問題點─東洋電機カラーテレピ事件に關連して─,ジュリスト,
有斐閣,1966 年 2 月,(通号 340),第 48 頁。木村惇 ,株主総会の活性化--総会屋問題を中心に (八 尾市民大学講座),大阪経済法科大学法学研究所紀要,大阪経済法科大学法学研究所,1999 年 3 月,
(通号 28),第 204 頁至第 205 頁。商法‧金融罰則研究會編著,新しい商法‧金融罰則 Q&A,社團 法人商事法務研究會,平成 10 年 6 月 7 日出版一刷,第 4 頁。
82矢沢惇等 ,総会屋--東洋電機カラーテレビ事件判決を中心に,ジュリスト,有斐閣,1966 年 2 月,(通号 340),第 25 頁。
83夏木通利,特殊株主の實體とその問題點,ジュリスト,(1966 年 2 月 15 日) (通号 340) 第 62 頁,
有斐閣。
如前述早期職業股東陳德深案例。或於股東大會前購得少數股份,於股 東大會利用股東大會冗長之程序,以發問等相關方式癱瘓股東大會,以 獲取利益,以暴力或誹謗等刑事犯罪方式獲取金錢。或利用股東大會程 序瑕疵,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干擾,以獲取利益。甚至對於 行使議事權主席,提出妨害自由告訴,如前述袁天行告曹興誠案例,或 利用閱覽簿冊之方式干擾,以會議記錄等未臻詳實,故意吹毛求疵,提 出業務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告訴,只要一有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嫌疑,可 能就會被挑毛病。
所以一般公司就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從有權召集股東會之人開始、應 公告申報時間、股票停止過戶期間、開會通知書之製作、委託書相關規 定、開會主席、決議方法、選舉方式、散會決議至會後議事錄編制到上 傳公開資訊觀測站時間等等,因皆有可能因細部瑕疵,遭職業股東以違 反法令或章程,成為股東會決議撤銷事由,故公司負責人所有細節、所 有事項,均須一一留意,以免遭撤銷,此即令一般公司負責人苦不堪言。
是以公司負責人支付職業股東款項,可以說是有兩大原因,一為經濟 效率問題,亦即股東大會能夠平安度過,不要有任何問題及時間、費用 之花費。另一是股東會擔當人或社長之意識,亦即給總會屋略施小惠,
使其在股東大會中不搗蛋,自己在任內可以平安無事,可以逐步進陞。
以上都是經營者或股東大會擔當人心態問題84。
84稻業威雄等,利益供与の禁止株主總會正常化への方策,社団法人商事法務研究会,昭和 57 年 4 月 27 日初版 1 刷,第 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