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列維納斯:自我與他者

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第 四 節     對他者的責任

1.   列維納斯:自我與他者

對巴特勒而言,這些對自身的未知帶有倫理價值,而巴特勒概念下的責任,並非 是指透過可責性的框架,將自身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歸咎到自己身上的行為責任,

因為這種責任仍舊只關注自己在規範之中的身份,而未能看到我與他人之間的倫 理連結且懸置規範、經歷剝奪。巴特勒利用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的理 論,提出了一種更廣泛的倫理責任,在此種責任的概念下,我不僅僅為自己的行 為負責,即使我未曾自願遭受到來自他人的侵犯,或者受傷害的結果並非我的行 為所致,但我感受到他人受苦與岌岌可危的「臉龐」(face)與聲音,我仍具備倫 理回應他人的責任。對巴特勒而言,他人不僅僅是構成我自身的條件,同時也是 我應該去負起責任的對象。且更進一步地,這樣對他人的責任並不限於在我身邊、

與我鄰近或相似的他人,而更擴及了不同地緣、國家、語言與文化傳統的不同他 人。列維納斯對他者的詮釋,對巴特勒關於倫理主體的思考影響尤為深刻,以下 便先就列維納斯的理論稍加說明。  

 

1.   列維納斯:自我與他者  

        自我與他者之間的關係,一直是列維納斯理論中的重要部分,他尤其指出的 是,先於自我意向、反身的自由經驗之前的、與他者的倫理關係。類似於先前對 承認場景的探討,在列維納斯的闡述中,他反對的是哲學理論中「同一」(the  same)

概念的運作,其特色在於將他者之中的他異性,化約成屬於我的思想與我的所有 物。而這種「同一」或「整體」的運作,根據列維納斯,正是西方哲學的傳統,

也是他所欲反省的哲學理論。首先,他認為西方哲學深受希臘哲學影響,企圖透 過語言的詞彙與運作,來呈現出意義與真理:  

 

也許希臘哲學的語言最關鍵的特點就是它將真理等同於『在場的可理解

性』(intelligibility of presence)。藉此我是指一種可理解性,它認為真理 是在場的或一同在場的(present or copresent),它能夠被結合或綜合成 一個整體(totality),我們將之稱之為世界或『宇宙秩序』(cosmos)。

(Levinas, 1986: 19)

 

列維納斯認為,希臘哲學的「存在」(being)正是指這種在場,例如胡賽爾(Husserl)

的現象學方法,即強調了這種意識的語言與經驗的運作:「現象學教導我們,意 識是與它經驗對象相連結,然而同時又是自由地能夠將自己脫離該對象,來返回 它自身。」(1986:  14),現象學的方法,透過自我意識,思考著人們所身處的生 活世界,但卻仍是用一種「整體」(totality)的方式來思考。除了胡賽爾外,列 維納斯也認為海德格(Heidegger)的「此在」(Dasein)同樣強調它能夠詮釋或 敘述自身的存在,整體化(totalizing)它過去、現在與未來的歷史故事(1986:  20)。  

 

        這種西方哲學傳統下對意識能夠自由認識世界的理論預設,被列維納斯稱之 為「本體論」(Ontology),其特點在於:「本體論將他者化約為同一(the same),

宣揚著自由,這種自由是對同一的認同,它不允許自己被他者異化。」(Levinas,   1979:  42)。列維納斯指出,「認識你自己(know thyself)」正是所有西方哲學的 戒律,它們致力於發現自身之中的普遍,每個對外在世界的經驗同時也是對自身 的經驗,一種自我的、「佔有」(possession)的經驗:「它形成了我,也滋養了我。

(it forms and nourishes me)。」(Levinas,  1990:  9),這些自我的經驗意味著對自 我的享受(enjoyment  of  self),它將外在世界作為知識的對象來捕捉,最終是為 了探究關於自我的存在意義。

 

        由此,這種認識外在世界的自由,透過意識的認知,將對象概念化、作為知 識來理解,這種自由被列維納斯斥為是一種自我中心主義(egoism),它嚴格而 言並不是和他者的關係,而僅僅將他者化約為同一,消滅了與他者的關係,列維 納斯甚至認為這是一種權力運作下的暴力,甚至導致了歐洲的各種危機與問題

73:    

這種自由的定義是:保持自身,對抗他者,不顧與他者的每一種關係,

以確保我的專制(the autarchy of an I)。論題化與概念化(thematization and conceptalization)除了是分不開的之外,這兩者並不與他者和平相處,而                                                                                                                

73   列維納斯認為,這種尋求普遍真理與知識的希臘式哲學傳統,與追求整體化與普遍化的政治 概念相關,造成歐洲中心的普遍主義或帝國主義,甚至產生納粹與史達林主義等,戰爭與種族屠 殺的問題,參見Levinas(1996:  162-­‐164)。  

是去壓迫或是佔有他者。基於佔有的目的來確認了他者,卻是在否認它 的獨立性。「我認為」(I think)被歸結成「我能夠」(I can),變成對事 物的擅用(appropriation),變成對現實的剝削。本體論作為第一哲學,

是一種權力的哲學。(Levinas, 1979: 46)

 

這種認識世界的方式,將外在事物或他者視為被自己利用的對象,透過將他者化 約為同一來佔有他者,這種認識他者的方式消滅了他者之中的「他異性」(alterity)。

然而,他者之中相對於我的「他異性」正是列維納斯所欲保持的。根據列維納斯,

與他者之間的倫理關係正在於,保持且尊重他者的他異性,避免此種透過意識的 認知迅速化約、佔有甚至消滅他者的自由。  

 

        列維納斯所要凸顯的,正是一種與他者之間的倫理關係,這種倫理關係先於 主體與自己的本體論關係(ontological  relation),先於對世界之中事物的整體

(totality)關係:「我嘗試去抵抗,此種以整體或統一來運作的神聖認同。人類 與他者關係之間的差異將會比整體更好(better):社會性會比融合更好(sociality is better than fusion)。」(1986:  22)。在列維納斯的詮釋中,這種社會性無法被 化約為自我或同一,我無法利用他者,此種他者抗拒我的權力,我無法以自我為 中心去掌握或佔有他者。列維納斯檢討的是,這種主動佔據他者的、自由自發的 意識展現,或者說他認為,主體性(subjectivity)的經驗並不限於此種自我意識,

他指出的主體經驗,是與意識相反的被動狀態,它被動地感受來自他者對它的影 響,而不再利用原則、觀念或知識的中介來掌握他者,它保留了他者中的特殊性。

這種與他者間的關係,在〈代替〉(Substitution)這篇文章之中74,列維納斯以

「臨近」(proximity)、「困擾」(obsession)與「無政府」(anarchy)等詞彙來 描繪這種關係:  

 

有如無政府狀態(anarchically),臨近的關係保有著特殊性,而沒有任何 原則或觀念的中介。…⋯…⋯它早已是極度迫切的呼喚,一種無政府主義下 的義務(obligation),而優先於任何的許諾(engagement)。…⋯…⋯這種模 式表達出一種被影響的方式,它絕不是自發投入的:在該影響的來源未 能被再現為一種論題的情況下,這個主體受到了影響(affected)。困擾

(obsession)這個詞彙所指的即是這種無法被化約為意識的關係。…….

自我(Ego)在同一被他者的優勢力量干擾的情況下被展現,它無話可說:

                                                                                                               

74   本文最初發表於 1968 年,之後被改寫收錄在 1974 年的 Otherwise  than  Being 書中的第四章,

參見Levinas(1991:  99-­‐129;1996:  79)。  

無政府、困擾是一種迫害(persecution)。…⋯…⋯它指出的是自我被影響的 狀態,且叛離了意識。這種意識的倒轉無疑是一種被動(passivity),但 它是在所有被動之中的被動,其特性完全不同於意向性(intentionality)。

(Levinas, 1996: 81-82)

 

列維納斯設想出一種不同於意識擁有或佔有自身的形式,這種「困擾」(obsession)

的感受,它無法被意識給論題化(thematization),或是被意識自身的計劃所利 用或控制,它指出的是一種無政府的(anarchic)狀態,相較於胡賽爾的現象學 方法,它無法用意識的意向結構綜合出對自身邏輯、觀念式的理解,而是一種全 然被動、被俘虜的狀態。  

   

        首先,這種被動的狀態對列維納斯而言尤其重要,根據列維納斯,主體性的 經驗並不只是這種意識與意向的活動,不限於傳統西方哲學中的「本體論」,它 不只是意識與自我之間擁有自身(self-­‐possession)的關係。意識並不單純是與 自身分離,將自己當成反思的對象,而也可能是一種被動、「倫理」(ethical)的 關係。在這之中,他者擾亂我對自身的理解與自由,我開放地被他者所影響,我 與他者的關係不再決定於我的自由,而凸顯出這種不自由、被俘虜狀態的,正是 我對他者的「責任」。我因為這個責任而感到困擾,他者要求我放棄自我,我必 須替他者的苦難負責、受譴責(accused):  

 

對他者的責任不需等到對他者承諾的自由。即使沒有做任何事,我總已 經受到譴責:我被迫害(persecuted)。責任並不是回到自身,而是一種 無法移除且無法減緩的緊張,身份的限制(limits of identity)也無法減 緩。在困擾當中,自身的責任可以說是一種虧欠。……自我對它未曾設想 過的事負責,也就是,對他者的責任。此種自我回歸的無政府狀態(this anarchy of self-recurrence),它超越對行動與情感預測的運作,而這也是 存在的身份(identity of being)的存續所依賴的,它是在臨近之中所經 歷到的被動性。然而,在身份的限制之中,自我回歸的被動性並不是一 種異化。而若不是以自身去代替他者(substitution for others),它還能是 什麼?(Levinas, 1996: 89-90)

 

根據列維納斯,這種困擾之中的責任並不來自於「自由慎思」(freely  

contemplating)主體的所作所為,相反地,它會被那些從未意圖過或決定過的事 物所譴責、所困擾。正是因為他者的苦難並非我的行為所致,但卻仍要我負責,

這種無關乎我自身,卻要求我的命令,因此是一種「迫害」(persecution)。在列

維納斯的意義下,責任不只是替他者的作為負責,也是為了他者的受苦負責,即 使這些痛苦並非我的過錯。  

 

        此外,對列維納斯而言,在受「譴責」、「迫害」以及「對他者負責」的經驗 之中,自我雖然看似是接觸到與自己不同的他者,然而另一方面,自我(Ego)

係回歸到了自身(self),而這正是主體性最初的對自身的經驗,這是一種被他者 影響,卻難以用意識觀念來掌握、或論題化(thematize)他者的無政府狀態。在

係回歸到了自身(self),而這正是主體性最初的對自身的經驗,這是一種被他者 影響,卻難以用意識觀念來掌握、或論題化(thematize)他者的無政府狀態。在