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奈米藥品上市管制爭議與淺析
6.2 奈米產品管制爭議
。因此,本文以 下首先簡介奈米藥品規範上之爭議;第二部分則分別介紹美國與英國藥品管制發展歷史 與現有規範,以作為探討奈米規範爭議之基礎。第三部分則針對奈米產品規範爭議提出 本文初步之看法與建議。
目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對於奈米產品 管制所探討之爭議有四:一、奈米級材料整體而言,是否較一般尺寸版本之材料更為危 險?二、產品含有奈米級材料,或製程中使用奈米技術者,於產品審核過程中,是否應 與一般產品有所區別?奈米相關風險議題是否被 FDA 忽略?產品相關的安全性檢測是 否足夠?三、奈米產品是否應有特別的產品標 示或中止上市?四、針對奈米產品之管制,
是否應特立專一性之規範?
雖然上述問題非僅為藥品管制而提出,惟此有助於藥品管制之探討,故本文以下介 紹之內容,非限於「藥品」,而係及於FDA管制之「產品」。另外,鑒於奈米產品管制範 圍界定有兩種方法:一、功能界定法:若材料無因奈米化而產生性質變異者,非奈米材 料。二、尺寸界定法:若材料尺寸落入定義之範圍內,不論材料是否因此產生性質變異,
皆屬管制標的191
188 請參閱王毓正,前揭註
。本文以下之探討,係採用後者較廣義之界定方法,因此以「奈米級材
7,頁 153。
189 See Emilee S. Preble, Preemptive Legis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Topic of Nanomedicine: Examining the Questions Raised by Smart Medical Technology, 7 IND.HEALTH L.REV. 397, 408 (2010).
190 See Reports, supra note 118, at 4. See also, UK NANOTECHNOLOGIES STRATEGY: SMALL TECHNOLOGIES, GREAT OPPORTUNITIES 31 (2010), available at
http://www.bis.gov.uk/assets/BISPartners/GoScience/Docs/U/10-825-uk-nanotechnologies-strategy (last visited May 9, 2011) [hereinafter Strategy].
191 Germany resists EU regulation for 'nanotechnology' label for cosmetics, http://www.nanowerk.com/news/newsid=13681.php (last visited May 3, 2010).
59
料」(nanoscale materials)稱之,而非「奈米材料」。以下分述之:
6.2.1 奈米級材料是否較一般材料更具危險性?
1. 肯定說
學說上有以奈米材料影響健康的風險程度,因欠缺足夠背景資料或需要長時間之觀 察、追蹤等理由192,認為奈米材料整體而言,較具危險性,而有採行預防措施之必要193; 美國消費者聯盟(Consumer Union)之研究委員亦有相似見解,認為當奈米級材料尺寸 越小者,即表示其應用風險越高,因此食品、營養補充品(dietary supplement)、化妝品 與食用色素添加劑(food color addictive)皆須有更嚴格之上市前安全性評估機制194
2. 否定說
。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為,依目前可得之資訊顯示,並非所有的奈米級材料皆具有 危險性。再者,若將所有奈米級材料劃歸同一類別,而與非奈米級材料類別相比較者,
前者本質上未必具有較高的危險性195。鑒於奈米材料具危險性之結論多係源於「特定材 料」,而尚不足類推適用於整體196
3. 小結
,因此管制上仍採行個案分析(case-by-case analysis)
之方式進行風險管控。
肯定說以奈米級材料之「小尺寸」與可能附隨產生之「性質變異」之兩事實本身(per se),即表示產品可能潛藏有更高的應用風險,故即便目前尚欠缺決定性之證據,主管 機關亦應採行更為嚴格的上市管制。否定說則以奈米材料具危險性之結論,於現階段多 係源於「特定材料」,故管制上仍採行個案認定的方式。
6.2.2 奈米產品之風險管控是否足夠?
1. 肯定說
FDA一方面認為其檢測奈米級材料之能力有限,惟在另一方面,FDA相信現有的管 制標準與檢測足以規範大多數的奈米產品,但如果出現新的風險時,FDA可能需要新的 檢測方法197
首先,FDA不將「奈米技術」視為一獨立的管制標的,故FDA早於 2005 年即表示
。
192 請參閱吳行浩,前揭註 11,頁 1。
193 同前註。
194 See FDA Nanotechnology Task Force 2006 Public Meeting Transcript,
http://www.fda.gov/downloads/ScienceResearch/SpecialTopics/Nanotechnology/NanotechnologyTaskForce/ucm 1114466.pdf, 62–69 (last visited April 15, 2010) Cited from John C. Monica, NANOTECHNOLOGY LAW § 5:18 (2011) [hereinafter Transcripts]..
195 See Reports, supra note 118, at 11.
196 See id. at 10.
197 See Strickland, supra note 153, 181.
60 有效的奈米級材料檢測方法,與發展in vitro與in vivo之預測模型(predictive model)
。
198 See Nanolawreport, No Nano Regulation by FDA?,
http://www.nanolawreport.com/2007/07/articles/no-nano-regulation-by-fda, (last visited Feb. 17, 2009). Cited from Monica, supra note
。最後,現階段瞭解奈米級材料 與生物系統間之交互作用,可能的最佳方法或許係針對特定相關的奈米材料進行「個案
194, at § 5:31.
199 See Monica, supra note 194, at §5:31.
200 See id. at 19.
201 See George A. Kimbrell, Nanomaterial Consumer Products and FDA Regulation: Regulatory Challenges and Necessary Amendments, 3 NANOTECH.L.&BUS.329, 335 (2006).
61
分析」,但FDA仍應嘗試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結論210 3. 小結
。
肯定說以現有的管制標準與檢測方法足以規範大多數的奈米產品,且主管機關不排 除發展、採用新的檢測方法,故風險管控難謂其不足;否定說則以主管機關審核含奈米 級材料之產品時,應採用不同的風險評估方法,且現行檢測制度與方法存有漏洞,故風 險管控並不足夠。
6.2.3 奈米產品是否應有特別之產品標示或應中止上市?
1. 肯定說
奈米級材料本質上可能含有較高之應用風險,且奈米級材料仍欠缺國際接受之環境、
健康與安全性標準,故奈米產品應有特別之標示或中止上市,以確保環境安全與公眾健 康。再者,因FDA無要求廠商須對「使用奈米級材料或奈米技術」之產品進行特別的標 示,故主管機關與學界追蹤何為奈米產品時,將存有困難211。最後,產品標示將提供消 費者辨識與是否承擔相關潛在風險之選擇自由212
2. 否定說
,而有助於提昇奈米發展所必要的公眾 信任。
目前的科學證據並無顯示含奈米級材料之產品類別,本質上即必然具有較高的安全 性疑慮 ,故FDA認為奈米標示是否必要或其內容為何,現階段仍應視個案需求而定213
3. 小結
。
肯定說以奈米產品本質上恐含有較高之應用風險,且產品標示有助於主管機關進行 產品追蹤,故產品應有奈米標示。另,鑒於奈米級材料欠缺相關的管制標準,故亦應中 止相關奈米產品之上市。否定說則認為現階段的科學證據,並不足以支持奈米產品整體 而言,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疑慮,故產品應否標示與中止上市,皆應個案論斷。
6.2.4 針對奈米產品之管制,是否應特立專一性之規範?
1. 肯定說
奈米級材料本質上可能含有較高的應用風險,且現有法規與管制架構有其不足之 處214
210 See Monica, supra note
,故有特立奈米專法以規範奈米產品之必要。首先,主管機關不應以奈米技術之潛
194, at §5:34.
211 See id. at § 5:49.
212 請參閱吳行浩,前揭註 11,頁 34。
213 See Reports, supra note 118, at 19.
214 請參閱吳行浩,前揭註 11,頁 45。
62
在風險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215或相關產品目前尚未有不良反應事件通報為由,而暫緩採 取預防措施216。第二、現有法規架構有其限制,且不同產品不應依其性質之不同,而適 用不同的審核標準,故有修法之必要217。最後,特立奈米專法將有助於突破現有法規限 制,並提供新的上市管制授權基礎與民主正當性218
2. 否定說
。
現行法規與管制架構有其彈性,並足以規範大部分的奈米產品,故目前尚無修法或 特立專法之必要。首先,法規本於其抽象性質而存有彈性219,故足以規範大部分的奈米 產品。第二、奈米級材料本身及其應用存有多樣性,故實體法的部份應避免採行一體適 用的奈米規範,而應依個案(product-by-product)論斷 220,尤其實務上FDA通常先行公 告無拘束力的指引(guidance)221,而非動輒修法。第三、FDA有權採行許多不安全產 品之管制措施,故奈米管制問題層次不在於法規,而是應加強現行法規範之執行222
3. 小結
。
肯定說以奈米級材料應用上可能潛藏較高之健康風險,故宜修法或特立專法以提昇 產品管制強度。否定說則以實務應先行公告指引、採行個案審查或加強現有法規範執行 等方式,以因應奈米技術發展風險,而非採行一體適用、單一標準之管制措施,以免窒 礙難行。
6.2.5 小結
上述之正反兩說原則上反應兩種面對奈米技術發展之態度:保守與觀望。保守派以 奈米產品可能潛藏較高之使用風險,故主管機關應特立專法、及早採行更為嚴格的管制 措施、強制產品標示或中止奈米產品上市等。觀望派則認為現有法規範足以管制大多數 的奈米產品,且奈米級材料具危險性之結論,現階段多係源於特定材料,故管制上仍採 行個案認定之方式,或應加強執行現有管制措施。鑒於主管機關多屬觀望派,因此本文 以下初步探索所謂「現行法規範足以規範奈米藥品」與「個案審查」之內涵。
因我國相關探討文獻有限,故本文以下援引英美兩國之藥品規範與發展歷史作為參 考,並以之作為本文後續針對我國奈米藥品管制建議之基礎。另,醫藥產業屬「高規範 密度」產業之原因在於,藥品上市前,須先通過主管機關嚴格之「個案審查」,故本文
215 同前註,頁 40。
216 同前註。
217 同前註,頁 46-47。
218 同前註,頁 41。
219 See Transcripts, supra note 194, at 5.
220 See id. at 250.
221 See Monica, supra note194, at § 5:11.
222 See Transcripts, supra note 194, at 2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