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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主動性工安查核重點

在文檔中 第一章 前言 (頁 159-162)

第八章 業界經驗及輔導案例

8.2 鋼鐵業行為安全制度推動案例

8.2.4 訂定主動性工安查核重點

一、擬訂主動性工安查核重點之考量 1.高風險作業

(1)鋼鐵業造成重大災害之危害因子辨識

危害辨識作業應該評估所有例行性與非例行性的活動,把對員工的 危害、對其他人員影響(例如民眾與外包商) 與產品及服務使用人的影響 納入考量。充分的危害辨識需要對工作狀況有完整的瞭解,依據鋼鐵業 五年重大職業災害之統計,前五大災害為墜落、捲夾、感電、中毒、交 通等。

(2)風險評估

「危害」與「風險」這兩個名詞的定義在風險管理學裏是非常重要。

所謂危害就是「具潛在特性,會造成人員傷亡;或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 失、生產停頓之因子」。至於風險則是對於「一個會造成人員傷害或經 濟損失之危害事件之量度;包括潛在危害發生的可能性與該事件發生後 的嚴重性兩項素,它是兩者相乘後的綜合性指標」。

世界上到處存有危害,然而具有危害未必一定造成損害,故危害一 定造成損害(即機率為 1)或一定不會造成損害(即機率為 0)等情況均不具 風險,均非風險管理學之研究範疇;而僅對具有高不確性之危害,列為 風險研究對象。

(3)風險控制原則

A.一定會發生事故之作業,一定會有傷害之作業,我們一定會去防止。

B.一定不會發生事故之作業,一定不會有傷害之作業,我們一定不會 去防止。

C.不一定會發生事故之作業,不一定會有傷害之作業,可能是風險最 高之作業,最需要做風險管理。

(4)風險管理原則

風險要分級,管理方法也要分級。風險有分級,但管理方法沒有分 級,風險評估是沒有意義。風險沒有分級,但管理方法有分級,會造成 浪費很多人力去管理很低風險的工作。有效率的管理方法就是,高風險 的工作要用高層級之管理方法,低風險的工作要用低層級之管理方法。

管理資源的分配要與風險高低結合,高風險工作要分配較多管理資源,

即高風險工作要投入較多人力進行查核。

2.法令規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作業

(1)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A.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 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B.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 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 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C.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 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 板、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D.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 下設備。

E.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 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2)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A.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 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B.使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鋼筋 上之場所,使用電動機具或臨時用電設備,未於各分電路設置具有 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C.於良導體上、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及濕潤場所作業,所使 用之交流電焊機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D.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

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打樁機、拔樁機、

移動式起重機及其他有關作業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 身體等之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 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3)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A.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 構造物妥實連接。

B.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 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 護網之設施。

C.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 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 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 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D.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 化承載力。

(4)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A.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 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 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

B.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 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 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 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C.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 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未有通風、換氣、除塵及去除靜電之必要 設施 。

D.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有 危險物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之虞,未指定專人依規定將閥或旋塞設 置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E.對於設置熔融高熱物處理設備之建築物及處理、廢棄高熱礦渣之場 所,未設有良好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蒸氣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安全衛生委員會觀摩與查核

以往安委會均由工安環保處報告大部分事項,此種報告方式容易讓會 議流於形式,並可能讓會議主席及與會主管產生安全衛生環保問題是屬於 工安環保部門責任的錯誤觀念,如此不但造成安全衛生環保業務推動阻 力,更無法落實各廠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因此,在推動主動性工安查核 系統時,能透過安全衛生委員會能,進行委員會觀摩與查核,每二月由總 經理召集各廠處長及工安委員舉辦現場安全衛生觀摩活動,活動前先由總 經理抽籤決定觀摩單位,全體委員到現場巡視、鑑別、評估各單位危害及 風險,發現危險狀況均拍照做成紀錄,並於活動結束時召集檢討會議,會 議中由工安環保處播放照片,經全體委員確認改善責任者及改善對策。由 工安環保處列入每月追蹤案件,並列入每月主動性工安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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