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職業股東之歷史及相關案例
第一節、 約 1970 年代起至 1996 年間(收購委託書時期至至尊盟成立前 )
自1962年,台灣股市正式成立運作以來,號稱委託書大王的股市聞 人陳德深,即憑藉著收購委託書方式,介入公司經營階層,當上了數十 家上市公司的董、監事,並獲致數十億元各種管道的財富29。
他可以稱為臺灣職業股東開山祖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精通公司 法、證交法、證券交易細則,好興訟與公司大股東抗辯,而且還是委託 書大王,其個人財富來自於當上數十家公司董、監事,並自行成立公司 請秘書,更請數十位法律系、財經系學生作工讀生,上班時間自由,論 小時計酬,上焉者每小時近百元,一般者也有60元,針對財報找出問題、
收購委託書、寫狀紙到法院打官司30,例如因股市禿鷹案遭判刑之前金 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在學生時期邊準備律師和司法官特考,邊在陳德 深的辦公室打工31。
1970年、80年代是陳德深收購委託書最輝煌時代,不但有委託書大 王、地下證管會主委的稱號;更擁有老牌上市公司台泥、台塑等約20多 家公司董事職稱;他的口頭禪「我反對」及動輒「法院見」,常成為上 市公司的頭疼人物,深怕他進入董事會;但陳德深就是有辦法靠收購委 託書成為董事,然後專門抓經營者問題處,要求利益,上市公司董、監 事如不就範,陳德深在逮到證據之後,一狀告到法院,法院裡有關陳德 深的案子,經常維持十幾二十幾案,就這樣不私了就上法院,請法官幫
27施茂林,法律做後盾,聯經出版社,2008 年出版九刷,第 80 頁。
28法務部第 1052 次部務會報(2006 年 4 月 26 日)。
29葉宣模,股市紅黑板─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傳奇,工商時報,1993 年 1 版,第 153 頁。
30葉宣模,股市紅黑板─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傳奇,工商時報,1993 年 1 版,第 236 頁。
31陸倩瑤,李進誠曾在陳德深處打工 練成股市殺手,聯合新聞網,2005 年 6 月 29 日
http://learning.udnjob.com/mag2/fn/storypage.jsp?f_ART_ID=12315。2010.6.8、夏韻芬,職業股東過萬聖節 不給糖吃就搗蛋,時報週刊,1204 期。
他賺錢32。有的公司為了不讓他進入董事會,會以高價收購其委託書了 事,如當時華隆公司為改選董、監事,當時在野派翁大銘全力爭奪董、
監事席次,準備一舉攻下華隆經營權,陳德深於是趁機大肆收購委託 書,向小股東以1股3、4角的代價買進數百萬股,然後轉手以1股逾1元 高價,賣給意圖保全經營權的公司當權派,結果短短幾天時間,賺了數 百萬元33。
但他也有失敗的時候,當年在華夏、台聚改選董、監事時,依靠收 購委託書估計可以擁有2席董事,而他打著如意算盤,希望公司派以收 購價格的1倍收回1席董事的委託書,他即可以免費到華夏、台聚當1席 董事,惟公司派並沒有收回陳德深1席委託書,反而歡迎陳德深加入董 事會;當時有外資投資背景的台聚、華夏每次開董事會時,董事都是以 英文討論議題,聽得委託書大王「霧煞煞」,最後陳德深就很少去開董 事會了,公司派開會時也少了唱反調的董事34。
而對此上市公司當年也發展出一套反收購戰術35: 一、縮減董、監事席次
例如原有董事7席、監察人3席的上市公司,當董、監事改選異常激 烈,市場派以收購委託書有意爭取並且收購到篤定當選1席董事的委託 後,雖然不足以取得經營權,但公司派不願外人進入董事會,就把董、
監事席次縮減為公司法規定的3董、1監最低席次。最後市場派不但知難 而退,還把收購來的委託書免費送給公司派作個順水人情。例如陳德深 曾看到南僑公司董、監事改選,就大肆收購足以選上1、2席的董事委託 書,要求南僑董事長陳飛龍高價承購,否則出馬競選董事,往後將在董 事會中挑公司派毛病,南僑化工董事長陳飛龍當年就是利用這種大幅縮 減董、監事席位,將10席的董事縮為3席,讓陳德深因為股權不足,一 席都沒選上36,創下上市公司反收購範例。
二、故意不出席股東大會,造成法定人數不足流會
上市公司也有另外一種反委託書收購的戰術運用。就是當董、監事 經營權爭奪激烈時,公司派利用本身的股權不出席,造成召開股東會當 天流會、擇日再行召開。這招使得收購委託書的市場派委託書變成廢 紙,須待下次股東會再重行收購,不但提高市場派成本,公司派也暫時 保住經營權,增加重新布局經營權的時間。
32葉宣模,股市紅黑板─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傳奇,工商時報,1993 年 1 版,第 152 頁。
33葉宣模,股市紅黑板─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傳奇,工商時報,1993 年 1 版,第 156 頁。
34蕭志忠,委託書攻防戰奇招一籮筐,經濟日報,25 版,2004 年 5 月 10 日。
35蕭志忠,委託書攻防戰奇招一籮筐,經濟日報,25 版,2004 年 5 月 10 日。
36葉宣模,股市紅黑板─台灣證券交易市場傳奇,工商時報,1993 年 1 版,第 157 頁。
因為上開收購委託書弊端叢生,我國於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明文規 定主管機關制定委託書管理規則法源基礎,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 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11條規定,委託書之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 利益為條件,違反者依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 算,藉此以杜絕價購委託書弊端。
第二節、 約民國1996年至2002年間(至尊盟
37成立至宣示 打擊職業股東之前)
第一項、至尊盟案例 第一款、成員及組織簡介
至尊盟成立於 1996 年間,被稱為「股市黑杉軍」,為仿照 日本經 濟犯罪組織「總會屋」的運作模式,主要從事介入上市公司股東會,以 暴力恐嚇上市公司,除強索顧問費,還要董監事讓出席次等不法行為 38。 一、其主要成員如下
總會長:侯廷達(下厝庄老大 已卸任),副總會長:林茂惺,秘 書長:鈕大剛, 執罰堂堂主:張杓澄(已是桃園地區會長) ,總顧問:
莊進德,顧問:王志勤 39。 二、其分會如下
尊將會會長:陳文將(台北大同區、現任天道盟至尊會長), 尊 風會會長:首任 林清風汐止.南港區、次任 楊選雄汐止區,尊信會會長:
劉一弘(台北新莊、現為四海幫新聯會副會長)解散,尊龍會會長:龔 正春其子龔仁義是至尊企業董事長(台北三重)解散,尊中會會長:高 文通(臺中市文心路三段)解散, 副會長:林培全(中市北屯某戲院 槍殺身亡) ,尊帝會會長:余隴徽(台南)解散, 尊聖會會長:鄭正 男(高雄)解散,文山會會長:張鴻文, 天和會會長:許承得40。
第二款、 該組織之犯罪事實
37參酌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更(一)字第 406 號判決。
38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87%B3%E5%B0%8A%E6%9C%83&variant=zh-tw。97.9.30.
39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87%B3%E5%B0%8A%E6%9C%83&variant=zh-tw。97.9.30.
40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8%87%B3%E5%B0%8A%E6%9C%83&variant=zh-tw。97.9.30.
侯廷達 41係原台北市大同區下厝庄幫派份子,曾旅居日本,返國後,
擬結合各地區幫派要角串聯活動仿效日本黑道組織染指上市公司以經 營組織犯罪模式,乃於 1996 年 4 月間,在台北市西寧北路 37 號 3 樓假 至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尊公司)之名,發起設立並主持以干擾 股市上市公司進行恐嚇取財,進而發展據點圍標工程為犯罪宗旨之至尊 盟犯罪組織,由侯廷達擔任總會長,林茂惺 42為副總會長、龔正春 43為 執行長、鈕大剛 44為秘書長、龔仁義 45則掛名至尊公司董事長,莊進德 為股東並兼總顧問,另於全省各地設有多處分會,台南地區設立尊帝 會,由余隴徽 46擔任會長,台中地區尊中會由高文通 47擔任會長,台北 地區設有尊將會,由陳文將 48擔任會長,高雄地區設有尊聖會,由鄭正 勇 49擔任會長,並擴大吸收成員楊炳南、洪榮隆、顏建順50、蕭志文 51、 王建文 52。
該組織入會有宣誓、焚香、上果、監誓等儀式,並定有幫規,設置 教鞭,對違反幫規者予以鞭打、逐出等懲處,總會並立壇設有忠義、信 義、至尊之對聯、總會長侯廷達照片及代表日本武士道之盔甲,對於組 織成員則由組織配發黑色西裝為標幟,以壯大聲勢,正式成立以暴力介 入上市公司謀取不法利益之犯罪組織至尊盟,並藉與其它不良幫派相互 抗衡。而王志勤引進成京公司、尊信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內部 管理架構互為串聯,從事犯罪掩護。
第一目、高興昌鋼鐵公司事件
高興昌公司於 1996 年 6 月 22 日召開股東會,因事前持有該公司股 票之市場人士放話將干擾會議,高興昌公司副董事長呂恩彰為使股東會 順利進行,乃求助於王志勤,王志勤即通知侯廷達率領「至尊盟」成員 介入,股東會當天由侯廷達、林茂惺、鈕大剛、龔正春率成員龔仁義、
楊炳南、顏建順、洪榮隆、蕭志文、鄧偉強等,至尊公司職員侯一清、
41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主持犯罪組織,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確定。
42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參與犯罪組織,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
43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參與犯罪組織,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4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參與犯罪組織,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
45法院以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
4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47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妨害秩序案提起公訴。
48業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參與犯罪組織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9由臺灣高等法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50以上 3 人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 月、6 月、8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51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52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確定。
朱彥愷等,與另行找來助壯聲勢之不知情李朝威等數十人,自臺北至尊 盟總會等處集體搭車南下高雄參加高興昌公司股東會,王志勤亦夥同黃 自強、黃毓仁、王華興、唐覺非等參加,當日參加股東會之市場人士因
朱彥愷等,與另行找來助壯聲勢之不知情李朝威等數十人,自臺北至尊 盟總會等處集體搭車南下高雄參加高興昌公司股東會,王志勤亦夥同黃 自強、黃毓仁、王華興、唐覺非等參加,當日參加股東會之市場人士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