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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首先,所有的債權人皆會面臨債務人無資力(Insolvency)或不願意

(Unwillingness)清償債務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古今中外,

債權人莫不努力移轉或分散此「信用風險」(Credit Risk),可謂係為債 權之確保而奮鬥,此無可厚非,亦屬良性循環,蓋若債權無法獲得確保(即 發生債權人為賺取債務人的利息,卻損失本金的情形),勢必影響債權人

(特別是金融機構)與債務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意願(例如:金錢借貸 意願等),因而若造成債務人無法順利獲得資金周轉以解燃眉之急,對於 債務人而言亦屬不利,如因而迫使債務人轉向「地下金融」(例如:地下 錢莊等),被收取高額利息,債務人若無力償還,其與其家庭之下場往往 令人慘不忍睹、連聲惋惜,故債務人必須欣然接受債權之確保制度,並加 以適應。

其次,在上述之「信用風險」中,債務人死亡或殘廢又屬一個極重要 的來源,為消化損失、分散危險,於保險實務上遂產生「信用壽險」的制 度。所謂「信用壽險」(Credit Life Insurance)是以債務人死亡、殘廢 為保險事故而使債權人受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詳言之,因為債務人死亡 或殘廢,將使債務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清償債務之能力,進而使債權人的債 權有不受清償的危險,故債權人以要保人的身份,而以債務人為被保險 人,就債務人的生命、身體與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保險契約)」

(此即為「信用壽險」),並約定債權人為受益人(保險法第五條「本法所 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參照),當債務人發生死亡或殘廢之保險事故時,債 權人即得請求保險金的給付,藉此來使債權獲得清償的保障。此種以要保 人自己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學理上有稱之為「為自己利益的人壽保險契 約」。「信用壽險」雖然在國內保險實務已行之有年,但相關研究似有所不 足,完整分析似更有所欠缺,為使「信用壽險」之完整理論架構能夠清楚 建立,理論與實務能夠相互配合,實需吾人深入探討與研究,特別是有關 於「信用壽險」的性質,爭議頗大,猶待吾人的深入思考與論辯,凡此,

皆在在皆引起本文研究的興趣。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與撰寫的目的,即在於希望能夠清楚建立「信用壽險」之完 整理論架構,並提出本文對於「信用壽險」之相關性質與爭議的意見;此 外,也希望能夠基於保險實務上關於「信用壽險」之保單條款,對於相關 條款予以闡釋與分析,並提供本文淺見,期能對於學說實務疑義的解決有 所裨益,進而或許能夠提供未來「信用壽險」之保單條款檢討修正的參考。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將著重建立「信用壽險」之完整理論架構,並闡釋分析保險實 務上關於「信用壽險」之保單條款,藉由理論與實務的相互配合,讓「信

用壽險」可在保險實務上順利可行,可作為債權確保之一種重要方式。

所以,本論文的編排除第一章緒論外,第二章為闡釋分析信用壽險的 概念,著重於深入探討「信用壽險」在我國保險法之定位,釐清相關爭議,

並分析「信用壽險」之特殊性質,第三章為分析研究「信用壽險」與其他 債權確保方式之比較,藉此討論「信用壽險」有無取代其他擔保方式之可 能性,希望能使「信用壽險」更廣為債權人接受作為債權確保之一種重要 方式,第四章為分析說明信用壽險之主要內容,且係以實務之保單內容為 中心,研究實務保單之內容的妥當性,是否可與保險理論相配合,第五章 是研究分析信用壽險之應有內容,且係以實務保單未約定之內容為中心,

蓋實務之保單內容與保險理論未能完全配合,有待進一步檢討修正,期能 對於實務保單內容之完整性有所裨益,第六章為結論。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擬歸納整理我國學說實務對於「信用壽險」的看法,以及對於實 務保單條款之內容的評析,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對於「信用壽險」之相關規 範及其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希望藉此比較完整的分析與說明能演繹出對於

「信用壽險」之性質及應有的設計方式,並就實務保單條款之內容提供較 為合理妥當的解釋結果,甚至提供實務保單條款之內容檢討修正的可能方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