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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之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 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_縣(市)__鄉(鎮、市、區)__段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共計__平方公 尺(_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區__用 地)。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__」編號第__棟第__樓第__戶(共計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__年__月__日第__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 件)。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獎勵增設停車 空間 為□地上 □地面 □地下第__層 □平面式 □機械式 □其他__,依建造 執照圖說編號第__號之停車空間計__位,該停車位 □有 □無獨立權狀,編號 第__號車位_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_公尺,寬__公尺,高__公尺。另含車道及 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_平方公尺(__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 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 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 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 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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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 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_,計算方式係以主建物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主建物總面積
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如有停車位應敘明車位權利範圍或以其他明確 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 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公尺(_坪) 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 互為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 □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 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 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 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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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主建物總面積計__平方公 尺(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建物面積與主建物總面積之比 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 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 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 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 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 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七、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 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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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共 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_平方公尺(_坪),由賣 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 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 約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