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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真實發展歷程-代結論

第三節 光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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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登記制度再轉化之整備

灣前進指揮所,即派遣 81 名人員飛抵台灣,開始正式接收準備229

第三節 光復後對土地登記之整備

台灣光復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立即籌設台灣省及各州廳接管委員會,以接 收日治各級行政機關物質、人員,並期能維持原有行政業務。另外,對土地權利 清理及土地登記,亦有所因應。

以下,本文將分別論述光復初期地籍接收資料實況、地籍整理準備工作之法 令面與實際面,使瞭解其對土地權利憑證繳驗辦理時之影響。

第一項 地籍資料之接收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於 1945 年 9 月 3 日在東京向盟國投降,而同 盟各國亦分別在其領土,舉行受降典禮。台灣地區之受降典禮係於同年 10 月 25 日,在台北公會堂舉行;是日,台灣政權主體正式更替為中華民國。自 1945 年 11 月 1 日起,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隨即開始展開接收工作230

在法律適用上,依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於 1945 年 11 月 3 日發布之署法字第 36 號布告規定:「民國一切法令,均適用於台灣,必要時得制頒暫行法規。日 本佔領時代之法令,除壓搾、箝制臺民,抵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應悉予廢 止外,其餘暫行有效,視事實之須要,逐漸修訂之」(依台灣接管計畫綱要第 5 點)亦即,自光復日起,中國法令均應施行於台灣;至於,原日治時期之法令,如 有壓搾、箝制臺灣人民,抵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均應予以廢止,並補行公 布法規名稱;又,前述以外之日治時期法令,在整理完成前,若未經明令廢止,且 其作用在保護社會一般安寧秩序、確保民眾權益及純屬事務性質者,暫仍有效,並 應視實際需要,逐步修訂或予以廢止231

此外,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為辦理接收,分別籌設省接管委員會232及台北、新

229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台灣省通志-卷十 光復志』(1972 年)43 頁以下。

230 台灣新生報『台灣年鑑』449 頁以下。

231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法制委員會『台灣省單行法令彙編 第一輯』11 頁。

232 參閱前台灣總督府各機關單位與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各機關單位對照表,收錄於台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印)『台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提要』(1946 年)表 98、3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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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台中、台南、高雄等 5 州及台東、花蓮、澎湖 3 廳等州廳接管委員會233,分 別接管省屬機關及地方機關;惟台北市接管工作,係由台北市政府直接辦理。

至於在地籍資料之接管,原日本台灣總督府直屬機構-財務局稅務課掌管之 地政資料,係由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地政局接收,包含地籍圖冊、土地台帳

234、地租名寄帳235等資料236;日治時期法院及其轄下出張所掌管之土地登記簿 冊,係由法院接收,包含不動產登記簿、建物登記簿、共有人連名簿等登記資料,並 由其繼續辦理登記業務237

而省及各州廳接管委員會接管成果,在地籍圖幅部分,計有地籍模繪副圖 47,464 幅;在土地測量標石部分,接管原財務局、礦工局、農商局、陸地測量部 設置土地測量標石之資料,計有 9,751 點;在土地台帳部分,計有 21,319 冊238

233 有關各州廳接管委員會之組織,詳台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1945 年 11 月 7 日)該通則收錄於何鳳嬌(編)『政府接收台灣史料彙編上冊』(國史館,1993 年)124 頁以下。

234 台灣光復後,土地台帳尚續予異動登載沿用,成為法定土地登記簿以外之最重要輔助 冊籍。土地台帳之異動登載,係按申請書上所載之地號,查出土地台帳上該號地登載 之頁,將移轉年月日、原因、新權利人姓名、住所等,記載於原來各欄之左側,再將 原來各欄用紅色雙斜線劃銷,即完成異動。直至 1955 年時仍使用台帳,後奉命停止異 動登載。參閱來璋『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166 頁。

235 按地租名寄帳之編造,以段(日治時期稱字)為單位,凡同段內同一所有權人所有之土 地,將其地號、地目、面積、地租及摘要等欄,逐一記載,歸繕成 1 戶,便於通知繳 納田賦,每戶同姓者,連續接載,每段地租名寄帳訂成乙本或若干本,第 1 本開端編 有所有權人目錄,附有帳號,欲知某人在某段內有土地若干,查該目錄,按號翻閱即 可。台省光復後,地租名寄帳原由地政機關保管及釐整,其後稅捐處另亦抄造 1 部,每 於田賦開征前向地政機關核對更正。1952 年 5 月起地政機關奉令將保有之地租名寄 帳,移交稅捐處接管,嗣後土地權利發生移轉變更時,均由地政機關按月繕寫土地登 記完畢通知書,通知稅捐處釐整有關冊籍。1954 年,稅捐處另編賦籍卡代替之。參閱 來璋『土地登記之理論與實務』167 頁以下。

236 台灣新生報『台灣年鑑』451 頁以下。

237 參閱民政處接收業務概況表,收錄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秘書室、秘書處編輯 室(編印)『台灣省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1946 年)

26 頁以下。

238 顏慶德等人『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205 頁以下;張 金土『台灣地籍整理之沿革』50 頁(附圖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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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登記制度再轉化之整備

另外,在法院接管成果,在土地登記簿計有 89,780 冊;建物登記簿計有 4,332 冊;共有人連名簿計有 9,316 冊239。至於,前敘以外接管之地政有關簿冊,尚有 地租名寄帳、有租地集計簿、無租地集計簿、無租地集計簿、荒地台帳、開墾地 台帳、免租年期地台帳、地目變換減租地台帳、地租事務整理簿、登記通知事故 整理簿、組替地整理簿、地租納額調理簿等冊籍240

但是,接管成果與日治時期所建立之地籍資料尚有落差。其原因係美軍於 1945 年( 昭和 20 年)5 月 31 日空襲台北市,引起大爆炸,保管於台灣總督府財 務局稅務課地圖倉庫內之公、私有地籍原圖、三角測量簿、異動地測量原圖、地 形圖原版等重要資料及各種測量儀器,受該爆炸之直接影響,僅有公有地原圖及 少部分資料殘存,其餘均成灰燼241;台南州稅務課所保管地圖 31 幅,以及嘉義 稅務出張所保管地圖 37 幅,因地圖更正而將其所保管之地圖送至財務局,該資 料同遭燒燬。

第二項 法令面

1946 年初,接管工作告一段落後242,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擬於接管工作完畢 時起 3 個月內,從事有關資料搜集、進行實地調查及各種規章之擬定;另擬於 1946 年年底前,分別抽查、校對原有地籍資料,並檢驗人民土地權利憑證,籌 發土地所有權狀243

239 顏慶德等人『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 206 頁。

240 詳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 35 年 7 月 30 日署民地技字第 21 號代電暨附件(以下簡稱電述 本省地籍整理業務方針)原件藏於國史館。此外應附帶說明者是,依前開代電顯示:「…

惟存各州廳之地籍模繪副圖 47515 幅,土地台帳 30332 本…」其所記載之接管圖冊數 量,與顏慶德前開書中記載之圖冊數量,略有差異。

241 顏慶德等人『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之由來與光復初期土地登記之回顧』 207 頁;陳慶芳

「從登記濟等文件談台灣早期地政機關的地位與沿革」台灣地政雜誌第 152 期(1996 年)50 頁。

242 新竹州及台東廳接管委員會分別於 1946 年 1 月 10 日及 12 日結束接管工作,並將接管 資料列冊移交各該縣政府。詳見何鳳嬌『政府接收台灣史料彙編上冊』308 頁以下。至 於其他州廳之接管完成日期,尚待考證。

243 參閱 1946 年 5 月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工作報告(土地行政部分),收錄於薛月順

(編)『台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國史館,1998 年)

1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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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先彙整「電述本省地籍整理業務方針」、「各土地整理處工作報 告暨清理地籍表」、「1946 年 5 月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工作報告」,以及

「清理地籍須知」、「清理地籍要點」等相關史料之法令面規定,再加以簡化成 以下四點後,分述如次。

一、 冊籍整理與抽查

應將各縣市原有地籍圖冊、土地台帳簿冊,予以抽查、校對;尤其下列圖籍 應先分別實施校對核正:地籍圖、土地台帳(含荒地台帳、開墾地台帳)、連名 簿、地租名寄帳….等。當校核前開資料時,應依規定程序,選取 2 種以上圖籍 相互核對。而為明瞭地圖記載與實地是否相符,應於縣市境內劃分適宜區域,分 別派員實地抽查。在實地抽查時,應依據日治時期地押調查之方式,攜帶土地整 理組合之地圖及所有人名簿,逐筆對照244

二、 換算面積及地名姓名之改正

台灣土地面積向來使用甲制(甲、分、釐)為單位,擬予以換算,更正為公 制單位,以符法制;此外,光復前原台灣地名(街道名)及人名多使用日文,亦 須加以改正。

三、 繳驗土地權利憑證及補測量土地

依台灣接管計畫綱要規定,於台灣接管後,除敵國人民以外之私有土地,其 原有之土地權利憑證,在新憑證未發給以前,經審查後,暫准有效;其權利尚未 確定者,由地政機關分別查明處理之(第 80 點)。亦即,於台灣接管後,除交戰 國人民以外之私有土地權利人,應將其原有土地權利憑證繳驗,經地政機關審 查、發狀後,其原有土地權利即被我國政府所承認。

又,依我國土地法規定,各地方於辦理土地總登記前,必先完成土地測量,而 日人統治台灣期間,雖花費大量人力、金錢從事測量工作,但仍未完成台灣全島 之測量工作。再者,因水道或地形變遷及荒山之增闢等,亦會造成圖冊不符之狀 況。所以,應針對前述土地,辦理補測或重測。

244 該圖籍校核及實地檢查之程序,係依清理地籍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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