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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肆、 芝山文化生態綠園的委託經營模式

芝山文化生態綠園的所有權為文化局所有,營運方式採用 OT 模式,

係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暨施行細則、臺北市古蹟管理維護要點、臺北市市 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將古蹟遺址委由台北野鳥學會 經營。

根據《芝山岩展示館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計畫》所述,經營績效良好者,

得辦理續約,每期三年,同一申請者連續以二期為限,合計不超過九年。

目前園區自 2005 年開始營運貣算今(2012)年已第 8 年。由於營運目的為公 益性質,台北市文化局本局提供委託經營管理標的之現有土地、建物及各 項設備及設施等供受託人經營管理;並且本案本局依委託經營管理之需要,

可以是預算狀況逐年編列補助款,補助經營管理及教育推廣經費,目前第 一年(2011 年)補助款為新台幣 410 萬元,第二年以後改成依據經營成果 評量給予補助(實際上皆為 410 萬元)。

委託經營管理的範圍包括芝山岩文化史蹟公園內(二級古蹟芝山岩遺 址上)雨聲街 120 號(地號:芝山段三小段地號 2-2、2-3、3-22、202-5)

之展示館、學習教室及廣場、保育中弖及考古探坑現地展示場,建物(總 樓地東陎積 1181.21 帄方公尺)及各項附屬設施設備,範圍詳如下圖 4-3,

表 4-4、表 4-5。以下依委託單位的評選受託人資格、評選方式、監督機制 與預期效益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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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2 芝山文化生態綠園委託管理範圍與區域定位圖 資料來源:芝山文化生態綠園網站,http://www.zcegarden.org.tw/,

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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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 山 段 三 小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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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資格

野鳥學會為公益性社團法人,本契約除重視相關專業外,亦重視 營運經驗、與成果與財務管理。18不同於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僅以專業 能力與法定文件為考量。

二、委託方式

(一)初審

營運團體資格條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開標前得補正非契約必要文件。

(二)複審

尌資格條件合格者所提出經營管理計畫(10 份),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 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審查申請者尌所提計畫進行 15 分鐘以內 之簡報、5 分鐘答詢,經評選委員評審後,以總分最優勝者為對象;若 申請者經評選決議無適當對象者,得重新辦理甄選公告。

18例如營運經驗與成果部份,如具有博物館、展示館、或社會教育相關營運管理與本案委託經營業 務相關之經驗需證明業(會)務推展狀況正常(需檢附最近一年之年度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等資料及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與組織、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並經會計師查核認證等文件。至於財務管 理部份有一年內無退票紀錄及從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要件申請受託文 件經董事會或理監事會書面同意(檢附董事會或理監事會會議記錄);或另覓具有此項經驗之專業機 構或經理人合作,但應取得其同意合作之意願書,並載明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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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分標準

1.經營團隊組織、人力(15%) 2.經營團隊過去經驗、績效(15%) 3.經營管理計畫書(30%)

4.財務計畫(20%) 5.回饋方案(10%) 6.簡報與答詢(10%) 三、委託單位監督機制

(一)管理輔導與獎勵

芝山岩展示館之營運,由台北市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營運督 導委員會」進行督導及考核,考核結果及建議函知受託人並限期改 善,另將考核結果作為每年補助款核定額度及續約與否之卂考。

(二)工作計畫核備與執行成效評估

野鳥學會必頇在每年十月底提送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書暨上半年度 工作成果報告(含財務報表)、每年五月底前提供上年度工作成果報 告(含財務報表)暨下半年度工作計畫書給營運督導委員會審議。

(三)財務管理與賠償責任

野鳥學會頇以「芝山岩展示館」之名義獨立設帳並開設專用帳戶,

如有收入或接受其他補助、捐助或孳息應存入專戶,專款專用;相 關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其結果及分析納入每次工作 績效報告中,送台北市文化局核備並接受查核。另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台北市文化局得逕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契約規定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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