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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第 四 節     對他者的責任

2.   倫理的責任與被動性

        首先,在代替他者的過程中,我反而顯現出自身不可取代的地位:「我被召 喚成某個不可取代的人。我藉由他者,為了他者而存在,但卻不被這種存在所異 化:我被激起了(I am inspired)。」(1991:  114),自我的獨特性非但沒有被忽 略,它反而因此被彰顯。此外,在列維納斯的意義下的主體,承擔起對他者的責 任,不再只是為自己存在、自私的自我意識。雖然此種無法回避的責任,由於它 不以承諾或自身的意願為前提,而剝奪了原本本體論的身份地位,但它因此卻造 就了倫理的主體,他指出:  

 

我具備主體性的特質,是一個獨特的人(singular person),我身為「我」,

正是因為我暴露於他者。正是我對他者無法逃脫且無可爭議的回應地位

(answerability),使我成為這個別的「我」(individual ’I’)。我之所以成 為承擔責任的或倫理的「我」,正是因為我願意罷黜或廢棄自身,從自我 中心的位置退位,並以脆弱的他者為優先。(Levinas, 1986: 27)

 

因此,透過「外於存在」、脫離原本由意識所建立的本體論地位,主體凸顯了自 身的倫理特質,它被動地接受他者的影響。這種「倫理的主體性」除去了「本體 論的主體性」對他者的觀念化(idealizing)或整體化,不再將一切化約為自身,

它為了他者的呼喚而犧牲自身的自由,也由此保留了他者的「他異性」。對列維 納斯而言,這實際上是自我的回歸,如同小孩般不懂得隱藏自己的真摯,對於他 者的痛苦,它不會保持沈默或欺瞞(1986:  29)。  

 

2.   倫理的責任與被動性  

        在巴特勒對列維納斯的解讀中,這種被動的狀態與身心的感受意義深遠,因 為正是這種特質使得我們與他者產生連結,甚至使倫理的行動能夠被促成。簡短 而言,這種被動的狀態同時具備兩種意義:第一,它是自我形成的條件,這點與 拉普朗虛對自我意識形成的過程相類似,同樣地強調了他者的重要性,相較於本 體論式的自我意識,被動、被影響反而是主體性最初產生的經驗。第二,列維納

斯更進一步地指出,這樣的被動狀態實際上具備倫理價值,它是促使我們採取倫 理行動的條件。就第一種意義而言,在自我形成的原初場景中,自我實際上並非 是以自身的能力來設立的,它透過被他者的侵犯,即譴責或迫害,來激起主體而 被迫要給出回應,而這同時也促使自我的誕生。甚至,根據先前的說明,在代替 他者的過程中,被激起的是一個不可取代的「我」。  

 

        根據列維納斯,主體性在最初並不是在本體論的情境中出現,而是在一種「先 於本體論」(preontological)的狀態中形成的,這種自我的形成並非來自自我的 行動或選擇。巴特勒指出,對於他者的被動關係將先於自我:「與他者被動的關 係先於自我或我(the ego or the moi)的成型,或者說換句話說,藉由它促進了 自我的形成。」(GAO: 87),為了說明這點,巴特勒引用列維納斯〈代替〉一文 的段落:

 

自我的形成,係透過無邊際的易感性(susceptibility),無政府狀態

(anarchical),且沒有預設(without assumption),它不像是被某個動因 的能量所決定的物質的易感性,它是被評價所多重決定的(overdetermined by valuing)。自我誕生於一種苦惱的悔恨之中,它即是退卻到自身之中。

這是絕對的代替的回歸(absolute recurrence of substitution)。自我的條件,

或非條件(condition, or non- condition)本來並不是一個以自我為前提的 自發感受(auto-affection),反而,正是透過被他者的影響,一種無政府 的創傷(anarchic traumatism),此無政府狀態、沒有原則,也無疑是難 解的,對此而言無法給出一個清楚的原因,自發感受與自我認同的這一 面向,是一個責任的創傷而不是因果關係(a traumatism of responsibility and not causality)。(Levinas, 1996: 93-94)

 

類似於拉普朗虛對「壓抑」與自我意識形成的說明,列維納斯指出自我的形成並 不是自發的,而是被他者的刺激所促使的,且正是因為這種刺激無法被意識所理 解,它同時也是一種創傷。然而,在被他者「迫害」、「代替」關係中,我單方面 地、被動地接收來自他者的迫害,同時「我」也由此被驅使而生,巴特勒指出:

「某個不是我的東西驅使著我,而『我』正是在這種影響、被驅使的經驗中產生 的。『被驅使』的全然被動性是一種迫害與暴行(outrage),並不是因為我被虐待,

而是因為被單方面地(unilaterally)對待。」(GAO:  89),先於自我意識,無政府 或「易感性」的狀態促使自我的誕生,但列維納斯不僅僅指出,他者是自我形成 的外在條件,相較於拉普朗虛,這種被他人深刻影響的被動狀態,更多了倫理的

價值,正是在與他人的倫理關係中,我產生自我的經驗76。    

        巴特勒指出,這種被動性並不屬於自我意識的範圍,但它也不是單純相對於 主動的被動,列維納斯將其稱之為「絕對的被動性」(the absolute passivity)(1996:

93)。這種被動性先於自我意識的形成,先於本體論式或自我意識所認定的、對 主動與被動的區分,而巴特勒則用「易感性」(susceptibility)來理解這種先於本 體論的被動狀態,並且進一步思考剝奪主體採取倫理行動的可能。我們接著對此 種被動狀態的第二種意義探討,即這種「易感性」或「被動性」所蘊含的倫理資 源。巴特勒指出:「我們必須思考這種非我所願、非我能選擇的對他者的易感性,

它是回應他者的條件,甚至是對他者責任的條件。」(GAO:  87-­‐88),這種易感性 是承擔他者責任的條件,然而,單純感受到他者的苦痛、被他者所影響,並不意 味著我已經邁出倫理的行動去回應他者,或承擔此解救他者的責任。由此,「易 感性」與對他者的「責任」之間的關係需要進一步去釐清。  

 

        巴特勒自己也明確指出,我們或許難以理解為何對列維納斯而言,不自由的、

先於本體論的「易感性」即會構成我對他者的責任(GAO:  88)。而要理解這兩者 之間的模糊不清的關聯,我們必須先理解巴特勒利用列維納斯的理論,在此所欲 提出「責任」概念與一般的責任概念有所不同。「責任」一詞通常是指我對自己 的意圖或行為所造成的結果負責,然而上述中列維納斯已經指出,責任並不限於 或僅源於自身的行為。但另一方面巴特勒也強調,這種責任的概念也不是要誇大 自己的因果影響力,而把他者的行為都視為是自己造成的並因此去歸咎自己:  

 

我會對那些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有責任,但是,如果說「責任」的意義 是說拿那些發生在我身上的暴行來責備我自己,那麼我並不會對那些發 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有責任。相反地,我最主要來說,並不是基於我的行 為來負責,而是基於我與他者的關係,這個關係是建立在我最初、且無 法回復的易感性的層次上,我的被動性先於任何行動或選擇的可能性。

(Butler, GAO: 88)

 

著重於與他者的關係,巴特勒透過列維納斯提出了不同的「責任」概念,這種概 念無法以自身的行動所造成的因果為出發點,也無法以主體的意識與自由去理解,

                                                                                                               

76   或者用列維納斯的話來說:「自我並不是來自於它自己的起始(initiative),如同它在意識的運 作與形象之中所宣稱的那樣,像是在朝向理念的統一的道路上(on the way to the unity of an Idea)。…⋯…⋯反而,自我是由另外一種方式被假定的(hypostasized)。它在對他者的責任之中,與 一個無法解開的結(knot)所相連在一起。」參見Levinas(1991:  105)。  

而卻強調自身易被影響、不自由的特質:「反而,我能夠被影響的能力(my capacity to be acted upon)將我牽連在一種責任的關係之中。」(GAO:  88)。  

 

        而這種責任的關係發生在前述列維納斯意義下,被他者「代替」、「迫害」或

「困擾」的處境之中,「易感性」使得我們暴露於他者,而有機會被他者影響,

這種易受影響的「易感性」並非我們能夠自由選擇的,但它會是主體能夠存在的 條件,也是主體能夠踏出倫理行動的契機。以下便就此種「責任」的概念與「易 感性」之間的關係再做說明。首先,在巴特勒的解讀下,責任並不是來自我自身 的行動,而是來自於我與他者之間、被牽連在其中的關係,我因為「易感性」的 特質接收到他者得痛苦與懇求,而正是這種感受讓我與此責任與倫理行動聯結在 一起:  

 

這種易感性會是倫理的資源,正是因為它使得我們在列維納斯所謂的「傷 害與暴虐」(wounds and outrages)之前顯得脆弱且暴露其中。這些情緒 在他看來,就「恰恰是責任本身」(proper to responsibility itself)。(Butler, GAO: 91)

 

列維納斯之所以會認為「易感性」即相當於「責任」,或兩者有著緊密的連結的 關鍵在於,這些情緒感受將使得我們成為不可取代、應該去回應他者的、代替他 者的倫理主體:「自我被觸發成為不可取代的、為他者奉獻的,它無能力辭退,

且由此呈現為貢獻自身,去受苦且施捨」(1991:  105),即使與我自身的意圖或 行為無關,「易感性」的特質仍促使我們感受到我們對他者責無旁貸的責任,而 這正是對他者採取倫理行動的基礎或資源。  

 

        再者,必須說明指出的,當然,易感性無法保證我們一定會採取行動,但根

據列維納斯,即使拒絕倫理的回應,仍舊會受到譴責或困擾:「即使我們在本體 論上能夠自由地拒絕他者,我們仍舊永遠被嚴厲的良心所譴責。」(Levinas,  1986:  

28),因此,列維納斯強調的與他者的關係正是這種困擾的狀態,它是促使回應 他者的條件。在此要強調的是,在巴特勒的責任概念中,雖然自我可能被責任所 困擾、被他者影響,但它卻不是一個著重於道德良心的內化,或是超我對自身的 嚴厲譴責,也不是指一種覺得自己需要被懲罰的罪惡感,對巴特勒而言,這些罪 惡感仍舊著重在主體對自身的反思,並且,她認為這種壞良心仍舊是以自己為中

28),因此,列維納斯強調的與他者的關係正是這種困擾的狀態,它是促使回應 他者的條件。在此要強調的是,在巴特勒的責任概念中,雖然自我可能被責任所 困擾、被他者影響,但它卻不是一個著重於道德良心的內化,或是超我對自身的 嚴厲譴責,也不是指一種覺得自己需要被懲罰的罪惡感,對巴特勒而言,這些罪 惡感仍舊著重在主體對自身的反思,並且,她認為這種壞良心仍舊是以自己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