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第 四 節 對他者的責任
3. 他者的「臉龐」與非暴力的訴求
我們只有在我們被撼動的時候才會行動,且我們被某個從外在影響我們 的東西所撼動,它從別處而來,來自他者的生命,施加某種我們行動所 憑藉或根據的過量(surfeit)。根據這種對倫理義務(ethical obligation)
的解讀,接受性(receptivity)不只是行動的前提條件,更是構成行動的 其中一種特質。(Butler, NTP: 102)
這種回應的形式,意味著去除掉自我中心的邏輯(ego-‐logical),在這樣的說明中,
我們是被外在他者生命岌岌可危的處境所撼動,而被促使採取倫理行動,而非基 於自身的同意或承諾去承擔責任,相反地,這些責任在未經過我同意的情況下對 我提出請求,我無法選擇地被責任感所迫使而要給出回應。巴特勒因此指出:「事 實上,責任可能涉及廣大的非自願領域(implicated in a vast domain of
nonconsensual)。」(NTP: 103),一方面,這些責任的提出並不基於我的意願,
另一方面,即使我採取行動,這些行動也不僅僅是出於我自身,而同時也被動地 受外在所促使。強調這種被動性,正是要指出「易感性」或「接受性」這種身體 或情感特質,本身就是倫理行動的組成成分之一,且倫理責任不在於訴諸或以自 身的意願或自由為前提。
3. 他者的「臉龐」與非暴力的訴求
巴特勒透過列維納斯的理論指出,正是因為我們受到他人的影響,我們才能 夠回應他人對我提出的倫理要求。這種責任並不來自於自己的所作所為,它並不 單是以主體的自由行動、意圖作為衡量標準,而是不以此為限的、更廣泛的責任 感受。在下列將說明的是,列維納斯利用「臉龐」(face)的概念,來描述這種責 任關係,在與他者面對面(face to face)的情景中,我們接收到他者對我的要求、
看見他者的「臉龐」,這個臉龐超乎我的理解或掌握,然而,去感受、看見他者 的臉龐即是此處的責任:
去接近臉龐正是責任的最基本形態。如此,他者的臉龐是垂直且豎立,
它施加了一種公正的關係(a relation of rectitude)。這個臉龐並不是在我 面前,而是在我之上(above me)。它是一個面臨死亡的他者,注視著且 暴露著死亡。再者,他者的臉龐要求我不要單獨地讓他死去,彷彿這樣 做就會成為他死亡的共犯。因此,這個臉龐對我說:「不得殺人(you shall not kill)。」(Levinas, 1986: 24)
根據列維納斯,雖然他者與我不同,但這種不同並非是與自身比較後的結果,相 反地,這種他者是「無限超越的」(infinitely transcendent),他者臉龐的顯現打 破我所熟悉、被視為本質自然、由我的存在所建構出的正常世界(common world)
(1979: 194)。也因此,他者的臉龐並不與我對等或相對,它將在我之上,超越 於我。列維納斯認為,此種與他者臉龐的關係體現了「無限」(infinity)的理念,
這種「無限」超越且脫離我原本掌控、佔有他者的能力或權力,因而該他者是「絕 對的」(absolute),它抵抗著自戀或自我中心的邏輯之下,所欲佔有他者的自由 與權力。
與他者臉龐的關係質疑了「我」的能力與存在,它抵抗我的權力。列維納斯 指出:「他者的『抵抗』並不施加暴力於我,它並不是負面的,相反地,它有正 面的結構:倫理(ethical)。」(1979: 197),列維納斯認為,臉龐正是一種「道 德的召喚」(moral summons),它對我的抵抗並非暴力,而是透過表達出自身脆 弱的「臉龐」,來質疑我對它苦難的視而不見:
無限在倫理的抵抗中,將自己呈現為臉龐,它癱瘓我的權力,且來自於 毫無防禦能力的深邃眼睛,這個臉龐在他的赤裸與窮困中,堅實地且絕 對地升起。...這個表達自身的存在強迫著我,但它正是透過它的窮困 與赤裸、它的饑餓,來懇求我,讓我無法對它的窮困充耳不聞,由此來 強迫著我。因此,在表達之中,這個存在強加自身於我卻不限制我,反 而透過激起我的善(goodness),促進了我的自由。(Levinas, 1979: 199-200)
臉龐激起我倫理的回應能力,或者與臉龐的關係就正是倫理關係的結構。然而,
解救他者的責任並非來自於「我」的行為,而是來自一個撼動我、自身的外在他 者,他者面臨死亡、岌岌可危的處境要求我必須採取行動,否則我在某程度上也 將成為造成他死亡的共犯。
臉龐所表達出的,一方面是他者極端脆弱、即將死亡的狀態,另一方面則同 時向我提出解救它、不讓它死去的要求。首先,巴特勒利用列維納斯的「臉龐」
概念想指出的,正是認為在這種與他人的互動的場景中,他者的臉龐對我提出道 德的要求,而這種道德的拘束力(morally binding)並不是自身賦予給自己的:「它 並不是來自於我的自主性或是我的反思能力。」(PL: 130),相反地,它反而立基 於我對他者的開放性,以及對自身的放棄。我被動地去感受他者、被他者影響或 撼動,因而跨出自身做出倫理的行動。巴特勒納入列維納斯意義下,「被動性」
對倫理關係的思考,這種回應他者的能力,並不是立基於一個自主行動的道德主 體。巴特勒指出,這種具備道德意味的約束感並不是來自於自身的決定或計劃,
它反而彰顯在一種不情願的感受中:
它從別處來到我這,未受邀請、在意料之外也不在計劃中。實際上,它 傾向破壞我的計劃,且如果我的計劃被這樣破壞了,那可能是某種有道 德拘束力的東西正作用在我身上的徵兆。(Butler, PL: 130)
這種來自外在、被外在撼動或作用的關係,正是回應他者道德懇求或訴求的場景。
一方面,它不是來自我自身,不以我的許諾為前提,甚至違抗我的意願,另一方 面,我也被動地、沒有能力規避它對我的要求。
再者,連結先前所說明的「易感性」與「被動性」概念,這種回應他者的倫 理關係非但不來自於道德主體或個體本身,反而可能正是要透過放棄、剝奪自我 來達成:
這種關係先於個體化(individuation),且當我倫理地行動時(act ethically), 我就被當成一個受拘束的存在而被解消了(undone as a bounded
being)。…⋯…⋯如果我將自身抓得太牢或太緊,我就無法處在倫理的關係之 中。(Butler, NTP: 110)
由此,對列維納斯以及巴特勒而言,倫理關係無法衍生於自我中心(egoism)。
甚至依據列維納斯,在臉龐的要求下,我不僅對他者負有責任,它甚至要求我犧 牲自己的生命,而把他者的生命置於優先於我的地位。列維納斯指出,臉龐質疑 了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我自身「生存權利」的優先性:
與臉龐之間的關係挑戰了,那個被史賓諾莎稱作「生存欲力」(conatus essendi),以及被所有智性生物(intelligibility)的基本原則所定義的、受 讚揚的「生存權利」(right to existence)。因此,我回應他者的責任懸置 了我追求自我生存的自然權利。(Levinas, 1986: 24)
我與他者的關係並非相互的,而是一種不對稱的關係,這種對臉龐負責的關係並 非討價還價或講究對等,我的生存權利不再被當成最先被遵守的首要原則。或者 說,根據列維納斯,他對於「道德」(morality)與「倫理」(ethics)的區分即在 於,前者所指的是一系列的關於社會舉止與公民責任相關的規則,它規制著政治
領域的「相互利害」(inter-‐estedness)以及社會中成員的互動交流,它幫助組織 社會政治的秩序,並改善人類的生存。然而,後者則是指「不顧利害」
(dis-‐inter-‐estedness)的關係,它僅僅被動地接收他者的請求,優先於自身的利 益(1986: 29)。在這種說明下,「臉龐」所挑戰或懸置的,正是一般情境下道德 規則的判斷。
巴特勒以戰爭的影像來作為例子,說明此種非自願的、易感的倫理情境,並 且認為此種倫理關係可以跨越、或超乎自己身處的國家或社群,而進展到遠距離、
跨國的向度,思考關於身處在國境邊界的難民或移民所遭受的暴力問題:「有時 候,雖並非總是這樣,那些影像作用在我們身上,像是種倫理的懇求(ethical solicitation)。」(NTP: 100),當我們接觸到這些他者受苦的影像時,這往往不在 我們的預料或準備之中,我們並非基於自己的選擇才看見這些影像的,而這種必 須回應他人的處境,也並不以我自身的意願為前提。我們被這些影像或受苦的臉 龐帶離自身,而這正是巴特勒所欲描繪的,「外於自身」(ec-‐static)的倫理關係,
這種與他者之間的倫理關係試圖超越國族、宗教與文化的關係,重新理解人類之 間的社會連帶,與政治上對他者的義務:
一旦倫理(ethics)不再只被理解成是一種奠基於既成的(ready-made)
主體的傾向或行動,而是被理解成是一種關係性的實踐(relational practice),它回應源自於該主體外部的義務,那麼倫理就挑戰了主體的主 權概念(sovereign notion of the subject),以及本體論上自我同一的主 張。…⋯…⋯換句話說,反思並不是使主體返回到它自身,而是一種外於自 身的關聯性(ec-static relationality),在回應那些非我所完全認識,或非 完全由我所選擇的對象,所作出的訴求時,一種被傳送到自身之外的途 徑,一種從主權與國家之中被剝奪的途徑。從這種觀點的倫理關係,將 衍生出對於社會連帶以及政治義務的重新概念化(reconceptualization),
而使得我們遠離國族主義。(Butler, PW: 9)
在巴特勒的意義下,「外於自身」的狀態對主體而言,不只是接觸到他者的經驗,
或是主體本體論上被他者影響、依賴於他者以及規範的狀態,不只是承認場景中,
主體離開自身以形成自身的過程,在上述的說明中,透過列維納斯的理論,巴特 勒補充了她對於「外於自身」或「剝奪主體」概念的內涵,將這種外於自身的狀 態看成是主體所身處的倫理處境,是主體接收到道德召喚時不自由的倫理經驗。
它可能使得我們跨越自身熟悉的文化、宗教、語言或國族領域等等的共同身份,
它可能使得我們跨越自身熟悉的文化、宗教、語言或國族領域等等的共同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