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美國奈米藥品上市管制規範與批評
5.2 FDA現有上市管制架構
目前 FDA 管制之法源基礎來自 FFDCA(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和 PHS Act(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在規範架構上則區分「須上市審查」與無需要者,
後者如: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之化妝品。以下分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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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藥品、生物製劑172
依 21 C.F.R. Part 312,廠商進行人體臨床試驗之前,須先提交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申請,其中須包含詳細的藥品 CMC 資訊、動物藥理與毒性試驗。FDA 於審核過程中,為確保受試者安全與適當之試驗設計,FDA 有權要求額外之必要安全性 數據,例如:成分顆粒大小數據,以支持 IND。
完成人體臨床試驗後,依 21 C.F.R. § 314.50 之規定,藥品上市前,須先申請「新藥 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 NDA)以取得上市許可;生物製劑依 21 C.F.R. § 601.2 之規 定,則須先申請 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 (BLA),其中皆必須包含詳細的技術性資料。
另外,學名藥之上市許可申請,申請人依 21 C.F.R. § 314.94 得適用「簡明新藥申請 程序」(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
不論於 NDA 或 ANDA 之審核過程中,只要 FDA 認為特定數據屬系爭申請案,或 與特定類別藥品之安全、有效性評估相關,但廠商卻無提供者,FDA「可能」要求此等 額外之資訊,例如:藥品成分顆粒大小數據,並針對特定類別之藥物公告「指引」
(guidance),以建議廠商於申請新藥上市許可時,須附加此等訊息。
藥品與生物製劑按 21 C.F.R. Parts 210 與 211,皆須遵守優良製造規範,且獲准上 市許可後,若藥物有任何登記事項之變更者,廠商有義務通知 FDA,且依變更程度之不 等,FDA「可能」因此認定產品須另外獲准上市許可,始得上市。
因此,廠商若獲准上市許可後,將成份奈米化或於製造過程中使用奈米技術者,負 有通知 FDA 之義務,此時 FDA 將視情況要求不同程度之補充資訊,以確保產品之安全 與有效性。
5.2.2 OTC(over-the-counter)monographs173
OTC monographs 登載 GRAS&E 之活性成份與使用條件。欲增列活性成份於 OTC monograph 者,申請人 依 21 C.F.R. § 10.30 可提起公民請願(citizen petition)或依 21 C.F.R.
§ 330.14 提出 Time and Extent Application(TEA)。此時,FDA 可要求廠商提供相關顆粒 大小之數據,並決定是否列入 OTC monograph。
就原已屬成藥者,FDA 若知曉新版本成藥,例如:奈米化之活性成份,具安全、有 效性疑慮者,其可要求廠商提交相關資料,另按 21 C.F.R. Part 330,FDA 可制定行政規 則,認定奈米級版本之成份屬 nonmonograph,而使相關藥品之販售需先取得 NDA。
172 See Reports, supra note 118, at 22-23.
173 See id. a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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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新動物用藥或含藥動物食品174
按 FFDCA section512,動物新藥之上市,申請人需申請 new animal drug application (NADA),並符合 21 C.F.R. Part 514 之要求,以獲准上市許可(premarket approval, PMA),
與人類用藥、生物製劑適用相似之審查程序。動物用藥並需符合 21 C.F.R. Part 211 所規 定之優良製造規範,FDA 有權要求廠商提供合適的藥品配方(drug formulation)等資訊,
例如:相關顆粒大小之數據,以決定動物用藥是否安全、有效。
5.2.4 醫療器材175
醫療器材按 FFDCA 之規定,係按產品風險等級採階梯式之分類、管制系統,並區 分為 class I、II、III,分類如下:
1. Class I devices
低風險等級(Class I)係產品之安全與有效性皆已確立,而屬低風險等級,管制上 係採一般管控(general controls),例如:標示、優良製造規範與不良反應事件通報。
2. Class II devices
中風險等級(Class II)係相對複雜,而具較高風險之類別,依 FFDCA section 510(k) 之規定,製造商於產品上市前,負有核備義務。因此,廠商須提交數據以證明自己產品 與美國境內已上市產品屬實質相同,該內容通常包含非臨床測試(pre-clinical testing),
惟偶而亦將包含人體臨床試驗數據,例如:於特定試驗條件下,由特定病患族群研究中 所取得之數據。
另外,因 FDA 公告「Deciding When to Submit a 510(k) for a Change to an Existing Device (K97-1)」之指導原則,故製造商修改已上市之 class I 或 class II 醫療器材,並不 當然負有新的 510(k)核備義務。因此,就「學名醫療器材」(generic type of device)之上 市核備義務,「若」使用奈米材料屬「使用根本上不同之科學技術」者,廠商始負有新 的上市核備義務。
3. Class III devices
高風險等級(class III)係最複雜、具有高風險之醫療器材,相關產品須獲准上市許 可後,始得上市。上市許可申請(premarket approval application, PMA)須包含詳細的證 據以「合理保障」產品之安全與有效性。另外,製造商有義務提交充分、詳細的產品描 述與用途,例如:產品的化學組成、材料的物理特徵。一般而言,依 21 C.F.R. Part 820
174 See id. at 23-24.
175 See id. at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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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廠商製造醫療器材須遵守 Quality System Regulation;同時,製造商須接受「核 准前製造檢查」(pre-approval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之後並須提交定期報告。
廠商若有進行任何將影響產品安全或有效性之改良,或變更產品製造方法者,製造 商皆須提交「上市許可申請補充文件」(PMA supplement)以尋求 FDA 之核准。原屬中、
低風險等級之醫療器材改使用奈米材料者,「若」因此引發產品安全、有效性問題,而 有人體臨床試驗之必要者,FDA 將要求產品上市須申請 PMA。
高風險等級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審核內容,依「Information Sheet Guidance for IRBs, Clinical Investigators, and Sponsors, Significant Risk and Nonsignificant Risk Medical Device Studies」,廠商可再區分產品為兩類:「significant risk devices」與「nonsignificant risk devices」,並適用不同的規範。
Significant risk devices,例如:心臟起搏器(cardiac pacemaker),因將使受試者承 擔嚴重的健康、安全潛在風險,故依 21 C.F.R. § 812.20 之規定,廠商須向 FDA 申請醫 療 器 材 臨 床 試 驗 ( in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 IDE ), 並 於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亦核准後,始可進行臨床研究,並待試驗完成,而於 FDA 審核 IDE 後,始許可產品上市。
Nonsignificant risk devices,例如:傳統內視鏡,僅須 IRB 核准即可進行人體臨床 試驗,無須 FDA 事前之 IDE 核准。再者,FDA 於上市審核時,亦不要求 IDE,惟若 IRB 認為系爭申請案將使受試者承擔嚴重的健康、安全潛在風險,而拒絕核准者,廠商有義 務將結果通報 FDA。
5.2.5 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成分176
依 FFDCA sections 201(s) 與 409,FDA 規範食品添加劑與定性上屬 GRAS 的食品 成份。除了按產品預定用途(intended use)屬 GRAS、殺蟲劑(pesticide)或不符食品 添加劑定義之物質(substances),任何直接或間接添加至食品的物質,皆屬食品添加劑,
而需獲准 PMA。
另外,確保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成份安全所需的數據與資訊,FFDCA Section 409、21 C.F.R. Parts 170 與 171 設有一般規定;FDA 為確保相關成分安全,其有權要求特定的數 據,例如:添加劑之顆粒大小、添加劑之物理、化學效應、量測食品中特定成份含量的 分析方法等。凡屬確保食品安全之合適要求,FDA 即可限制食品添加劑之物理、化學性 質,例如:限制添加劑的顆粒大小。
就已核准的食品添加劑,FDA 將公告安全使用添加劑的條件。若 FDA 知悉「新版
176 See id. at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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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之添加劑具有安全性疑慮者,FDA 可要求額外的安全性數據,或按 21 C.F.R. Parts 170 與 171 修改安全使用「奈米級版本」添加劑的情況。
食品成份屬 GRAS 者,並無需 FDA 之上市前審查或許可,始可使用,惟仍需有適 格審核專家可自由取得的相關安全數據與資料。FDA 可於 GRAS notice process 中,知 會廠商 FDA 認為必要之食品成份安全資訊。
5.2.6 色素添加劑177
FDA 依 FFDCA sections 201(t) 與 721 之規定,管制色素添加劑。任何用於食品、
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材或人體之染色物質,皆為色素添加劑,須先經 FDA 以 regulation listing 的方式核准其預定用途。FDA 於上市前審查程序中,將審查詳細的製造與分析數 據,且可要求廠商提供批次樣品,以供分析;並按色素添加劑可預期的變異,與引發安 全疑慮的程 度,以決 定特定添加劑是否需 有上市後之批次驗證(postmarket batch certification)。
FFDCA section 721 與 21 C.F.R. Part 71 設有確保添加劑安全性的一般規定,並由其 他技術性指引補充相關的特定數據要求或建議。FDA 有權要求任何安全相關之額外資訊。
若「新版」色素添加劑引發了安全性疑慮者,FDA 除可要求相關的資訊外,依 21 C.F.R.
Part 71 之規定,FDA 可另訂規則以修訂 listing,藉此限制色素添加劑的安全使用情況。
5.2.7 化妝品178
化妝品之定義規定於 FFDCA sections 201(i),按聯邦法之規定,FDA 管制化妝品目 的在於確保產品安全與適當標示,而非在於許可產品上市。因此,FDA 之任務為製造檢 查,或依 Section 601 與 602 處理劣質品或偽造的產品。
5.2.8 營養補充品179
營養補充品之定義規定於 21 U.S.C. 321(ff),並排除菸草產品與非口服產品。藥品不 可以營養補充品之名義進行販售,惟於廠商申請 IND 前,即以營養補充品販售者,則可 能以營養補充品之名義繼續販售。
一般而言,FDA 無權要求廠商進行營養補充品之上市前安全檢測或提交相關的安全 資訊,惟產品包含新食用成份者,除非該成分未經化學改變(21 U.S.C.350(b)),否則廠 商須於產品販售前 75 天通知 FDA,並提交產品何以可被合理預期為安全之資訊;惟聯 邦法並無規定何謂屬安全,且廠商亦無須等待 FDA 之審查意見,始可逕行屆期販售。
177 See id. at 26-27.
178 See id. at 27-28.
179 See id. a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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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未包含新食用成份之營養補充品,FDA 將透過檢查製造工廠與標示,以確保產品 非劣質品(21U.S.C. 342)或偽造(21 U.S.C. 343)。
鑒於營養補充品規範上屬上市後監督,故產品是否包含奈米級成份,除非透過上市 前通知或產品標示包含相關資訊,否則 FDA 恐無從得知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