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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蒂斯・巴特勒的主體理論——權力、心理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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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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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茱蒂斯・巴特勒的主體理論  

——權力、心理與承認  

The Subject Theory of Judith Butler Power, Psyche and Recognition

董佳豪

Chia-Hao Dong

指導教授:莊世同 博士

Adivisor:Shih-Tung Chuang Ph.D.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January 2017

(2)

謝辭          

        終於可以完成這篇論文,這是最開心的事情。但寫作論文是太消耗身心的一 項活動,能夠從零開始而堅持到最後生產出來,勢必也是因為獲得他人對我的支 持與幫助。首先要感謝的便是我原本的指導教授陳妙芬老師,還記得大學部修陳 老師的「酷兒研究專題」時首次閱讀到巴特勒的《性別麻煩》,當時我對巴特勒 本身並無興趣,但這本書卻引發了我對拉岡以及精神分析的閱讀,也奠定了日後 關於主體問題的研究取向。而之後在論文寫作階段時,與陳老師喝咖啡討論論文 的時光除了是很有趣、也是很感激的,這讓這篇論文在生產階段時能夠有除了自 己以外的讀者而不感到孤單。再者,是要謝謝之後接手的莊世同老師,莊老師積 極地幫助我度過論文的最終階段,讓這篇論文的口試可以順利地完成,也意外地 讓這篇論文可以獲得莊老師的建議而更豐富。也要謝謝顏厥安老師,在研究所時 在法理學擔任課堂助教,加深了我對哲學或政治理論的閱讀機會,還有謝謝張嘉 尹老師,在台大的課程讓我對盧曼系統論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與討論。另外,要感 謝的是兩位口委,沈志中老師與張君玫老師,這兩位都是我十分喜歡的老師,沈 老師的拉岡講座與法文課一直是我研究所時期很享受與喜愛的課程,張君玫老師 在臉書上的動態對時事的針砭評論也是我經常關注的對象,這篇論文最終可以在 這兩位老師專業與熱心的參與下完成,是我覺得最幸運的事情。  

 

        除了老師們,我也要感謝一路以來陪伴我學術寫作的朋友們。研究室的後援 會成員們:維澤、Joy、孟穎。大學以來愛遲到的好友們:怡晴、軒安、小麥、

謝承運與蔡嬸,感謝你們特地來參加我的論文發表會。此外,還有跨年團的好朋 友們:家惠、庭歡、振豪、妍瑾,期待再次出團亂玩。基法組的夥伴與學長姊們、

法排的夥伴們、律訓時認識的組員們、常常聽我抱怨的老友琇婷、在中研院幫我 借書的世安、還有充滿人情味的影耀影印店。太多人了,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

姊姊、爸爸與媽媽,謝謝你們陪在我身旁,希望你們身體健康!這篇論文耗費了 許多時間與心力才完成,這之中伴隨著閱讀上思想的刺激與寫作時的煎熬,可惜 最終看來還是有些不足之處,但這也許已經是我目前的能力所及,希望對巴特勒 理論有興趣的讀者們能夠不嫌棄地享受閱讀本篇論文的過程,那麼這些文字背後 的辛苦也就都不算什麼了。說完了,謝謝大家!  

(3)

摘要  

 

        本論文試圖透過閱讀茱蒂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的著作,來探討規範 與主體之間複雜的關係。這些探討將說明,對規範的思考不能忽略權力以及主體 心理(psyche)的面向,且同時涉及了關於承認的倫理問題。在本文第二章中,

透過對傅柯、阿圖塞、佛洛伊德等人的理論,巴特勒指出,規範不只限制或規制 著主體的行動,規範更根本地賦予主體的形成。主體與規範的關係,並不只是主 體透過反身的意識,自由地思考著規範與自身,而是更有可能在無意識的、欲望 的層次受到規範的規制,導致主體對規範深刻的臣服。  

 

        承接著傅柯對主體的說明,巴特勒認為,雖然規範是主體形成的前提條件,

但規範並未完全決定了主體,或消滅了主體的能動性。在第三章中,透過對「展 演」(performative)概念的說明將指出,係透過規範實踐的重複,規範的合法 性與正當性本身才由此回溯地建立,這種觀點指出了合法性並非預先存在,且必 須依靠未來的規範實踐來維持,從而質疑該規範合法性的普遍與穩固的地位。同 時,正是因為規範需要透過重複的展演來維持,這個運作的結構反而提供了改變 規範的契機。透過對規範的意義與合法性的重新意指(resignification),在這之 中主體的能動性也得以產生,展演因此成為規範能夠持續但也受到挑戰的場所。  

 

        此外,巴特勒對主體的思考也擴及到主體與他者之間的倫理關係,以及生命 的政治處境。在本文第四章中,巴特勒提供了一種「剝奪」(dispossession)的 主體觀,此種主體並非是自給自足、完全理解或掌握自身的,相反地它指出,主 體在形成之初便依賴他人的刺激與保護、依賴語言與規範領域的承認,並且,生 命的存活本身也需仰賴物質條件的支持。此種主體並非是以自身為當然基礎的

「主權主體」(sovereign  subject),它的生命與存在處於與他者的關聯性之中,

而無法與他者分隔。正是因為依賴於他者、規範與其他存活的基本條件,巴特勒 指出,生命在本體論上是岌岌可危的(precarious),社會規範與制度的支持,

是維繫生命適存性(livability)的政治條件。然而,由於承認的規範框架不均地 分配了不同生命遭受暴力的可能性,批判這些規範框架因此成為了重要的倫理議 題。巴特勒認為,非暴力的可能性在於對面他者受苦或岌岌可危的「臉龐」(face)

時,所經歷的焦慮感與張力,這些感受作用在主體身上,撼動著主體去採取行動。

此種回應他者的形式意味著主體在剝奪中的倫理能動性(ethical  agency),主體 的感受與接受的能力,將成為主體政治或倫理行動的前提條件與構成的特質。  

 

關鍵字:茱蒂斯・巴特勒、主體、規範、展演、承認、岌岌可危的生命、剝奪  

(4)

 

ABSTRACT  

 

    Through  a  close  reading  of  the  works  from  Judith  Butler,  this  essay  attempts  to   investigate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s  between  norms  and  subjects.  Those  

relations  will  show  that,  we  cannot  think  about  the  normative  without  the  power   at  work  and  the  psychic  dimention  of  the  subjects.  Besides,  this  question  also   relates  to  the  ethics  of  recognition.  In  chapter  2,  through  the  theories  of  Foucault,   Althusser  and  Freud  and  so  on,  Butler  claims  that  norms  not  only  limit  or  

regulate  the  conducts  of  subjects,  but  also  conditon  the  formation  of  the  subjects.  

Further,  the  relation  between  norms  and  subjects  cannot  be  reduced  to  the   subject  whose  consciousness  reflects  on  the  norm  and  itself  freely.  Already  in  its   unconsciousness  and  desire,  the  subject  is  regulated  by  norms,  which  results  in   the  subject’s  passionate  subjection  to  the  norms.    

 

    Following  Foucault’s  formulation  of  the  subject,  Butler  points  that  although   the  norms  condition  or  produce  the  formation  of  the  subject,  this  doesnot  mean   that  the  subject  is  determined  by  the  norms,  which  assumes  that  there  is  no   agency  of  the  subject.  Chapter  3,  through  the  notion  of  the  performative,  suggests   that  the  legitimacy  of  the  norms  is  instated  retroactively  by  the  repetitions  of  the   practices  of  the  norms.  In  this  view,  on  one  hand,  the  legitimacy  is  not  prior  to   that  operation  of  repetitions;  rather,  it  can  only  sustain  itself  by  the  practices  of   the  norms  in  the  future,  which  contested  its  universal  and  fixed  status.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precisely  the  norms  requiring  its  performative  repetitions  that   this  structure  provides  a  chance  to  question  or  to  resignify  the  norms.  Where  the   actions  out  of  the  prediction  of  the  norms  take  place,  the  agency  located  within   the  practices  of  resignigication  of  the  norm  shows  up.  The  Performative  thus   becomes  the  field  where  the  efficiencies  of  the  norms  both  continue  and  are   challenged.    

 

    Moreover,  Butler’s  thoughts  on  subject  also  involve  the  ethical  relations   between  subjects  and  the  Other  as  well  as  the  political  condition  of  life.  In  

chapter  4,  I  will  turn  to  subjects  of  “dispossession”,  a  conception  offers  by  Butler,   which  is  not  considered  as  self-­‐sufficent,  self-­‐transparent  or  self-­‐controlled.  

Otherwise,  according  to  Butler,  subjects  are  primarily  formed  in  the  dependency  

(5)

on  stimulations  and  protections  from  others  and  on  the  recognition  in  language   and  norms.  Besides,  their  survivals  also  rely  on  material  conditions.  In  her  view,   this  subject  is  not  a  “sovereign  subject”  who  takes  itself  as  a  granted  ground  and   its  life  and  being  remain  in  relationality  with  and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Other  independently.  Based  precisely  on  this  feature  of  depending  on  and   opening  to  the  Other,  norms  and  other  infrastructure,  Butler  argues  that  the   ontological  status  of  life  is  itself  precarious.  The  recognitions  and  requirements   supported  by  social  norms  and  institutes  are  the  political  condtions  to  sustain   the  libvability  of  livies.  However,  because  the  norms  of  recognition  allocate  the   vulnerability  and  the  injuries  from  violence  differently  between  livies  around  the   globe,  it  becomes  all  the  more  important  an  ethical  task  to  cirtize  those  

normative  frames.  Butler  suggests  that  the  possibility  of  non-­‐violence  lies  in  the   anxiety  and  tension  undergone  when  we  encounter  the  “face”  of  the  Other  in   suffering  and  precarity,  which  acts  upon  the  subject  and  the  subjet  is  moved  to   act.  This  form  of  responsiveness  implies  an  ethical  agency  in  the  dispossession  of   the  subject,  whose  senses  and  receptivity  become  a  precondition  for  political  or   ethical  action  and  its  constituent  feature.  

 

Key  words:  Judith  Butler,  subject,  norms,  performative,  recognition,  precarious   life,  dispossession        

                             

(6)

目錄

茱蒂斯・巴特勒著作縮寫表 Abbreviations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 一 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  1  

第 二 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  4  

第 三 節     章節架構  ...  11  

第二章   權力與心理  ...  14  

第 一 節   主體與權力:傅柯與阿圖塞  ...  14  

1.   傅柯的真理主體  ...  15  

2. 阿圖塞的意識形態主體  ...  24  

第 二 節   良心與意識:巴特勒對傅柯主體的補充  ...  29  

1.   回應法律的心理結構  ...  29  

2.   黑格爾的苦惱意識  ...  31  

3.   壞良心、超我與絕對的恐懼  ...  34  

第 三 節 心 理 與 規 範 : 巴 特 勒 對 內 化 的 批 判  ...  43  

1.   主體的編造與展演  ...  45  

2.   規範的理想化與嚴厲的超我  ...  49  

3.   固執依戀與承認的欲望  ...  55  

第 四 節   憂鬱的主體與拒斥  ...  61  

第三章   重新意指規範  ...  68  

第 一 節   增生的身體與欲望  ...  68  

第 二 節   詢喚的失敗與誤認  ...  76  

第 三 節   詢喚與言說行動的效力  ...  80  

1.   語言的根本依賴  ...  80  

2.   言說行動與仇恨言論  ...  85  

3.   質疑「主權主體」   :說話的身體與書寫的結構  ...  90  

第 四 節   合法的展演與能動性  ...  99  

1.   展演:拒斥與重複  ...  100  

2.   重新意指與合法性的效應  ...  105  

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  110  

第 一 節     岌岌可危的生命與哀傷  ...  110  

1.   分配不均的脆弱  ...  110  

2.   關聯性與抵抗的身體  ...  115  

(7)

第 二 節   說明自身與他人  ...  121  

1.   規範中的倫理主體:傅柯  ...  121  

2.   暴露於他人:可被敘述的自我  ...  130  

3.   原初的誘惑:拉普朗虛  ...  137  

4.   對自身的未知與移情作用  ...  145  

第 三 節   承認他者  ...  149  

1.   承認的場景:外於自身的主體  ...  149  

2.   批判與對自身的「未知」  ...  161  

第 四 節     對他者的責任  ...  167  

1.   列維納斯:自我與他者  ...  168  

2.   倫理的責任與被動性  ...  173  

3.   他者的「臉龐」與非暴力的訴求  ...  178  

第五章   結論:主體與規範  ...  189  

參考文獻

 ...  193  

 

 

 

 

 

 

 

 

 

 

 

 

 

 

 

 

 

 

 

 

(8)

茱蒂斯・巴特勒著作縮寫表Abbreviations

 

BTM     Bodies  that  Matter:On  the  Discursive  Limits  of  “Sex”  

CHU     Contingency,  Hegemony,  Universality:Contemporary  Dialogues  on  the  Left   ES         Excitable  Speech:A  Politics  of  the  Performative  

FW       Frames  of  War:   When  is  Life  Grevable?  

GT         Gender  Trouble: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   GAO       Giving  an  Account  of  Oneself  

NTP       Notes  Toward  a  Performative  Theory  of  Assembly   PL         Precarious  Life:The  Powers  of  Mourning  and  Violence   PLP       The  Psychic  Life  of  Power:Theories  in  Subjection   PW       Parting  Ways:Jewishness  and  the  Critique  of  Zionism

 

SD         Subjects  of  Desire:Hegelian  Reflections  in  Twentieth-­‐Century  France   SS         Senses  of  the  Subject  

UG         Undoing  Gender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在社會生活以及與他人的相處之中,無處不感到不自由,各種規範與規則指 引著、拘束著我們的行動,甚至早在出生之前,各種規範或知識體系便已經開始 影響著胎兒的生命。而這些指引或拘束主體行動的規範,有時甚至要求主體犧牲 自身的利益,而成就了各種外於自身的目標。關於主體與規範之間受束縛的關係,

清大哲學所的吳瑞媛教授在接受《理由轉向:規範性之研究》一書的訪問指出:

「所謂的『規範性』,廣義地來說指到所有涉及『應該』的現象,也就是人、事、

物受到特定束縛的情況。」(2015b),在這篇訪問中,吳瑞媛教授即以蘇格拉底 被國家判處死刑,卻自願赴死的故事,作為規範性經驗的說明:「吳瑞媛認為,

我們受束縛的現象非常特別,這顯示了理性主體總是會主動回應規範性的呼喚,

假如我們不釐清這樣的規範性關係,那麼我們將處處不自由。」(2015b),吳瑞 媛教授在這裡似乎暗示著,理性主體總是回應規範性的呼喚,而受到規範所拘束。

確實,在蘇格拉底的例子中,面對國家權威的命令與判決,他顯然是在自己關於 靈魂不朽的判斷下,選擇犧牲自己的性命,來成全這個判決的宣判(Plato,  1993)。 如此面對規範性召喚的主體固然是理性的,然而,主體面對規範性的召喚時,這 種受到拘束感受的規範性經驗感受與行動,卻不僅僅限於是如此理性的選擇。  

同樣是自願赴死的例子,在這裡想要舉出朱蒂斯・巴特勒曾經在書中提到過 的1,卡夫卡的短篇小說〈判決〉(Kafka,   2014),在故事中,主角葛奧格有著一 個行動不便,但卻權威霸道、不信任葛奧格的鰥夫老父親,葛奧格則是一個懦弱 但卻同時重視父親的兒子。在一次爭吵中,父親大聲斥責葛奧格:「我判處你現 在投河而死!」,聽到判決的葛奧格感覺自己被趕出了房間,他衝下樓梯、躍出 大門,他穿越車道跑到水邊,手握欄杆彷彿體操運動員,最後放開雙手落水而死,

在墜落時他小聲地說:「親愛的父母親,我一直都愛你們。」當然,父親的判決 與國家的判決不盡相同,但它們都同樣代表著外在的權威,以及由此而來的規範 性與拘束感。然而,在葛奧格的例子中,我們難以判斷他究竟是被父親刺激而被 迫使去自殺,或是基於證明自身對父母愛的意志而選擇自殺,或許,這兩者的意                                                                                                                

1   參見 Butler(GAO:  46-­‐49)。  

(10)

志或多或少都交雜地參與在其中。由此,在此種服從權威規範的行動中,主體是 不是理性選擇的仍舊是模糊不清的,接受或回應規範性召喚的行動,可能不是基 於理性選擇,甚至也不是完全主動、自發的。這種又被驅使又主動的過程,正巧 是我們在規範性行動的經驗,甚至,這種規範的力量能夠驅使被規範的主體去結 束自己的生命。雖然在蘇格拉底的眼中,他的自願赴死並不算是他自己所反對的 自殺行為(Plato,   1993:   6-­‐7),但在蘇格拉底以及葛奧格的例子中,來自判決的 規範或拘束力量仍是如此的強烈,同樣地導致了或促發了主體放棄自己的生命,

或者說犧牲自己的生命,此種「自我臣服」(self-­‐subjection)於規範的行動。

 

        雖然在《理由轉向:規範性之研究》一書的討論中,主要將規範性的問題以 理由來理解,但本文認為,規範性的問題並不限於理由,或者是透過理由就足以 捕捉這當中的規範性意涵,首先,雖然理由嘗試去給予規範性一個客觀的、穩 固的認識基礎,但實際上,即使負有理由應該去做某件事情,能夠「証成」或支 持該行動,但這也不意味著能夠「促成」該行動,或是行動主體就會產生規範性 的經驗,即感受到拘束感、被促使去「回應規範性的召喚」。再者,反之而言,

產生規範性的經驗,感到束縛去回應一個具備倫理或道德意涵的訴求,也並不必 然都以一個反思理性的主體為前提。在某些情況下,這個被規範所引導其行為、

或感到拘束的主體,並不必然是一個理性慎思的主體,因此,該主體的行動,便 不是理由之間競逐之後的結果。或者說,如果我們也想嘗試去理解那些「沒有理 由」、「不應該」,但卻又感到拘束,或認同而去採取的行動,例如在政客煽動下 的仇恨行動、威權統治下的殘酷暴行,甚至像是葛奧格這樣為了向父親證明自己,

又像愛又像復仇的自殺行動等等。那麼,我們就必須跨出主體的反思意識的領域,

看到主體的另一個面向,尤其是主體自身之中的「非我」或他者。在這種關懷下,

討論規範性的重點便不是在於,去判斷某個規範體系的要求「是否真的提供了行 動的理由」,或是去判斷道德上或宗教上的應該,是不是「真正的應該」(吳瑞媛,

2015a:3-­‐4)。而是在於規範如何與主體的身份、行動與意識甚至是無意識產生 緊密的連結2,以及主體如何臣服於特定的權威以及規範體系。  

 

        反思、理性的主體形象,影響著對法哲學問題的思考,例如在哈特的《法律                                                                                                                

2   若要談論主體無意識的領域,則我們必須納入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的理論資源。

Aristodemou 便指出,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必須「認真對待無意識」(taking  the  unconscious   seriously),如此,許多法律系統中的概念,例如「罪惡」、「無辜」、「理性」與「現實」、「自由」

與「責任」、「正義」與「懲罰」、「人權」等等,都將獲得新的意義。尤其,精神分析將揭示出支 撐著法律論述的另一面,也就是意識形態、幻想以及無意識的欲望。不論這樣的幻想(fantasy)

是一個國族、共同朋友或共同敵人,這些部分都是法律與政策本身難以企及的部分,如果要有任 何有意義的改變,則我們必須同時改變法律、政策,以及支撐它們的無意識信念以及幻想,參見 Aristodemou(2014:  2-­‐4)。  

(11)

的概念》一書中已經指出,規範性的經驗所涉及的是主體的「內在觀點」,即對 該行為模式的評價持有「批判反思」的態度(Hart,  2010:  76-­‐77)。然而,首先,

面對「自我臣服」的問題,如上卡夫卡筆下的葛奧格所顯示的,規範性的經驗並 不全然都預設了一個理性慎思的主體,我們對規範性經驗的討論,便不能只局限 於主體「反思批判」的這種自我意識與意向,仍必須納入主體的身體、情感感受、

個人歷史、意識形態與欲望等等的,非「我思」的面向。此外,過去延續哈特 的法理學傳統的討論,多著重在法律與道德原則之間是否分離的爭辯中

(Dworkin,  2013)。然而,與人類相關的規範性議題並不只限於這些法律體系以 及道德規範,而是可能以語言、文化、慣習、性別、醫學、教育、階級、政治、

宗教與家庭社會角色等等其他形態出現3,這些領域的知識與論述都同樣拘束著 人類的行動,而皆具有規範的意涵。而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也都界定了身處在 這些規範領域中行動的主體本身,這些論述、規範的體系都是主體行動的背景與 條件,同時也構成主體行動的前提。因此,關於規範性的問題不應獨立於主體與 規範之間關係的探討。再者,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不只指引著主體的行動,

而是更根本地決定了主體的形成與身份。身處在規範之中的主體,實際上有著自 身的歷史與論述中的位置,它可能屬於不見容於規範常規的少數群體、不被規範 所承認,因而更容易遭受到傷害,其生命處境更加岌岌可危。主體的處境並非皆 是原子式、分隔且獨立的個體或生命,正如葛奧格一般,主體反而是永遠處在與 他人相牽連的關係中,被規範的框架以及他人深刻地影響著。  

         

        因此,如果規範性是關於主體被規範召喚之下被束縛的感受,那麼我們便

必須釐清在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以及這樣的主體處於何種本體論的

(ontological)狀態,尤其是主體與他人或他者之間的關係。本文想要透過巴特 勒的主體理論,嘗試去說明各種關於主體與規範之間的議題。第一,主體是先 於這些規範而存在,之後被這些規範所壓抑或引導,又或者說,其實主體本身是 透過這些規範所構成的?如果說主體難以抗拒規範的力量或權力,是否是因為這 些規範正是他存在或身份所依賴的基礎?第二,如果說規範擁有使主體「自我 臣服」的力量或權力,則這種權力需要何種的心理形式(psychic  form)?這種 具備規範性的「良心」或「罪惡感」如何地被規範所利用,並規制主體的心理,

造成主體更深刻的「自我臣服」?第三,如果說規範能促使主體的「自我臣服」, 並預先規制了主體的身份,則這些規範是否就終局地決定了主體,主體能有機會 抵抗這些規範嗎?抵抗或改變規範將使主體付出何種代價與透過何種策略?而                                                                                                                

3   吳瑞媛教授也曾經指出,各種規範系統都會試圖給予生活指引、定出行為準則,例如道德、禮 儀、法律與宗教信仰(吳瑞媛,2015:  2),但本文認為不限於這幾類而增列,尤其,規範系統本 身不會獨立出現,尚會伴隨著各種權威機構,如監獄、學校、教會、政黨與國家等等。  

(12)

支撐著規範運作的權威與正當性,如果沒有遵守規範的行為持續上演,能否繼續 獨立地、穩固地存在?這些問題尤其涉及到巴特勒「展演」(performative)的 概念下,對規範權力運作的詮釋。第四,主體的生命在規範的框架之下,並不 是都獲得平等的承認與重視,其逝去也未必被正式地哀悼,且除了規範的框架之 外,生命也需要各種外在條件的支持與保護才得以存活,依賴於他人的生命因此 處在岌岌可危的(precarious)狀態。若主體的存活與其身份無法單純憑藉自己 而存在,那麼主體與他者之間的關係為何?這樣的他者是與主體相獨立的,還是 其實他者正是主體能夠形成自身、被承認或理解自身的構成條件?如果主體無法 再以自身為存在的基礎,控制或擁有自身而處於剝奪的(dispossessive)狀態,

那這樣的主體是否仍有能力成為一個倫理的能動者(ethical  agent),並與他者維 持倫理的關係?  

 

        本文想要透過探討巴特勒的主體理論,來作為對上述關於規範性與主體之間 的問題的思考,尤其,在巴特勒的理論中,權力與心理同時會是主體形成的重要 面向,而去承認那些不被承認的身份、維繫岌岌可危生命的存活,則是會是重要 的倫理議題。透過巴特勒的理論,本文將指出,關於規範性的討論必須納入主體 的心理(psyche)層面,也就是必須同時納入意識與無意識欲望的運作,才能理 解規範的權力如何使得主體持續地「自我臣服」或自我譴責,來鞏固規範自身的 運作。此外,社會中的禁制本身也透過「拒斥」(foreclosure)的方式,規制著 主體的身份與欲望,預先劃定了可被承認的範圍,而這種禁制的規範性正是透過

「重複演歷」(reiteration)或展演的效應來維繫與建構的。而不同於「主權主 體」(sovereign  subject)對主體的想像與預設,巴特勒所提出的主體將處在一種

「外於自身」(ek-­‐static)或「剝奪的」(dispossesive)的本體論狀態,這種主體 的身份並非穩固,對自身也並非能夠完全掌握、或融貫地理解,與他人的關係也 並非完全分隔或不受影響,相反地,這樣的「剝奪的主體」(dispossessive  subject)

將依賴於外在的規範與他人才得以存在。而根據巴特勒,這樣的主體觀將有助於 我們看到生命的政治處境,以及與他人之間的倫理關係。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巴特勒 1990 的成名作《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顛覆》(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出版後,即引起女性主義理論讀者之間,

甚至其他不同領域的討論。在本書中質疑了性別身份的穩固性,她將性別視為「展 演」(performative)運作下自然化後的結果,不只打破了性別的二分,她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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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生理性(sex)與性別(gender)兩者的區分,身體的生理性不再被視為當 然內在、自然的,而對立於外在的性別社會建構,相反地,她指出,這些被視為

「內在」的身體,同樣是由文化秩序與論述,排除掉其他種人類身體樣貌的可能 性後的結果。在本書1999 年的出版序中,巴特勒提到寫作本書的緣由,以及這 種嘗試將性別「去自然化」(denaturalize)的努力,是來自於想要對抗來自於生 理性的理想形態(ideal  morphologies  of  sex)中所隱含的規範暴力(normative   violence),並且想除去在日常生活或學術領域的性論述中,將異性戀推定成是自 然的預設(Butler,  GT:xxi)。  

 

        在巴特勒的意義下,這些關於性的理想以及預設產生了「規範的暴力」,它 限制了人類的生命,而人們一旦無法合乎這些規範,他們也將被宣判於一種「雖 生猶死」(death  within  life)的狀態。而就在下一個段落,在她回應讀者對她作 品的提問中,便提到她對規範性(normative)的看法,她認為有些讀者預設在 她的作品中並不處理女性主義思想中的規範面向:  

 

「規範性」在這種批評的聲浪中很明顯至少有兩種意義,由於這是經常 被我使用這個字,我主要是在描述,由特定種類的性別典範所施展的世 俗暴力。我通常使用「規範性」的方式,是同義於「有關於治理性別的 規範」(pertaining to the norms that govern gender)。但是「規範性」這 個字也同樣涉及倫理的証成(ethical justification),它是如何被建立的,

以及由此將衍生出什麼具體的後果。(Butler, GT: xxi)

 

在巴特勒的回應中,雖然巴特勒並沒有提出一個積極的關於性別的規定

(prescription)要求人們遵守,或嘗試去區分出哪些東西才有資格算是顛覆的

(subversive),因為這樣毋寧又是再度劃分出何種性別才應該被展演的規範暴 力,而這正是她所要避免的。她認為,去質問什麼東西才有資格被稱作「性別」, 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去探究權力的規範運作的問題,並且關於顛覆的判斷也無法脫 離特定具體的脈絡,或者說,關於顛覆性的判準總是會、且應該要失敗(GT:  

xxii-­‐xxiii)。  

 

        因此,巴特勒的理論並非只是在訴諸文字遊戲的性別顛覆、或是忽視了人們 在性別領域之中真實的政治處境,相反地,她對規範以及其權力的探討最終將歸 結到人類生存的可能性,被承認的可能性等等的倫理議題。巴特勒在序中指出她 最關心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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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東西將會或不會構成一個可理解的生命(intelligible life),以及關 於規範性的性別與性向(normative gender and sexuality)的預設,如何 預先地決定了什麼是成為「人類」以及「可存活」(livable)的資格?換 句話說,規範性的性別預設如何地劃分了那些符合人類描述的特定領域?

我們要透過何種方式才能夠看見這種劃分的權力,以及我們要透過何種 方式來改變它?(Butler, GT: xxiii)

 

在巴特勒的說明中,對規範性的分析即不能脫離,規範如何劃分出可被承認與不 可被承認領域的問題,也就是規範暴力亦或是規範權力的運作,以及在此運作之 下生命所遭遇到的處境。雖然巴特勒在本書中主要是探討關於性別的規範性,但 她對規範權力的探討卻不限於此,而在接下來的著作中有了更寬廣、更深刻的討 論。而本文所欲關注的,正是巴特勒所提出的關於主體和規範之間的關係,以及 要如何要拓展更多可理解、可存活、可被承認的生命領域的政治與倫理議題,不 再讓這些生命處於雖生猶死的狀態。  

 

        巴特勒的理論在過去已經被許多文獻做過討論,除了巴特勒對個別領域或特 定議題的主張,已有不少的專書都針對巴特勒的著作做過十分完整的介紹。而由 於巴特勒的理論所牽涉的研究取徑與理論資源十分廣泛,不同的二手文獻都各自 有對巴特勒理論所著重的面向。例如,有些專書將巴特勒所提出的論證與主張,

放置在女性主義理論陣營的脈絡之中,探討了關於性別與展演之間的關係,或是 關注其中的政治理論或政治實踐(Salih,  2002;Jagger,  2008),有的則格外強調 巴特勒的理論與黑格爾思想之間的關係(Lloyd,  2007)。當然,巴特勒的理論對 於女性主義與酷兒研究的影響,也同樣有論文集的出版(Breen  and  Blumenfeld,   2005)。雖然巴特勒在性別理論的領域享有盛名且影響深遠,但實際上,她對於 規範以及主體的思考並不限於性別與身份的問題。有學者便指出,巴特勒對政治 理論的貢獻似乎仍舊未被重視,即使在《性別麻煩》後巴特勒已經出版了九本書,

但因為她早期的著作被過度強調,她仍舊被定位成是一位「性別理論家」,她關 於政治與倫理的理論並不受到重視(Chambers  and  Carver,  2008a;Sara  Rushing,   2010)。然而,同時也有學者指出,巴特勒的政治理論與傳統的政治理論不同,

而不能僅僅將她單純視為是政治學者,而忽略了巴特勒理論跨領域的多元性,並 以論文集的方式探討巴特勒理論的多種向度,以及其所觸及到的個別議題

(Chambers  and  Carver,  2008b)。  

 

        確實,在美國 2001 年的 911 事件之後,巴特勒便開始思考國際之間關於戰 爭、國家暴力以及政治生活的問題:2004 年出版的《岌岌可危的生命》(Precar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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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2009 年的《戰爭的框架》(Frames  of  War)都探討到,在規範暴力以及

國家暴力交雜之下,主體所面臨的脆弱處境(Butler,  PL;FW)。這些具體的問 題涉及到,例如美國政府在911 事件後的大規模監禁、軍人虐囚、媒體敘事以 及對以色列政府的批評。在2005 年出版的《說明自身》(Giving  an  Account  of  

Oneself)中,巴特勒更是探討了關於道德哲學、主體與他者的關係等等的倫理議

題(GAO)。然而,這樣的「倫理轉向」,正如 Chambers 與 Carver 所指出的,並 不代表巴特勒在先前的著作中都未曾探討過關於倫理的議題(Chambers  and   Carver,  2008a:95-­‐96)。同樣的主張,本文在先前《性別麻煩》序言中的引文中 也已經指出,實際上早從《性別麻煩》起,巴特勒的理論便已經蘊含著在規範、

權力問題探討下對主體的倫理關懷。然而,本文也想要強調的是,在2000 年之 前的著作中,巴特勒的理論對於「規範」、「性別」、「權力」或「展演」等等概念 較為重視,但在2000 年之後的著作,她才更直接地探討了「倫理」、「他者」與

「責任」等等的概念,這些概念確實是在巴特勒開始思考跨國的倫理關係、戰爭 的暴力與主體的處境之後才逐漸成為重點的。  

 

        例如在 2007 年與 Spivak 合著出版的《誰歌頌著民族國家?語言,政治,歸 屬》(Who  Sings  the  Nation-­‐State?Language,  Politics,  Belonging)與 2012 出版的

《分道揚鑣:猶太性與對錫安主義的批判》(Parting  Ways:Jewishness  and  the  

Critique  of  Zionism),前者透過巴特勒與 Spivak 的對話,討論了在當代國家邊界

更加模糊與國界遷移的脈絡下,關於國家主權、無國籍者等等的政治議題。後者 則運用了許多具有猶太淵源的哲學理論資源,來批評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國家暴 力與錫安主義,並試圖分析猶太宗教與世俗國家之間的政治關係,並更進一步地 思考戰爭與「非暴力」(non-­‐violence)、「同居共存」(cohabitation)等等跨越國 界的倫理議題(Butler  2007;PW)。在近期對巴特勒探討的專書或文章中,幾 乎都不可能忽視在國際的脈絡中,巴特勒對政治理論的貢獻,當然,也有學者針 對這些巴特勒後期「非性別」的理論寫作專書,但他同時也指出,我們無法從巴 特勒的政治理論中,完全去除她的女性主義理論,或是完全不論她早期的作品

(Schippers,  2014:3)。因為一方面,即使在 2000 年之後的著作中,巴特勒仍 舊有以性別或親屬關係(kinship)為主題的著作(Butler,  2000;UG)。另一方 面,本文也同樣認為,要完整掌握巴特勒近期作品中的政治或倫理理論,尤其是 當中所提出或運用的概念與主張,則必須同時回顧她早期的作品,才能夠知道這 些概念與主張背後的理論脈絡與演變。  

 

        例如就本文所關注的主題而言,本文認為,要理解巴特勒作品中的議題與主 張,我們必須對巴特勒的主體理論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而要理解巴特勒意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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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以及該主體與其他領域,如規範、心理、語言、他者等等的關係,則不可 能忽略巴特勒早期的著作,因為在在這些著作中已經奠定了日後巴特勒對主體的 看法。因此,在本文當中,將同樣地花費一定的篇幅爬梳巴特勒早期的著作,並 指出當中對規範與主體議題的思考,尤其在本文的第二章與第三章中,將專注在

《權力的精神生命:臣服的理論》(The  Psychic  Life  of  Power:Theories  in  

Subjection)

,以及《激動的話語:展演的政治》(Excitable  Speech:A  Politics  of  the  

Performative)這兩本皆出版於 1997 年的著作,前者探討了主體面對規範與權

力之下,心理臣服的問題,後者則探討了主體與語言、展演之間的關係(PLP;

ES)。除了這兩本著作,在談論展演的概念時,我們一樣會論及 1990 年出版的

《性別麻煩》中的論述,而在第四章中,談論主體與欲望、承認之間的關係時,

則會回溯到由巴特勒最先在1987 年即出版,由她的博士論文所改寫的著作《欲 望的主體:在二十世紀法國中黑格爾論者的反思》(Subjects  of  Desire:Hegelian  

Reflections  in  Twentieth-­‐Century  France)中對黑格爾式主體的詮釋(SD)。  

 

        在巴特勒的理論中與法律相關者,除了原本在性別主題中即已談論到的,異 性戀社會與親屬中關於身份與欲望的法律,在《激動的話語》中也有涉及到色情 與歧視言論審查的討論(ES)。此外,在《岌岌可危的生命》書中的文章〈無限 期的監禁〉(Indefinite  Detention),則探討了在關達那摩灣(Guantanamo  Bay)

監禁中的人權議題,以及主權的統治行為逃離了合法法律的管制等等關於例外狀 態的問題(PL)。在《分道揚鑣:猶太性與對錫安主義的批判》一書中的文章〈華 特・班雅明與對暴力的批判〉(Walter  Benjamin  and  the  Critque  of  Violence)之 中,也論及了班雅明在〈暴力批判〉一文中(Benjamin,  1996),關於「造法暴 力」與「護法暴力」(law-­‐instating  and  law-­‐preserving)的問題(PW:  69-­‐98),

而在2015 年的新書《集會的展演理論》(Notes  Toward  a  Performative  Theory  of  

Assembly)中,則探討了在公眾展現自身身體的集會自由與展演、國家治理之間

的關係(NTP)。確實也有學者曾經處理過巴特勒理論中的法律面向,但他同時 指出,巴特勒所關心並不是「法治」(rule  of  law)本身,而是法律在主權國家的 治理中如何地被政治所利用的問題(Loizidou,  2007)。本文大致上同意這種說法,

巴特勒雖然沒有刻意地、獨立地針對法哲學提出系統性或完整的理論,但本文認 為,她的理論更根本地或更廣泛地對主體以及規範性的議題提出了洞見,而這同 樣是法哲學所關心的理論基礎。如先前所指出的,一方面,巴特勒對於規範性的 討論並不限於法律、道德或理由,而是觸及了性別、身份、心理、生命政治與戰 爭中的國家論述與媒體等等的論述領域。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對巴特勒而言,

對規範或法律的分析並不會脫離對主體的關注,即在此規範或法律運作之下主體 或人類的處境,這涉及到的是主體如何形成、生命如何被這些規範所規制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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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如何擴展更多主體能夠生存的空間的政治與倫理議題。便有學者指出,貫穿 巴特勒著作內容的問題意識是在探究,何種身體才可以算得上是人類,因而才值 得被保護的議題(Brady  and  Schirato,  2011)。  

 

        雖然,許多研究巴特勒的二手文獻都指出,巴特勒自己曾經質疑過倫理轉向,

可能會削弱我們對政治分析,因而更傾向用權力而不是用倫理來作為批判分析的 出發點(Butler,  2000c;Schippers,  2014;Cambers  and  Carver,  2008a;Lloyd,   2015)。她曾表示她對於倫理取徑的顧慮在於,這可能會邁向一種尼采所批判的 道德主義(moralism),而逃離了政治的問題,但是,她仍舊引進列維納斯

(Emmanuel  Levinas)的理論思想,試圖更根本地去探討,能夠促使倫理反思 的前提條件,以克服這之間的衝突(Butler,  2000d)。值得說明的是,這之間的 轉變似乎特別引起學者的注意,對於巴特勒後期明確關注倫理議題的著作,例如

《說明自身》與《岌岌可危的生命》,究竟是一個新的發展或轉向,亦或是她思 想中持續的發展,學界之間存有許多討論與爭論(Lloyd  2015)。  

 

        但正如本章先前指出的,關懷主體或生命的生存可能性,從早期著作中便一 直是巴特勒研究的重點之一,所以本文傾向持後者的見解。但不可諱言的是,是 在較後期的著作之中,列維納斯式(Levinasian)的倫理思想,才漸漸顯著地出 現在巴特勒的討論之中。至於巴特勒曾經對採用倫理的框架來作為分析的懷疑,

本文認為,實際上巴特勒並沒有因為探討倫理,而脫離對權力與政治關係的探討,

因為在她後期的著作之中,即使是在處理「哀悼」、「責任」與「他者」等等的倫 理議題時,她仍舊關注生命物質的、經濟的存活條件,並將來自規範、媒體論述 的權力以及國家暴力作為批判與檢視的對象,這些規範的框架與權力運作,不只 是倫理行動的背景,甚至更根本而言,它們預先限定了人類生命的定義與樣貌,

以及岌岌可危(precarity)的分配。總而言之,要完整地看到巴特勒主體理論的 樣貌,我們就不能僅談論規範與主體之間的權力與生產關係,而必須納入依賴他 者或與他者共存的政治與倫理向度。針對巴特勒的倫理理論,即有學者以專書來 探討,巴特勒的主體理論對於道德哲學與倫理學思想上所提出的挑戰(Thiem   2008),此外,亦有論文集收錄了各種關於巴特勒近期作品中倫理思想的討論

(Lloyd  2015)。當然,巴特勒理論中的倫理面向,也同樣會是本文的重點之一,

在第四章即會花不少的篇幅來處理巴特勒的主體中的倫理能動性(ethical   agency),尤其是在 2005 年出版的《說明自身》當中,巴特勒除了維持她對「主 權主體」(sovereign  subject)一貫的批評,她更進一步地提出了一種以「剝奪」

(dispossession)為基礎的倫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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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究取徑的部分,首先便是閱讀巴特勒的著作,然而巴特勒的理論複雜,

文句艱澀有目共睹,這樣的寫作方式除了讓她贏得「糟糕學術寫作」(Bad  Writing   Contest)獎項之外(Dutton,  1999:252),甚至容易令人對她的理論內涵產生誤 解。巴特勒即曾經被瑪莎・納斯邦(Martha  Nussbaum)斥為是只會賣弄模糊、

艱澀與抽象學術概念的女性主義者,甚至認為她的理論對女性的處境而言是「與 邪惡勾結在一起(it collaborates with evil)。」(Nussbaum,  1999)。當然,巴特 勒絕對不是納斯邦口中只會賣弄文句,而沒有投入政治公眾參與、甚至與邪惡勾 結的女性主義學者,事實上,納斯邦這篇文章早已引起許多理論家的批評

(Hedges  et  al.  1999),甚至有學者開始質疑「糟糕寫作」(bad  writing)這個概 念本身的問題(Culler  and  Lamb,  2003)。而在巴特勒自己提出的回應中,她並 不認為這種困難有何不妥,並指出不平實的語言反而具備能夠挑戰常識的基進性 或批判性(Butler  GT:  xix-­‐xx;2003a)。巴特勒艱澀的寫作風格所引起的討論,

至今仍有學者持續關注,甚至也有指出巴特勒的作品其實並非真的如此難懂

(Birkenstein,  2010)。但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巴特勒理論重心的轉移,

我認為Schippers 正確地指出,在後期巴特勒開始關注全球政治、戰爭等等公共 議題之後,寫作風格已經變得較能被廣大的讀者所親近與理解(Schippers,  2014:

4-­‐5)。  

 

        雖然納斯邦對巴特勒的評論有失公允,然而她對巴特勒部分的評論本文是同 意的,她指出,巴特勒的作品未能顧及非專業學術社群的讀者,她沒有細細解說 當中所提到的理論家所運用到的概念,或是去說明自己是如何理解這個概念的,

納斯邦舉例而言:「如果你不懂阿圖塞『詢喚』(interpellation)的概念,那麼你 就會有好幾個章節都迷失掉。」(Nussbaum,  1999:38)。這種迷失的經驗,確 實是剛接觸巴特勒讀者可能會碰到的處境,此外,巴特勒所應用的理論概念繁多,

更增添了閱讀困難。固然,這確實也可能是在閱讀學術文章時,或多或少必然要 面對的專業門檻。但是,往往正是這些理論知識的門檻,導致對巴特勒理論的理 解產生了關鍵的障礙。有鑒於此,本文處理巴特勒理論的方式,將著重於回到巴 特勒著作中所運用到的哲學家或理論家本身的著作,並在對該理論有所理解的前 提下,再開始探討巴特勒對該理論的運用以及她自己提出的主張。在這樣的研究 取徑中,所著重的便會是巴特勒與這些理論之間的互動,並以理解、呈現巴特勒 的理論為首要目的,並且,所探討的範圍係以巴特勒的「主體理論」為主,且如 前所述,這尤其會涉及主體關於「規範」、「岌岌可危的生命」以及「倫理」等等 的面向。  

 

        然而,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巴特勒著作中曾經探討過的學者或是理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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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勝枚舉,本文不可能一一探討,而僅能挑選本文認為對於巴特勒主體理論有重 要貢獻與影響的幾位理論家做較深刻的說明,但也已經為數不少,例如傅柯、阿 圖塞、佛洛伊德、尼采與黑格爾等等。再者,雖然本文認為巴特勒的主體理論 能夠提供法哲學關於規範性問題的思考與補充,但本文的研究範圍,仍舊先以爬 梳巴特勒本身的理論為主。此外,本文也未能處理或質疑巴特勒在運用這些不同 理論時所忽略的面向與矛盾,這主要是基於本文有限的篇幅與作者的能力限制。

在巴特勒理論本身的呈現,與進一步利用該理論來探討特定的法哲學議題或提出 質疑,這兩者不能兼顧的情況下,本文選擇了前者,一方面是希望能夠更完整地 並專注在呈現巴特勒的理論本身,另一方面是因為本文認為這是將來進一步談論、

理解或引介巴特勒理論的前提與基礎。至於巴特勒對於其他概念的探討,例如「身 體」、「親屬關係」、「暴力」、「主權國家」甚至「法律」等等,本文即使偶爾會提 及,但因為這些主題實際上都有獨立研究的價值,而不會是本文仔細關注的重 點。  

 

第三節 章節架構

        本論文從第二章開始進入正文,也就是對巴特勒主體理論的探討,首先在第 二章中,會著重在巴特勒《權力的精神生命》(PLP)這本書中的論點,在本書 中巴特勒指出,主體對於權威規範的「自我臣服」(self-­‐subjection),反而弔詭 地,會是主體形成自身、獲得主體性(subjectivity)經驗的前提條件。這個種主 體透過臣服來形成的觀點,主要來自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與路易・

阿圖塞(Louis  Althusser),然而巴特勒進一步指出,這兩者未能加以說明的是,

自我臣服運作中的心理(psyche)面向,也就是,規範或社會的規制如何利用了 特定的心理結構,來使得主體深刻地臣服於規範的權力。巴特勒不只訴諸尼采對

「壞良心」(bad  conscience)的批評,以及佛洛伊德對「超我」的說明,更進一 步地,她回溯到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對「苦惱意識」(unhayppy  

consciousness)的說明,試圖尋找這種發揮著規範作用的心理結構,即良心或 罪惡感本身的系譜。因此,在第二章的開始,會先說明傅柯與阿圖塞對於主體如 何形成的理論,之後便進入巴特勒對這兩者理論上補充,她將指出的是,外在權 威與規範對主體自身生存的威脅,如何成為主體形成反身意識的前提,但也造成 主體更深刻的自我臣服。  

 

        在第三章之中,則開始進入對於主體能動性的探討,如果說規範是主體形成 自身的條件,則要如何避免這種規範建構下的主體觀點,最終導致了一種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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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論式的主體?在巴特勒的意義下,我們不該將主體的能動性,視為是主體所 預先持有的權力或特質,相反地,我們應該先去探究,個體能夠被逐漸主體化、

其能動性能夠出現的規範條件,也就是維繫這些規範的語言、論述領域。這些語 言領域一方面是主體要獲得社會生存所依賴的,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將主體的生 命置於岌岌可危的地位,這些規範預先地決定了主體的社會身份,而排除了其他 種生命的可能性與合法性。關於主體的能動性問題,本章將先延續《權力的精神 生命》(PLP)之中對心理層面的探討,指出那些看似被規範所欲壓抑的心理本 能或欲望,實際上並無法完全地被消除,甚至將必然地被保存,這些身體層次的 特質將潛在地促成了在未來對外在權威規範的融貫性、或合法性的質疑,而作為 一種能動性的來源。之後,才會進一步探討規範對主體語言層面的影響,這部分 主要將涉及巴特勒《激動的話語》(ES)這本著作,在本書中她將原本在性別領 域中所適用的「展演」(performative)概念,以及阿圖塞的「詢喚」(interpellation)

概念,放置到奧斯丁(John  L.  Austin)的「言說行動理論」(Speech  act)下來分 析,並透過德希達(Jacques  Derrida)對奧斯丁的補充,來說明語言與規範慣習,

如何透過展演的重複來維持自身,但也因此在未來有被挑戰、被改變的可能,因 而讓被社會規範所排除、歧視的生命身份能夠獲得承認。  

 

        在本文的第四章中,則進一步探討巴特勒主體理論中的倫理面向,巴特勒透 過列維納斯、拉普朗虛(Jean  Laplanche)等人的理論思想指出,在先於主體的 形成、它的反身意識之前,主體不只是身處於由規範所架構的社會之中,它同樣 是處在與他人或他者的關係之中。這些他人雖然從外在影響著、或限制著主體,

但卻也同時是主體能夠形成自身的外在條件。在此會論及的,是巴特勒在2005 年的著作《說明自身》(GAO)中,對道德主體的反省,以及倫理的行動本身能 夠出現的條件。除了會涉及巴特勒對「主權主體」的批評,以及相對於此,她所 提出的對「剝奪主體」的說明,此外,也會透過後者所呈現出的主體觀念,來重 新省視黑格爾理論中的承認場景,以及在這當中,承認他者的倫理面向,這將指 出,他者實際上正是主體形成自身的條件。  

 

        第四章的另一個重點,則會著重在巴特勒對現今人類生命政治處境的探討:

特定人的生命無法獲得重視或理解,其所遭受到暴力、傷害甚至逝去也無法被他 人所哀傷。岌岌可危的處境雖然是人類所共享的特質,但卻在全球的向度之中,

卻有分配不均的問題。關於人類形象的知識、規範甚至情感的框架,預先調控著、

且中介著,我們對他人生命苦難的感受與理解,暗中助長了某種以國族主義為基 礎的國家或戰爭暴力。然而,這些框架同時也會是讓倫理的行動與非暴力的訴求,

能夠出現的前提條件,因此,如何將岌岌可危或脆弱的分配不均放置到這種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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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力運作下來探討,擴展出更多可存活的空間,便會是重要的倫理議題,這部 分主要會涉及2004 年的《岌岌可危的生命》(PL)、2009 年的《戰爭的框架》(FW)

與2015 年的《集會的展演理論》(NTP)三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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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力與心理

第一節 主體與權力:傅柯與阿圖塞

        在巴特勒談論主體的思想中,權力與主體間的複雜關係將會是重點,主體與 權力的關係是什麼?相對於把主體與權力描繪成純然的對抗,跟隨傅柯,巴特勒 同樣認為我們必須擺脫傳統將權力視為壓迫的看法,而思考更多權力的生產面向,

權力如何使得主體自主地投入到權力的運作之中,以至於主體在權力當中矛盾地 獲得的不只是壓迫而還有主體性?我們是否需要將主體與權力的面貌更複雜地 呈現?正是在這裏,我們碰到了傅柯意義下關於臣服(subjection)於權力的問 題,這也是巴特勒主體理論中相當重要的一環。而在進一步進入巴特勒對傅柯理 論的補充與批評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傅柯對權力與主體的觀點,也就是傅柯對 傳統的主體與權力觀念的批判。  

 

        本節想透過傅柯對霍布斯式「主權理論」的批判,帶出傅柯自身的權力觀念 與主體地位的理論,尤其是主體如何臣服於權力但卻又自主、自由的問題,這種 思考一反於過去認為主體與臣服是兩相對立的概念,而給予這兩者的關係更複雜 的說明。縱覽傅柯對現代型的權力的分析,立基於對傳統權力理論的反省,主要 是指「規訓的權力」以及後興起與之並存的「生命權力」(bio-­‐power)。傅柯的

「生命政治」概念強調了一種新形態權力的確立,涉及了人口、統計等社會宏觀 的面相,而能夠對社會進行更廣泛的治理,而不僅是「規訓的權力」的微觀權力,

當然,這兩種權力並非互斥而是相互作用的。本文認為傅柯的洞見在於,他對傳 統的主權者理論的批判,這種批判同時檢討了關於權利與法律的論述,更重要的 是,他指出了權力對主體的生產面向。正是在理解到規訓的權力具有生產主體效 應的意義下,他拋棄了過去將主體與權力對立的假設,而對主體作為政治權利或 權力起源的理論以及主體的本體論地位有了更深一層的撼動:權力不再被視為主 體所擁有的權利,主體反而是權力運作後的效應。同樣的思考,在更先前的阿圖 塞,則用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來探討此種權力的生產面向。由於巴特勒的主體觀 受到傅柯式的主體影響,並在傅柯的基礎上開展更多關於主體的問題,同時她也 經常訴諸阿圖塞的理論來探討主體建構與規範之間的關係,因此,本節欲以這兩 者作為繼續進入對巴特勒主體理論討論問題意識的基礎。  

 

(23)

1.   傅柯的真理主體    

        主體與權力的關係一直以來都是政治思想的重點之一,尤其在契約論的傳統 中,更是以締約者的契約主體來作為闡述社會或國家形成的理論基礎。在盧梭的

《論不平等的起源》(Discourse  on  the  origin  of  inequality)中,我們看到一種先 於語言與文明社會的自由主體,而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中,

他則設想了一種「服從自己所立的法」的集體總意志(general  will),在這種自 我統治的意義下,企圖去回復主體仍可以是自由、自決的狀態。康德則曾以符合

「定言令式」的義務,來談論主體的自主性(autonomy),康德尤其認為主體能 透過理性的能力來遵循道德原則來行動。而自康德以來,主體依照其自由與實踐 理性的行動,已經被奠定為主體自主性展現的主要模式。在這種傳統的主體觀念 中,自由或自主在他們的詮釋下,都涉及自我統治的問題,這種自我統治預設了 主體能夠實現控制或掌握自己的能力4。而在更早霍布斯的《利維坦》(Leviathan)

當中,也設想了一種原初的自然狀態,在基於自保、理性設立讓渡自然權利的契 約後,國家的統治始展開。在這些思想中理論的重點皆在於調和個人與社會規範 之間的衝突或不一致,或者說如何創造出一種政治的統一實體或意志,在這種政 治實體的統治下人們能在某種程度上「自己統治自己」或是「自己根據自己」而 獲得自由,最終能達到對外在權力的抵禦或內在權利的保障,避免君主或國家對 人民單方面的壓迫的方式,即國家必須依照經過人民意志所立下的法律來實施權 力。  

 

        傅柯將這種源自霍布斯的理論稱為「主權者理論」(theory  of  sovereignty)

5,在此種理論中,個體被看成是完整的最小單位,且在一開始就擁有特定的、

被視為固有的權利,如霍布斯筆下自保的自然權利、生命、身體或財產等等,在 自然狀態中存在著的是原子般獨立的、自由主義式的個體,個體與個體間的政治 或衝突關係最後是訴諸一種集體權力的統一,這種統一的結果便是主權者或是國 家。主權者理論所關心的是,個體與這個最高的權力(即主權者)最後是否能合 為一體,使每個人都組成了主權者意志的一部份,以保證每個個體都能享有權利                                                                                                                

4   Denbow 指出,在傳統的政治哲學對自主性的理解中,在個人(personal)層次上,將自主性 看成是自己統治自己的能力,在政治(political)領域則將自主性看成是政治機構能夠去統治個 人的基礎與限制,然而,這種自主性的概念可能會使得被社會視為無自主統治能力的人,其不受 政治干預的自主自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她利用傅柯與巴特勒等人的理論指出,這種後結構主義 式的對自主性的理解,將批判傳統政治哲學中,原子化的或先於社會存在的自我概念,參見 Denbow(2015)。  

5   傅柯亦稱此種權力的概念觀為「古典的法律權力理論」(the  classic  juridical  theory  of  power),

參見Foucault(2003:  13)。  

(24)

而不受權力壓迫。在這個意義下,主權者的存在是個體生存或其他權利的保證,

個體在主權者的統治下則成為了某種曖昧的主體:在主權者的保護下它是權利的 擁有者,在主權者的統治下它負有臣服的義務。

傅柯認為,「主權者理論」對權力有著特定的分析模式。首先,在主權者理 論中權力被當成一種具體的貨品(commodity)看待,能夠被移轉或分離,政治 主權的權力也一樣如此,權力與貨品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類比(Foucault,  2003:  13)。

或者更根本而言,權力就是關於施加權力的權利,權力被當成一種權利來持有。

君主或主權者擁有對人民生命的生殺大權,主權者的這種權力會具備正當性,正 是因為它被當成主權者的權利來看待。再者,權力被當成主權者上對下的實施,

被認為是由持有權力的與沒有權力的兩方之間的關係,是不同地位的一方對另一 方的行為。而這種權力的行為展現的模式:「主要是強取豪奪的機構,是將他人 的部分財富占為己有的權利,…⋯…⋯權力就是強佔的權利,強占物質、時間、身體 乃至生命的權利。」(Foucault,  1978:  136;中譯頁 116)。權力帶來的是壓迫與 侵害,而這種壓迫或侵害被理解成是對權利的剝奪,這也是法律論述中的主要模 式:人民的固有權利遭受國家侵害,關注的焦點則在於是否具備法律的正當性。

回溯到霍布斯的思想脈絡,事實上正是基於人們自然權利的讓渡,主權者的 權力才擁有了正當性。於是主權者所施展的權力是否適當也都被放入關於權利的 限制或侵害合法與否的框架中思考,是關於權利的規則替權力加上了限制。在主 權者理論試圖去限縮或正當化主權者權力的脈絡下,主權者、權力與權利三者具 備著特定的關係:權力被當成一種主權者對權利的持有;權力被視為是主權者與 人民之間的關係。傅柯更是直接認為,一切的法律知識都是關於君王、他的權利、

權力與對其的限制(Foucault,  2003:  26)。我們只透過法律的模型來思考權力的 問題,例如:「是什麼使得權力合法?」,或總是訴諸制度的模型來思考權力,即

「什麼是國家?」(Foucault,  1983:  209)等等的問題,而傅柯認為,這樣的提問 是不足的。  

 

傅柯指出,自中世紀以來整套關於「權利的理論」(theory  of  right),係透 過限制主權者的權力來保留其權力的正當性,而圍繞權利理論的主要或核心問題,

即是由主權者的問題所組成起來的,相對於把「權利的理論」與「主權者理論」

看成是對主權者權力的限縮,傅柯認為:

權利的論述與技術的主要功能在於解消權力中的壓迫因素,並且取代這 種壓迫,這種壓迫必須用兩種方式來簡化或掩飾:一方面是主權者的合

(25)

法權利,另一方面是遵從的法律義務。(Foucault,  2003:  26)

在「主權者理論」中,主權者統治下的臣民,成為賦有權利與義務的主體,然而 若我們只以權利(不受壓迫)或義務(必須遵從)的觀點來分析權力,權力反而 透過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所掩蓋了。但我們要如何理解這種被掩蓋的、因此不 再被視為壓迫的權力?為了看到這種權力,傅柯認為我們應該屏棄利維坦式的理 論模式,並且:「必須研究在利維坦模式之外的權力,在國家制度與法律主權描 述領域之外的權力。我們必須從壓迫的技術與策略來開始分析6。」(2003:  34)

除了利維坦式對權力的傳統想像,仍存在著另一種非「主權者理論」理解下的權 力,它的作用結果並非純然地壓迫著主體,也不完全限縮在主權者與人民之間,

而是一種更廣泛的壓迫技術與策略。

傅柯指出,「主權者理論」囿於其對權力與壓迫的想像,無法觀察到另一種 在十七到十八世紀所新興的、一種非壓制、非主權者中心的權力,也就是規訓的 權力(disciplinary  power)。這種規訓的權力傅柯稱為中產階級社會最偉大的發 明,是建立工業資本主義與相符應社會的工具,而這種權力無法由主權者理論來 描述或說明。這種新的權力機制有著特殊的運作程序、嶄新的儀器與不同的設備,

傅柯認為是與主權者的關係完全不同的(2003:  35-­‐36)。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其 運作目標並不在於壓制:

這種新的權力預設了對肉體強制的嚴密網絡,而不是一種主權的實體存 在,它因此定義了一種新的權力經濟,其基本原則是必須要同時增加被 征服者的力量以及征服者的力量與效率。(Foucault,  2003:  36)

關於這種規訓的權力,主要是作用在身體層次,權力的對象和目標是身體而不是 權利。在《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中,傅柯提到規訓的控制早先 就存在於修道院、軍隊、工廠等等之中,在十七和十八世紀時才成為一般的支配 方式,這種支配方式著重在馴服出可駕馭、改善的身體。首先,個體不再是權 力的最小單位,而是更細緻微觀到身體的每個局部或解剖學的層次中,這套權力 技術並不意在壓制個人,而是增強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能力或生產力。再者,

為了嚴密地控制人的身體,必須增強對所有細節的控制,由此生產出了一整套技 術、方法與知識(1977:  135-­‐141)。

                                                                                                               

6   在《性意識史第一卷:導論》對「壓抑假說」的批評中,傅柯將這種以國家法律為主的權力觀 點,稱之為「法律-論述」(juridico-­‐discursive)的權力觀,參見 Foucault(1978:  82;中譯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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