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第一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在社會生活以及與他人的相處之中,無處不感到不自由,各種規範與規則指 引著、拘束著我們的行動,甚至早在出生之前,各種規範或知識體系便已經開始 影響著胎兒的生命。而這些指引或拘束主體行動的規範,有時甚至要求主體犧牲 自身的利益,而成就了各種外於自身的目標。關於主體與規範之間受束縛的關係,
清大哲學所的吳瑞媛教授在接受《理由轉向:規範性之研究》一書的訪問指出:
「所謂的『規範性』,廣義地來說指到所有涉及『應該』的現象,也就是人、事、
物受到特定束縛的情況。」(2015b),在這篇訪問中,吳瑞媛教授即以蘇格拉底 被國家判處死刑,卻自願赴死的故事,作為規範性經驗的說明:「吳瑞媛認為,
我們受束縛的現象非常特別,這顯示了理性主體總是會主動回應規範性的呼喚,
假如我們不釐清這樣的規範性關係,那麼我們將處處不自由。」(2015b),吳瑞 媛教授在這裡似乎暗示著,理性主體總是回應規範性的呼喚,而受到規範所拘束。
確實,在蘇格拉底的例子中,面對國家權威的命令與判決,他顯然是在自己關於 靈魂不朽的判斷下,選擇犧牲自己的性命,來成全這個判決的宣判(Plato, 1993)。 如此面對規範性召喚的主體固然是理性的,然而,主體面對規範性的召喚時,這 種受到拘束感受的規範性經驗感受與行動,卻不僅僅限於是如此理性的選擇。
同樣是自願赴死的例子,在這裡想要舉出朱蒂斯・巴特勒曾經在書中提到過 的1,卡夫卡的短篇小說〈判決〉(Kafka, 2014),在故事中,主角葛奧格有著一 個行動不便,但卻權威霸道、不信任葛奧格的鰥夫老父親,葛奧格則是一個懦弱 但卻同時重視父親的兒子。在一次爭吵中,父親大聲斥責葛奧格:「我判處你現 在投河而死!」,聽到判決的葛奧格感覺自己被趕出了房間,他衝下樓梯、躍出 大門,他穿越車道跑到水邊,手握欄杆彷彿體操運動員,最後放開雙手落水而死,
在墜落時他小聲地說:「親愛的父母親,我一直都愛你們。」當然,父親的判決 與國家的判決不盡相同,但它們都同樣代表著外在的權威,以及由此而來的規範 性與拘束感。然而,在葛奧格的例子中,我們難以判斷他究竟是被父親刺激而被 迫使去自殺,或是基於證明自身對父母愛的意志而選擇自殺,或許,這兩者的意
1 參見 Butler(GAO: 46-‐49)。
志或多或少都交雜地參與在其中。由此,在此種服從權威規範的行動中,主體是 不是理性選擇的仍舊是模糊不清的,接受或回應規範性召喚的行動,可能不是基 於理性選擇,甚至也不是完全主動、自發的。這種又被驅使又主動的過程,正巧 是我們在規範性行動的經驗,甚至,這種規範的力量能夠驅使被規範的主體去結 束自己的生命。雖然在蘇格拉底的眼中,他的自願赴死並不算是他自己所反對的 自殺行為(Plato, 1993: 6-‐7),但在蘇格拉底以及葛奧格的例子中,來自判決的 規範或拘束力量仍是如此的強烈,同樣地導致了或促發了主體放棄自己的生命,
或者說犧牲自己的生命,此種「自我臣服」(self-‐subjection)於規範的行動。
雖然在《理由轉向:規範性之研究》一書的討論中,主要將規範性的問題以 理由來理解,但本文認為,規範性的問題並不限於理由,或者是透過理由就足以 捕捉這當中的規範性意涵,首先,雖然理由嘗試去給予規範性一個客觀的、穩 固的認識基礎,但實際上,即使負有理由應該去做某件事情,能夠「証成」或支 持該行動,但這也不意味著能夠「促成」該行動,或是行動主體就會產生規範性 的經驗,即感受到拘束感、被促使去「回應規範性的召喚」。再者,反之而言,
產生規範性的經驗,感到束縛去回應一個具備倫理或道德意涵的訴求,也並不必 然都以一個反思理性的主體為前提。在某些情況下,這個被規範所引導其行為、
或感到拘束的主體,並不必然是一個理性慎思的主體,因此,該主體的行動,便 不是理由之間競逐之後的結果。或者說,如果我們也想嘗試去理解那些「沒有理 由」、「不應該」,但卻又感到拘束,或認同而去採取的行動,例如在政客煽動下 的仇恨行動、威權統治下的殘酷暴行,甚至像是葛奧格這樣為了向父親證明自己,
又像愛又像復仇的自殺行動等等。那麼,我們就必須跨出主體的反思意識的領域,
看到主體的另一個面向,尤其是主體自身之中的「非我」或他者。在這種關懷下,
討論規範性的重點便不是在於,去判斷某個規範體系的要求「是否真的提供了行 動的理由」,或是去判斷道德上或宗教上的應該,是不是「真正的應該」(吳瑞媛,
2015a:3-‐4)。而是在於規範如何與主體的身份、行動與意識甚至是無意識產生 緊密的連結2,以及主體如何臣服於特定的權威以及規範體系。
反思、理性的主體形象,影響著對法哲學問題的思考,例如在哈特的《法律
2 若要談論主體無意識的領域,則我們必須納入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的理論資源。
Aristodemou 便指出,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必須「認真對待無意識」(taking the unconscious seriously),如此,許多法律系統中的概念,例如「罪惡」、「無辜」、「理性」與「現實」、「自由」
與「責任」、「正義」與「懲罰」、「人權」等等,都將獲得新的意義。尤其,精神分析將揭示出支 撐著法律論述的另一面,也就是意識形態、幻想以及無意識的欲望。不論這樣的幻想(fantasy)
是一個國族、共同朋友或共同敵人,這些部分都是法律與政策本身難以企及的部分,如果要有任 何有意義的改變,則我們必須同時改變法律、政策,以及支撐它們的無意識信念以及幻想,參見 Aristodemou(2014: 2-‐4)。
的概念》一書中已經指出,規範性的經驗所涉及的是主體的「內在觀點」,即對 該行為模式的評價持有「批判反思」的態度(Hart, 2010: 76-‐77)。然而,首先,
面對「自我臣服」的問題,如上卡夫卡筆下的葛奧格所顯示的,規範性的經驗並 不全然都預設了一個理性慎思的主體,我們對規範性經驗的討論,便不能只局限 於主體「反思批判」的這種自我意識與意向,仍必須納入主體的身體、情感感受、
個人歷史、意識形態與欲望等等的,非「我思」的面向。此外,過去延續哈特 的法理學傳統的討論,多著重在法律與道德原則之間是否分離的爭辯中
(Dworkin, 2013)。然而,與人類相關的規範性議題並不只限於這些法律體系以 及道德規範,而是可能以語言、文化、慣習、性別、醫學、教育、階級、政治、
宗教與家庭社會角色等等其他形態出現3,這些領域的知識與論述都同樣拘束著 人類的行動,而皆具有規範的意涵。而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也都界定了身處在 這些規範領域中行動的主體本身,這些論述、規範的體系都是主體行動的背景與 條件,同時也構成主體行動的前提。因此,關於規範性的問題不應獨立於主體與 規範之間關係的探討。再者,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不只指引著主體的行動,
而是更根本地決定了主體的形成與身份。身處在規範之中的主體,實際上有著自 身的歷史與論述中的位置,它可能屬於不見容於規範常規的少數群體、不被規範 所承認,因而更容易遭受到傷害,其生命處境更加岌岌可危。主體的處境並非皆 是原子式、分隔且獨立的個體或生命,正如葛奧格一般,主體反而是永遠處在與 他人相牽連的關係中,被規範的框架以及他人深刻地影響著。
因此,如果規範性是關於主體被規範召喚之下被束縛的感受,那麼我們便
必須釐清在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以及這樣的主體處於何種本體論的(ontological)狀態,尤其是主體與他人或他者之間的關係。本文想要透過巴特 勒的主體理論,嘗試去說明各種關於主體與規範之間的議題。第一,主體是先 於這些規範而存在,之後被這些規範所壓抑或引導,又或者說,其實主體本身是 透過這些規範所構成的?如果說主體難以抗拒規範的力量或權力,是否是因為這 些規範正是他存在或身份所依賴的基礎?第二,如果說規範擁有使主體「自我 臣服」的力量或權力,則這種權力需要何種的心理形式(psychic form)?這種 具備規範性的「良心」或「罪惡感」如何地被規範所利用,並規制主體的心理,
造成主體更深刻的「自我臣服」?第三,如果說規範能促使主體的「自我臣服」, 並預先規制了主體的身份,則這些規範是否就終局地決定了主體,主體能有機會 抵抗這些規範嗎?抵抗或改變規範將使主體付出何種代價與透過何種策略?而
3 吳瑞媛教授也曾經指出,各種規範系統都會試圖給予生活指引、定出行為準則,例如道德、禮 儀、法律與宗教信仰(吳瑞媛,2015: 2),但本文認為不限於這幾類而增列,尤其,規範系統本 身不會獨立出現,尚會伴隨著各種權威機構,如監獄、學校、教會、政黨與國家等等。
支撐著規範運作的權威與正當性,如果沒有遵守規範的行為持續上演,能否繼續 獨立地、穩固地存在?這些問題尤其涉及到巴特勒「展演」(performative)的 概念下,對規範權力運作的詮釋。第四,主體的生命在規範的框架之下,並不 是都獲得平等的承認與重視,其逝去也未必被正式地哀悼,且除了規範的框架之 外,生命也需要各種外在條件的支持與保護才得以存活,依賴於他人的生命因此 處在岌岌可危的(precarious)狀態。若主體的存活與其身份無法單純憑藉自己
支撐著規範運作的權威與正當性,如果沒有遵守規範的行為持續上演,能否繼續 獨立地、穩固地存在?這些問題尤其涉及到巴特勒「展演」(performative)的 概念下,對規範權力運作的詮釋。第四,主體的生命在規範的框架之下,並不 是都獲得平等的承認與重視,其逝去也未必被正式地哀悼,且除了規範的框架之 外,生命也需要各種外在條件的支持與保護才得以存活,依賴於他人的生命因此 處在岌岌可危的(precarious)狀態。若主體的存活與其身份無法單純憑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