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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自由軟體介紹

2.2.2 自由軟體精神--四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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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自由軟體精神--四大自由 自由軟體發展與智財權制度互動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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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自由軟體精神--四大自由

Stallman 為自由軟體定下了四大自由,依其定義這四大自由都是必要條件,

缺一不可82。本文製作下表列出四大自由及與其相關的著作權法,並列出GPL v2(第二版)中哪些條款實現該自由,並使用一個可顯示自由軟體互惠精神的 案例來說明。本文中除非是 GPL v3 新加入的條款,否則一律以 GPL v2 來討論,

原因為GPL v2 在目前影響仍然很大,未被 GPL v3 取代83,尤其是最重要的 Linux 核心還是使用 GPL v284。另一個原因為GPL v3 訂立的時代背景與 GPL v2 迥異,自由軟體在進入 21 世紀後對軟體產業影響巨大,GPLv3 草案經各方 利益團體的角力多次修改草案85,Stallman 與 FSF 已經不能對其擁有最大的掌控。

遙想GPL v2 就是在 Stallman 以自身的滿腔熱血反對軟體私有化,沒有任何支持 的時候所訂立的 GPL v2 更加值得我們深入探討其哲學,研究其既反對電腦軟體 以著作權私有財產化卻又以著作權為自由軟體授權基礎的關係與互動。

名稱 簡述 需要之著作權權利 GPL 實現/限制 例示

自由之零 執行 重製 2(b) 無

小明是個努力學習英文的高中生,有天他找到一個免費的自由軟體可以讓他 在網路上交到外國朋友練習英文。

自由之一 研究、修改 重製、改作 2(b),3 無 小華是小明的哥哥,正在大學讀資訊工程系,對小明熱衷的軟體很有興趣,

而且正好與他所學習的課程有關,他把這個軟體的原始碼下載回來研究內部 運作,並試著編譯執行。

82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The Free Software Definition, What is free software,

http://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 (last visited: 2012/09/13); 有學術著作稱 Stallman 設計

四大自由是以「使用者權利」的觀點而不是著重在讓「使用者擁有該軟體」,見Lisa

Mandrusiak, Balancing Open Source Paradigms And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dels To Optimize Innovation, 63ME.L.REV. 303, 314(2010).

83 Sean Michael Kerner, What is the Top Open Source License?, InternetNews.com, May 16, 2011,

http://www.internetnews.com/bus-news/article.php/3933591/What+is+the+Top+Open+Source+License.htm .

84 Steven Vaughan-Nichols, Linux Founder Still Sees No Reason to Use GPLv3, eWeek, 2007-06-12, http://www.eweek.com/c/a/IT-Infrastructure/Linux-Founder-Still-Sees-No-Reason-to-Use-GPLv3/ .

85 謝良奇, GPL 3.0 版最終草案釋出 Novell、微軟專利協議不受影響, 自由軟體鑄造廠, 2007 年6 月 11 日,

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37&Itemid=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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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二 散布 重製、公開傳輸、散布 1,2(b) 1 宜靜是小明的同學,也很想學好英文,有天跟小明聊到有這個軟體,小明就 直接把放在隨身碟的目的碼交給宜靜。

自由之三 修改後散布 重製、改作、公開傳輸、散布 2(b),3 2,3 小華研究該軟體過後,認為有可以改善的空間,於是將上課學習到的理論實 作於該軟體的原始碼中,並將自行編譯過的目的碼交由同學、小明、宜靜等 測試驗證其成果,最終寫成該堂課的學期報告,獲得老師好評,小華將修改 過後的原始碼與報告寄給遠在國外的該軟體原作者,作者大為讚賞,並將其 成果納入該軟體中,小華對自己的程式可以幫助全世界其他使用者十分高 興,對撰寫程式也更加有興趣了。

表1 自由軟體之四大自由(本研究自製)

表 1 整理了自由軟體的四大自由,並且使用了一個典型的互惠實例來解釋。

以自由之零(執行的自由)來說,使用者至少要將該軟體複製到電腦執行,故 需要著作權的重製權,而GPL 實現自由之零的條款為 2(b)條的著佐權

(Copyleft)條款86,該條款強迫散布以及改作後之散布必須同以GPL 授權之,

GPL 並對執行無任何限制87。GPL 對自由的實現與限制是一體的兩面,對現手 的限制,即為了實現後手之自由。要實現自由之一的公開原始碼,GPL 限制所 有改過原始碼並散布的發佈者(也就是享有自由之三的先手),必須要遵守2(b) 的著佐權條款以及3 的公布原始碼條款,這樣才能確保後手可以拿到現手改過 的原始碼。這個設計的最大精神就是要防堵自由軟體傳遞過程中任何一個接受 者享受了前手給的自由,但不願給後手相同的自由。很常見的就是例如台灣的 網路硬體廠商,利用Linux 做為核心製作了網路設備的韌體(firmware),並販 賣包含韌體的硬體,但不願意將其對該硬體所做的特殊調整放出88,其心態自 然是不想讓競爭對手拿到代表其努力成果的原始碼。GPL 第二條,雖然對修改 有加以規範,但是以自由之一的行為,抓取原始碼在家研究並修改而不散布的

86 Copyleft 之中譯「著佐權」為曾任職中央研究院資訊所之廖漢騰先生所創,見劉孔中,建立

資訊時代「公共領域」之重要性及具體建議,智慧財產權法制的關鍵革新,頁13,2007 年 6 月。

87 GPL Version 2 Clause 0: “The act of running the Program is not restricted”.

88 參見林誠夏,自由軟體產業推動之反思–以加拿大資訊產業發展政策為比較觀點,台大國家發

展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78-180,2007 年 7 月。Welte vs. D–Link 案,此案 D-Link 在被 Welte 要

求後很快即配合公開原始碼,兩者後續爭執為支付Welte 的對此案的其他支出如鑑定費用。

皆受GPL 條款限制,但從 GPL faq90中觀之,其實判斷「散布(distribution)」

即足,以法律執行觀點來看,私底下的修改和重製也抓不到的。 體的原始碼為基礎來創作並貢獻回饋社群。美國學者Lawrence Lessig 在 Remix:

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 一書中,定義了一詞為

「讀寫文化(Read-write Culture)」96,其相對於二十世紀人們單向接收電視、

廣播、CD 等的「唯讀文化(Read-only Culture)」97,正好可以用來形容強調重 視再創作自由的GNU/Linux 自由軟體文化。

89 See Is making and using multiple copies within one organization or company “distribution”; Does the GPL allow me to develop a modified version under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 GPL 2.0 faq, http://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faq.html (Last visited: 2012/09/14).

90 Id.

91 Sourcegear, DiffMerge, http://www.sourcegear.com/diffmerge/ (last visited: 2012/9/14).

92 Ian, DiffMerge: Free Visual File Comparison Software, I love free software, December 29, 2010,

http://www.ilovefreesoftware.com/29/windows/file/diffmerge-free-visual-file-comparison-software.html .

93 Sourcegear, license agreement, Clause 3e:” Distribution. You may not distribute this product, or any portion thereof, or any derived work thereof, to anyone outside your organization”,

http://www.sourcegear.com/diffmerge/documentation/licenseag.html (last visited: 2012/9/14).

94 Sourcegear, Vault 6.0, http://www.sourcegear.com/vault/ (last visited: 2012/9/14).

95 Williams & Stallman, supra note 19, at 138.

96 Lawrence Lessig, REMIX: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 28 (2008).

97 Id. at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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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個人或是團體,以利用自由軟體的使用者來說,一般可以分成三個程 度。第一個程度就是如表一中的小明跟宜靜的一般使用者,對他們而言,因為 缺乏編譯與閱讀原始碼的技能,所以僅有自由之零對其有意義,「便利而免費的 拿到軟體」就是他們所最關心的,而且最好是可以在網路上下載。對一般使用 者而言,去區分DiffMerge 有沒有放出原始碼以及他是不是 FSF 所定義之自由 軟體沒有意義,可以下載並免費使用都一樣,一般使用者在全部比例上是最高 且絕大多數的,因為就算擁有開發技能的軟體工程師,其只有拿來使用而不想 研究內部運作時,是與一般使用者有一樣的表現。但是其他的自由對一般使用 者還是重要的,因為自由之一代表大家都可以看到該軟體內部,用一個透明的 東西總比用一個黑盒子安全,另外自由之三代表著他們在用的程式有機會被他 人改進,一般使用者也可受益。一般使用者對於自由軟體的貢獻可以是測試使 用、對於錯誤與臭重的回報、功能與介面的提議等,這些也很重要,並不可說 完全對軟體的演進沒貢獻。第二個程度是如表1 中自由之一的小華(尚未到自 由之三階段),其抓回原始碼自己研究,可能做了小小修改與編譯,但是還沒有 真正投入智力創作,而沒有達到衍生著作的保護程度98,其重點在於觀察其內 部技術思想,可能拿來作為其開發另一軟體的參考,但並無意識參與該自由軟 體的開發,也沒有想要公開散布其修改過的版本,這個程度的使用者以想去瞭 解其內部運作之軟體工程師為主。第三種程度,如表1 中自由之三的小華,實 際上對該軟體參與了創作,並且將其成果回饋給原作者,其成果被併入該軟體 而成為該軟體的共同著作人之一。另一種型態是如前述軟硬體廠商將Linux 作 為其硬體之韌體基礎來開發,並將其散布出去。第三種程度泛指有修改自由軟 體後並有散布行為的軟體工程師,其散布時常有伴隨著收費行為。只要符合 GPL 的規範,自由軟體都是可以收費的,GPL 明示接受兩種類的收費,發送實 體物的工本費與提供擔保的費用99,第二條(b)不能收費(at no charge)是指 不能有授權費。

上述三種程度自由軟體使用者,分別對應了自由之零、一、三。那麼自由 之二呢?如果要找出如前段所述使用自由之二的角色的話,可說是映射站台

98 Omar Johnny et al., Copyright in Open Source Software – Understanding the Boundaries, 2IFOSS L.REV. 13, 23, 36-37 (2010).

99 GPL Version 2 Clause 1: “You may charge a fee for the physical act of transferring a copy, and you may at your option offer warranty protection in exchange for a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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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 site)或是介紹自由軟體供他人下載的網站100,但畢竟這樣的角色算少 數,本文不將其與前述三個程度並列。自由之二(散布的自由)可能是最難以 被理解的。以表一中的例子來說,如果當宜靜跟小明直接要求該軟體時,小明 不能直接給的話就是沒有散布的自由。GPL 第二條(b)的不能收取授權費,

其實就是自由之二的一個實現。如果表一軟體的作者,對於每個去其網站上下 載的人都酌收50 元新台幣,這是 GPL 所規範可為的101,小明付了50 元拿到了 該軟體,這時如果該網站限制,小明不可以將該軟體給第三人(宜靜),所有想 使用的人都必須乖乖的向作者繳交50 元(類似目前 Apple App Store 模式),則 那50 元就是一種授權金,是不合自由之二也違反 GPL 條約的。在有自由之二 的情況下,不論第一手收費多貴,其最終的分享成本都會趨近於零,因為拷貝

其實就是自由之二的一個實現。如果表一軟體的作者,對於每個去其網站上下 載的人都酌收50 元新台幣,這是 GPL 所規範可為的101,小明付了50 元拿到了 該軟體,這時如果該網站限制,小明不可以將該軟體給第三人(宜靜),所有想 使用的人都必須乖乖的向作者繳交50 元(類似目前 Apple App Store 模式),則 那50 元就是一種授權金,是不合自由之二也違反 GPL 條約的。在有自由之二 的情況下,不論第一手收費多貴,其最終的分享成本都會趨近於零,因為拷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