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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4 研究動機

綜合上列的背景因素,智慧財產權保護為一個國家推動創新與發展的 重要作法。智慧財產權包含許多形式,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

17 詳見:http://www.nmipo.org.tw/dc_p5.html  2003 數位內容白皮書

業秘密等權利,其中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權利多數為依附於企業 運作才能發揮其效益,而著作權除了以依附於企業運作可發揮效益外,更 能保護「個人創作」的實質創作利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權利類型極為多 樣之故,故無法以單一的研究完全涵蓋,而專以著作權保護為研究標的,

對於促進個人願意投入於著作創造,以文字、繪畫、音樂、圖像等著作權 產品形式創作,對於國家推動知識型產業與文化創意產業,更是扎根的工 作。對於未來的數位內容娛樂、數位學習、數位內容產業推動、數位家庭 生活體系推動……等發展趨勢,其影響力皆鉅,因而促成著作權保護的研 究動機。

如亞理士多德的觀點,剽竊是人類最原始的生活方式之一,故而著作 權盜版的問題其來有自,並非現代科技進步才有此現象。普遍流傳的印象 諸如:「天下文章一大抄」、「背會唐詩三百首,不會吟詩也會偷」……等不 知凡幾,我國歷史上有關於抄襲的懸案亦屢見不鮮,足證著作權侵權相關 的議題,自古以來為普遍的現象。

然而著作權保護的標的極為多樣,涉及文字著作、圖像著作、音樂製 作……等許多形式,其中以音樂著作對於人類的心靈,或是生活中的娛樂,

以及文化涵養的刺激,都是影響極為深遠的層面,再者音樂由於影響人類 極廣,過去的 100 多年來已經發展成一個獨立且營業額巨大的音樂產業,

對於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極為巨大,且音樂產業發展也帶動周邊的其他產業 發展,形成龐大的音樂主產業與附屬支援產業的龐大體系。這促使本研究 專注於研究音樂產業的興趣。

面對新的科技發展,知識經濟快速進展,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議題更將 直接影響未來的產業發展,例如:音樂經由網路傳輸的保護方式、盜版定 義、經營模式、盜版查緝……等,都是新一代的著作權保護議題。

我國音樂產業發展,與下列體系有極密切的相關:

1. 音樂生產體系:包含詞、曲創作,編曲、演奏、錄音等,為產生音 樂產品的核心體系。

2. 音樂經營、行銷體系:包含唱片公司的經營部門、配銷、唱片行、

廣告公司、公關公司等,主要的功能為促銷唱片及相關產品。

3. 音樂授權、代理體系:包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聽著作權人協會(AMCO)等,專責將 音樂內容授權給 KTV、出版商等使用,以及權利金計算等事務。

4. 經紀公司、經紀人體系:代表詞、曲創作人與歌星,負責洽談演出、

活動、與唱片公司簽約出版唱片等,行銷的主體為歌星。

5. 周邊支援體系:包含化妝師、造型師、服飾公司、行銷活動策劃公 司、舞台工程公司、印刷公司等,為唱片生產、包裝、銷售的周邊 支援體系。

6. 權利人團體:例如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onographic Industry,IFPI),設立之宗旨在協助我國 唱片業輸出音樂創作及引進國際音樂創作,以達成國際音樂文化交 流,並提高我國音樂錄製水準,保護著作之錄製及發行。

7. 音樂使用人:包含一般消費者、KTV、手機通訊業者、廣告公司等,

凡使用音樂產品者皆屬之。KTV、手機通訊業、廣夠公司使用音樂 可經由授權機適合法使用,而一般消費者因為科技便利性,或是價 格因素使用盜版音樂。

8. 科技產品體系:例如光碟機、光碟片之研發與製造,其原始功能為 資料大量儲存,隨著科技產品世代交替、價格快速滑落,一般消費 者購買光碟燒錄機、空白光碟片進行個人之音樂 CD 燒錄,形成實 質盜版。再者數位壓縮技術18進步快速,亦助長音樂儲存由傳統 CD 延伸至電腦硬碟中,經由網際網路散佈更為便利。

9. 國際貿易談判:音樂產品為國際上可交易的商品項目。美國挾其龐 大的貿易談判壓力,要求我國以修法、改善查緝技巧、校園教育等 措施,提升盜版防制績效,以符合國際的期望。

10. 音樂產品盜版查緝體系:包含刑事局偵九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 大隊、檢察官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盜版查緝,以保護 正版業者的合法權益。

11. 法院審判體系:針對檢調移送的盜版侵權案件進行法律判決,以國 家公權力懲罰盜版行為人。

上述之不同體系間存在複雜的關係,負責國際貿易談判的代表為國貿 局人員,而面對 301 壓力需向立法院協商修法進度為經濟部與國貿局人員;

依據新修法律執行查緝為警、調人員,除了面對盜版查緝同時必須肩負其 他的犯罪偵防;查緝時的盜版品鑑定需要權利人團體支援;權利人團體代 表不同的唱片公司,各家唱片公司因為規模不同而存在不同期望;移送法 院審判的案件由法官判刑,刑度往往與權利人的期待有落差;權利人授權 音樂使用的基礎與音樂使用人之間期待不同;作詞人、作曲家、編曲家、

18 音樂的典型格式為 MP3,電影壓縮使用更高壓縮率之 MP4。

歌星,皆為音樂創作體系一環,但對於授權金計算方式有不同的期

待;……。類似的現象普遍存在音樂產業運作中,各因素間彼此相互影響,

形成複雜的動態關係。

我國為了達成 WTO 對於著作權保護的標準,歷年來已投入許多資源於 修法、設立專責查緝機構、改善查緝技巧等,並獲得明顯的保護成效,然 而音樂盜版率始終維持在 40%之上19,這些背景因素引導出下列的思考:

音樂產業與盜版體系間是否存在動態性的關係?瞭解音樂產業與盜版 體系之間的動態關係,對於國家制訂音樂著作權保護政策能否提供適當的 政策規劃建議?大力投入查緝,是否是最適當的著作權保護的政策工具?

在音樂產品保護的動態體系中,不同位置投入是否能有不同的保護成效?

何處是最適當的投入?

本篇論文以研究音樂著作權保護為核心,研究動機為:

1. 音樂產業體系、產業保護機制、司法保護體系、盜版體系、消費者 體系間,是否存在系統性的動態性結構關係?

2. 假使音樂產業與盜版體系間之動態性結構關係存在,則影響音樂產 業動態體系的關鍵性系統變數是否存在?哪些為關鍵性系統變 數?關鍵性系統變數如何影響系統動態?

3. 國家施予保護政策之工具時(例如強化查緝),對於該動態系統是 否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4. 國家之保護政策工具能否成為關鍵性系統變數策予以操作,以瞭解 影響程度,藉以形成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