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日本制度之比較
第五節、 利益供與罪之介紹其理論之建構與構成要件
第一項、日本法規定之介紹 第一款、民事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方面,日本於公司法第120條(關於股東權利行使之利 益供與)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東權利之行使,對於任何人,不得為財產上之 利益供與。(亦包含為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計算,以下同此條)
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特定之股東,無償供與財產上之利益,該股份有 限公司關於股東權利之行使,推定供與財產上之利益。股份有限公司對 於特定之股東有償供與財產上之利益之情況,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 司或其子公司所受之利益與該財產上之利益相比顯著少於時亦同。
三、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第1項之規定供與財產上之利益,受該當利益之 人,對於該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應負返還之責。於此情況,受該利益 供與者,對於該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該利益交換給付時,其所受之物 亦應返還。
四、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第1項之規定,供與財產上之利益,關於為該利 益供與之法務省令所定之董事(委員會設立之公司,包含執行董事,以 下同),對於該股份有限公司,於相當利益供與之價額,負連帶清償之 責。但其(利益供與之董事除外)能證明於執行職務之際未怠忽注意者,
不在此限。
五、前項義務,未得全體股東之同意,不得免除。
會,平成 10 年 6 月 7 日出版一刷,第 28、29 頁。垣口克彦 ,利益供与罪再論--商法罰則の強化・
整備と警察の総会屋対策を中心として,阪南論集, 社会科学編 Bulletin of Han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阪南大学,Vol.36, No.4,第 2001 年 3 月, 第 50 頁。
359斉藤豊治 ,経済刑法 総会屋に対する利益供与と商法罰則の強化,法学セミナ,日本評論社,1998 年 3 月, (通号 519), 第 9 頁至第 10 頁。
第二款、刑事責任
有關利益經與罪刑事責任部分,日本於公司法規定如下:
一、第970條(關於股東權利行使之利益供與罪)
(一)第960條第1項第3款起至第6款止所示之人,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之使用人,關於股東權利之行使、於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之計 算,供與財產上之利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知情而受有前項利益供與或對第三人供與上開利益者,準用之。
(三)關於股東權利之行使,於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之計算,對自 己或第三人供與第1項之利益,同項規定之人要求者,準用之。
(四)犯前2項之罪者,就其施行對第1項規定之人為威嚇之行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元以下之罰金。
(五)犯前3項之罪者,依其情狀,可徒刑與罰金併科。
(六)犯第1項之罪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銀行對於總會屋直接融資或於利用且為自己計算之同行系列之融資 公司迂迴融資,銀行之董事、總務經理亦適用本條360。
二、第971條(國外犯)
(一)第960條起至第963條止,第965條、第966條、第967條第1項、第 968條第1項及前條第1項之罪,於日本國外犯罪者亦適用之。
(二)第967條第2項、第968條第2項及前條第2項起至第4項止之罪,適 用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號)第2條之規定。
三、日本公司法第972條(於法人罰則之適用)
第960條、第961條、第963條起至966條止,第967條第1項或第970條第1 項之規定者為法人之際,其規定及962條之規定,對於為其行為之董事、
執行董事或其他執行業務之董事或支配人亦分別適用之。
綜上所述,可知違反贈收賄罪(僅第 968 條第 1 項)及利益供與罪 者(僅第 970 條第 1 項),縱在國外為之,日本國亦得追訴處罰。又利 益供與罪,縱行為人係法人,對於行為之董事、執行董事或其他執行業 務之董事或支配人亦分別適用。
第三款、解析
一、所謂利益供與罪保障之法益為何,有下列學說見解:
(一)公司資產說
360 (原商法第 497 條,東京地判平 10‧10‧19 判時 1663‧150)。松井秀樹、澤口実,利益供与を なくす法,社団法人商事法務研究所,平成 10 年 3 月 14 日初版第 1 刷、第 79、80 頁。
此說認為關於股東權利行使禁止利益經與,係防止公司財產因此耗 費,以確保公司營運正常,以避免無理由給與總會屋資金而浪費公司資 產,經營者不可為自己利益將公司資產供與總會屋,也就是本罪是公司 財產浪費罪。此說為較多數學者所採。對於此說批評,認為本罪同樣也 可能構成特別背信罪,故以此論之不妥當。
(二)股東權行使說
此說認為本條與贈收賄罪同樣都是對於股東權的正當行使,如認係 維繫公司營運之正常性,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新股發行,一般人不易 取得之情形,將此利益供與總會屋,公司不生經濟上損害,如也可以稱 為利益供與,則有成立特別背信罪可能。鑑於本條立法意旨,不可否定 其目的在於確保公司營運之健全性,如過份強調公司財產浪費,將使利 益供與罪範圍不當限縮,故不妥當,此說較少學者認同 361。
本人認為當以公司資產說為是,因利益供與罪設立目的,即係為防 止公司資產耗費,與贈收賄罪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股東權之不正行使 不同。論者雖以公司資產說將與特別背信罪重疊,然此係法規競合或想 像競合問題,而成立贈收賄罪,亦可能成立特別背信罪,如前述東洋電 機事件中之被告吉田氏,亦同時遭二審法院認定構成贈收賄罪與特別背 信罪。
二、有關本罪規定之關於股東權利行使之要件方面 362
與贈收賄罪相比,本罪並無不正請託要件,對於股東以外之第三人 利益供與亦構成之。不以現為股東為限,對於將來成為股東之人利益供 與亦構成之,對於股東經營之公司供與亦構成之,供與側與受供與側各 自獨立成罪。
三、 有關本罪規定之於公司之計算方面 363
係指經濟上歸屬於公司,如非公司負擔該資金則不構成,則係以何 人供與名義即不重要,就算是公司董事或職員自行支出金額,之後公司
361加藤佐千夫 ,総会屋対策としての利益供与罪,中京学院大学研究紀要 Bulletin of Chukyo Gakuin University,中京学院大学,Vol.10, No.1・2 ,2003 年 1 月, (通号 18),第 146 頁。市川兼三,利益 供与要求罪の新設と利益供与禁止規定の立法趣旨,香川法学 Kagawa law review ,18(2),1998 年 9 月 20 日,第 221 頁至第 226 頁。
362芝原邦爾 ,総会屋に対する利益供与の処罰-3-(経済刑法研究-2-(3)),法律時報,日本評論社,Vol.61, No.7 ,1989 年 6 月,第 110、111 頁。相沢哲、葉玉匡美、郡山大輔,論点解説新.会社法,株式会 社商事法務,2006 年 6 月 30 日初版第 2 刷,第 128 頁。
363芝原邦爾 ,総会屋に対する利益供与の処罰-3-(経済刑法研究-2-(3)),法律時報,日本評論社,Vol.61, No.7 ,1989 年 6 月,第 111、112 頁。
再填補情況亦符合,給與公司職員津貼而給付之情況亦符合。因為有為 公司計算之要件存在,所以實際案例上供與利益係從何部分支出即為重 要,很多情況為迴避此要件,把總會屋對策費作為黑金支付,而供與利 益。基於公司資本充實及維持原則,為使不損及公司營運健全性,故有 處罰必要 364。
例如:在ノリタケ事件,設立秘密金用的普通存款帳號,從總務部 預算支出資金或備品的賣卻代金、董事報酬、總務部修繕費等名目,以 該帳戶支付,再以子公司與母公司虛構交易方式掩飾。也有從董事個人 財產先行支付,之後再以公司內的秘密金填補的情狀,例如櫻護謨事 件,社長及其他董事自行供與利益,之後再以假出差以公司秘密金返還 計畫、在公司填補完成以前犯罪就遭發覺,在此情況下是否係為公司計 算即有爭執,東京地方法院以社長等並沒有從櫻護謨請求返還的意思,
亦非係從個人的口袋支出,本來就是係公司負擔而不過一時代支付,而 金錢的支付,最後係歸屬於該公司,認為本罪成立 365。
總會屋對策秘密金係從子公司支付的情況,是否係為母公司計算即 有困難。小西六事件即係以子公司資金對母公司利益供與,之後再從母 公司支付子公司代金,實際認係母公司支出。但是如果沒有填補計畫,
認定即有困難。パルコ事件係由 3 個母公司百分之百出資之子公司作秘 密金、パルコ接受,並未供與該資金、也沒有與子公司有損失填補之約 定,但本件係子公司將該資金贈與パルコ,結果認定係パルコ作為自己 的秘密金而利益供與 366。
公司實際上沒有損害歸屬之情況是否為利益供與也是有問題。例如 新規發行轉換社債之優先新股取得情形,即有爭議。利益供與損益歸屬 於公司之意思,對價支付而購入轉換公司債,以優先新股取得之形式供 與財產上之利益,公司從其他人處亦係獲得同樣的收入,不會有損失歸 屬於公司,結果不能說是為公司計算而供與利益。但是公司一般的部分 沒有損失,但是供與財產上之利益所生的法律上、經濟上的效果歸屬於 公司之立場,也看成係為公司計算。利益供與保護法益係關於股東權利
364稻業威雄等,利益供与の禁止株主總會正常化への方策,社団法人商事法務研究会,昭和57年4月 27日初版1刷,第167頁。
365芝原邦爾 ,総会屋に対する利益供与の処罰-3-(経済刑法研究-2-(3)),法律時報,日本評論社,Vol.61, No.7 ,1989 年 6 月,第 111 頁。株式會社民事法研究會,さよなら總會屋,株式會社民事法研究會,
平成 9 年 12 月 15 日初版第 1 刷,第 39、40 頁。
366芝原邦爾 ,総会屋に対する利益供与の処罰-3-(経済刑法研究-2-(3)),法律時報,日本評論社,Vol.61, No.7 ,1989 年 6 月,第 111 頁。株式會社民事法研究會,さよなら總會屋,株式會社民事法研究會,
平成 9 年 12 月 15 日初版第 1 刷,第 40 頁。松井秀樹、澤口実,利益供与をなくす法,社団法人商 事法務研究所,平成 10 年 3 月 14 日初版第 1 刷,第 78、79 頁。
行使防止公司財產不正支出以確保公司營運健全性。有無確保股東大會
行使防止公司財產不正支出以確保公司營運健全性。有無確保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