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第 一 節 岌岌可危的生命與哀傷
1. 分配不均的脆弱
如前面在《身體之重》(BTM)中所述,不符合性別規範的人或身體,將受 到合法領域的排除,這些排除的運作讓這些生命變成無法存活或無法想像的,這 些被賤斥生命的失去也不再被承認為是一種失去。在本章中,本章試圖開始去探 討巴特勒對於生命的倫理關懷,雖然巴特勒自己曾經懷疑過訴諸倫理,是否促成 某種道德主義(moralism),而減弱對政治權力的分析(Butler, 2000d: 15)。然 而,在美國2001 年的 911 事件之後,巴特勒確實開始廣泛地思考更多關於生命 的脆弱與暴力的倫理問題,在這些著作中,所關注的問題不只是關於性別規範的 權力,也包括到更多國家暴力與戰爭下,生命逝去、脆弱與權力運作的問題,並 將對於承認規範的思考,適用到關於「人類」(human)概念的界定,某些人被 承認的規範排除於人的範圍之外,而更容易遭受到各種暴力,他們的生命更顯得 岌岌可危,他們的逝去也不被哀悼。
若特定生命的失去,被禁止去引起哀傷情感,則這些生命的失去、或該生命 本身也不會獲得重視或理解,而這正是權力規制生命的機制。在先前的著作《權 力的心理生命》(PLP)當中,巴特勒已經提出,同性欲望或死於愛滋病的生命無 法被哀傷,不被正視或承認為一種失去。而不承認失去,正是異性戀的社會規制 運作的一環,異性戀的、正常的性別,係透過對同志欲望與身份的否認建構起來,
這種規制造成了一種同志的憂鬱(gay melancholia)。這種無法被哀傷的意義在 於,那些失去對象將不被視為值得存活的,不被視為「真正的」失去,這些對象 的失去被認為是不真實或無法理解的。也因此,公開地去哀悼那些死於愛滋的亡 者,反而會是在承認這些生命、爭取這些生命的存活以及對異性戀性別規範的政 治反抗(PLP: 139,147-‐148)。在 2004 年出版的《岌岌可危的生命:哀悼與暴力 的權力》(Precarious Life:The Powers of Mourning and Violence)一書中,巴特 勒便更廣泛地思考,人類的政治生活或生命(political life)同失去與哀傷之間的 關係。尤其在911 後的國際情勢當中,巴特勒更關注的是暴力在全球中的分佈,
暴力與哀悼以及生命的失去,成為了相互牽連的問題,那些不被哀傷,因此不被 視為生命的人,將更容易遭受到暴力、疾病、饑餓、貧窮、剝削甚至監禁,導致 岌岌可危(precarity)處境的分配不均。巴特勒指出,在過去數十年間,有許多 生命的失去可能基於愛滋、或其他疾病與全球的衝突,而少數族群、女人與性少 數這些群體也蒙受更多遭遇到暴力的可能性(PL: 20)。這種遍佈全球的暴力問題 以及生命的政治處境指出了,有些人的生命比他人更加脆弱或者更加岌岌可危
(precarious),他們的生命不被看成是值得保護的,而暴露在更多的暴力當中。
巴特勒因此提出的問題是:「誰有資格成為『生命』(lives)?」,或更進一步地 是「什麼構成了值得哀傷的生命(grievable life)?」(PL: 20)。
巴特勒認為哀傷實際上存在著等級差異,例如美國所支持的以色列軍事行動 之下傷亡的巴勒斯坦人便無法獲得哀傷,或是其他阿富汗兒童或成人也同樣如此,
這些生命的失去不被認真看待,那些信奉伊斯蘭教的人們不在所謂的「人類」的 範圍內,因為這種人類範圍已經被自然化(naturalized)為「西方的」形態(PL:
32)。這些人的名字與生命歷史不為公眾所知,這些戰爭的受難者甚至被媒體拒 絕或禁止公開哀悼,對這些遙遠生命的逝去也顯得無關痛癢,不會激起對戰爭與 暴力的嚴正控訴。因此,能否被哀悼同時影響到的是,是否被當成人類來看待,
這些人的生命是否激起人們對他們的保護,哀傷成為身為人類的社會條件,而不 被哀傷,首先便是不將其生命的死亡看成一種失去。對於不同國家、文化社會甚 至宗教之間,看待彼此的生命價值也有所不同,巴特勒因此觀察到人類概念與文 化差異之間的問題:
這是什麼樣的人類文化圖像(cultural contours of the human)在運作?我 們的文化框架如何將我們對人類的思考設下哪些失去可以被我們承認為 失去的限制?因為最終如果失去了某個人,且這個人並不重要,那麼究 竟失去的會是什麼或在哪裏,哀悼要如何產生?(Butler, PL: 32)
因此,如同先前對「拒斥」的說明,在社會或文化中特定的群體在根本意義上不 被納入人類生命的範疇,而這種人類範疇實際上具備規範性與政治性,不符合規 範的身體將會受到更不利的對待,不論是關於性別的或是種族的層面皆然。
然而重點在於,巴特勒並不只是在談論關於認識論上我們要如何理解被排除 的「人類」,不只是要使那些人納入到「人類」的範疇中,而是指出這些理解人 類的規範框架根本地構成了人類的本體論地位,定義了哪些人的生命是真實的。
這種人類概念的運作模式是,只有被視為真實的人類才獲得更多生存的機會,而
不被視為真實的即不斷遭受暴力抹去其存在:
那些不真實的人們,在某種意義上早已遭受到去真實化的暴力(the violence of derealization)。那麼,在暴力以及這些被看成是「不真實」(unreal)
的生命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暴力是否造就了這種不真實?這種不真實是 否即為暴力產生的條件?(Butler, PL: 33)
根據巴特勒所提出的這些問題,似乎在巴特勒的描述下,不真實、暴力與禁止哀 悼失去成為了三股相互鞏固的力量,正因為這些生命不被認識的框架視為真實、
其存在不被論述所標記,所以生命才因此遭受到暴力,也因為暴力是施加在這些 不真實的生命之上,它們不曾存在,因此也算不上失去,也不存在哀傷的可能。
巴特勒認為:「這種暴力或許就是在實現或適用這種論述。」(UG: 25),由此,
將特定人的生命看成是「不真實」或不屬於「人類」範疇的論述模式,本身即提 供了這種暴力能夠施展的前提。
這種將「他者」(Other)的「去真實化」(derealization),意味著他們既非 生、也非死,而處於一種隨時被暴力抹去的狀態。巴特勒指出,這種去真實化的 運作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來理解,並都與論述的領域相關:其中之一是透過論述將 特定人「去人性化」(dehumanization),這種去人性化將使得暴力施加在那些被 論 述 視 為 不 具 備 人 性 的 生 命 或 身 體 上 。 另 一 種 暴 力 則 是 透 過 論 述 的 忽 略
(omission)來達成,某些生命的失去無法進入公開可見的領域之中,這些受難 者的失去不被媒體報導(PL: 34)。巴特勒強調,這種去人性化並不只是那些去人 性化的論述本身所產生的效應,而是在論述中有著對「人類可理解性」(human intelligibility)的限制:「不只是說那些死亡被不好地標記(poorly marked),而 是它根本無法被標記(unmarkable)。」(PL: 35)。這些生命在公眾的論述中被隱 身,論述的規範框架根本使得這些生命無法公開地被看見與承認或被哀悼。
因此,去人性化的論述本身是關於論述限制的問題,特定的生命被拒斥到不 可說的或不可哀悼的領域之中,巴特勒在《解消性別》(Undoing Gender)的著作 中提到這種不真實的運作:
被稱作不真實且擁有這種稱呼,並因此被制度化為差別對待的形式,就 是成為人類的他者,以與這種他者相反的方式人類才被生產出來。……
要被壓迫你首先必須是可理解的(intelligible)。若你被判定根本地無法被 理解(確實,文化以及語言的律則使你變得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被判定
你尚未獲得成為人類的可能,……承認將不會到來,因為能夠成就承認 的那些規範並不支持你。(Butler, UG: 30)
如同先前所提到的「語言向度的根本依賴」所提到的,能夠在語言之中獲得一個 稱謂,不論它是否對該主體造成傷害,也都至少使得主體能夠預先地可被指認
(recognizable)出來而存在,才有機會發展出被承認的可能。若根本地無法被 承認的規範指認出來或被理解,則該主體是否存在都成了問題。這種不被承認的 規範所支持的人,彷彿只局部地有著人類的形象,而無法獲得完整的人類地位。
承認的規範因此發揮著決定性的關鍵作用。我們必須依賴著這些身份的範疇、分 類與稱謂才有辦法獲得社會的存活,而在《岌岌可危的生命》(PL)與《解消性 別》(UG)當中,這種對語言的依賴,被重塑成是關於「承認的規範」的問題。
但這些規範不只是影響了主體的身份,而是根本地定義著「什麼是人?」。巴特 勒指出:「承認的規範(norms of recognition)的作用在於生產或解消人類的概念。」
(UG: 32)。
承認的規範決定了「誰可以成為人」或是「誰有資格算是人」,但這些承認 的規範並不在我們自身的掌控之中。這些規範超越了「我」之外而預先存在,但 這些規範又將「我」放置到規範的歷史當中。而這些規範並不是主體自身,或是
「我」能夠決定的,我的存續實際上便是依賴於這些社會領域中的規範,這些獨 立於我存在的規範,預先決定了哪些人能夠被指認出來,我們也只能援用——或 者依照巴特勒之前的說法,是去重複地展演那些規範——使得自己能夠合法地存 在或被指認出來。巴特勒更進一步地指出,人類的生存實際上即依靠著這些不屬 於、也不在乎我們的規範:
那些我企圖用來使我自己能夠被指認出來的規範並不完全是屬於我 的。…⋯…⋯這些規範實際上對我、對我的生存與死亡漠不關心(indifferent)。
因為這些規範的出現、轉變與存續所根據的時序(temporality)與我生命
因為這些規範的出現、轉變與存續所根據的時序(temporality)與我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