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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力與心理

第 一 節   主體與權力:傅柯與阿圖塞

1.   傅柯的真理主體

        主體與權力的關係一直以來都是政治思想的重點之一,尤其在契約論的傳統 中,更是以締約者的契約主體來作為闡述社會或國家形成的理論基礎。在盧梭的

《論不平等的起源》(Discourse  on  the  origin  of  inequality)中,我們看到一種先 於語言與文明社會的自由主體,而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中,

他則設想了一種「服從自己所立的法」的集體總意志(general  will),在這種自 我統治的意義下,企圖去回復主體仍可以是自由、自決的狀態。康德則曾以符合

「定言令式」的義務,來談論主體的自主性(autonomy),康德尤其認為主體能 透過理性的能力來遵循道德原則來行動。而自康德以來,主體依照其自由與實踐 理性的行動,已經被奠定為主體自主性展現的主要模式。在這種傳統的主體觀念 中,自由或自主在他們的詮釋下,都涉及自我統治的問題,這種自我統治預設了 主體能夠實現控制或掌握自己的能力4。而在更早霍布斯的《利維坦》(Leviathan)

當中,也設想了一種原初的自然狀態,在基於自保、理性設立讓渡自然權利的契 約後,國家的統治始展開。在這些思想中理論的重點皆在於調和個人與社會規範 之間的衝突或不一致,或者說如何創造出一種政治的統一實體或意志,在這種政 治實體的統治下人們能在某種程度上「自己統治自己」或是「自己根據自己」而 獲得自由,最終能達到對外在權力的抵禦或內在權利的保障,避免君主或國家對 人民單方面的壓迫的方式,即國家必須依照經過人民意志所立下的法律來實施權 力。  

 

        傅柯將這種源自霍布斯的理論稱為「主權者理論」(theory  of  sovereignty)

5,在此種理論中,個體被看成是完整的最小單位,且在一開始就擁有特定的、

被視為固有的權利,如霍布斯筆下自保的自然權利、生命、身體或財產等等,在 自然狀態中存在著的是原子般獨立的、自由主義式的個體,個體與個體間的政治 或衝突關係最後是訴諸一種集體權力的統一,這種統一的結果便是主權者或是國 家。主權者理論所關心的是,個體與這個最高的權力(即主權者)最後是否能合 為一體,使每個人都組成了主權者意志的一部份,以保證每個個體都能享有權利                                                                                                                

4   Denbow 指出,在傳統的政治哲學對自主性的理解中,在個人(personal)層次上,將自主性 看成是自己統治自己的能力,在政治(political)領域則將自主性看成是政治機構能夠去統治個 人的基礎與限制,然而,這種自主性的概念可能會使得被社會視為無自主統治能力的人,其不受 政治干預的自主自由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她利用傅柯與巴特勒等人的理論指出,這種後結構主義 式的對自主性的理解,將批判傳統政治哲學中,原子化的或先於社會存在的自我概念,參見 Denbow(2015)。  

5   傅柯亦稱此種權力的概念觀為「古典的法律權力理論」(the  classic  juridical  theory  of  power),

參見Foucault(2003:  13)。  

而不受權力壓迫。在這個意義下,主權者的存在是個體生存或其他權利的保證,

個體在主權者的統治下則成為了某種曖昧的主體:在主權者的保護下它是權利的 擁有者,在主權者的統治下它負有臣服的義務。

傅柯認為,「主權者理論」對權力有著特定的分析模式。首先,在主權者理 論中權力被當成一種具體的貨品(commodity)看待,能夠被移轉或分離,政治 主權的權力也一樣如此,權力與貨品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類比(Foucault,  2003:  13)。

或者更根本而言,權力就是關於施加權力的權利,權力被當成一種權利來持有。

君主或主權者擁有對人民生命的生殺大權,主權者的這種權力會具備正當性,正 是因為它被當成主權者的權利來看待。再者,權力被當成主權者上對下的實施,

被認為是由持有權力的與沒有權力的兩方之間的關係,是不同地位的一方對另一 方的行為。而這種權力的行為展現的模式:「主要是強取豪奪的機構,是將他人 的部分財富占為己有的權利,…⋯…⋯權力就是強佔的權利,強占物質、時間、身體 乃至生命的權利。」(Foucault,  1978:  136;中譯頁 116)。權力帶來的是壓迫與 侵害,而這種壓迫或侵害被理解成是對權利的剝奪,這也是法律論述中的主要模 式:人民的固有權利遭受國家侵害,關注的焦點則在於是否具備法律的正當性。

回溯到霍布斯的思想脈絡,事實上正是基於人們自然權利的讓渡,主權者的 權力才擁有了正當性。於是主權者所施展的權力是否適當也都被放入關於權利的 限制或侵害合法與否的框架中思考,是關於權利的規則替權力加上了限制。在主 權者理論試圖去限縮或正當化主權者權力的脈絡下,主權者、權力與權利三者具 備著特定的關係:權力被當成一種主權者對權利的持有;權力被視為是主權者與 人民之間的關係。傅柯更是直接認為,一切的法律知識都是關於君王、他的權利、

權力與對其的限制(Foucault,  2003:  26)。我們只透過法律的模型來思考權力的 問題,例如:「是什麼使得權力合法?」,或總是訴諸制度的模型來思考權力,即

「什麼是國家?」(Foucault,  1983:  209)等等的問題,而傅柯認為,這樣的提問 是不足的。  

 

傅柯指出,自中世紀以來整套關於「權利的理論」(theory  of  right),係透 過限制主權者的權力來保留其權力的正當性,而圍繞權利理論的主要或核心問題,

即是由主權者的問題所組成起來的,相對於把「權利的理論」與「主權者理論」

看成是對主權者權力的限縮,傅柯認為:

權利的論述與技術的主要功能在於解消權力中的壓迫因素,並且取代這 種壓迫,這種壓迫必須用兩種方式來簡化或掩飾:一方面是主權者的合

法權利,另一方面是遵從的法律義務。(Foucault,  2003:  26)

在「主權者理論」中,主權者統治下的臣民,成為賦有權利與義務的主體,然而 若我們只以權利(不受壓迫)或義務(必須遵從)的觀點來分析權力,權力反而 透過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所掩蓋了。但我們要如何理解這種被掩蓋的、因此不 再被視為壓迫的權力?為了看到這種權力,傅柯認為我們應該屏棄利維坦式的理 論模式,並且:「必須研究在利維坦模式之外的權力,在國家制度與法律主權描 述領域之外的權力。我們必須從壓迫的技術與策略來開始分析6。」(2003:  34)

除了利維坦式對權力的傳統想像,仍存在著另一種非「主權者理論」理解下的權 力,它的作用結果並非純然地壓迫著主體,也不完全限縮在主權者與人民之間,

而是一種更廣泛的壓迫技術與策略。

傅柯指出,「主權者理論」囿於其對權力與壓迫的想像,無法觀察到另一種 在十七到十八世紀所新興的、一種非壓制、非主權者中心的權力,也就是規訓的 權力(disciplinary  power)。這種規訓的權力傅柯稱為中產階級社會最偉大的發 明,是建立工業資本主義與相符應社會的工具,而這種權力無法由主權者理論來 描述或說明。這種新的權力機制有著特殊的運作程序、嶄新的儀器與不同的設備,

傅柯認為是與主權者的關係完全不同的(2003:  35-­‐36)。而最重要的一點是,其 運作目標並不在於壓制:

這種新的權力預設了對肉體強制的嚴密網絡,而不是一種主權的實體存 在,它因此定義了一種新的權力經濟,其基本原則是必須要同時增加被 征服者的力量以及征服者的力量與效率。(Foucault,  2003:  36)

關於這種規訓的權力,主要是作用在身體層次,權力的對象和目標是身體而不是 權利。在《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中,傅柯提到規訓的控制早先 就存在於修道院、軍隊、工廠等等之中,在十七和十八世紀時才成為一般的支配 方式,這種支配方式著重在馴服出可駕馭、改善的身體。首先,個體不再是權 力的最小單位,而是更細緻微觀到身體的每個局部或解剖學的層次中,這套權力 技術並不意在壓制個人,而是增強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能力或生產力。再者,

為了嚴密地控制人的身體,必須增強對所有細節的控制,由此生產出了一整套技 術、方法與知識(1977:  135-­‐141)。

                                                                                                               

6   在《性意識史第一卷:導論》對「壓抑假說」的批評中,傅柯將這種以國家法律為主的權力觀 點,稱之為「法律-論述」(juridico-­‐discursive)的權力觀,參見 Foucault(1978:  82;中譯頁 71)。  

這種技術與知識對於權力的擴張,發揮著極重要的功能,一如對於主權者理 論的法律論述,對身體的規訓也同樣產出屬於自己的論述,但其所生產的知識卻 非法律規則,這些論述將人類當成科學知識的研究對象:

規訓的論述的規則並不是由主權者所衍生出的法律規則,而是關於自 然規則的論述,或者說是自然的規範。規訓不會定義出法律的規定,

而是常規化的規定,它們必然涉及的理論視野不會是法律的高樓,而 是人類科學(human sciences)的領域。這些規訓的法學(jurisprudence)

即是它們的臨床知識。(Foucault,  2003:  38)  

 

關於這整套知識的重要性,傅柯在其《瘋癲與文明》(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1967)、《規訓與懲罰》(1977)、《性意識史第一卷:導論》(1978)等著作中 皆做了深入地探討。國家或主權制度之外的技術與策略領域,其中包含了精神病 學的醫療機構、懲罰治罪的體系與對兒童性欲望的教育規制等等。這種權力與過 去法律權力的手段有所不同:「它們不靠權利,而靠技術;不靠法律,而靠正常 化;不靠懲罰,而靠控制,而且其涉及的範圍及採用的形式都超出了國家及其機

(1967)、《規訓與懲罰》(1977)、《性意識史第一卷:導論》(1978)等著作中 皆做了深入地探討。國家或主權制度之外的技術與策略領域,其中包含了精神病 學的醫療機構、懲罰治罪的體系與對兒童性欲望的教育規制等等。這種權力與過 去法律權力的手段有所不同:「它們不靠權利,而靠技術;不靠法律,而靠正常 化;不靠懲罰,而靠控制,而且其涉及的範圍及採用的形式都超出了國家及其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