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第一節 前言與問題意識——從兩個規範性的故事談起

        在社會生活以及與他人的相處之中,無處不感到不自由,各種規範與規則指 引著、拘束著我們的行動,甚至早在出生之前,各種規範或知識體系便已經開始 影響著胎兒的生命。而這些指引或拘束主體行動的規範,有時甚至要求主體犧牲 自身的利益,而成就了各種外於自身的目標。關於主體與規範之間受束縛的關係,

清大哲學所的吳瑞媛教授在接受《理由轉向:規範性之研究》一書的訪問指出:

「所謂的『規範性』,廣義地來說指到所有涉及『應該』的現象,也就是人、事、

物受到特定束縛的情況。」(2015b),在這篇訪問中,吳瑞媛教授即以蘇格拉底 被國家判處死刑,卻自願赴死的故事,作為規範性經驗的說明:「吳瑞媛認為,

我們受束縛的現象非常特別,這顯示了理性主體總是會主動回應規範性的呼喚,

假如我們不釐清這樣的規範性關係,那麼我們將處處不自由。」(2015b),吳瑞 媛教授在這裡似乎暗示著,理性主體總是回應規範性的呼喚,而受到規範所拘束。

確實,在蘇格拉底的例子中,面對國家權威的命令與判決,他顯然是在自己關於 靈魂不朽的判斷下,選擇犧牲自己的性命,來成全這個判決的宣判(Plato,  1993)。 如此面對規範性召喚的主體固然是理性的,然而,主體面對規範性的召喚時,這 種受到拘束感受的規範性經驗感受與行動,卻不僅僅限於是如此理性的選擇。  

同樣是自願赴死的例子,在這裡想要舉出朱蒂斯・巴特勒曾經在書中提到過 的1,卡夫卡的短篇小說〈判決〉(Kafka,   2014),在故事中,主角葛奧格有著一 個行動不便,但卻權威霸道、不信任葛奧格的鰥夫老父親,葛奧格則是一個懦弱 但卻同時重視父親的兒子。在一次爭吵中,父親大聲斥責葛奧格:「我判處你現 在投河而死!」,聽到判決的葛奧格感覺自己被趕出了房間,他衝下樓梯、躍出 大門,他穿越車道跑到水邊,手握欄杆彷彿體操運動員,最後放開雙手落水而死,

在墜落時他小聲地說:「親愛的父母親,我一直都愛你們。」當然,父親的判決 與國家的判決不盡相同,但它們都同樣代表著外在的權威,以及由此而來的規範 性與拘束感。然而,在葛奧格的例子中,我們難以判斷他究竟是被父親刺激而被 迫使去自殺,或是基於證明自身對父母愛的意志而選擇自殺,或許,這兩者的意                                                                                                                

1   參見 Butler(GAO:  46-­‐49)。  

志或多或少都交雜地參與在其中。由此,在此種服從權威規範的行動中,主體是 不是理性選擇的仍舊是模糊不清的,接受或回應規範性召喚的行動,可能不是基 於理性選擇,甚至也不是完全主動、自發的。這種又被驅使又主動的過程,正巧 是我們在規範性行動的經驗,甚至,這種規範的力量能夠驅使被規範的主體去結 束自己的生命。雖然在蘇格拉底的眼中,他的自願赴死並不算是他自己所反對的 自殺行為(Plato,   1993:   6-­‐7),但在蘇格拉底以及葛奧格的例子中,來自判決的 規範或拘束力量仍是如此的強烈,同樣地導致了或促發了主體放棄自己的生命,

或者說犧牲自己的生命,此種「自我臣服」(self-­‐subjection)於規範的行動。

 

        雖然在《理由轉向:規範性之研究》一書的討論中,主要將規範性的問題以 理由來理解,但本文認為,規範性的問題並不限於理由,或者是透過理由就足以 捕捉這當中的規範性意涵,首先,雖然理由嘗試去給予規範性一個客觀的、穩 固的認識基礎,但實際上,即使負有理由應該去做某件事情,能夠「証成」或支 持該行動,但這也不意味著能夠「促成」該行動,或是行動主體就會產生規範性 的經驗,即感受到拘束感、被促使去「回應規範性的召喚」。再者,反之而言,

產生規範性的經驗,感到束縛去回應一個具備倫理或道德意涵的訴求,也並不必 然都以一個反思理性的主體為前提。在某些情況下,這個被規範所引導其行為、

或感到拘束的主體,並不必然是一個理性慎思的主體,因此,該主體的行動,便 不是理由之間競逐之後的結果。或者說,如果我們也想嘗試去理解那些「沒有理 由」、「不應該」,但卻又感到拘束,或認同而去採取的行動,例如在政客煽動下 的仇恨行動、威權統治下的殘酷暴行,甚至像是葛奧格這樣為了向父親證明自己,

又像愛又像復仇的自殺行動等等。那麼,我們就必須跨出主體的反思意識的領域,

看到主體的另一個面向,尤其是主體自身之中的「非我」或他者。在這種關懷下,

討論規範性的重點便不是在於,去判斷某個規範體系的要求「是否真的提供了行 動的理由」,或是去判斷道德上或宗教上的應該,是不是「真正的應該」(吳瑞媛,

2015a:3-­‐4)。而是在於規範如何與主體的身份、行動與意識甚至是無意識產生 緊密的連結2,以及主體如何臣服於特定的權威以及規範體系。  

 

        反思、理性的主體形象,影響著對法哲學問題的思考,例如在哈特的《法律                                                                                                                

2   若要談論主體無意識的領域,則我們必須納入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的理論資源。

Aristodemou 便指出,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必須「認真對待無意識」(taking  the  unconscious   seriously),如此,許多法律系統中的概念,例如「罪惡」、「無辜」、「理性」與「現實」、「自由」

與「責任」、「正義」與「懲罰」、「人權」等等,都將獲得新的意義。尤其,精神分析將揭示出支 撐著法律論述的另一面,也就是意識形態、幻想以及無意識的欲望。不論這樣的幻想(fantasy)

是一個國族、共同朋友或共同敵人,這些部分都是法律與政策本身難以企及的部分,如果要有任 何有意義的改變,則我們必須同時改變法律、政策,以及支撐它們的無意識信念以及幻想,參見 Aristodemou(2014:  2-­‐4)。  

的概念》一書中已經指出,規範性的經驗所涉及的是主體的「內在觀點」,即對 該行為模式的評價持有「批判反思」的態度(Hart,  2010:  76-­‐77)。然而,首先,

面對「自我臣服」的問題,如上卡夫卡筆下的葛奧格所顯示的,規範性的經驗並 不全然都預設了一個理性慎思的主體,我們對規範性經驗的討論,便不能只局限 於主體「反思批判」的這種自我意識與意向,仍必須納入主體的身體、情感感受、

個人歷史、意識形態與欲望等等的,非「我思」的面向。此外,過去延續哈特 的法理學傳統的討論,多著重在法律與道德原則之間是否分離的爭辯中

(Dworkin,  2013)。然而,與人類相關的規範性議題並不只限於這些法律體系以 及道德規範,而是可能以語言、文化、慣習、性別、醫學、教育、階級、政治、

宗教與家庭社會角色等等其他形態出現3,這些領域的知識與論述都同樣拘束著 人類的行動,而皆具有規範的意涵。而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也都界定了身處在 這些規範領域中行動的主體本身,這些論述、規範的體系都是主體行動的背景與 條件,同時也構成主體行動的前提。因此,關於規範性的問題不應獨立於主體與 規範之間關係的探討。再者,更重要的是,這些規範不只指引著主體的行動,

而是更根本地決定了主體的形成與身份。身處在規範之中的主體,實際上有著自 身的歷史與論述中的位置,它可能屬於不見容於規範常規的少數群體、不被規範 所承認,因而更容易遭受到傷害,其生命處境更加岌岌可危。主體的處境並非皆 是原子式、分隔且獨立的個體或生命,正如葛奧格一般,主體反而是永遠處在與 他人相牽連的關係中,被規範的框架以及他人深刻地影響著。  

         

        因此,如果規範性是關於主體被規範召喚之下被束縛的感受,那麼我們便

必須釐清在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究竟為何,以及這樣的主體處於何種本體論的

(ontological)狀態,尤其是主體與他人或他者之間的關係。本文想要透過巴特 勒的主體理論,嘗試去說明各種關於主體與規範之間的議題。第一,主體是先 於這些規範而存在,之後被這些規範所壓抑或引導,又或者說,其實主體本身是 透過這些規範所構成的?如果說主體難以抗拒規範的力量或權力,是否是因為這 些規範正是他存在或身份所依賴的基礎?第二,如果說規範擁有使主體「自我 臣服」的力量或權力,則這種權力需要何種的心理形式(psychic  form)?這種 具備規範性的「良心」或「罪惡感」如何地被規範所利用,並規制主體的心理,

造成主體更深刻的「自我臣服」?第三,如果說規範能促使主體的「自我臣服」, 並預先規制了主體的身份,則這些規範是否就終局地決定了主體,主體能有機會 抵抗這些規範嗎?抵抗或改變規範將使主體付出何種代價與透過何種策略?而                                                                                                                

3   吳瑞媛教授也曾經指出,各種規範系統都會試圖給予生活指引、定出行為準則,例如道德、禮 儀、法律與宗教信仰(吳瑞媛,2015:  2),但本文認為不限於這幾類而增列,尤其,規範系統本 身不會獨立出現,尚會伴隨著各種權威機構,如監獄、學校、教會、政黨與國家等等。  

支撐著規範運作的權威與正當性,如果沒有遵守規範的行為持續上演,能否繼續 獨立地、穩固地存在?這些問題尤其涉及到巴特勒「展演」(performative)的 概念下,對規範權力運作的詮釋。第四,主體的生命在規範的框架之下,並不 是都獲得平等的承認與重視,其逝去也未必被正式地哀悼,且除了規範的框架之 外,生命也需要各種外在條件的支持與保護才得以存活,依賴於他人的生命因此 處在岌岌可危的(precarious)狀態。若主體的存活與其身份無法單純憑藉自己

支撐著規範運作的權威與正當性,如果沒有遵守規範的行為持續上演,能否繼續 獨立地、穩固地存在?這些問題尤其涉及到巴特勒「展演」(performative)的 概念下,對規範權力運作的詮釋。第四,主體的生命在規範的框架之下,並不 是都獲得平等的承認與重視,其逝去也未必被正式地哀悼,且除了規範的框架之 外,生命也需要各種外在條件的支持與保護才得以存活,依賴於他人的生命因此 處在岌岌可危的(precarious)狀態。若主體的存活與其身份無法單純憑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